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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5刑初379號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1-07-09   閱讀:

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15刑初379號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大檢一部刑訴[2020]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定云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吳來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2019年4月間,被告人李某某隱瞞已婚事實,長期與被害人張某1保持男女朋友關系,談婚論嫁,并虛構投資公司、購置結婚用房等事由,騙取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690余萬元。2019年4月9日,被害人報警,同年6月6日,李某某被傳喚到案。

公訴機關就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并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隱瞞已婚事實,虛構投資公司、購置結婚用房等理由,騙取他人錢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對起訴書指控其犯詐騙罪的罪名及事實辯解稱:1、我和被害人是男女朋友關系,我結婚她是知道的;2、結婚用房起初我是騙了她,但是1年之后我已經告訴她這是假的,我沒有虛構事實,我一共收到了她9萬元用于房產上;3、投資上,是被害人自愿投資的,朋友都知道,我沒有用過她的1分錢,我都是用廣發(fā)銀行卡自己貸款的;4、我的真實目的是想跟她結婚,我沒有欺騙被害人。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的罪名沒有異議;2、對公訴機關認定的詐騙數(shù)額存在異議。3、被告人有以下依法可以酌定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1)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主觀惡意不大,現(xiàn)在知道自己觸犯了法律,真心悔過,對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也表示愧疚;(2)被告人案發(fā)前一向遵紀守法,從未有過任何違法犯罪行為;(3)被告人到案后能夠如實陳述犯罪事實,對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屬于坦白;(4)被告人現(xiàn)已離異,孩子尚小,父母老邁。

經審理查明:2010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張某1建立男女朋友關系,期間被告人于2012年3月21日與李某1登記結婚,后被告人隱瞞已婚事實,繼續(xù)與被害人張某1保持男女朋友關系,并以未婚夫妻名義相處,2015年2月至2019年4月間,被告人李某某虛構投資公司、購置結婚用房等事由,騙取被害人張某1錢款共計人民幣6894547.45元。2019年4月9日,被害人報警。同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獲到案。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持有的蘋果手機1部(現(xiàn)已發(fā)還被告人家屬)。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被害人張某1的陳述及其提供的照片、微信截圖證明:2010年3月我認識李某某,10月確定男女朋友關系。2012年9月中旬,我?guī)е钅衬郴乩霞乙姼改福缶烷_始同居生活,大約一周見面2、3次。2013年10月李某某主動提出要去我老家以我未婚夫的名義見我父母并提出我們要結婚的決定,當時我家人都認可他這個人,后來我們回京至2017年12月之前,我一直催李某某讓他來我家提親,他都以各種理由推脫,我們期間還在海淀區(qū)的微笑時刻照相館照過結婚登記照,以未婚夫妻名義參加過兩次我親屬的婚禮。2015年5月的一天,李某某打電話說他投資的固安有痕(北京)硅鍺半導體材料有限公司要維修設備,管我借了5萬元,我手機銀行轉賬給了他。2015年7月底一天,他當面找到我說他公司人員傷亡,需要他去花錢處理,他當時提出讓我借給他50萬元,后來我陸續(xù)通過手機銀行轉賬的方式給李某某銀行卡轉賬大約13萬元,后來他以要買公司股份的名義管我借了人民幣180萬元,這180萬元我陸續(xù)通過銀行卡、微信、支付寶轉賬給他。期間我也問他要過錢,他以暫時周轉不出錢拒絕了我。2016年9、10月,李某某以結婚需要買房為由,說可以找他的二舅媽買到便宜的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周莊嘉園東里西區(qū)22號樓1單元502室的回遷房作為我們的婚房,當時他說這個房子需要200萬,讓我出資購買,我當時出于對他的信任,就陸續(xù)轉賬給李某某200萬元,到了2016年11月,他打電話聯(lián)系我說房子需要20萬元的裝修款,我又給他轉賬20萬元,在裝修的過程中,李某某還通過微信給我發(fā)過自稱是該房屋裝修的照片,后來我提出要去看這套房,李某某總說房子鑰匙在他二舅媽那,至今我也沒有看到該房屋。2016年12月,李某某當面給我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當時跟我說位于北京市密云區(qū)果園新里32號樓1單元401的房主著急出售房屋,房價特別便宜,他當時還說如果要買這套房子,可以把房子過戶到我名下。我看到合同上簽的是我的名字,房子價值為123萬元,后來我陸續(xù)轉賬給李某某123萬元,轉完前后,我提出要看房子和房本,李某某又稱房價漲到了280萬元,我就又陸續(xù)轉賬李某某157萬元。到了2017年3、4月份,我通過李某某認識了他的哥哥李某2,7月的一天,李某2打電話給我說李某某欠別人錢,如果不還錢就會被公安機關帶走,我當時也是著急,分三次給李某2轉賬11.4萬元,第二天我聯(lián)系上李某某后,他也說確實有這事兒。2017年3、4月,我通過李某某認識了鄭某,當時李某某和鄭某跟我說要合伙經營北京市密云區(qū)河南寨套里村后山上10間平房為度假村,還說將來政府拆遷可以賠很多錢,后來我陸續(xù)轉賬鄭某度假村股份款以及裝修款共計80多萬元。我跟他們要過錢,他們都是以各種理由沒有給我,因為我借給李某某的錢也是通過朋友借的,后來一直沒有還,朋友也去法院起訴過我,我著急就讓李某某給我寫了600萬元的欠條,是2017年寫的,實際上他欠我有700萬元左右。我和李某某從2013年10月就以未婚夫妻名義相處,這期間他沒有告訴我他的家庭情況,后來我通過律師才知道他在2012年就結婚了,如果當時我知道他結婚了,我不會跟他交往的。

