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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3刑初89號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7-03   閱讀:

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3刑初89號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檢公訴刑訴〔2020〕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檢察員付曉梅、檢察官助理王星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辯護人陳榮勝、被害人劉某的訴訟代理人黨萬榮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指控: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6年1月至4月間,在北京市朝陽區(qū)等地,以幫助被害人劉某辦理紅木抵押借款為由,騙取被害人劉某的紅木家具47套,價值人民幣8000余萬元,現(xiàn)在案扣押家具7套。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間,在北京市朝陽區(qū)等地,以幫助被害人辛某辦理軍官身份為由,騙取被害人辛某人民幣100余萬元。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在北京市密云區(qū)司馬臺公安檢查站被公安人員查獲。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guān)向法庭出示、宣讀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其他證明材料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騙取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侯某某的主要辯解:其沒有詐騙劉某,劉某委托其全權(quán)處理紅木家具抵押事宜,其與危某1簽署的協(xié)議實質(zhì)為抵押合同,其一直向危某1支付利息。其并未騙取辛某的錢款,其和辛某之間系借款并向辛某支付了利息,其讓黃某1冒充東部戰(zhàn)區(qū)干部是應(yīng)辛某的要求。

被告人侯某某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侯某某與危某1簽署的買賣合同實質(zhì)為抵押合同。危某1將涉案家具低價處理并拒不提供家具去向,直接造成了劉某的巨大財產(chǎn)損失,侯某某不應(yīng)對此承擔刑事責任。

被害人劉某的代理人的主要代理意見:侯某某虛構(gòu)事實騙取劉某巨額財產(chǎn),將所得款項用于償還個人債務(wù),且到案后無認罪、悔罪表現(xiàn),請法庭對其依法從重處理。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間,被告人侯某某在北京市朝陽區(qū)等地,以幫助被害人劉某辦理紅木抵押借款為由,騙取被害人劉某家具47套,經(jīng)鑒定,涉案47套家具價值人民幣8599.4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F(xiàn)有7套家具扣押在案。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在案證實:

1.被害人劉某的陳述證明:2016年,其在法國準備開設(shè)分公司,需要資金,遂通過楊某1找到侯某某。侯某某稱可以用家具抵押貸款1000萬元,其讓楊某2負責此事。侯某某向楊某2提出需要其公司的47套紅木家具作為抵押,可以貸款1000萬元。其同意后收到了侯某某轉(zhuǎn)來的20萬元。2016年2月1日,楊某2通過某1公司將47套紅木家具全部運到了某2公司。其事后聽楊某2說,侯某某沒有讓楊某2上樓辦手續(xù),侯某某承諾抵押合同以后再轉(zhuǎn)交,當時楊某1也在場。運完家具之后的第二天,其又收到了侯某某轉(zhuǎn)來的80萬元,并承諾余款很快支付。2016年3月,其回京后問楊某2剩余的900萬元什么時候到賬及抵押貸款合同存放在哪里。楊某2馬上又聯(lián)系侯某某,侯某某稱對方公司領(lǐng)導不在,財務(wù)轉(zhuǎn)不了錢,合同也拿不出來。直到2016年4月8日,其在沒有收到余款和抵押合同的情況下告知侯某某不做貸款業(yè)務(wù)了,并將侯某某轉(zhuǎn)的100萬元退還,同時要求侯某某把家具全部退回。侯某某開始各種推托,這期間楊某1也經(jīng)常來公司,讓其不用著急,承諾一定會歸還家具。2016年7月15日,其讓侯某某寫了一個歸還家具的承諾書,承諾2016年7月28日前,侯某某將47套家具全部贖回并還給其。但是到了2016年7月28日侯某某還是沒有歸還家具,楊某1說侯某某在云南干工程,暫時回不來。2016年10月,其讓楊某2找到某2公司的負責人危某1,47套紅木家具當時在某2公司,楊某2明確告訴危某1這47套紅木家具屬于某3公司。危某1說他只認侯某某并拒絕提供抵押合同。當時楊某2給危某1出具了一份書面函,要求某2公司歸還某3公司47套紅木家具。在此期間侯某某一直聲稱自己在云南,楊某1也讓其放心等著。2019年3月,其再次讓楊某2通知危某1歸還家具,否則要起訴危某1,危某1稱與侯某某之間有買賣合同,47套家具已經(jīng)全部處理,某2公司也破產(chǎn)了。其要求危某1提供買賣合同未果,其也聯(lián)系不到侯某某。這些紅木家具有海南黃花梨的、越南黃花梨的、小葉紫檀等材質(zhì),其有照片和名錄,并且運走的家具侯某某都簽字確認。

