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1刑初639號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東檢一部刑訴[2020]6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范媛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毛某某及其辯護人吳志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毛某某以能夠幫助被害人張某找到投資人,解決資金問題為由,多次向張某索要活動經(jīng)費、花銷費,騙取張某共計人民幣10.5萬元。2019年3月,被告人毛某某歸還被害人張某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毛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主動聯(lián)系民警接受處理,后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毛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東四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被害人張某的陳述,證人李某的證言,微信截圖及轉賬記錄,銀行賬戶明細單及業(yè)務回單,投資合作協(xié)議書,北京七海之銘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關于車輛購買和使用情況的補充說明》,營業(yè)執(zhí)照,諒解協(xié)議書,刑事判決書,人口信息表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吳志文認為:被告人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有自首情節(jié),能夠認罪認罰;其案發(fā)前曾主動還過款,詐騙的主觀惡性較?。唤ㄗh法庭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毛某某曾因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判處刑罰,仍不思悔改,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chǎn)權利,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毛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毛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并且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諒解,對其依法減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本院為嚴肅國法,保護公民的財產(chǎn)所有權不受侵犯,對被告人毛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判決如下:
被告人毛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楊曉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吳麗芳
書 記 員 王鄭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