另證明,李某某與張某1長期以男女朋友關系相處,2014年1月26日,張某1微信朋友圈照片顯示與李某某共處,稱呼李某某“老公”。

2、證人鄭某的證言證明:我和李某某是哥們兒,李某2和李某某是兄弟,張某1和李某某男女朋友關系8年了。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李某某和張某1他們在我位于密云河南寨套里村東山的養(yǎng)殖場內住過,2017年4月李某某投資5萬元到我招待所,招待所就在養(yǎng)殖場內,不對外營業(yè)也不盈利,后來李某某又投資了8萬元,都用在給員工發(fā)工資、日常進貨等。李某某和張某1平時都是老公媳婦的稱呼。

3、證人張某2證言證明:2014年5月,當時我和我愛人訂婚,李某某作為張某1的男朋友也一起過來跟我們吃飯,當時他還帶了酒,后來我就默認他是張某1的未婚夫。2014年7月我在老家結婚、2017年2月我弟弟結婚,李某某都去了。2016年,張某1曾經和我借過錢,具體多少我記不清了,后來還因為李某某說他出車禍了急用錢,我陸續(xù)轉給張某113萬元。

4、證人張某3證言證明:我和張某1是兄妹關系。2013年至2017年左右,張某1帶著李某某來過我家4、5次,第一次來李某某沒有提結婚的事,就是讓家長看看他的情況,后來又來過幾次,都是說要準備跟張某1結婚,他跟我說過打算和張某1結婚,但總說他的家人來不了我家,還跟我說過在北京已經把婚房買好了,就差結婚了。我記得他最后一次來我家我們家人都準備好了結婚用的被子等生活用品,他走的時候還帶回了北京。期間有一次,李某某給我打電話,大約是2017年9月8日,電話里他說他出車禍了,急需用錢,我就給張某1轉了1萬元,9月18日,又轉給張某18000元,后來也沒有還。

5、證人張某4證言證明:我是張某1的表叔,2013年至2014年的一天,我找張某2說他結婚的事情,李某某也去了,當時他和張某1是男女朋友關系,看起來關系挺好的,到了2014年張某2在老家辦婚禮,李某某也去了,還出了份子錢。

