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19)京0114刑初631號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昌檢一部刑訴〔2019〕3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閆某犯詐騙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于同年7月30日以京昌檢一部刑補訴〔2019〕1號補充起訴決定書向本院補充起訴。經公訴機關建議,本院分別于2019年9月29日,2020年1月23日決定延期審理,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2月23日決定恢復審理。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裁定中止審理本案,于同年9月12日恢復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閆某及其指定辯護人涂曉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2018年7月至8月,被告人閆某在北京市昌平區(qū)北七家鎮(zhèn)建材城出租大院,以在昌平區(qū)回龍觀鎮(zhèn)流星花園小區(qū)投資養(yǎng)生會館為名,提供假的營業(yè)執(zhí)照,騙得被害人王某1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6萬元、騙得王某28萬元。
二、2018年12月至2019年初,被告人閆某在北京市昌平區(qū)北七家鎮(zhèn)燕丹村,以開快餐店投資為名,騙得王某12.5萬元,騙得王某22.5萬元,騙得孫某3.6萬元。
三、2019年1月底,被告人閆某在北京市昌平區(qū)北七家鎮(zhèn),以合伙承包未來科技城商飛食堂分紅為名,提供假的承包協(xié)議,騙得王某116.4萬元。
四、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閆某在北京市昌平區(qū)小湯山鎮(zhèn)未來科技城中國商飛集團門口,以轉包中國商飛集團食堂為由,提供假的承包協(xié)議,騙得李某11萬元,后將錢款用于個人花費。
2019年3月26日下午,經民警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閆某到平西府派出所接受訊問。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閆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懲處。
在庭審中,被告人閆某認可第一起和第四起是詐騙;對于第二起事實,其辯稱收取被害人的錢實際用于快餐店的經營,不應認定為詐騙;對于第三起事實,其辯稱只詐騙王某17.98萬元,所收取的其他錢是借款。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閆某無前科劣跡,具有自首情節(jié),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愿意積極賠償被害人,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一、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閆某在北京市昌平區(qū)北七家鎮(zhèn),以在昌平區(qū)回龍觀鎮(zhèn)流星花園小區(qū)投資美容養(yǎng)生會所為名,騙得王某16萬元、騙得王某28萬元。
二、2018年12月至2019年初,被告人閆某在北京市昌平區(qū)北七家鎮(zhèn),以投資快餐店為名,騙得王某12.5萬元,騙得王某22.5萬元,騙得孫某3.6萬元。
三、2019年1月至3月間,被告人閆某在北京市昌平區(qū)北七家鎮(zhèn),以合伙承包中國商飛集團員工食堂等為名,提供假的承包協(xié)議,騙得王某1共計12.8萬元。
四、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閆某在北京市昌平區(qū)小湯山鎮(zhèn),以轉包中國商飛集團員工食堂為名,提供假的承包協(xié)議,騙得李某11萬元。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閆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后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訊問。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如下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1.被害人王某1的陳述證明,2018年7月,閆某說要在回龍觀流星花園開一個美容會所,讓其和王某2投資,其和閆某簽訂了一份“投資股東合股協(xié)議書”,投資了6萬元。