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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6刑初837號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7-19   閱讀:

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6刑初837號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豐檢一部刑訴〔2020〕7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1、張某某2犯詐騙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侯繼男、檢察官助理紀超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1及其辯護人王小麗、被告人張某某2及其辯護人張智勇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9年5月至6月間,在北京市豐臺區(qū)西四環(huán)南路63號院健都院一平房內(nèi),被告人鄭某1伙同張某某2虛構(gòu)有人脈關(guān)系可以將被刑事拘留的被害人蘇某、吳某的妹妹蘇小絲等人釋放出來的事實,騙取被害人蘇某、吳某錢款共計人民幣26萬余元。2019年10月27日,被害人蘇某收到張某某2退賠款共計人民幣9.88萬元,2019年10月28日被害人蘇某收到鄭某1退賠款共計人民幣17.52萬元。

2018年7月至10月間,被告人鄭某1虛構(gòu)能夠幫助被害人鄭某1承攬山東省泰安市高鐵醫(yī)院建設(shè)項目裝修工程的事實,在山東省泰安市騙取被害人鄭某1人民幣共計10萬元。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鄭某1在本市豐臺區(qū)看丹橋南體育衛(wèi)生局旁一無號平房內(nèi)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豐臺鎮(zhèn)派出所民警查獲。2019年10月28日,張某某2經(jīng)電話傳喚自行前往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豐臺鎮(zhèn)派出所說明情況。

針對起訴的事實,公訴機關(guān)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物證及相關(guān)書證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鄭某1、張某某2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詐騙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鄭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不持異議。

被告人鄭某1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鄭某1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主觀惡性和社會危險性較小,自愿認罪認罰,無前科,系初犯,已全部退賠涉案款項,已將社會危害性降到最低。綜上,建議對被告人鄭某1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某某2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不持異議。

被告人張某某2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某某2坦白交代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有自首情節(jié),系初犯,無前科,過去表現(xiàn)良好,系家庭唯一勞動力和生活來源,已經(jīng)全部退賠本案涉案款項,積極向事主賠禮道歉,已將社會危害性降到最低,不會再有發(fā)生社會危害的危險。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某2減輕或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間,在北京市豐臺區(qū)西四環(huán)南路63號院健都院一平房內(nèi),被告人鄭某1伙同張某某2虛構(gòu)有人脈關(guān)系可以將被刑事拘留的被害人蘇某、吳某的妹妹蘇小絲等人釋放出來的事實,騙取被害人蘇某、吳某錢款共計人民幣26萬余元。2019年10月27日,被害人蘇某收到張某某2退賠款共計人民幣9.88萬元。2019年10月28日被害人蘇某收到鄭某1退賠款共計人民幣17.52萬元,其中2.12萬元系張某某2轉(zhuǎn)給鄭某1作為退賠被害人的款項。

2018年7月至10月間,被告人鄭某1虛構(gòu)能夠幫助被害人鄭某1承攬山東省泰安市高鐵醫(yī)院建設(shè)項目裝修工程的事實,在山東省泰安市騙取被害人鄭某1共計人民幣10萬元。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鄭某1的家屬代其退賠被害人鄭某1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鄭某1表示對鄭某1的行為予以諒解。

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豐臺鎮(zhèn)派出所民警于2019年10月27日在本市豐臺區(qū)看丹橋南體育衛(wèi)生局旁一無號平房內(nèi)將被告人鄭某1查獲并依法傳喚。民警通過鄭某1聯(lián)系被告人張某某2,張某某2于2019年10月28日自行前往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豐臺鎮(zhèn)派出所說明情況,民警對其依法傳喚。后因證據(jù)不足,公安機關(guān)解除了對二人的傳喚。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鄭某1、張某某2經(jīng)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豐臺鎮(zhèn)派出所民警電話傳喚后自行到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一、證明被害人蘇某、吳某被騙人民幣26萬余元及退賠情況的證據(jù)。