6、證人張某5證言證明:我是張某1的母親,2013年張某1打電話說交了男朋友要帶回家看看,過幾天李某某就和張某1回來了,后來李某某和莎莎一起來過幾次。2015年的一天他們一起回來,李某某當面告訴我要和莎莎結婚,并且說買了婚房,后來就一直以未婚夫的身份來我家,對我的稱呼也改叫媽了。我們想見他的父母,但他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所以一直沒有結婚,李某某還跟我說他在河北固安開了一個提煉金屬的工廠。

7、證人李某1證言證明:我是李某某前妻,我和李某某2012年3月結婚,2018年2月離婚。2015年5、6月之前,李某某在燕郊上班,每周三、五回家,6月之后就一個月回家一次,2015年后就不經常在家了,我去過李某某的工廠一次,在燕郊,具體不清楚,李某某的工資卡在我手里的時候,每月工資大約4000元,后來我每個月需要錢就問他要,一個月大概3000元。

8、北京市密云區(qū)檔案局出具的結婚、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等證明:被告人李某某與李某12012年3月21日登記結婚,2018年2月22日離婚。

9、證人李某3證言證明:我是李某某的父親,李某某和李某1是夫妻,后來離婚了,聽鄭某說過李某某和一個叫莎莎的女孩一起在套里村居住過。

10、證人李某2證言證明:其和李某某是兄弟關系,李某某前妻是李某1,現(xiàn)在和張某1交往,李某某是否出過車禍不知道,其和張某1在李某某和別人合開的飯店里見過一次。

11、證人任某的證言證明:我和李某某是同事,之前我們都在有研國晶輝新材料有限公司上班,李某某在2004年至2017年3月一直在公司上班,期間沒有換過工作崗位。2016年一天李某某打電話給我說急用錢,從我這借了5000元,至今沒有還。我們公司隸屬于有色金屬科技集團,公司沒有過投資、出售股權的情況。李某某在2012年結婚,我們還參加了他的婚禮和他兒子的滿月,他一共有兩個孩子,前妻叫李某1,2015年左右李某某就經常請假,后來一直不上班,公司也聯(lián)系不上他。

12、證人楊某證言證明:我是有研國晶輝新材料有限公司人事部職員,我們公司在2015年7月搬到燕郊,李某某之前是我公司員工,2005年來公司上班,他一直是公司最底層的員工,在車間看管機械,從沒有更換過工作崗位,李某某在公司沒有從事過銷售工作,年收入大約6萬。2016年11月,他經常請假到后來就不上班了,也聯(lián)系不上他,公司現(xiàn)在已經和他解除勞動合同了,公司不可能出售股權。

13、張某1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2018年11月6日,李某某向張某1發(fā)送兩張房間的照片;

2018年12月8日,張某1“廠子你說弄,我支持你,但你一次也不用過去么?”李某某回復“我說了也是失敗是失敗了。我整個收拾了一個懶攤子”。

2018年12月8日,張某1“這么多錢干什么不行”,李某某“是我就一部分用在高利貸上了”

2019年2月10日,張某1問“拿到房本了嗎”,李某某回復“馬上他小弟去取了我多花了8500”,張某1問“你一會兒把房本拿回來?”李某某回復“恩我剛到這”

2019年2月28日,張某1“那么多人天天逼我還錢,他們一給我發(fā)信息我想起來的就是你”,李某某“嗯是呀我給你弄得”,張某1“你解決啊那么多房子呢,怎么都是問題”,李某某“好周一我會那兩個房本你去過橋。我不開玩笑。我今天就回家”

14、公安機關出具的接受證據清單、張某1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證明:房屋買賣合同顯示出賣人張非,將位于北京市密云區(qū)果園新里32號樓1單元401室房屋出售給張某1,雙方議定價格為123萬元整,合同簽訂日期為2016年12月13日。

15、北京市密云區(qū)果園新里社區(qū)居委會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果園新里社區(qū)自2005年8月建立以來,一直沒有32號樓,故沒有32號樓1單元401。

16、工商登記基本信息證明:有痕(北京)硅鍺半導體材料有限公司狀態(tài)為吊銷,吊銷日期為2010年12月20日。

17、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登記等證明:涉案北京市朝陽區(qū)周莊嘉園東里22號樓1單元502室與李某某沒有關系。

