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13刑初1000號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順檢一部刑訴〔2020〕10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耿輝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2020年3月至6月間,被告人梁某某在北京市順義區(qū)天竺地區(qū),謊稱能幫李某、姜某夫婦安排高爾夫球場的保安和保潔工作,后以制作工作服和上崗證、給同事預支工資、本人挪用公款需要平賬等虛假事由,騙取李某、姜某夫婦人民幣24740元。
(二)2020年5月,被告人梁某某在北京市順義區(qū)天竺地區(qū),謊稱能幫呂某、閆某夫婦及閆海云(閆某姐姐)安排高爾夫球場的保安和出納等工作,后以安排工作需要給領導送禮、繳納押金、繳納工服費、本人挪用公款需要平賬等虛假事由,騙取呂某、閆某夫婦人民幣45760元。2020年6月10日,梁某某退還給呂某人民幣630元。
2020年9月2日,梁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待。本案民事問題未解決。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梁某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梁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事實有受案登記表、110接處警記錄、到案經(jīng)過、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證明、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微信轉(zhuǎn)賬記錄截屏、戶籍證明、電話查詢記錄、照片、工作說明、被告人梁某某光大銀行信用卡流水、證人賈某、馬某的證言、被害人李某、呂某、閆某、姜某的陳述、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北京通達首誠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chǎn)權(quán)利,已經(jīng)構(gòu)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有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待,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梁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jù)此,對被告人梁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梁某某退賠被害人李某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二萬四千七百四十元,退賠被害人呂某的剩余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四萬五千一百三十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趙仁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貞
書 記 員 張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