1.被害人蘇某2019年10月26日陳述:其妹蘇小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和搶劫罪被高碑店派出所拘留,其和家人為找人幫忙把蘇小絲和涉案的另兩個人放出來,經(jīng)其店內(nèi)店員路某的丈夫尤某介紹認識鄭某1,鄭某1說能辦這個事,人三四天就能放出來,但是要35萬元。其和家人因著急,就答應給錢,與鄭某1商量先給一部分,剩下的等蘇小絲放出來了再給,鄭某1也答應了。其在安徽老家通過手機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賬號×××)向鄭某1的銀行賬戶(中信銀行,賬號×××)匯款15萬元,鄭某1收款后寫了收據(jù)并附上了身份證。其姐夫吳某當天用微信又給鄭某1轉(zhuǎn)了4000元,鄭某1說要這筆錢買煙送禮用。幾天后,吳某給鄭某1打電話問情況,鄭某1說事情辦得差不多了,但是要找蘇小絲案的被害人田某寫個諒解書,需要3萬元,后來又說3萬不行,需要5萬。其就給鄭某1轉(zhuǎn)了5萬。過了幾天吳某給其打電話說對方說5萬不行,要7萬,其就又給鄭某1轉(zhuǎn)了2萬。又過了幾天,吳某給其打電話說鄭某1告訴他還要轉(zhuǎn)10萬。于是其又給鄭某1轉(zhuǎn)了10萬元,轉(zhuǎn)完錢鄭某1就讓等著,但一直沒有消息。吳某打電話問鄭某1,鄭某1就說事情一直辦著呢,等消息就行。于是其就給鄭某1發(fā)信息、打電話問情況,但鄭某1一直推脫,就是不吐露事情辦得怎么樣,后來其就感覺被騙了,但想到錢都給了,就一直等著。之后其和家人請了律師,聽律師說現(xiàn)在蘇小絲的取保候?qū)忁k不了,只能等開庭判刑了。鄭某1之前說蘇小絲是非法拘禁罪和搶劫罪,他給蘇小絲抹了一個搶劫罪,但是律師說搶劫罪還在。其咨詢律師,律師說其被騙了。其就趕緊給鄭某1打電話,但是鄭某1一直不接電話。后來鄭某1給吳某回了個電話,吳某讓鄭某1退錢,鄭某1就掛電話了。之后一直聯(lián)系不上鄭某1,其就報警了。

鄭某1當時承諾保證三天就把人放出來,但是三天沒有出來,鄭某1又說蘇小絲的案子需要取保候?qū)彛€說人沒弄出來,錢就全部退還。鄭某1沒說35萬具體干什么用,就說給錢后保證把3個人都弄出來。

被害人蘇某2019年12月21日陳述:其一共給鄭某1轉(zhuǎn)了32.4萬元,一開始其不知道這錢鄭某1轉(zhuǎn)給誰了,2019年10月其讓鄭某1退錢時,鄭某1說把錢轉(zhuǎn)了一部分給“張哥”,具體轉(zhuǎn)了多少他沒說?!皬埜纭笔青嵞?找的操作“撈人”的人,后來其知道“張哥”真名叫張某某2。

鄭某1和張某某2向其退款共計27.4萬元。鄭某1他們找田某寫諒解書花了5萬,其認同此筆費用,沒有讓他們退。鄭某1說找律師花了5000元,其不知道找沒找,所以讓鄭某1把5000元也退給其。2019年10月27日,張某某2向其中國工商銀行賬戶轉(zhuǎn)賬4.9萬元,又以ATM機現(xiàn)存的方式向其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存入9900元、9700元、9600元、8700元、9900元、2000元。張某某2共計退款9.88萬元。2019年10月28日,鄭某1向其中國工商銀行賬戶轉(zhuǎn)賬6萬元,每筆2萬元;以ATM機現(xiàn)存的方式向其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存入1萬元、9000元、1萬元、1萬元、1萬元、7000元;通過微信向其轉(zhuǎn)賬1.8萬元、1萬元、2.12萬元;通過支付寶掃碼向其支付1萬元。共計退款17.52萬元,其中是否有張某某2的錢其不清楚,總數(shù)對了就行。