2018年12月10日,閆某又讓其合伙投資在燕丹村開了一個送盒飯的快餐店,其投資2.5萬元,占股10%,這錢是其轉給王某2,王某2又轉給閆某的。2019年1月份,閆某說認識中國商飛的一個領導,要承包他們員工的食堂,讓其投資20萬元,占50%的股份,閆某還通過微信給其發(fā)了一個閆某和“中宏賽思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簽訂的承包合同。從2019年1月21日至3月,其通過微信和支付寶給閆某轉賬15.5萬元,給了閆某4000元現(xiàn)金,給王衛(wèi)東3000元,通過其妻子魯某給閆某轉了2000元,共計16.4萬元。其中2019年1月25日,閆某讓其先交了4萬定金,2月21日又給了閆某3.98萬元承包費。3月5日至3月12日多次轉的錢是閆某說要用于燕丹村餐廳向商飛的食堂送菜讓其墊付的。1月24日轉賬的1萬是借給閆某的,1月31日轉賬的2萬元是閆某說老家有官司向其借的錢。閆某說養(yǎng)生會所和快餐店都有盈利,但沒有給其分紅過。2019年2月,閆某說不用其投資養(yǎng)生會所了,會把錢退給其,3月份又說快餐店也開不成了,要轉給別人,用轉手的錢補償其投資的錢。后其聯(lián)系閆某,閆某說要回老家,愛怎么辦就怎么辦,這些項目掙來的錢都買菜做盒飯了,但是這些盒飯都免費送到福利院了。其后來找不到閆某了,就報警了。
2018年7月30日,其曾幫王某2轉給閆某2萬元投資款。2019年1月份左右,孫某給了閆某6000元現(xiàn)金作為投資燕丹快餐廳的錢。
2.被害人王某2的陳述證明,2018年7月,閆某讓其和王某1一起投資一個養(yǎng)生會館,閆某每次都是以辦營業(yè)執(zhí)照、疏通物業(yè)等各種理由向其要錢,其先后給了閆某共計8萬元。12月,閆某說要在燕丹村開一個快餐店,讓其和王某1、孫某還有另外不認識的人一起合辦,其投資了2.5萬元,占10%的股份。快餐店有員工,平時做盒飯,閆某和另一個人負責送餐,閆某記賬,其沒見過賣盒飯的錢,閆某說盒飯都送到未來科技城的餐廳了。閆某說送餐時認識了中國商飛北京分公司的劉總,通過劉總承包了未來科技城商飛餐廳的項目,承包費35萬,讓一起投資,后王某1投資了16萬。2019年3月12日,閆某說快餐店沒有運營經費了,個人就把快餐店關門了。其一直沒有收到分紅,其向閆某索要投資的錢,閆某說兩個項目掙的錢在未來科學城投資了一個餐廳,沒有錢,后來又說盒飯都送給福利院了,錢都沒了。其覺得被騙就報警了。
2018年12月,王某1曾轉給其2.5萬投資款,孫某轉給其2.5萬投資款,其都轉給了閆某(其中一筆2萬元是通過李某2轉的)。2018年12月左右,王某1在北七家建材城的暫住地給閆某4000元現(xiàn)金投資商飛食堂。2019年1月,孫某在暫住地給閆某6000元現(xiàn)金投資燕丹快餐店。
3.被害人孫某的陳述證明,2018年12月,閆某讓其合伙投資燕丹村快餐店,投資2.5萬元,盈利可以分一成的錢,其給王某2轉了2.5萬元,王某2又轉給了閆某。后來,閆某說快餐店有一個股東不干了,讓其再投資1.1萬元,可以多給7.5%的分紅,其又給閆某轉了5000元,給了6000元現(xiàn)金。其沒去過快餐店,也沒分紅過,問閆某退本金也不給。2019年3月19日,閆某搬家了,其在他房間發(fā)現(xiàn)了兩張營業(yè)執(zhí)照,應該是假的。其找不到閆某,覺得被騙了,就報警了。
2018年12月左右,王某1給過閆某4000元現(xiàn)金投資商飛食堂。
4.被害人李某1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9年3月中旬,閆某稱自己從未來科技城中國商飛集團一個叫“劉慧”的人那承包了一個食堂,他想把食堂轉包出去。3月19日,二人見面,閆某給其看了和商飛集團簽署的承包合同,其拍了合同內容。其提出想去食堂看看,閆某稱需要辦門禁卡才能進去,后閆某問其要3萬元轉包費,其先給了閆某1萬元定金,閆某給其寫了一張3萬元的收據。第二天要簽合同,閆某一直說有事,3月26日,閆某說他酒駕逃逸要被拘留。4月份,其去商飛集團詢問才得知沒有“劉慧”這個人,后來其發(fā)現(xiàn)拍照的合同有問題,其覺得被騙就報警了。其通過照片辨認出閆某。
5.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明,2018年11月底,閆某找其和杜某一起合伙在燕丹村開了一個快餐店,閆某投資7萬多元,占50%的股份,其和杜某共投資7萬多元,占50%的股份,投資的錢都交給閆某了。2018年12月10日,有個“王哥”給閆某轉賬超限額了,就通過其轉給閆某2萬元。平時閆某負責業(yè)務和錢款,往外送餐,具體送哪里也不知道,盈利多少錢也不知道。12月底,其得到分紅1.1萬元。后來其和杜愛民找閆某要錢,閆某說餐廳虧損,賬結不回來。2019年3月,閆某把店里的股份轉給其和杜某,另外再欠他們兩萬元錢,之前的錢就不分了,后來閆某寫了個說明就走了。
6.證人杜某的證言證明,2018年11月底,其和閆某、李某2在燕丹村合伙開了一個快餐店,閆某投資7萬多,占50%的股份,其和李某2投資7萬多,二人共占50%的股份。閆某管賬,其負責做飯。2019年3月18日,閆某把飯店的股份轉給其,之前盈利的錢就不分了,還欠其2萬元錢,給其打了個條。
