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14刑初952號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昌檢一部刑訴〔2020〕3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7月16日至2016年11月27日期間,被告人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區(qū)某銀行等地,以能幫助王某辦理解除取保候?qū)彏橛桑灿嬺_得王某人民幣15.3萬元。后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8月5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公訴機關向本院移送了該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懲處。
被告人高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辯稱是自首,當庭表示認罪認罰,且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證人陶某、郭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接報案及到案經(jīng)過,接受證據(jù)清單,委托書,收條,中國建設銀行憑條,活期賬戶交易明細,工作說明,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釋放證明書,戶籍證明及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關于其是自首的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高某某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刑罰,其不思悔改,繼續(xù)實施詐騙犯罪,酌予考慮從重處罰。鑒于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自愿表示認罪認罰,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4年2月4日止。罰金限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高某某退賠被害人王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十五萬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李 娜
人民陪審員 侯俊安
人民陪審員 楊曉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朱瑩瑩
書 記 員 王政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