2.被害人吳某陳述及辨認筆錄:因其妻妹蘇小絲和兩名店員王東坤、劉振宇被高碑店派出所抓起來了,其就想找熟人問問。2019年5月28日,其讓尤某幫忙找人打聽一下。第二天下午尤某帶了一個男子來到蘇某的店里(朝陽路銳城國際119號),向其介紹說這個人叫鄭某1,說鄭某1能解決這個事。鄭某1也說這事他能辦,人三四天就能撈出來,但是必須得花錢請客送禮。其就問鄭某1需要多少錢,鄭某1說最低也要35萬,保證三個人三四天就能出來。當時在場的人有尤某夫妻、劉振宇父母王學明、劉蘭英,還有王東坤的父母。其當時和鄭某1初次見面,也不敢相信一下子要這么多錢,但又不知道當時案子是什么情況,家里人都著急。鄭某1拍著胸脯說:“這是小事,好辦,人三四天就能弄出來,出不來就全額退款。”尤某也說鄭某1有人,這事他能辦。因為是尤某介紹的,再加上家里著急,當時其就相信鄭某1了。鄭某1要求付全款,后來經(jīng)過商量說先付15萬,剩下的見到人再付清。2019年5月30日其和鄭某1在鄭某1工作的地方(北京市豐臺區(qū)北大地63號院內(nèi))見面后,讓蘇某通過手機銀行給鄭某1的中信銀行賬戶匯款15萬元,鄭某1寫了收據(jù),并附上身份證拍了照。

鄭某1收完錢后,過了會兒又打電話說讓其微信轉(zhuǎn)5000元,說要給誰買幾條煙送去,其說微信轉(zhuǎn)不了那么多,只能轉(zhuǎn)4000元,然后其就給鄭某1微信轉(zhuǎn)了4000元。其和劉振宇父母、王東坤父母一起等鄭某1的消息等了三四天,打電話問鄭某1什么情況,鄭某1說高碑店派出所都打好招呼了,人隨時都能出來,就是人出來了怕對方揪著案子不放,要跟對方協(xié)調(diào)寫個諒解書。鄭某1讓其再打5萬元,用來給對方賠償,讓對方出諒解書。2019年6月6日蘇某就又給鄭某1中信銀行賬戶打了5萬元。過了幾天還是沒有消息,其問鄭某1,鄭某1說5萬不行,對方非要7萬,讓其再打2萬。其問鄭某1到底能不能辦,鄭某1說問問“張哥”,當著其的面鄭某1就給“張哥”打電話,通了之后鄭某1讓其接電話,“張哥”說:“這小事情,好辦,你要相信我們,在家等消息,這人馬上就出來了,你們還差這2萬元嗎?”2019年6月15日蘇某又從手機銀行給鄭某1中信銀行賬戶匯款2萬元。2019年6月17日鄭某1又打電話給其,說諒解書辦好了,但是這案子又被人黑了。鄭某1說派出所所長在里面使壞了,就是想要點錢,又讓其打10萬元,說是給所長的,讓其趕緊打款,晚了就不好辦了。其實在湊不出錢了,蘇某托人在家貸了10萬,給鄭某1的中信銀行賬戶打過去了。后鄭某1說錢打晚了,領(lǐng)導生氣了,事情辦不成了。

每次打款其都一再問鄭某1是怎么辦事的,能辦就辦,不能辦就別辦了,但鄭某1說肯定能辦,叫其別問過程,只等結(jié)果就行。鄭某1說他要是不能辦早就告訴其了,讓其三家都放心。后經(jīng)其一再追問,鄭某1說朝陽區(qū)法制辦、高碑店派出所、檢察院他們都聯(lián)系上了,都打好招呼了,蘇小絲等三個人沒事肯定能出來。鄭某1說現(xiàn)在辦事律師都起不了作用,只有通過關(guān)系。后來一直沒消息,一問鄭某1就說放心,在辦著呢。其說要不要找個律師會見一下,鄭某1說不用花那錢,人馬上都要出來了。后來其咨詢了律師,律師說其可能被騙了。中間有一段時間其沒有問鄭某1情況,鄭某1可能覺得不對勁,主動打電話給其說讓找個律師去閱卷,把閱卷內(nèi)容告訴鄭某1。但其找的律師說閱卷內(nèi)容不可能告訴任何人,鄭某1就說其找的律師不行,不配合他。后來其打電話給鄭某1,他就不接了,發(fā)微信也不回,一直到現(xiàn)在,其意識到可能被騙了,就和蘇某商量報警了。