2.證人祝某的證言證明:2016年1月29日,其公司法人劉某委托公司員工楊某2辦理貸款事宜,楊某2經(jīng)楊某1介紹結(jié)識侯某某。侯某某稱認識某2公司的老板危某1,可以用家具抵押給危某1借款。侯某某還帶著一個陌生男子到其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北四環(huán)東路×號的一家店里去看家具,也帶著那個陌生男子到過其公司位于房山的家具工廠看家具。后公司授權(quán)侯某某用公司的家具辦理抵押借款,為了證明自己的辦事能力,侯某某給劉某賬戶打了20萬元。2016年2月1日,按照侯某某的要求,楊某2帶著某1公司員工宋某等人將侯某某選定的家具運到某2公司,據(jù)楊某2說,到達某2公司已經(jīng)是晚上了,楊某1讓楊某2和他在樓下車里等,讓侯某某自己上樓辦手續(xù),侯某某承諾第二天再把抵押借款合同送到公司。第二天,侯某某稱抵押借款合同還沒做好,并向劉某賬戶轉(zhuǎn)賬80萬元,侯某某承諾余款900萬元等合同做好之后一起交給公司,后來侯某某就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2016年4月份,劉某回國后因未收到余款和合同就和侯某某說不做貸款了,要求侯某某將家具退還,并于2016年4月8日將100萬元退回給侯某某,侯某某同意。后來侯某某承諾在2016年7月28日前把抵押的47套紅木家具全部歸還,但是一直未歸還。楊某2和宋某曾當面告知某2公司相關(guān)情況,并要求某2公司返還家具,但危某1稱家具的事情是和侯某某談的,拒絕退還家具。但是侯某某一直拖著,期間楊某1也說讓等等,到2018年下半年就根本聯(lián)系不到侯某某了,危某1也將家具出售了。其公司感覺被騙遂報警,公司一共損失47套紅木家具,價值共計7155萬元。

3.證人危某1的證言證明:其在買賣家具過程中認識了侯某某。2016年1月,侯某某稱需要資金周轉(zhuǎn),欲出售一部分紅木家具,侯某某問其有沒有購買意向,并帶其來到某家具城和房山的某家具廠,其在這兩個地方一共選了44套家具,侯某某提出選定的44套家具售價1000萬元,其還價到890萬元,侯某某同意出售。侯某某沒有說過要做抵押,只做買賣業(yè)務(wù),不做抵押業(yè)務(wù)。2016年1月份的某一天晚上,侯某某帶著其他人,把大約二十多套家具運到某2公司。運完家具的第二天,其和侯某某簽了三份家具買賣合同,其給侯某某轉(zhuǎn)了390萬元,然后侯某某又運來了剩余的二十多套家具,其又和他簽了第四份家具買賣合同,簽完合同后其又一次性給侯某某轉(zhuǎn)賬500萬元。其不知道家具店和家具廠是不是侯某某的,侯某某說是受鴻翔閣工廠委托出售的。每次運來家具,侯某某都給其一套相關(guān)家具的圖冊,圖冊上沒有標明每套家具的出廠價格,這些圖冊就是家具清單。其和侯某某約定,三個月之后如果侯某某愿意將家具買回,其可以把家具再賣回給侯某某,只收取相應(yīng)的保管費。侯某某通過吳某1、關(guān)某轉(zhuǎn)給其的89萬元是支付給其的保管費。三個月后,其向侯某某再次確認是否贖回家具,侯某某說不要了,其就開始銷售這些家具,因為當時收購家具的890萬元中有320萬元是其向老鄉(xiāng)吳某1借的,其就把八套家具以320萬元的嫁給賣給了吳某1,直接抵債了。其向哥哥危某2借了200萬元,其就把十一套家具折給了危某2。其因向吳某2借了50萬元,直接抵給吳某2一套家具。其將剩余的二十四套家具賣了400多萬元。

