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5刑初2743號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20]27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間,在北京市朝陽區(qū)等地,在微信上冒充女性與被害人邢某(男,28歲,河北省人)交男女朋友,期間,以其母親病重、做工程資金困難等為由,騙取邢某錢款共計人民幣40余萬元。被告人周某某后被查獲。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物證,被告人供述等證據材料,并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周某某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并表示認罪、認罰。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間,被告人周某某在北京市朝陽區(qū)等地,在微信上冒充女性與被害人邢某(男,28歲,河北省人)交男女朋友,并以其母親病重、做工程資金困難等為由,騙取被害人邢某錢款共計人民幣457946.89元。被害人邢某后報警,被告人周某某被抓獲歸案,偵查機關同時起獲手機2部,現(xiàn)在案。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某退賠被害人邢某人民幣741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在開庭審理時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邢某陳述,證人周某等人證言,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北京國創(chuàng)鼎誠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起贓經過、扣押清單,110接處警記錄,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出具的微信賬戶交易明細,到案經過,戶籍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刑律,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詐騙罪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周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當庭自愿認罪、認罰,本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責令退賠,在案物品一并處理。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7年8月1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周某某退賠人民幣四十五萬零五百三十六元八角九分(含扣押在案之“華為”牌手機兩部之變價款)發(fā)還被害人邢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王 楊
審判員 崔光同
審判員 商登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鄭重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