其與蘇某一共被騙32.4萬元,其中32萬元是蘇某通過手機銀行轉(zhuǎn)給鄭某1中信銀行賬戶,4000元是其微信轉(zhuǎn)賬給鄭某1的。蘇小絲、王東坤、劉振宇是因為非法拘禁被公安機關(guān)抓的,現(xiàn)在案子在檢察院了。當時鄭某1和其約定說三個人都撈出來需要35萬元,如果人沒有出來,一分錢不要,都退還給其。鄭某1說35萬要給人送禮,送給高碑店派出所所長、檢察院領(lǐng)導、朝陽法制辦領(lǐng)導,要請客吃飯。鄭某1說他認識禁毒總隊的政委,那是他戰(zhàn)友,政委可以找公安局辦公室主任,有這層關(guān)系就能把人撈出來?!皬埜纭痹谶@件事中負責什么其不知道,都是鄭某1和“張哥”聯(lián)系,其不知道“張哥”的情況,也沒見過。

經(jīng)辨認,其指出鄭某1就是從2019年5月29日至今對其進行詐騙的,名叫“鄭某1”的男子。

3.證人尤某證言及辨認筆錄:2019年5月16日左右,其聽其愛人路某說路某工作的店里,店老板蘇某的妹妹蘇小絲和其他兩個員工被抓起來了。2019年5月28日左右,其去店里找路某時,遇到蘇某的姐夫吳某和其他兩個被抓員工的父母,吳某讓其幫忙打聽是否有人能把蘇小絲等人撈出來。第二天其遇到鄭某1聊起此事,鄭某1問了一下案子的情況,給別人打電話后說可以辦,但說對方需要35萬元費用。當天晚上其開車帶鄭某1去了店里,給吳某介紹說鄭某1之前當過兵,認識點朋友,能辦這個事情。鄭某1這時也說他當兵時認識點戰(zhàn)友,有的戰(zhàn)友分配到機關(guān)了,以前給人辦過“撈人”的事,現(xiàn)在撈蘇小絲也能辦,三四天人就能出來,需要花點錢,請客送禮用。吳某問多少錢,鄭某1就說35萬,保證三個人三四天就能出來,人出不來錢全部退還。其也說鄭某1應該能辦這個事。后來吳某和鄭某1商量先付15萬元,剩下的等三個人從看守所出來再給,他們就互留電話商量錢怎么給。第二天吳某說給鄭某1送錢去,問其能不能讓鄭某1出個手續(xù),其就和鄭某1說,鄭某1就給吳某打了個條。鄭某1收完錢過了有一周,路某和其說蘇小絲等三個人還沒有出來,其就給鄭某1打電話問怎么回事,鄭某1說正在辦。過了一兩天鄭某1給其回電話,說案情不是其和吳某描述的那樣,而是非法拘禁和搶劫兩個罪,案子不好辦了。其問鄭某1事情能不能辦,不能辦就把錢退了。鄭某1說那邊正在給辦。2019年6月中旬,吳某打電話說鄭某1向他要10萬元送禮。吳某說還給鄭某1送了5萬或者7萬,具體多少沒記清,鄭某1說這個錢是給姓田的員工寫撤案的東西。其就讓鄭某1把撤案的東西發(fā)給其,其再轉(zhuǎn)發(fā)給吳某。2019年7月中旬鄭某1給其打電話說他跟吳某說了找個律師,但吳某不找。其就給吳某打電話問有沒有這事,吳某說有,其就勸吳某找個律師。2019年9月吳某去找鄭某1,沒找著就給其打電話,其給鄭某1打電話,鄭某1沒接,后來回電話說沒接到電話,說第二天和吳某見面。第二天鄭某1說他和吳某因為“撈人”的事吵起來了,吳某要報警,鄭某1說報警吧。2019年10月3日其和吳某、蘇某去找鄭某1,鄭某1說十一放假,10月8、9、10號這三天把事情辦了,沒辦成就把錢退了。2019年10月10日早上吳某給其打電話說今天最后一天,看看怎么辦。當天5點左右,鄭某1和其說一起去找他找的那個人,但后來鄭某1又說不用去了,他和那個人談。

