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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3刑終136號開設賭場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6-01   閱讀:

審理法院: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0)皖13刑終13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5-27

合議庭:

審理經(jīng)過

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審理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蔣某某1、蔣某某2、蔣某某3、易某某4、朱某某5、王某某6、張某某7犯開設賭場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9日作出(2019)皖1324刑初333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蔣某某1、蔣某某2、蔣某某3、張某某7、朱某某5、王某某6、易某某4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宿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了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和二審檢察員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17年初,被告人蔣某某1伙同蔣某、彭某(另案處理)開設“森源娛樂”網(wǎng)絡賭博平臺,同年三四月份伙同被告人蔣某某2及蔣某、彭某等人開設“春秋娛樂”網(wǎng)絡賭博平臺,通過建立QQ群、微信群招攬賭博人員進行投注賭博,賭博方式為:“重慶時時彩”、“北京賽車PK10”等。2018年初,被告人蔣某某3加入“春秋娛樂”,被告人易某某4受雇管理經(jīng)營“森源娛樂”、“春秋娛樂”網(wǎng)絡賭博平臺。蔣某某1等人又從被告人張某某7手中租賃了由被告人朱某某5、王某某6制作的“春秋娛樂”、“森源娛樂”微信網(wǎng)絡賭博平臺,招攬賭博人員張某等100余人投注賭博,獲取非法利益,直至2018年10月。經(jīng)安徽求是會計司法鑒定所鑒定:“森源娛樂”網(wǎng)絡賭博賭資數(shù)額達96215716.52元。“春秋娛樂”網(wǎng)絡賭博賭資數(shù)額達35318085.98元,賭資數(shù)額共計131533802.5元。蔣某某1參與賭博網(wǎng)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50萬余元,蔣某某2參與賭博網(wǎng)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20萬余元,蔣某某3參與賭博網(wǎng)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6萬余元,易某某4違法所得3萬余元。張某某7通過出租網(wǎng)絡賭博平臺違法所得51590元,朱某某5違法所得38000元,王某某6違法所得13000元。

被告人蔣某某1于2018年11月12日被南寧市公安局良慶派出所民警抓獲,被告人蔣某某2、易某某4于2018年12月28日被廣西全州縣公安局網(wǎng)安大隊民警抓獲,被告人蔣某某3于2018年12月20日被柳州鐵路公安處桂林站派出所民警抓獲,被告人張某某7于2019年1月17日被泗縣公安局民警傳喚到案,被告人朱某某5、王某某6于2019年1月22日被泗縣公安局民警傳喚到案。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證明,七被告人身份情況。

2.前科證明證明,七被告人均無違法犯罪前科。

3.到案經(jīng)過證明,七被告人到案情況。

4.泗縣公安局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及光盤證明,泗縣公安局調(diào)取被告人蔣某某1等人支付寶、財付通賬戶信息情況。

5.泗縣公安局電子數(shù)據(jù)檢驗提取報告及光盤證明,泗縣公安局對蔣某某1、易某某4、朱某某5、王某某6、張某某7手機,蔣某某2、王某某6、朱某某5電腦,張某某7U盤,蔣某某3、張某某7手機數(shù)據(jù)進行恢復和分析提取,提取到QQ、微信等即時通訊聊天記錄及其他電子數(shù)據(jù)情況。

6.泗縣公安局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證明,泗縣公安局扣押了蔣某某1持有的銀行卡三張、身份證一張、手機卡一張、手機二部、桂C×××××藍鳥轎車一輛;蔣某某2銀行卡九張、身份證一張、手機一部、電腦一臺,蔣某某3持有的銀行卡八張、手機卡四張、蘋果ipad一部;易某某4持有的身份證一張、銀行卡四張、周六福珠寶單二張、越南幣148000元、護照一本、人民幣101.5元;張某某7持有的銀行卡四張、手機卡一張、筆記本電腦一臺、蘋果手機五部、U盤一個、桂R×××××轎車一輛;朱某某5持有的手機七部、POS機三部、銀行卡十七張、U盤四個、U盾二個、手機卡四張、移動硬盤一個、蘋果電腦一臺、電腦主機三臺、筆記本一本、護照一本、身份證一張、營業(yè)執(zhí)照、蘇F×××××汽車一輛,王某某6持有的手機三部、銀行卡三張、筆記本電腦一臺、電腦主機一臺、銀行卡一張。