4.證人楊某2的證言證明:其通過楊某1認識侯某某。2016年1月,劉某需要1000萬元周轉(zhuǎn)資金,劉某向楊某1借錢,楊某1介紹了侯某某。因為劉某當時在國外,公司的事就交給其處理。其僅知道使用家具抵押借款1000萬元,抵押借款的期限、利息等細節(jié)是劉某和楊某1、侯某某電話溝通的,劉某讓其配合楊某1辦理家具抵押借款這件事。2016年2月1日,劉某讓其跟侯某某、楊某1去拉家具做抵押,從西四環(huán)的紅木博物館和北四環(huán)的居然之家先拉到房山長陽鎮(zhèn)公司廠房,清點之后,其跟侯某某簽了公司委托侯某某辦理家具抵押貸款一事,貸款金額1000萬元,運輸公司連夜把47套家具拉到某2公司。到了之后,侯某某不讓其和楊某1上樓而且態(tài)度很堅決,某2公司的老板危某1只對侯某某一個人,侯某某不想讓其和楊某1接觸危某1。第二天,其告訴劉某侯某某一共運走了47套紅木家具,都拍照登記。后來劉某收到了侯某某轉(zhuǎn)來的80萬元,劉某讓其找侯某某要抵押貸款的合同和剩余的900萬元。侯某某說危某1在湊剩余的900萬元,律師還在準備合同。又過了一段時間,其又向侯某某要合同和尾款,侯某某說合同準備好了,等著剩余的錢湊齊了一起給公司。一直拖到2016年4月,侯某某一直說錢沒湊齊。劉某就把侯某某轉(zhuǎn)來的100萬元退回給了侯某某,并要求侯某某把全部家具退回。侯某某就開始找各種理由推脫。2016年7月,侯某某承諾在2016年7月28日把全部家具運回公司,但是也沒有按時歸還,其也聯(lián)系不到侯某某。2016年10月,其和宋某一起去了某2公司,公司的47套家具都在,其告訴危某1家具是某3公司的,并且給了他一份公司寫的聲明,說明當時公司委托侯某某辦理家具抵押貸款,事情沒有辦成,現(xiàn)在公司要把家具全部運回。當時危某1說只對侯某某。又過了一段時間,其問危某1打算怎么解決這件,危某1已經(jīng)向侯某某支付過這批家具的錢,而且和侯某某約定了回購的期限,過了期限侯某某沒有把這筆錢還給危某1,危某1就可以處理這些家具。2019年,其去侯某某家找侯某某,侯某某的妻子說二人已經(jīng)離婚,她不清楚侯某某的事。其去某2公司發(fā)現(xiàn)家具都沒有了。

5.證人楊某1的證言證明:其和侯某某是2014年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的。2015年底,其公司和劉某的公司合作改造法國路燈項目,需要啟動資金1000萬元,其就問侯某某想不想投資,侯某某說可以用家具辦理抵押貸款,劉某當時也同意,就讓其和楊某2辦理這件事。侯某某帶人去劉某的店里和工廠挑選家具,選中了價值6000多萬元的紅木家具,侯某某說抵押三到六個月。2016年2月1日,劉某收到了侯某某轉(zhuǎn)的一部分錢,其和楊某2辦理拉家具的手續(xù),公司讓侯某某簽了一份委托書,內(nèi)容是某3公司委托侯某某辦理家具抵押貸款一事,貸款金額1000萬元。當天連夜就將侯某某選定的家具運到了某2公司。到了之后,侯某某說某2公司的老板危某1只對侯某某,讓其不用上樓了,其和楊某2就在樓下等著。運輸公司把所有的紅木家具全部放到了某2公司樓上,其一直等他全部搬完才走。第二天,侯某某跟其說,這些家具對方就給了他40萬元,剩余的要等對方抵押了房子才能給,又過了一段時間,侯某某說對方又給了60萬元。侯某某提出如果還想要錢,過完節(jié)還要拿家具抵押,然后侯某某把這60萬元轉(zhuǎn)給了劉某。后來劉某不打算貸款了,劉某就把100萬元退還給侯某某,并讓侯某某把家具都運回來,侯某某一直拖著未退回家具。2016年七八月份,楊某2帶著小宋去某2公司找家具,發(fā)現(xiàn)侯某某把家具都給賣了,侯某某和對方簽的是家具買賣合同,根本不是抵押合同,并說賣了700多萬元。其馬上給侯某某打電話問怎么回事,侯某某承認把家具賣了,賣的錢都放在云南工地上了,侯某某還說收家具的人只簽買賣合同不做抵押業(yè)務(wù)。后其聯(lián)系不到侯某某,去侯某某家里也沒有找到。

6.證人宋某的證言證明:2016年2月1日,劉某1公司的楊某2找其運送一部分家具到某2公司,收貨人是侯某某,一共是47套套紅木家具。當時裝貨用了一天時間,其從劉某1公司在房山的倉庫、西四環(huán)的一個展廳、北四環(huán)的一個展廳三個地點一共拉了47套家具,連夜把家具送到了指定的地方,到了家具店之后,楊某2和楊某1都沒有進去,是其和侯某某清點的家具數(shù)量,家具店的老板危某1在場,清點完家具后,其就離開了,當時侯某某還在收貨單上簽了字。其聽說某3公司需要資金,用這些家具通過侯某某做抵押貸款。大概一年之后,楊某2讓其和他再去一次某2公司,家具大部分都還在二層展廳。楊某2讓危某1退還家具,但危某1說錢已經(jīng)給了侯某某,危某1稱只和侯某某談,楊某2給了危某1一份聲明,要求危某1退還所有家具,并且不能隨便處理這些家具,之后其和楊某2就離開了。2019年5月,其和楊某1還去找過侯某某,把公司的聲明給了侯某某的妻子。