吳某和鄭某1他們商量的“撈人”意思就是給蘇小絲等三個人辦取保候?qū)?,從看守所放出來,取保候?qū)徠陂g蘇小絲等人沒有再犯事這案子就結(jié)束了。鄭某1找的誰其不知道,就知道姓張,是鄭某1告訴其的。其覺得鄭某1有能力找人從看守所“撈人”,因為鄭某1在中央警衛(wèi)局當了12年兵,肯定關(guān)系不一般,認識的戰(zhàn)友肯定有厲害的人。鄭某1說他認識的戰(zhàn)友厲害,有關(guān)系,能“撈人”,他之前也給別人辦過“撈人”的事情。

鄭某1一共收了多少錢其不知道,只知道第一次給了10萬還是15萬,期間給了5萬還是7萬,最后給了10萬,最終給了多少不清楚,怎么給的、錢去哪兒了,其也不清楚。其沒有在這件事中獲利。蘇小絲等三人沒有出來,鄭某1也沒退錢。

經(jīng)辨認,其指出鄭某1就是2019年6月其給別人介紹的、自稱能夠“撈人”出來的叫“鄭某1”的男子。

4.證人路某證言及辨認筆錄:因其工作的店老板蘇某的妹妹蘇小絲和其他兩個店員被高碑店派出所拘留了,蘇某的姐夫吳某想找人幫忙打聽案子的事。2019年5月28日左右其丈夫尤某來到店里,吳某就問尤某能不能幫忙找人。2019年5月29日尤某帶著一個叫鄭某1的男子來到店里,鄭某1來之后就問吳某案子的情況,吳某說完之后,鄭某1就說他能找人把蘇小絲三個人放出來,保證三天之內(nèi)就能出來,但是需要35萬元,事要是沒有辦成的話就退錢。吳某說要是能把人撈出來要好好感謝鄭某1,鄭某1說:“謝啥,都是朋友?!焙髞砥浠剞k公室了,鄭某1他們怎么聊的其就不知道了。后其問吳某事情辦理情況,吳某說問鄭某1了,事正在辦著。后來端午節(jié)前后其給鄭某1打電話問人怎么還沒出來,鄭某1說都逼著他,事情還能不能辦了,然后電話就掛了。蘇小絲一直沒有出來,蘇某打電話說她要報警,讓其一起來派出所反映情況。

鄭某1說的“撈人”就是把蘇小絲他們?nèi)齻€人從看守所里面放出來。鄭某1向吳某他們要35萬,鄭某1去找人把蘇小絲三個人撈出來,保證三四天人就出來了,如果人沒有出來,錢都退還給吳某。其不知道鄭某1有沒有能力“撈人”,其聽鄭某1說以前在警衛(wèi)局當兵,認識的戰(zhàn)友都發(fā)達了,有不少厲害的人能幫忙。其沒看到當面給錢,當時蘇某他們說給過,具體多少不知道。蘇小絲他們沒有出來,蘇某說鄭某1沒有退錢。尤某只是介紹鄭某1給吳某認識,具體談的是他們二人,尤某沒有參與。

經(jīng)辨認,其指出鄭某1就是2019年6月期間幫其老板蘇某“撈人”的叫“鄭某1”的男子。

5.證人滕某證言:其與張某某2是戰(zhàn)友關(guān)系。2019年五六月份,戰(zhàn)友聚餐時其和張某某2都參加了,當時都喝酒了,張某某2單獨對其說,他有一個很好的朋友被高碑店派出所抓了,讓其幫著找人問問具體什么情況,并把名字告訴了其。其當時答應張某某2幫著問問,但后來沒當回事,也沒問。大概三四天之后,張某某2給其打電話問聚會時說的那件事是否幫他問了,其就說因為喝酒忘了當時的情況,張某某2就把詳細情況又說了一遍,讓其幫著問問這件事罪過多大、會不會判刑。其當時給一個學法律的朋友李金偉電話咨詢,說了張某某2說的情況,李金偉當時就告訴其,這種情況已經(jīng)構(gòu)成刑事犯罪了,可能會判刑。其就給張某某2回話說了這個情況。后來戰(zhàn)友又聚會了兩到三次,張某某2也參加了,但再也沒和其提起過這件事。張某某2找其幫忙沒有給過錢。

6.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明:公安機關(guān)對被告人鄭某1、張某某2持有的手機予以扣押的情況。

7.北京中海義信信息技術(shù)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公安機關(guān)委托鑒定機構(gòu)對被告人鄭某1、張某某2持有的手機進行數(shù)據(jù)提取及鑒定的情況。

