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6刑初1425號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豐檢一部刑訴〔2020〕14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志坤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丁某、被告人張某及辯護人茹燕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并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2020年3月,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張某虛構自己有口罩貨源,能給被害人丁某發(fā)貨的事實,騙取被害人丁某在本市豐臺區(qū)向張某支付購買口罩的貨款共計人民幣75萬元,被告人張某隨即將上述錢款用于歸還個人債務和消費。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張某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青塔派出所民警查獲。被告人張某在被抓獲前共計退還被害人丁某人民幣85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張某供述與辯解,被害人丁某陳述,被害人丁某提交的身份證照片、視頻通話截圖、支付寶轉賬截圖、銀行賬戶明細、與被告人聯(lián)系記錄,證人張某、尹某、劉某證言,購車手續(xù),被告人張某名下招商銀行賬戶明細,北京通達法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110接處警記錄,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到案經(jīng)過、破案報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無異議,提出被告人張某具有以下從輕處罰情節(jié):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經(jīng)過,認罪認罰;被告人供述稱因口罩供貨商坐地起價導致無法履行與被害人的承諾,并非預謀詐騙被害人錢財;系初犯偶犯,再犯可能性較?。槐桓嫒嗽敢庠诔霆z后償還被害人的損失,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張某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自己有口罩貨源的事實,騙取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處罰。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假借銷售疫情防控物品的名義實施詐騙行為,應依法嚴懲。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張某因供貨商坐地起價導致其無法履行與被害人的承諾,并非預謀詐騙被害人錢財?shù)囊庖?,?jīng)查,被告人張某在2020年3月28日當天將被害人所支付的用于購買口罩的錢款隨即用于其個人消費及償還個人債務,具有明顯的預謀詐騙的故意,故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提出的該項從輕處罰的意見;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愿意在出獄后償還被害人的損失的意見,因該行為尚未發(fā)生,且被告人張某詐騙他人的財物應依法責令其退賠,故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提出的該項從輕處罰的意見。鑒于被告人張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本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其他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31年9月8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張某退賠被害人丁某人民幣七十四萬一千五百元。
三、隨案移送的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仇春子
人民陪審員 劉光都
人民陪審員 李茂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徐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