7.證人侯某1的證言證明:2016年,侯某某給其轉(zhuǎn)了50多萬元,侯某某說是做生意掙的錢,其不知道侯某某將別人的家具拿去抵押的事情,這是侯某某歸還的借款。當時侯某某因做生意用錢,其把房屋抵押借給了侯某某一部分錢款。

8.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明:2016年11月21日,其和侯某某辦理了離婚手續(xù)。其現(xiàn)在住的北京市海淀區(qū)太平路×號×號樓×是侯某某的父親侯某2的。其名下的豐臺區(qū)小屯路假日風景小區(qū)×號樓×單元×在2016年底出售了,賣了860萬元,房款都還侯某某借的高利貸了,當時這套房屋有抵押,2016年1月開始,侯某某陸續(xù)給其轉(zhuǎn)賬500萬元,讓其還債,其還給豐臺法院430萬元,解除了抵押,將房子出售。2019年,有人來住處找侯某某,給了其一份文件,并讓侯某某退還家具,其之前不知道侯某某將別人的家具拿出去抵押的事情。

9.證人危某2的證言證明:目前在其家具廠有三套家具,公安機關(guān)扣押的兩套椅子和一套桌子,這些家具屬于危某1,危某1放在其店里幫忙代賣。這幾套家具是危某1買了一批黃花梨家具中的一部分,其不知道危某1購買這批家具花了多少錢,也沒有向其借過錢。

10.證人吳某1的證言證明:其是某家具店老板,2016年1月份,其借給危某1320萬元,是用其媳婦關(guān)某的工商銀行賬戶分幾次轉(zhuǎn)賬到危某1賬戶上,危某1借錢是為了買家具。危某1稱店里有好的紅木家具,其可以帶著客人去買,賣家具的錢可以先還給其,于是其就在2018年陸續(xù)帶了客人去危某1的店里,先后購買了四套紅木家具,賣了之后危某1給了其184萬元,后來危某1沒有錢了,就給了其三套家具,包括紫檀的頂箱柜,越南黃花梨的六角桌加六把椅子,還有一套越南黃花梨的皇宮椅,危某1說是用于抵債。這三套家具,其中頂箱柜和六角桌被公安機關(guān)扣押了,還有一個皇宮椅在其倉庫。

11.某3公司提供的證明及清單復印件等書證證明:2016年2月1日,某3公司授權(quán)侯某某辦理47套紅木家具的抵押貸款事宜。侯某某簽字確認收到47套紅木家具。

12.某3公司提供的紅木家具裝運協(xié)議復印件等書證證明:2016年2月1日,某3公司委托某1公司將47件(套)家具運到某2公司二樓。

13.某3公司提供的歸還家具承諾書影印件等書證證明:侯某某承諾于2016年7月28日將47套紅木家具全部贖回并歸還。

14.某3公司提供的關(guān)于回收家具的函復印件等書證證明:該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某2公司出函,要求回收該公司所屬的以侯某某名義抵押在某2公司的47套紅木家具。

15.證人宋某出具的送抵家具的證明復印件等書證證明:宋某于2016年2月1日受某3公司雇傭,配合侯某某將紅木古典家具共47件(套)送往侯某某指定的十八里店橋東南角某2公司市場二樓。

16.某3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等書證證明: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劉某。

17.危某1提供的買賣合同書及47套紅木家具明細編號等書證證明:侯某某向危某1出售47套紅木家具,價款共計890萬元,雙方約定所有權(quán)轉(zhuǎn)移后的三個月內(nèi),賣方享有買回權(quán),但回購時需支付合同價款、利息以及保管保養(yǎng)費。

18.某3公司提供的木材購買合同、收據(jù)及銀行對賬單復印件等書證證明:該公司自2011年4月至2014年3月間向利興杰木業(yè)購買了價值7620萬元的木材原材料。

19.某3公司提供的紅木家具目錄等書證證明:47套紅木家具的情況。

20.銀行對賬單及交易明細等書證證明:2016年1月29日,侯某某尾號×××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向劉某尾號為×××賬戶轉(zhuǎn)入20萬元;2016年2月1日,侯某某尾號×××賬戶向劉某尾號×××賬戶轉(zhuǎn)入40萬元;同日,李某1尾號×××賬戶向劉某尾號×××賬戶轉(zhuǎn)入40萬元。2016年4月8日,劉某尾號×××賬戶向侯某某轉(zhuǎn)賬100萬元。

21.中國工商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等書證證明:侯某某尾號×××中國工商銀行賬戶收到危某1轉(zhuǎn)賬1060萬元后,侯某某將大部分錢款用于歸還個人債務(wù)。