8.蘇某中國工商銀行轉(zhuǎn)賬匯款憑證、電子回單、明細詳情以及吳某微信轉(zhuǎn)賬記錄證明:被害人蘇某、吳某給被告人鄭某1轉(zhuǎn)賬32.4萬元的情況。

9.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明:被害人蘇某、吳某與被告人鄭某1就蘇小絲案請托事項的聊天情況。

10.鄭某1微信轉(zhuǎn)賬截圖、手機銀行轉(zhuǎn)賬截圖、中信銀行業(yè)務憑證/客戶回單以及張某某2中信銀行業(yè)務憑證/客戶回單證明:鄭某1收到蘇某轉(zhuǎn)賬27萬元以及鄭某1轉(zhuǎn)賬給張某某212萬元、轉(zhuǎn)賬給田某5萬元、掃碼支付給北京恒略律師事務所5000元的情況。

11.蘇某中國工商銀行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退款明細證明:被害人蘇某收到被告人鄭某1、張某某2退賠款項的情況。

12.調(diào)解書復印件證明:田某收到蘇小絲、王東坤、劉振宇家屬賠償款5萬元,表示不再追究三人責任。

13.通話錄音、電話聯(lián)系視頻證明:被害人吳某與被告人鄭某1就蘇小絲案請托事項的的聊天情況以及辦案民警聯(lián)系被害人蘇某、吳某錄音取證的情況。

14.被告人鄭某1供述:2019年5月的一天,其在與尤某聊天時,尤某說他妻子公司出了點事,有蘇小絲等三個人被抓了,問其能不能找人把這三個人給撈出來,說對方愿意出錢。其跟尤某說找人問問,然后其給當兵時的班長張某某2打電話說這個事,張某某2說朝陽那邊有人可以協(xié)調(diào),問對方能出多少錢,其說二三十萬吧,張某某2說他先協(xié)調(diào)協(xié)調(diào)。之后其就把張某某2能管這個事的情況告訴了尤某還有蘇小絲的姐夫吳某。吳某同意給其打錢,當時商量的是30多萬,其說人沒弄出來錢退還,吳某先給其轉(zhuǎn)了15萬。其把情況告訴張某某2,張某某2說約一起吃個飯,其又向吳某要了4000元作為請張某某2吃飯的錢,但那天張某某2沒有來,錢其也沒退。之后張某某2打電話給其說要錢的事,其就打了10萬給張某某2。期間吳某一直催問其,其也問過張某某2,張某某2說找的朝陽法制辦的什么領(lǐng)導,后來又說需要找受害人寫諒解書。其和張某某2去找蘇小絲案的受害人田某,經(jīng)過協(xié)商給了5萬元,田某寫了諒解書。其就和吳某要了7萬,剩余2萬張某某2要走了,說是和法院那邊打點關(guān)系用。2019年6月28日張某某2讓其找律師送諒解書去朝陽檢察院還是法院,找律師花了5000元,收款人是北京恒略律師事務所。2019年9月底吳某說人現(xiàn)在還沒出來,這事他們不辦了,要求退錢。其也一直和張某某2說退錢,但是沒信兒,后來他們就報警了。

“撈人”是指托人花錢把蘇小絲從看守所弄出來。其沒有能力“撈人”,其向蘇小絲家屬承諾能辦是因為張某某2說能辦,張某某2說他認識人。蘇某和吳某一共給其轉(zhuǎn)了32.4萬元,蘇某通過手機銀行向其中信銀行卡轉(zhuǎn)賬了四筆,分別轉(zhuǎn)了15萬、5萬、2萬、10萬,吳某通過微信給其轉(zhuǎn)了4000元。其收到錢后給張某某2轉(zhuǎn)了12萬元,通過支付寶給田某轉(zhuǎn)了5萬元,通過微信支付了5000元律師費,剩下的14.9萬在其這里,其和張某某2說了這筆錢事情辦好后還是張某某2的,但因為事情沒辦好,所以錢就一直在其這里,其就用作平時開銷都花了。