7.銀行交易明細證明,張某銀行卡、財付通、支付寶向蔣某某2、王偉等人轉賬情況。

8.泗縣公安局情況說明、徽商銀行業(yè)務憑證證明,朱某某5于2019年1月22日退還非法所得3萬元,張某某7退還295618元。該325618元均轉至泗縣人民檢察院賬戶。

9.安徽求是會計司法鑒定所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證明,“春秋娛樂”涉案賭資35318085.98元,“森源娛樂”涉案賭資96215716.52元,合計131533802.5元。

10.證人張某證明,2018年3月份,他被拉進一個QQ群,群里有300多人在賭博,群名是“森源娛樂”。盤口是一個叫重慶時時彩的手機賭博APP客戶端,群主專門有個軟件機器人統(tǒng)計開彩記錄,賭博人員要給群主轉賬以后才能玩,都是通過支付寶、微信、QQ轉賬。他最近三個月輸10萬元左右。他主要用農(nóng)行卡賭博轉賬。

11.證人彭某證明,2017年初,他和蔣某、蔣某某1三人開設“森源娛樂”QQ賭博群,蔣某和蔣某某1各占35%股份,他占25%,還有5%是發(fā)工資用的,2017年三四月份,他和蔣某、蔣某某1、蔣某某3、蔣某某2開設“春秋娛樂”網(wǎng)絡QQ賭場,他和蔣某某1各占15%股份,到2018年上半年,“森源娛樂”和“春秋娛樂”又增加了微信小程序賭博平臺,一直干到2018年10月中旬?!吧磰蕵贰本W(wǎng)絡賭場雇傭人員易某某4、李力、謝安民,蔣某某3開始在“春秋娛樂”打工的,后蔣某給蔣某某3股份。“森源娛樂”賭場內(nèi)有100多個賭博人員,“春秋娛樂”網(wǎng)絡賭場不到100個賭博人員,賭博方式都是重慶時時彩、北京賽車PK10等,參賭人員都是通過微信或者支付寶轉賬,他們向參與賭博人員發(fā)他們的收款賬號或者收款二維碼,賭博人員向他們指定賬戶轉錢,轉錢后就可以賭博。“森源娛樂”收款賬號有蔣某某1的支付寶賬號17×××93,158××××7713,他的賬號159××××6241,蔣某的賬號183××××6542,131××××3418,133××××0011,謝安民的賬號157××××7972,“森源娛樂”的財付通賬戶×××,×××,×××,×××,×××,32×××66,還有謝安民的微信賬戶,這些都是“森源娛樂”專用賭資結算的賬戶,不用做其他收支項目。對于“森源娛樂”網(wǎng)絡賭場累計投注賭資為96215716.52元,“春秋娛樂”的累計投注賭資35318085.98元,兩個賭場的累計投注賭資為131533802.5元予以認可,蔣某和蔣某某1都獲利幾十萬元。

