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贊皇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冀0129刑初14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8-25
審理經(jīng)過
河北省贊皇縣人民檢察院以贊檢一部刑訴[2020]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閆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202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贊皇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郝連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閆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贊皇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3月份至5月8日,被告人閆某某利用名為“開心就好”的微信群,組織該群成員利用“大唐河北麻將”軟件平臺,通過手機網(wǎng)絡以計分(20元/分、50元/分、100元/分)形式進行麻將賭博,每局漁利十元,被告人閆某某開設賭場共獲利945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閆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具有主動退贓,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并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jù),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閆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未持異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3月份至5月8日,被告人閆某某利用名為“開心就好”的微信群,組織該群成員利用“大唐河北麻將”軟件平臺,通過手機網(wǎng)絡以計分(10元/分、20元/分、50元/分、100元/分)形式進行麻將賭博,每局漁利十元,被告人閆某某開設賭場共獲利9450元。
另查明,被告人閆某某能夠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閆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被告人閆某某主動退繳涉案贓款人民幣945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閆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微信群“開心就好”全部群成員、群規(guī)定、利用App軟件進行賭博、組織賭博者及管理者漁利圖、組織漁利者身份信息;河北中君匯信源會計師事務所鑒定意見書;贊皇縣公安局城區(qū)分局出具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及到案證明;中國共產(chǎn)黨贊皇縣委員會組織員辦公室出具的情況說明;贊皇縣公安局城區(qū)分局出具的證明;贊皇縣贊皇鎮(zhèn)南關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河北省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證人白某、董某、劉某1、閆某、郝某、劉某2、戎某、武某、于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閆某某的戶籍證明;被告人閆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閆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軟件平臺,建立微信群組織多人進行賭博,抽頭漁利數(shù)額累計9450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罰,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閆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閆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閆某某主動退繳涉案贓款,對被告人閆某某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閆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及社會危害程度,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閆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祁晶晶
人民陪審員田竹園
人民陪審員許瑞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馮子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