其沒有說過三四天把人撈出來,但是說過人沒撈出來錢都退還。人從看守所出來就算人撈出來了。蘇小絲等人沒有撈出來,張某某2跟其說這個案子還沒有完,等這個案子完了再退錢。張某某2說在檢察院找人處理著呢,可能會緩刑,所以還沒退錢。張某某2說他找了朝陽分局法制辦主任、高碑店派出所、檢察院,具體找誰其不知道。

其收到錢的地點基本都是在其暫住地北京市豐臺區(qū)西四環(huán)南路63號院健都院的一個平房內(nèi)。

15.被告人張某某2供述:2019年5月,其戰(zhàn)友鄭某1打電話給其說蘇小絲三人被朝陽分局抓了,問其能不能找關(guān)系把人撈出來。其答應鄭某1能辦這件事。其一共收了12萬元,但后來事情沒有辦成。其跟鄭某1說找人協(xié)調(diào)一下。2019年6月其和戰(zhàn)友滕某吃飯時和滕某說了此事,讓滕某幫忙找人問問。過了一個月,大概8月下旬,滕某告訴其事情辦不了。滕某找沒找人其不知道,滕某只是告訴其沒有找到人,事情辦不了。其是在問滕某之后收的錢,錢大部分都被其用于個人消費花掉了,有部分結(jié)余。當時對方還沒要退錢,其就想暫時不退。后鄭某1給其發(fā)微信說:“事沒有辦成,咱們把錢退了吧?!逼渚桶彦X退了。2019年10月26日,其將9.88萬元轉(zhuǎn)給了蘇小絲的家屬,2.12萬元通過微信轉(zhuǎn)給了鄭某1。鄭某1說他把這2.12萬元又轉(zhuǎn)給了蘇小絲的家屬。其沒有能力“撈人”,許諾的事也沒有辦成。鄭某1和其一起騙了被害人。其認罪,其在沒有能力幫被害人“撈人”的情況下,虛構(gòu)能“撈人”的事實,騙取了被害人的錢財。

二、證明被害人鄭某1被騙人民幣10萬元及退賠情況的證據(jù)。

1.被害人鄭某1陳述及辨認筆錄:2018年3月其和朋友鄭某2吃飯時說想從高鐵干點活,鄭某2說鄭某1和高鐵有點關(guān)系,就介紹其二人認識。鄭某1問其想干點什么活,他那邊都有關(guān)系,其和鄭某1說高鐵醫(yī)院那邊正在招標,想讓鄭某1幫其問問能不能中標。過了一段時間,其把裝修公司的資質(zhì)郵寄給了鄭某1,鄭某1看后給其打電話說可以,但是需要給領(lǐng)導送點禮,讓其給他打錢。2018年7月30日,其通過手機銀行給鄭某1轉(zhuǎn)賬7萬元,隨后鄭某1讓其等等。2018年10月7日,鄭某1聯(lián)系其讓其把錢湊個整數(shù),其就通過手機銀行給鄭某1轉(zhuǎn)賬3萬元。期間其給鄭某1打電話催問多次,鄭某1和其說沒問題。2018年11月底,其和鄭某1說高鐵醫(yī)院要招標了,問他有沒有消息,鄭某1說幫其問問領(lǐng)導。幾天后,其從網(wǎng)上看到高鐵醫(yī)院招標報名已經(jīng)截止。其就給鄭某1打電話,但鄭某1沒有回復具體原因,直到2019年6月14日,鄭某1還沒有消息,其就報警了。

經(jīng)辨認,其指出鄭某1就是詐騙其10萬元的犯罪嫌疑人鄭某1。

2.證人鄭某2證言:2018年3月,鄭某1和其吃飯時說想干點高鐵的工程,因為鄭某1知道其和楊某是一個村的,想通過其牽線干點活,因為其和楊某不熟悉,其就給同村的鄭某1打電話問能不能和楊某說上話。鄭某1說他能和楊某說上話,并且說能從楊某手里接到活。然后其就給鄭某1介紹了鄭某1,后來二人就單獨聯(lián)系了。過一段時間后,鄭某1打電話說鄭某1給他聯(lián)系的高鐵那個工程已經(jīng)招標結(jié)束了,沒有干成。鄭某1說因為這個工程,他給了鄭某110萬元來打點領(lǐng)導,但是鄭某1說他壓根沒有幫鄭某1打點領(lǐng)導,10萬元的去向鄭某1沒有和其說。后來鄭某1同意把10萬元退還給鄭某1,但一直拖著沒還。