18、張某1提供的借條、收條證明:日期為2017年6月23日的借條內容為“李某某向張某1借款陸百萬元整,用于收購北京有痕硅鍺有限公司和購置房產”,借款人李某某。日期為2017年6月23日的收條內容為“今收到張某1銀行分批轉賬和支付寶微信等總金額陸百萬元整”,收款人李某某。

19、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證明: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的蘋果手機1部,現(xiàn)已發(fā)還被告人家屬。

20、北京中海義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對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的手機進行鑒定及數(shù)據恢復的情況,其中李某某好友列表中張某1備注為“老婆”,2013年6月26日聊天記錄中,稱呼張某1為“老婆”。

21、銀行交易記錄、微信及支付寶轉賬記錄證明:2015年4月30日至2018年3月30日,張某1的招商銀行卡(尾號1644)向被告人李某某轉賬共計人民幣7068647.43元,通過支付寶向李某某轉賬共計人民幣1355300元,通過微信向李某某轉賬人民幣1071750.32元,共計人民幣7068647.45元;向李某2轉賬共計人民幣11.4萬元。2015年4月30日至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工商銀行卡(尾號4962)向被害人張某1轉賬共計人民幣288100元。

22、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證明:本案受理、立案的情況。

23、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出具的到案經過證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的情況。

24、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材料證明:被告人李某某的基本身份情況。

2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證明: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的多次供述均不承認隱瞞已婚身份,詐騙被害人的犯罪事實,其于2019年6月11日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稱:我和張某1在2010年9月確立男女朋友關系,期間張某1多次幫我還信用卡貸款,2016年11月我欠朋友97000元,我就給張某1打電話說我的朋友在北京市密云區(qū)果園新里小區(qū)有一套房著急出售,比較便宜,說我想買下來,張某1同意了,我跟他借錢12萬,張某1后來一共給了我9萬元,10多天后張某1一直問我房子的情況,想裝修房子,我當時一直推脫,后來就找借口說“如果你想著急裝修,但是你裝修完了房子就寫你名”,我當時說的是玩笑話,但是張某1當真了,一個月后張某1還是催我房子的事情,我就偽造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上面的內容全是假的,后來我也跟張某1承認了這份合同是假的。2017年因為我出去辦事遇見債主,當時他們逼我還錢,我給張某1打電話說了情況,張某1說不可能給債主轉錢,只能給我轉,但是我當時沒有帶銀行卡,只帶了我哥哥李某2的銀行卡,后來張某1就給李某2的銀行卡轉了110000元,我分多次將這些錢還給了債主。張某1讓我給她打了一張660萬元的欠條,欠條上的內容是我欠他660萬元,我欠他錢,但我不承認欠他660萬元。張某1給我轉的錢都是讓我還債和還信用卡用的,我沒有找過張某1投資稀有金屬、購買公司股權或者購買朝陽區(qū)的房產。

以上證據,均經當庭舉證質證,言辭證據中相互印證部分,本院予以確認,其余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害人的陳述與證人證言、銀行卡、微信及支付寶交易記錄等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明被告人詐騙犯罪事實,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缺乏合理性,亦與本案證據證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詐騙數(shù)額,有銀行、微信、支付寶交易記錄等予以證明,足以認定。故對辯護人第二點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另,被告人李某某在與被害人交往期間,先與李某1締結婚姻關系,后又隱瞞其已婚事實,繼續(xù)與被害人長期保持男女朋友關系,并以未婚夫妻名義與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相處,騙取被害人信任,詐騙錢財,長達數(shù)年之久,且被告人到案后仍否認其隱瞞已婚身份,拒不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實,毫無悔改表現(xiàn),行為惡劣,主觀惡性大,故辯護人第三點中第1、3點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的家庭情況不是應該對被告人進行從輕處罰的法定量刑情節(jié),故辯護人第三點中第4點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其余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據此,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33年6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賠人民幣六百八十九萬四千五百四十七元四角五分,依法發(fā)還被害人張某1。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艷超

人民陪審員  吳少明

人民陪審員  何立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童麗君

書 記 員  林 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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