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5刑初2579號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20〕26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肖坤犯詐騙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宋迎新到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肖坤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并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肖坤于2020年4月至6月間,虛構可以幫助被害人姜某承接河北省懷來市一小區(qū)水電施工工程的事實,并以需要交納工程保證金為名,騙取姜某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崔各莊鄉(xiāng)東營村的暫住地等處向其轉(zhuǎn)賬50000元。后被告人張肖坤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于2020年8月1日自動到案。公安機關起獲黑色華為手機1部,現(xiàn)扣押在案。被告人張肖坤家屬已賠償被害人姜某全部經(jīng)濟損失,姜某對被告人張肖坤表示諒解。另,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張肖坤家屬向本院繳納人民幣8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肖坤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沒有異議,且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確認的被害人姜某的陳述、微信聊天記錄及轉(zhuǎn)賬記錄截圖、支付寶轉(zhuǎn)賬記錄截圖、銀行轉(zhuǎn)賬記錄、到案經(jīng)過、起贓經(jīng)過、扣押清單、物證照片、諒解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肖坤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詐騙他人錢款,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肖坤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張肖坤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其家屬退賠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獲得被害人諒解,本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關于對被告人張肖坤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本院認為適當并予以采納??垩涸诠矙C關的黑色華為手機一部,系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沒收。被告人張肖坤家屬向本院繳納的人民幣8000元,用于執(zhí)行其罰金刑。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肖坤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公安機關扣押之黑色華為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旭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蔣曉彤
書 記 員 張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