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2刑初659號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西檢第一檢察部刑訴〔2020〕6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陸俊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某及辯護人孫樹寶、徐躍峰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4月間,在北京市西城區(qū)火箭軍總醫(yī)院病房內(nèi),以“焚香請神”發(fā)“特等氣功”為名,為患者張某治療癌癥,騙取被害人陳某人民幣20萬元。后被抓獲。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請神發(fā)功治病為名,騙取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董某某在法院審理階段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在本院審理階段,被告人董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被告人董某某的辯護人孫樹寶、徐躍峰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被告人董某某系初犯,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4月間,被告人董某某在北京市西城區(qū)火箭軍總醫(yī)院病房內(nèi),以“焚香請神”發(fā)“特等氣功”為名,為患者張某治療癌癥,騙取被害人陳某人民幣20萬元。后被抓獲。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5月31日被民警抓獲。在本院審理中,被告人董某某家屬代其退贓人民幣20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董某某在審理中沒有異議,并有被害人陳某的陳述,證人龐某、管某、孫某的證言,辨認筆錄,扣押清單,病歷材料,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及對賬單,音頻及視頻資料,案款收據(jù),中國中央電視臺辦公室保衛(wèi)處出具的情況說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戶籍材料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民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詐騙罪成立。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并預繳罰金,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止。罰金已預繳納)
二、在案扣押被告人董某某退贓款人民幣二十萬元,發(fā)還被害人陳某。未隨案移送的被告人董某某中國工商銀行卡一張,解凍賬戶后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發(fā)還被告人董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王紅奎
人民陪審員 楊亞歐
人民陪審員 張玉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