7.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明,2018年4月份,閆某自稱是東二旗“伊佳人養(yǎng)生會館”的老板。8月份,他說去回龍觀開養(yǎng)生會館去了,9月份他說開滴滴去了,12月份他說開餐館去了。2019年3月,他說承包了商飛的食堂,要把這個食堂轉讓出去,從中間掙點兒差價,其沒見過這個食堂,也沒有給閆某介紹過投資項目。
8.證人吳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其在回龍觀流星花園經營美容院,2018年8月份,有一男子找其想以18萬元轉包美容院,并用微信給其轉了5000元的定金。該男子帶人來美容院看過幾次,后來一直推脫著不簽合同。過了兩三個月,該男子讓其至少退2000元定金,其沒退,后來該男子就沒再聯(lián)系其。其通過照片辨認出閆某就是找其轉讓美容院的男子。
9.證人劉某2的證言證明,其是中國商用飛機有限責任公司北京民用飛機技術研究中心行政主管。其單位的食堂承包給了北京紫御香閣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沒有叫閆某或者閆皓的男子說過要承包其單位的食堂。
10.證人劉某3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9年3月14日,其朋友圈中一個昵稱叫“初見”的人(即閆某)讓其幫忙轉發(fā)了一條招聘廚師的宣傳,后來李某1通過其朋友圈和閆某聯(lián)系,要承包閆某的食堂。聽李某1說被騙了,他給了閆某1萬元錢,之后閆某就一直拖著,閆某提供的合同、章和食堂資源都是假的。其通過照片辨認出閆某就是其筆錄中提到的“初見”。
11.被告人閆某的供述稱,2018年7月20日,其和王某1、王某2準備合伙開一個養(yǎng)生會所,王某1和王某2各投資了6萬元,其投資8萬元,其在流星花園找了一個店面,給了店面負責人吳麗濤5000元定金,后來吳麗濤總是辦不下來營業(yè)執(zhí)照,為了讓王某2等人放心,其從網上找人辦了一個假的營業(yè)執(zhí)照的正本和副本給他們看,騙他們說營業(yè)執(zhí)照辦下來了。養(yǎng)生會所實際沒有經營,錢其用于經營自己的美容院了。
2018年12月,其想在燕丹村開一個快餐店,就找王某2、王某1、孫某各投資了2.5萬元,占10%的股份。餐廳開了之后,其管錢,負責送飯,因為每天做出來的飯沒有地方可以送,其就白送給別人,回來就跟他們說都賣出去了,錢公司月結,之后還是一直向王某2他們要錢用來買菜和經營飯店。
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1月中旬,其編造說認識一個劉總可以承包未來科技城商飛食堂的項目,讓王某1投資,為了讓王某1相信食堂項目是真的,其做了一個假協(xié)議給王某1看,后王某1共計投資7.98萬元,這錢用于給別人分紅、發(fā)工資、還債和個人消費了。2019年1月24日其向王某1借了1萬元用于還賬,1月31日借了2萬元用于處理老家的事,3月5日至12日王某1陸陸續(xù)續(xù)給其轉了多筆錢是其經營燕丹餐廳用于買菜的錢。
2019年3月20日左右,其和李某1說可以把商飛的食堂轉包給他,并給李某1看了一份從網上下載打印的假合同,其收了李某11萬元定金,錢都花了。其不能把商飛食堂轉包給李某1,因為其急需用錢就騙了李某1。
12.110接處警記錄、接報案及到案經過證明,2019年3月20日,王某1報警稱在北七家建材城被詐騙20余萬元。同年3月26日,民警電話聯(lián)系閆某到平西府派出所反映情況,閆某到達派出所后被依法刑事傳喚。同年7月3日,李某1報警稱在未來科技城中國商用飛機有限公司外,想要承包食堂,被朋友騙了1萬元。
13.美容養(yǎng)生會所投資股東合股協(xié)議書證明,2018年7月30日,閆某與王某2、王某1簽訂協(xié)議,約定合股經營位于北京市昌平區(qū)回龍觀流行花園別墅區(qū)19棟的美容養(yǎng)生會所??偣杀緸?6萬元,王某2和王某1各投資6萬元。
14.接受證據清單、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孫某從閆某住處取得的營業(yè)執(zhí)照顯示北京龍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閆某,住所為北京市昌平區(qū)回龍觀流星花園,成立日期為2018年8月28日。
15.關于企業(yè)數據查無的函證明,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企業(yè)登記數據庫沒有北京龍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信息記錄。
16.接受證據清單、飯店轉讓協(xié)議證明,閆某和李某2、杜某約定自2019年3月18日前飯店所有的債務由閆某承擔,自后所有的支出由杜某承擔,從2019年3月18日起飯店歸杜某所有,落款時間為2019年3月18日。
