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15刑初1518號
公訴機關(guān)以京大檢三部刑訴[2020]9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某某犯詐騙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在本院審理期間,值班律師為被告人羅某某提供了法律幫助?,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并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羅某某于2020年6月7日、6月10日、6月13日、6月15日,在北京市大興區(qū)某鎮(zhèn)中國石化某加油站擔任加油員工作期間,通過掛失客戶加油卡補辦新加油卡的方式竊取客戶加油卡(金額共計4萬余元),后又將盜取的加油卡以八折的價格賣給王某,騙取王某共計人民幣13892元。后于2020年8月6日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guān)向本院移交了指控的證據(jù)并在律師的見證下向被告人羅某某告知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訴訟權(quán)利,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并認為被告人羅某某具有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羅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羅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并簽字具結(jié),且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羅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鑒于被告人羅某某表示認罪認罰,對其從寬處罰。據(jù)此,本院根據(jù)被告人羅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羅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自本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羅某某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三千八百九十二元,發(fā)還被害人王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黃 淘 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陳金金書記員孟媚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