22.李某2出具的購買紅木家具的證明及轉(zhuǎn)賬憑證等書證證明:2016年6月7日,李某2用60萬元購買越南黃花梨雕龍羅漢床和越南黃花梨平頭案尺。2016年8月26日,李某2用166.5萬元購買越南黃花梨沙發(fā)十一件套。錢款均由其子李某3匯入危某1賬戶。

23.黃某2出具的購買紅木家具的證明及轉(zhuǎn)賬憑證等書證證明:2016年6月12日,黃某2用210萬元購買了四件越南黃花梨家具,錢款匯入賬號為×××的POS機交易賬戶。2016年10月23日,黃某2用30萬元購買一張越南黃花梨曲尺羅漢床,錢款匯入危某1賬戶。

24.李某4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借款合同、公證書、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張某1銀行賬戶查詢等書證證明:因侯某某、張某1逾期未歸還借款,債權(quán)人李某4于2015年9月11日向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后李某4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被執(zhí)行人侯某某交納的330萬元案款。

25.國家家具及室內(nèi)環(huán)境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證明:兩套皇宮椅三件套、一套寫字臺兩件套、一套頂箱柜兩件套、一套六角方桌三件套的木材均為紅木,類別為香枝木類,隸豆科。

26.國宏信出具的價格評估結(jié)論書證明:涉案的47套家具評估價格合計為8599.4萬元。

27.扣押筆錄等書證證明:公安機關(guān)扣押涉案的寫字臺兩套、皇宮椅三套、六角方桌一套和頂箱柜一套。

28.劉某提供的楊某2與危某1、楊某1的通話錄音等書證證明:楊某2致電危某1索要家具以及楊某2致電楊某1商議如何催促侯某某歸還家具的情況。

29.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證明:其通過楊某1介紹認識了劉某。2015年年底,劉某需要項目資金1500萬元,問其能不能將家具做抵押貸款,其就去找了危某1,并帶危某1去了劉某1公司的庫房,危某1和其說家具可以抵押1500萬元,其就告訴了楊某2。2016年前,其和危某1約好時間去庫房,楊某2讓其簽了一份委托書,某3公司委托其辦理家具抵押貸款。楊某2找了物流公司運貨,當天運了17套家具,把家具運到了某2公司,楊某2和楊某1都沒上去,其和搬運工把家具搬到樓上。第二天,其給劉某轉(zhuǎn)賬40萬元,這錢是危某1給其轉(zhuǎn)的,后其又給劉某轉(zhuǎn)了60萬元。之后又運了兩次家具,前后三次加起來一共運走了47套紅木家具。危某1陸陸續(xù)續(xù)一共給其轉(zhuǎn)了890萬元,其將其中500萬元轉(zhuǎn)給了前妻張某1,剩余的一部分用于歸還其欠王某、李某1、馬某、張某2、林某的錢款,還有100萬元左右用于還利息。在這期間,楊某2向其催要剩余款項以及抵押合同,其說等危某1把錢全部湊齊再給抵押合同。其和危某1簽定的是家具買賣合同,合同載明全部家具出售的金額是890萬元,每運完一批家具,其和危某1就簽一次買賣合同,前后一共簽了大概五六份買賣合同。其沒有告訴劉某其和危某1簽訂了買賣合同,因為除了給劉某的100萬元,其把錢都拿走自用了。危某1只有簽訂買賣合同才給錢,其要用錢沒有辦法。2016年4月,其收到劉某轉(zhuǎn)回來的100萬元,同時楊某1告訴其劉某不辦抵押了,讓其把家具退回。其說馬上就聯(lián)系把家具運回來,但是一直沒有退。后來他們又找過其幾次,其還寫歸還家具的承諾書,但是也沒有退。后來楊某2、劉某再也聯(lián)系不到其。2019年,楊某2還去家里找其,其前妻張某1在家,她不知道這些事。其和張某1在2016年11月辦理了離婚,因為其把房屋做抵押借了錢,因還不上借款,銀行要收房,其轉(zhuǎn)給張某1的錢都用于解抵押了。其把家具賣給危某1的時候,沒想過要把抵押的錢給劉某,其就是想自用。

二、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間,被告人侯某某在北京市朝陽區(qū)等地,以幫助被害人辛某辦理軍官身份為由,騙取被害人辛某102.2204萬元。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侯某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在案證實:

1.被害人辛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3年其通過朋友認識了原六分部軍需處參謀侯某某。侯某某稱有關(guān)系可以辦現(xiàn)役軍官,侯某某通過總后勤部后勤學院司令部系主任兼教授周某給其安排了上尉副營職務(wù),最終沒有辦理成功,侯某某將因此其給的60萬元退回,其對侯某某也就更加信任。2017年9月,侯某某聯(lián)系其稱現(xiàn)在可以安排其到南京的東部戰(zhàn)區(qū)政治部任職正式軍官,需要90萬元的費用,其讓侯某某先辦并承諾辦好后可以多給侯某某一些,侯某某答應(yīng)。侯某某以為其辦理研究生學歷為名向其要了七八萬元。2018年三、四月,侯某某通知其五一后就可以到北京陸軍政治部管計劃生育的部門上班,后又說到后勤部上班,并稱給其辦軍官這事墊付了200多萬元,讓其把90萬元轉(zhuǎn)過去,其陸續(xù)共轉(zhuǎn)了90萬元到侯某某的賬戶。2018年五一以后,沒有人通知其上班,其就問侯某某情況,侯某某說部隊派人拿著其的政審表到南昌學校蓋章政審,讓其再等等。到了2018年8月16日,侯某某稱其的檔案全是假的,需要用錢去打點此事,又向其要了18萬元。一周以后沒有消息,其就感覺被騙了讓侯某某退錢。后來其接到對方自稱是東部戰(zhàn)區(qū)政治部調(diào)配處黃干事的電話,讓其下周到南京市東部戰(zhàn)區(qū)政治部報到,其通過關(guān)系了解到東部戰(zhàn)區(qū)政治部確實有位黃干事,其就給侯某某轉(zhuǎn)了20萬元。其到了南京后也沒有接到通知去上班,侯某某和其在酒店的咖啡廳見面,侯某某說是和總政部干部局副局長的老婆一塊過來的,副局長的老婆正在和東部戰(zhàn)區(qū)政委協(xié)調(diào)其當軍官的事,并說其的檔案已經(jīng)送到了東部戰(zhàn)區(qū),而且其當軍官的命令已經(jīng)從總政下到了東部戰(zhàn)區(qū),讓其再等等。2018年底,侯某某以給黃干事送禮為名向其要了20多萬元。2019年1月,黃干事給其打電話讓其去東部戰(zhàn)區(qū)直屬隊上班,其到了南京之后在山水大酒店的大廳茶舍見到黃干事。侯某某讓黃干事給其介紹情況,黃干事說南京安排不了,把其安排到東部戰(zhàn)區(qū)陸軍后勤部,讓其2019年正月十五之前去福州上班,黃干事說需要30萬元打點一下福州那邊的領(lǐng)導。其想把錢直接轉(zhuǎn)給黃干事,但黃干事讓其轉(zhuǎn)給侯某某,其就在南京給侯某某轉(zhuǎn)了30萬元。這期間侯某某以各種借口又先后從其這里要走共計28萬余元。2019年4月2日,黃干事讓其到福州鼓樓街報到,其到了之后也沒有報到。其聯(lián)系黃干事和侯某某,侯某某說其軍官證報到總政治部了,鋼印還沒有蓋,軍官證號是×××,就業(yè)單位是東部戰(zhàn)區(qū)保障部直屬保障大隊政治部干事,部隊番號×××。之后其通過關(guān)系托人落實這些信息,最后查到這些信息都是假的。其多次催促侯某某退錢,2019年9月11日侯某某失去聯(lián)系,后其知道黃干事的身份也是假的。侯某某匯給其的錢有一部分是別人通過其托他辦理上學退的錢,還有一部分是侯某某答應(yīng)給其辦理軍官身份退的錢,因為其的錢是貸款,侯某某承諾他來承擔利息,所以侯某某打給其的錢有零有整。其一共給侯某某轉(zhuǎn)過7671100元,其中其老公廖某給侯某某轉(zhuǎn)過18.5萬元,其朋友馮某給侯某某轉(zhuǎn)了16萬元,高某給侯某某轉(zhuǎn)過10萬元。

經(jīng)其辨認,本案被告人侯某某就是承諾給其辦理軍官職務(wù)并騙其錢款的人。黃某1就是被告人侯某某所說的“黃干事”。

2.證人張某3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其沒給侯某某轉(zhuǎn)過錢,辛某轉(zhuǎn)過。

經(jīng)其辨認,本案被告人侯某某就是承諾給辛某辦理軍官職務(wù)的人。黃某1就是被告人侯某某所說的“黃干事”。

3.證人周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的時候,侯某某帶著辛某找到其,侯某某介紹辛某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的研究生。幾天后,辛某穿著軍裝過來后勤學院跟著其寫論文,其沒有看辛某的軍官證和組織關(guān)系,所以后勤學院也沒有給辛某發(fā)工資和服裝。2014年9月份,其通過戰(zhàn)友查了山西忻州軍分區(qū)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的材料,都沒有登記辛某的軍官身份,其就以學生畢業(yè)的名義讓辛某回家自己做論文,侯某某沒有因此事而給過其錢款。