17.接受證據清單、食堂承包協(xié)議證明,王某1提交的閆某給其的協(xié)議,內容顯示閆某與北京中宏賽思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簽訂的承包食堂的協(xié)議,約定承包費用為35萬元,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4日至2021年3月30日,落款時間2019年2月1日。
18.接受證據清單、銀行交易明細清單、微信轉賬記錄截圖證明,王某2于2018年7月30日至9月17日,共計給閆某轉賬6萬元用于投資養(yǎng)生會所。2018年7月30日,王某1幫王某2給閆某轉賬2萬元用于投資養(yǎng)生會所。同年12月王某2給閆某轉賬共計2.5萬元用于投資快餐店。同年12月王某2幫王某1和孫某向閆某轉賬各2.5萬元用于投資快餐店(其中有2萬元王某2先轉給李某2,再由李某2轉給閆某)。
19.接受證據清單、微信賬單截圖、支付寶轉賬截圖、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證明,王某1于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1月22日分多次給閆某轉賬用于投資美容養(yǎng)生會所,共計6萬元。同年12月,王某1給王某2轉賬共計2.5萬元用于投資快餐店,該筆錢款當月由王某2轉給閆某。王某1于2018年1月21日至2019年3月12日分多次給閆某轉賬商飛食堂投資款共計12.4萬元。
20.接受證據清單、微信賬單詳情、聊天記錄截圖證明,孫某于2018年12月10日給王某2轉賬共計2.5萬元用于投資快餐店,該筆錢款當月由王某2轉給閆某。2019年1月28日給閆某轉賬5000元。
21.接受證據清單、微信賬單截圖、短信截圖證明,吳某于2018年8月6日收到5000元定金,閆某135XXXX****的手機號給吳某發(fā)短信讓退至少2000元錢。
22.閆某手機微信相關內容證明,閆某微信昵稱為初見,微信號×××。
23.微信聊天記錄、賬單詳情及收據照片證明,2019年3月19日閆某和李某1約定在商飛公司見面簽合同,當日李某1轉給閆某1萬元定金。收據顯示當日閆某收到李某1承包食堂定金3萬元。
24.中國商用飛機有限責任公司北京民用飛機技術研究中心出具的證明證明,該單位無姓名為劉慧的員工。
25.身份證明材料證明,被告人閆某的自然身份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閆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閆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唯指控數額有誤,本院予以更正。關于被告人閆某辯稱第二起事實中收取被害人的錢實際用于快餐店的經營,不應認定為詐騙的意見,經查,在案有被害人王某1、王某2、孫某的陳述,證人李某2、杜某的證言等證據可以相互印證,證實閆某讓王某1、王某2、孫某投資并承諾給予快餐店股份,但實際并未給予三人股份,也未給三人分紅,并且?guī)讉€月后就私自將股份全轉讓給杜某。其辯稱做的盒飯全都做慈善白送出去了,既無法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也不符合常理,綜上,顯然閆某具有詐騙的主觀故意,其辯解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閆某辯稱第三起事實中只詐騙王某17.98萬元,所收取的其他錢是借款的意見,經查,結合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及書證能夠證實,王某1所述給閆某的16.4萬元投資款中,有3.1萬元確系借給閆某,另王某1稱給王衛(wèi)東轉賬3000元和其妻子給閆某轉賬2000元認定為詐騙數額依據不足,其余的12.8萬元均系閆某以承包商飛食堂或者給商飛食堂送菜的名義騙王某1出資的,因此該起詐騙的數額應為12.8萬元,閆某的辯解部分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閆某主動到案,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且其當庭自愿認罪,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閆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6年1月2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閆某退賠被害人王某2人民幣十萬五千元,退賠被害人王某1人民幣二十一萬三千元,退賠被害人孫某人民幣三萬六千元,退賠被害人李某1人民幣一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應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曉燕
人民陪審員 韓玉林
人民陪審員 潘秀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書 記 員 戴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