鄭某1和其在私下聊天的時候說過,他和楊某關(guān)系很好,他從北京回來是楊某帶司機去接的他,楊某在泰安開發(fā)了高鐵那一大片,他能從楊某手里要個工程。

3.證人王某證言:其在2016年前后辦理了卡號為×××的工商銀行銀行卡,自2018年6月份開始其把這張卡交給朋友鄭某1使用。2018年7月30日、2018年10月7日這張卡向鄭某1轉(zhuǎn)賬的情況其不知道,因為當時這張卡在鄭某1手中,其不清楚這錢款的性質(zhì)和用途。這張卡一開始綁定的是其手機號,后來鄭某1為了方便使用,帶其去工商銀行把綁定的號碼變更為鄭某1的手機號碼。其聽鄭某1說過鄭某1虛構(gòu)給他承包工程的事騙了他好多錢,具體情況不清楚。

4.證人楊某證言:其系山東省泰安市政協(xié)秘書長、泰安市旅游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黨工委書記,老家是泰安市房村鎮(zhèn)西楊莊村。泰安市立醫(yī)院位于泰安高鐵新區(qū),是泰安市機構(gòu)管理委員會批準設(shè)立的醫(yī)院,2017年4月通過公開招標后施工建設(shè),招標單位為泰安泰山城鄉(xiāng)建設(shè)發(fā)展公司,2017年年底動工,2019年3月主體完工,2020年4月開始投入使用。在泰安市立醫(yī)院立項、招標、建筑、裝修、運營管理等過程中,所有手續(xù)均是嚴格按照相關(guān)規(guī)定進行的,不存在他人插手、干預工程建設(shè)等行為。其不認識“房村鎮(zhèn)西楊莊村、出生日期為1985年8月2日”的鄭某1,也沒有其他人就高鐵新區(qū)泰安市立醫(yī)院承建、裝修等事項向其打招呼,泰安市立醫(yī)院所有項目的建筑、裝修等均嚴格按照相關(guān)規(guī)定進行。其不認識鄭某1,不可能發(fā)生鄭某1給其送錢的事情。

5.中國工商銀行電子回單、銀行交易明細證明:王某名下工商銀行賬戶(卡號×××)向鄭某1名下中信銀行賬戶(卡號×××)轉(zhuǎn)賬10萬元的情況。

6.中國工商銀行轉(zhuǎn)賬匯款憑證、收到條、諒解書證明:鄭某1收到鄭某1家屬代為退賠的款項共計人民幣10萬元,鄭某1表示對鄭某1的行為予以諒解。

7.被告人鄭某1供述:被告人鄭某1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對詐騙被害人鄭某1人民幣10萬元的事實拒不認罪,但當庭對公訴機關(guān)的該項指控表示認罪,并供述稱被害人鄭某1找其幫忙承攬涉案工程并因此向其轉(zhuǎn)賬10萬元,其承諾為鄭某1幫忙承攬該工程,但實際其不認識該工程項目負責人,沒有能力辦理。

三、其他相關(guān)書證如下:

1.破案報告、到案經(jīng)過、工作記錄證明:本案的破獲情況及被告人鄭某1、張某某2到案的經(jīng)過。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證明被告人鄭某1、張某某2的身份情況。

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zhì)證,證據(jù)之間相互印證部分可以證實本案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1、張某某2結(jié)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鄭某1、張某某2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鄭某1的辯護人提出的鄭某1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提出的應對鄭某1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綜合本案被告人鄭某1犯罪的事實和情節(jié),本院不予采納;其他辯護意見本院酌予考慮。被告人張某某2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酌予考慮。鑒于被告人鄭某1經(jīng)民警電話傳喚后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構(gòu)成自首,且認罪認罰,已退賠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故本院對其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張某某2經(jīng)民警電話傳喚后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gòu)成自首,且認罪認罰,已退賠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有悔罪表現(xiàn),故本院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根據(jù)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鄭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三、在案扣押并隨案移送的華為牌手機(正面黑色、背面有HUAWEI字樣)一部、蘋果牌手機(正面白色、背面玫瑰金色)一部,依法予以沒收存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曲曉慶

人民陪審員  彭保成

人民陪審員  吳桂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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