4.證人廖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其在北京后勤學院認識了辛某,當時辛某穿著軍裝,上尉軍銜,正連職干部,在北京后勤學院司令部當干事,辛某跟著周某教授在裝備教研室。其看過辛某的軍官證,辛某自稱在北京后勤學院上班,其和辛某結(jié)婚時是在北京后勤學院組織處開的結(jié)婚證明。2018年,其問辛某部隊改革以后到底去哪上班,辛某說安排她到東部戰(zhàn)區(qū)陸軍直屬保障大隊政治部上班,而且調(diào)令也下來了,但她一直沒有去報到。部隊領(lǐng)分居證必須要開證明,其讓辛某把分居證明開出來,其一直沒有見過這個分居證明。2018年冬天,辛某告訴其調(diào)到東部戰(zhàn)區(qū)了,讓其見給她辦事的侯某某還有東部戰(zhàn)區(qū)的黃干事。到了南京,在一個酒店見的面,當時有侯某某、黃干事、辛某、其岳母和其。2019年下半年,辛某說自己被騙了,其就讓她報警。在2018年8月21日至2018年9月15日,其分三次給侯某某轉(zhuǎn)了共計18.5萬元,是辛某讓其轉(zhuǎn)的。

5.證人黃某1的證言證明:2010年左右,其通過朋友認識侯某某,侯某某沒有說過要給辛某辦現(xiàn)役軍官的事。2018年冬天,侯某某讓其與他一起去南京玩,其到了以后見到了侯某某和辛某,辛某媽媽也在場,在一起閑聊半個小時左右,其就離開了。這期間沒有說過給辛某辦現(xiàn)役軍官的事,當時其加了辛某的微信并留了電話,其有時候會替侯某某轉(zhuǎn)話給辛某,也替辛某轉(zhuǎn)話給侯某某。侯某某讓其告訴辛某去某戰(zhàn)區(qū)上班,其原話轉(zhuǎn)給辛某,其記得是讓辛某去過南京和福州,大約傳話有十次左右。其沒有說過讓辛某給侯某某轉(zhuǎn)錢的事,也沒提過給辛某辦現(xiàn)役軍官的事。2019年四五月份,其去福州見網(wǎng)友,侯某某給其打電話說辛某在福州好幾天了,其就給辛某打了電話,但是也沒有見面。其不知道辛某為什么稱呼其為黃干事,她第一次稱呼其黃干事的時候,其就告訴她不要這么稱呼,但是辛某一直這么叫他,他也就應(yīng)承下來。侯某某沒有給過其錢,侯某某讓其去內(nèi)蒙幫他推銷過幾次保溫板,給過其差旅費,大概一兩萬塊錢。

6.侯某某尾號×××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等書證證明:自2017年9月至2019年7月,侯某某尾號×××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收到辛某轉(zhuǎn)賬共計209.97萬元,收到廖某18.5萬元,收到馮某16萬元,收到高某10萬元;侯某某該賬戶向辛某轉(zhuǎn)賬共計167.657萬元。

7.微信轉(zhuǎn)賬記錄證明:自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辛某微信賬號向侯某某微信賬號轉(zhuǎn)賬21.74萬元,侯某某微信賬號向辛某微信賬號轉(zhuǎn)賬6.3326萬元。

8.北京中海義信信息技術(shù)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辛某與侯某某、黃某1通過短信、微信溝通辦理現(xiàn)役軍官及退款的情況。

9.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證明:其去山西參加婚禮時認識了辛某。大概一年后,辛某讓其幫忙聯(lián)系到大單位實習,其讓辛某在北京后勤學院周某教授的課題組借調(diào)學習,大約待了一年多就走了。其因為幫辛某辦理別的事情收了辛某60萬元,后來沒辦成就退給辛某。辛某自稱是現(xiàn)役軍人,其看到辛某使用軍官證和軍裝,所以其認為辛某是正式的軍人。2017年春天,其和辛某在保定見面,辛某提出想讓其換個部隊把關(guān)系落進去,并承諾給其錢和一輛車。其告訴她現(xiàn)在這事不好辦,其提出需要100萬元,辛某稱幫其借款但是其來承擔利息。辛某陸陸續(xù)續(xù)給其打了80多萬元,后辛某讓其幫忙開一個分居證明,并說了自己根本沒有軍人的檔案,沒法辦理分居證明。辛某跟丈夫結(jié)婚時自稱是現(xiàn)役軍官,找其出一份分居證明繼續(xù)隱瞞自己不是現(xiàn)役軍官的身份。一開始辛某就是想讓其幫忙騙一下她老公,可是后來她也希望其真的幫她辦成現(xiàn)役軍官,現(xiàn)在辦不成了,辛某就說受騙了。因辛某一直找其辦理軍官身份,其沒辦法就讓黃某1應(yīng)付一下辛某,其就對辛某說找了東部戰(zhàn)區(qū)的黃干事,辛某催促辦理軍官的事情,其就讓黃某1通知辛某去南京上班。2019年春節(jié)前,辛某到了南京,其讓黃某1冒充東部戰(zhàn)區(qū)的黃干事,其讓黃某1稱正在辦理軍官身份一事,并讓黃某1稱還需要30萬元,后來辛某給了其30萬元,其就將這筆錢自用了。其給過黃某1大約十幾萬元。

10.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拘留證、逮捕證等書證證明: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及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11.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網(wǎng)上比對工作記錄、前科材料、戶籍信息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侯某某的自然身份信息。

對于被告人侯某某的辯解及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1.關(guān)于侯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其與危某1簽署的買賣合同系實質(zhì)意義上的抵押合同的辯解及相關(guān)辯護意見,經(jīng)查:首先,危某1的證言明確表示其不做家具抵押,只做家具買賣,而侯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亦對此供認,二者的言辭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其次,雖然危某1和侯某某簽訂的買賣合同中載明了贖回條款,但是該條款是在侯某某支付保管保養(yǎng)費的前提下,危某1給予侯某某三個月的優(yōu)先購買權(quán),本質(zhì)上是另外一個買賣關(guān)系,并不能否認本次的買賣關(guān)系。同時,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的款項是“價款”而非抵押款,并明確了涉案家具所有權(quán)的轉(zhuǎn)移,進一步證明了該買賣合同并非抵押合同,而是約定了涉案物品對價及所有權(quán)轉(zhuǎn)移的買賣合同。故侯某某所提相關(guān)辯解及其辯護人所提相關(guān)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2.關(guān)于侯某某的辯護人所提危某1低價處理家具的行為是造成劉某巨大財產(chǎn)損失的直接原因,侯某某不應(yīng)對此承擔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根據(jù)在案證據(jù),侯某某將涉案的47套家具出售給危某1后,不僅未在三個月內(nèi)將家具贖回,還將出售的款項用于歸還個人債務(wù)、解抵押等,導致涉案錢款無法追回。同時,根據(jù)侯某某與危某1所簽訂的買賣合同,危某1在支付了合同約定的價款后即取得涉案家具的所有權(quán),亦有權(quán)對家具進行處分。侯某某與危某1簽訂買賣合同的行為是導致劉某遭受巨大財產(chǎn)損失的根本原因。同時,在楊某2等人前往危某1處申明家具實際歸屬后,侯某某仍然編造種種理由,向被害人劉某承諾歸還家具,拖延被害人采取措施挽回損失的時間,致使大部分家具被轉(zhuǎn)賣于第三人,因此侯某某系造成被害人損失的直接責任人。故辯護人所提相關(guān)辯護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所提相關(guān)代理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3.對于侯某某所提未詐騙辛某錢款,其和辛某之間的錢款往來系借款的辯解,經(jīng)查:在案辛某與侯某某、黃某1的短信、微信聊天記錄證明,侯某某虛構(gòu)能夠為辛某辦理軍官身份的事實,使得辛某陷入錯誤認識,并基于錯誤認識多次給予侯某某錢款。在辛某產(chǎn)生懷疑的情況下,侯某某又讓黃某1冒充“黃干事”,消除辛某的疑慮,并誘使辛某相信其具有辦理軍官身份的能力并繼續(xù)向其交付錢款。在辦理軍官身份未果的情況下,辛某反復要求侯某某退還辦事錢款,侯某某雖答應(yīng)退還錢款但一直拖延時間。同時,從侯某某歸還錢款的情況來看,侯某某所歸還的錢款數(shù)額不一是因為侯某某承擔了辛某無法支付的高利貸利息,該解釋符合情理,并且能夠與短信記錄及微信聊天記錄相互印證,因此辛某的陳述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故侯某某所提該項辯解,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yīng)予懲處。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指控侯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案扣押的物品依法處理。據(jù)此,本院根據(jù)被告人侯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某犯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二、責令被告人侯某某退賠被害人劉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八千五百九十九萬四千元,退賠被害人辛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一百零二萬二千二百零四元。

三、扣押在案的黑色木質(zhì)寫字臺一套、寫字臺一套、皇宮椅兩套用于執(zhí)行本判決第二項;扣押在案的皇宮椅一套、六角方桌一套、頂箱柜一套退回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余 諍

審 判 員  韓?;?/p>

審 判 員  劉 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余琳燕

書 記 員  張 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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