12.證人蔣某證明,2017年年初,他和蔣某某1搞“森源娛樂”賭場,他和蔣某某1是發(fā)起者和組織者,也是大股東。之后彭某加入,當時是QQ賭博群。2017年三四月份,他們又合伙開設“春秋娛樂”網(wǎng)絡賭場,也是QQ賭博群。2018年上半年從一個微信名叫繁華依舊的人處租賃了“森源娛樂”和“春秋娛樂”微信小程序,該程序就是“森源娛樂”和“春秋娛樂”網(wǎng)絡賭場,月租金4800元?!按呵飱蕵贰钡墓蓶|是他和蔣某某1、彭某、蔣某某2、蔣某某3。兩個賭場都是重慶時時彩等即時開獎玩法,他們雇傭了易某某4、李力、謝安民專門管理兩個賭場。蔣某某1在“森源娛樂”占35%股份,在“春秋娛樂”占15%股份,蔣某某2從2017年上半年干到2018年4月,在“春秋娛樂”有25%的股份,蔣某某3在“春秋娛樂”有15%的股份,易某某4在“春秋娛樂”和“森源娛樂”兩頭跑,負責兩個網(wǎng)絡賭場拉人進群賭博,易某某4每月四千多元工資,他和蔣某某1都獲利30萬元左右,“森源娛樂”專用賭資結算賬戶有他的支付寶賬號183××××6542,131××××3418,133××××0011,蔣某某1賬號17×××93,158××××7713,彭某賬號159××××6241,謝安民賬號157××××7972,微信賬號×××,×××,×××,×××,×××,32×××66,這些賬號不用做其他用途。對“森源娛樂”的累計投注賭資為96215716.52元,“春秋娛樂”的累計投注賭資為35318085.98元,累計投注賭資為131533802.50元予以認可。

13.被告人蔣某某1供述,2017年年初,他和蔣某、彭某三人開設“森源娛樂”QQ賭博群,他和蔣某各占35%的股份,彭某占20%,還有10%股份是開工資的。2017年4月份,他和蔣某、彭某、蔣某某3、蔣某某2五人合伙開“春秋娛樂”賭場,他和彭某占股15%,蔣某和蔣某某3大概占25%,蔣某某2占10%。這兩個網(wǎng)絡賭場都是QQ群和微信賭博平臺兩種模式,賭博方式有重慶時時彩、北京賽車pk10等,剛開始是在全州縣城租的房子內(nèi),到2018年3月,出于安全考慮,他們將兩個賭場設置在越南河內(nèi)租的房子里,開設網(wǎng)上賭場用的電腦、手機等工具都在河內(nèi),他們五人在國內(nèi)遙控指揮,“森源娛樂”他和蔣某、彭某是莊家,在群里是管理員的身份,用QQ號在群里和賭博人員互動,玩家向他們的銀行卡轉賬打錢,三人負責給玩家上分、下分,還雇傭了謝安民和李林在越南河內(nèi)替QQ賭博群打工,負責“森源娛樂”賭博群的日常管理。“春秋娛樂”賭博群是蔣某某3在河內(nèi)負責管理。他獲利50多萬元,蔣某某2獲利20余萬元,蔣某某3獲利10萬元?!吧磰蕵贰薄ⅰ按呵飱蕵贰本W(wǎng)絡賭場收賭資都是通過支付寶和微信轉賬,他們向賭博人員發(fā)收款二維碼,賭博人員掃碼付錢給他們,才可以在網(wǎng)絡賭場中賭博。他的支付寶賬戶17×××93自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10月16日的入賬資金總額是26500218.51元,支付寶賬戶158××××7713自2017年5月4日至10月8日的入賬資金總額是3727693.5元,彭某的支付寶賬戶159××××6241自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10月17日的入賬資金總額是1894309.3元,蔣某的支付寶賬戶131××××3418自2017年3月24日至2018年9月13日的入賬資金總額是61716188.63元,上述賬戶入賬資金總額是93838409.94元,上面說的四個支付寶賬戶是“森源娛樂”用于賭資結算專用的,就是累計投注的賭資。他的微信賬戶×××自2017年2月15日至2018年10月7日的入賬總金額為4477404.24元,微信賬戶×××自2017年1月3日至2018年10月17日的入賬總金額為2857461.28元,“森源娛樂”的財付通賬戶×××自2017年1月15日至2018年10月16日的入賬資金總額為13527.45元,蔣某的微信賬戶×××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5日的入賬資金總額為13708564.77元,“森源娛樂”的財付通賬戶32×××66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0月17日的入賬資金總額為304379.96元,謝安民的微信賬戶×××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20日入賬資金總額為441537.17元,財付通號碼2228050569的賬戶自2017年2月8日至2018年10月15日的入賬資金總額為1736847.95元,以上賬戶的資金總額為23539722.58元,都是累計投注的賭資。對“春秋娛樂”和“森源娛樂”累計投注賭資為131533802.50元予以認可。建兩個賭博平臺都是他的主意,也是他記的賬,賬本被他銷毀扔了。蔣某某2是2017年上半年進來的,蔣某某3是2018年初進的“春秋娛樂”?!按呵飱蕵贰笔菑奈⑿抨欠Q繁華依舊,微信號×××那里租的,每個月租金4800元,他們通過×××和×××兩個微信號向微信號×××轉賬51590元,這筆錢就是租賃平臺的租金。

14.被告人蔣某某2供述,2017年三四月份,他和蔣某、蔣某某1、彭某開設了“春秋娛樂”網(wǎng)絡賭場,是在微信群里開設的賭場,后來因為微信經(jīng)常封號又改成QQ群開設賭場,他去的時候“春秋娛樂”已經(jīng)開設一段時間了,到2018年上半年,他們又利用微信小程序進行開設賭場。用于賭博結算和上下分的機器人是一個微信名叫“繁華依舊”,微信號×××的人做的并出租給他們使用的。他占15%的股份,蔣某某1、彭某、蔣某某3各占10%到15%的股份,蔣某某3是2018年初加入進來的。他負責管理賭博群,幫賭博人員上錢下錢,他們將他們五人的收款二維碼發(fā)給參賭人員,參賭人員向他們轉錢之后就可以進行賭博了。每天都有七八十人參與賭博。他在“春秋娛樂”干了一年三個月左右,獲利20余萬元,在他參與的期間,蔣某某1、蔣某某3每人獲利30余萬元。易某某42018年七八月份到越南河內(nèi),蔣某等人給易某某4發(fā)工資,約5000元一個月,易某某4的工作就是為“森源娛樂”、“春秋娛樂”拉一些賭博人員進群參與賭博,并且協(xié)助蔣某、蔣某某1、彭某、蔣某某3等人管理上述兩個賭博群,易某某4獲利2萬至3萬元。“春秋娛樂”收款的支付寶和財付通賬號有他、蔣某、蔣某某3三人的,他的支付寶和財付通號碼是152××××6150,他的這個號碼注冊了支付寶和財付通,并且綁定了他的光大、浦發(fā)銀行卡,他的手機號碼是152××××6150的支付寶賬號自2017年6月份至2018年11月份,這期間一直是用作“春秋娛樂”網(wǎng)絡賭場賭資結算使用的,沒有其他收入進這個賬戶,里面的入賬流水都是賭資流水。蔣某的131××××3418等賬戶,蔣某某3的183××××2221、17777312801等賬戶都是專門用于“春秋娛樂”網(wǎng)絡賭場賭資結算使用的,不用做其他用途。

15.被告人蔣某某3供述,他從2018年三四月份和蔣某、彭某、蔣某某1、蔣某某2開設“春秋娛樂”網(wǎng)絡賭場,他去的時候已經(jīng)開了,后來算他提成盈利的15%,“春秋娛樂”平臺是其他公司做好他們租過來使用的,月租金4800元,他們按月付款,他用他的支付寶或者微信轉賬向那個公司打過兩次4800元?!痢痢梁汀痢痢料蛭⑿盘枴痢痢赁D賬51590元是租賃平臺的租金。2018年8月底,“春秋娛樂”平臺盈利40萬元,他分了6萬余元。張某在“春秋娛樂”賭博,向他的賬戶轉的錢是賭資?!按呵飱蕵贰逼脚_是微信平臺和QQ群,一樣的平臺兩種模式,里面的玩家都是同一群賭博人員,有“北京賽車”、“重慶時時彩”、“加拿大28”等玩法。他負責“春秋娛樂”賭博平臺日常管理,給賭博人員上分、下分等,如果平臺出現(xiàn)故障,他也負責聯(lián)系平臺技術員。他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尾號62×××85、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尾號02×××78;桂林銀行尾號是01249373,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尾號是0634972,是用于網(wǎng)絡賭博平臺資金結算用的。他的手機號17777312801、183××××2221綁定的支付寶或財付通,也用于“春秋娛樂”賭博平臺的資金結算,賭博人員也向他的賬戶內(nèi)轉賬。他的支付寶賬戶183××××2221自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入賬資金總額21672112.31元,入賬資金總額是賭資的流水,自加入“春秋娛樂”開設賭場,他就沒有干過其他工作,也沒有其他合法收入。2018年10月18日,蔣某說出事了,讓他停了“春秋娛樂”平臺。

16.被告人張某某7供述,2018年初,有個男的想從他手里租賃微信賭博平臺開設賭場,那個人自己給平臺取名叫“森源娛樂”。他就找到微信號×××的人,讓其做好微信賭博平臺,起名“森源娛樂”,他以4800元出租給那個男的?!按呵飱蕵贰辟€博平臺也是“森源娛樂”賭博平臺老板從他手里租賃的,月租金也是4800元,他交給他上線一個月租金3800元至4100元,他一個平臺租出去一個月能賺1000元。他租賃出去的微信賭博平臺可以修改賠率,開平臺的老板想修改后臺賠率就聯(lián)系他,這兩個平臺后臺數(shù)據(jù)都在他上線那里,他微信收款的號是×××,“春秋娛樂”網(wǎng)絡賭場的負責人通過微信號×××和×××向他轉錢共計24900元,“森源娛樂”網(wǎng)絡賭場負責人通過微信號×××和×××向他轉款共計26690元,這些錢是他收“春秋娛樂”、“森源娛樂”網(wǎng)絡賭博平臺的錢。

17.被告人朱某某5供述,2017年下半年他制作了“春秋娛樂”,2018年上半年他制作了“森源娛樂”,并且對外出租給張某某7,他雇傭王某某6替他寫程序,平臺如果出現(xiàn)問題,由他和王某某6負責維護。“森源娛樂”和“春秋娛樂”張某某7大概向他轉了38000元,他把收到的租金轉給王某某6約1.3萬元。

18.被告人王某某6供述,他替朱某某5制作了“春秋娛樂”和“森源娛樂”網(wǎng)絡賭博平臺,并對外出租牟利。朱某某5用微信轉錢給他,“森源娛樂”和“春秋娛樂”這兩個網(wǎng)絡賭博平臺他大概獲利1.3萬元。

19.被告人易某某4供述,2018年4月初,蔣某某2介紹他到其參股的“春秋娛樂”網(wǎng)絡賭博平臺上班,收參賭人員的賭資。2018年8月份,蔣某讓他到越南河內(nèi)管理網(wǎng)絡賭場“森源娛樂”和“春秋娛樂”兩個網(wǎng)絡賭博平臺,具體負責拉人、協(xié)助股東管理賭場,2018年11月5日回到國內(nèi)。這兩個網(wǎng)絡賭場是利用QQ群或者微信平臺開設的?!吧磰蕵贰笔?017年年初開的,股東是蔣某、彭某、蔣某某1,“春秋娛樂”是2017年三四月開始經(jīng)營的,股東是蔣某、蔣某某3、蔣某某1、蔣某某2、彭強軍,他們還雇了李力、鄧軍幫助網(wǎng)絡賭場拉人、管理,他的中國光大銀行卡為“春秋娛樂”賭博平臺轉賬用的,有時候支付寶和財付通限額,就需要用他的銀行卡周轉一下。負責收支的介質是蔣某某3、蔣某、蔣某某1、彭某、蔣某某2和他的支付寶或者財付通,網(wǎng)絡賭博平臺設計的時候就自動統(tǒng)計每天的資金流水,他每天拿賬本記他們幾人的開支情況和每天的收支總賬,“春秋娛樂”平臺有時盈利有時虧損,但是盈利的天數(shù)多,2018年4月份一個月非法牟利20余萬元,其他每個月盈利都在20萬元左右。他之前將自己的支付寶賬號185××××1881、133××××7055給“春秋娛樂”網(wǎng)絡賭場用作賭資結算使用,從2018年4月份到2018年10月份期間,上述兩個支付寶賬戶的入賬明細都是“春秋娛樂”的投注賭資,當時蔣某某2的支付寶152××××6150、蔣某某3的支付寶17777312801、183××××2221等都是用作“春秋娛樂”網(wǎng)絡賭場的賭資結算使用,沒有合法收入進入上述賬戶,他、蔣某某2、蔣某某3都沒有其他工作,他進去“春秋娛樂”的時候蔣某某3就已經(jīng)在了,“春秋娛樂”一共發(fā)了他16500元工資,“森源娛樂”一共發(fā)了他2萬元工資。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1、蔣某某2、蔣某某3、易某某4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wǎng)絡建立賭博網(wǎng)站并接受投注,組織賭博活動從中獲取非法利益,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張某某7、朱某某5、王某某6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建立賭博網(wǎng)站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并為賭博網(wǎng)站提供技術支持服務,從中獲取非法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均系主犯,均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蔣某某2、蔣某某3、張某某7、朱某某5、王某某6、易某某4在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均系坦白,均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蔣某某1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第一條;對被告人蔣某某2、蔣某某3、張某某7、朱某某5、王某某6、易某某4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蔣某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二、被告人蔣某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三、被告人蔣某某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四、被告人張某某7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五、被告人朱某某5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六、被告人王某某6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七、被告人易某某4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八、被告人蔣某某1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十萬元、蔣某某2違法所得二十萬元、蔣某某3違法所得六萬元、張某某7違法所得五萬一千五百九十元、朱某某5違法所得三萬八千元、王某某6違法所得一萬三千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已退至檢察機關的部分,由檢察機關依法處理)九、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電腦等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二審請求情況

蔣某某1上訴提出,一、原判認定事實錯誤,其從2018年開始開設賭場,2018年之前只是參與賭博,獲利二三十萬元,認定賭資數(shù)額及其獲利50萬元錯誤,其構成賭博罪。二、鑒定報告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三、量刑過重,罰金過高。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一致。

蔣某某2上訴提出,其獲利僅幾萬元,認定賭資數(shù)額錯誤,原判量刑過重。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蔣某某2系從犯,有坦白情節(jié),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蔣某某3上訴提出,其系從犯,原判量刑過重及罰金過高。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與上訴理由基本相同。

張某某7上訴提出,原判認定其獲利數(shù)額錯誤,量刑過重。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安徽求是會計司法鑒定所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中使用計算賭資的統(tǒng)計方法有誤,不能反映案件客觀事實;張某某7系從犯,建議二審改判。

朱某某5上訴提出,其系從犯,已退贓3萬余元,原判認定其獲利數(shù)額錯誤,量刑過重及罰金過高。

王某某6上訴提出,其系從犯,原判量刑過重及罰金過高。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與上訴理由基本相同。

易某某4上訴提出,其獲利數(shù)額僅22500元,原判認定為3萬余元屬認定事實錯誤,其系從犯,請求二審改判。

宿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交書面意見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蔣某某1開設賭場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原判認定張某某7、朱某某5非法獲利數(shù)額不準確。蔣某某1、蔣某某2、蔣某某3、王某某6、易某某4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張某某7、朱某某5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建議依法予以糾正。

本院查明

二審審理查明,上訴人蔣某某1、蔣某某2、蔣某某3、易某某4、張某某7、朱某某5、王某某6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有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列舉并經(jīng)一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明,本院予以確認。二審審理期間,蔣某某1、蔣某某2、蔣某某3、易某某4、張某某7、朱某某5、王某某6及其辯護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關于蔣某某1、蔣某某2、易某某4、張某某7上訴提出原判認定賭資及獲利數(shù)額均錯誤,請求二審改判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宿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原判認定張某某7、朱某某5非法獲利數(shù)額不準確的意見。經(jīng)查,證人彭某和蔣某均證明自2017年初,二人與上訴人蔣某某1先后開設“春秋娛樂”和“森源娛樂”網(wǎng)絡賭博群,二人證言與蔣某某1等人在偵查階段開設“春秋娛樂”和“森源娛樂”網(wǎng)絡賭博群、獲利50萬余元等供述相互印證。易某某4證明“春秋娛樂”每月營利20萬余元,蔣某某2供述其在“春秋娛樂”平臺干了一年三個月,在其參與期間,蔣某某1營利30萬余元,根據(jù)蔣某某1在“春秋娛樂”和“森源娛樂”的持股比例,結合證人彭某、蔣某等人的證言、支付寶、財付通賬單以及上訴人蔣某某1、蔣某某2、易某某4、張某某7等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足以認定蔣某某1從2017年初即開始伙同其他上訴人開設賭場及各上訴人分別獲利的事實。對于開設賭場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戶內(nèi)的資金,上訴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蔣某某1財付通及支付寶賬戶涉案賭資金額由公安機關依法提取,且得到了蔣某某1的認可以及其他同案犯的證實。關于本案賭資數(shù)額的司法鑒定意見系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依照公安機關依法提取的支付寶、財付通數(shù)據(jù)做出,且各上訴人均予以認可,足以認定涉案賭資金額。故蔣某某1等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此節(jié)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宿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原判認定張某某7、朱某某5非法獲利數(shù)額不準確的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蔣某某2、蔣某某3、張某某7、朱某某5、王某某6、易某某4及其辯護人認為六人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上訴人蔣某某2、蔣某某3加入“春秋娛樂”賭場之后,持有股份,提供其賬戶供收取賭資用并負責賭場的日常管理,其行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應認定為主犯;上訴人朱某某5購買網(wǎng)絡源代碼,與上訴王某某6合作制作網(wǎng)絡賭博軟件,出租給上訴張某某7并收取費用,提供技術支持,張某某7租賃賭博軟件平臺再轉租給蔣某某1等人開設賭場,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上訴人易某某4受雇于蔣某某1,負責賭場拉人、上分、下分、協(xié)助股東管理“春秋娛樂”和“森源娛樂”網(wǎng)絡賭博平臺,提供其賬戶供賭場收取賭資用,其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訴人蔣某某2、蔣某某3、張某某7、朱某某5、王某某6、易某某4及辯護人此節(jié)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蔣某某1等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罰金過高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審理認為,原判依據(jù)蔣某某1、蔣某某2、蔣某某3、易某某4、張某某7、朱某某5、王某某6具體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內(nèi)判處有期徒刑及科處罰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量刑適當。上訴人蔣某某1等人及其辯護人此節(jié)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于法無據(j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蔣某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其構成賭博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經(jīng)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wǎng)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guī)定: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視頻、數(shù)據(jù)、組織賭博活動,為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開設賭場”行為。上訴人蔣某某1為了獲取經(jīng)濟利益,與他人合伙開設、租賃網(wǎng)絡賭博平臺組織賭博活動,且提供技術支持,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蔣某某1此節(jié)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蔣某某1、蔣某某2、蔣某某3、易某某4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wǎng)絡建立賭博網(wǎng)站并接受投注,組織賭博活動從中獲取非法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上訴人張某某7、朱某某5、王某某6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建立賭博網(wǎng)站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并為賭博網(wