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茂名市茂南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0)粵0902刑初53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9-11
審理經(jīng)過
茂名市茂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茂南檢二部刑訴[2020]Z1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權、陳某偉、陳某大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8月7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呂妙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權、陳某偉、陳某大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4月以來,被告人陳某權、陳某偉先后6次在茂名市茂南區(qū)*********公廟陳近的一塊空地開設“番攤”賭場,賭注10元至200元不等。陳某權是莊家,陳某偉負責在現(xiàn)場望風,每場賭博后陳某權支付陳某偉50元至100元不等的辛苦費。
2020年4月13日23時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在茂名市茂南區(qū)*********公廟附近的一塊空地查獲一個以“翻攤”賭博方式進行聚眾賭博的窩點,現(xiàn)場抓獲被告人陳某權、陳某偉、陳某大及參賭人員陳某弦、易某強、陳東某、易某光、陳某清、陳某大、陳某就等人(上述參賭人員另案處理),并查獲賭具攤棍一條、茶杯一個、紅色紐扣狀攤子210粒、現(xiàn)金賭資895元。其中。陳某大于2020年4月13日在現(xiàn)場負責推攤子工作。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權、陳某偉、陳某大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陳某權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陳某權、陳某偉、陳某大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權、陳某偉、陳某大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供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發(fā)案立案破案經(jīng)過、拘留證、逮捕證、取保候審決定書、戶籍資料、嫌疑人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登記表、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涉案物品指認照片、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辯認筆錄、現(xiàn)場筆錄、檢查筆錄、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收繳物品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筆錄、發(fā)還清單、證人王某、梁某、陳某大、江某慶、易某光、陳東某、陳某清、陳某弦、陳某就、易某強、陳某大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權的供述、被告人陳某偉的供述、被告人陳某大的供述、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權、陳某偉、陳某大為謀取非法利益,開設賭博場所,從中抽水漁利,其三人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的量刑幅度內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某權是賭場莊家,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陳某偉、陳某大受雇于被告人陳某權參與開設賭場犯罪,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大參加一次開設賭場犯罪活動,可比照被告人陳某偉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權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權、陳某偉、陳某大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大犯罪情節(jié)較輕,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宣告緩刑。公訴機關對三被告人的量刑建議并無不當,本院予以采納。對現(xiàn)場扣押到的賭資人民幣895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扣押到的賭博用具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陳某權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陳某偉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2月12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三、被告人陳某大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四、對現(xiàn)場扣押到的賭資人民幣八百九十五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扣押到的賭博用具,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阮志強
人民陪審員朱毅然
人民陪審員林雄輝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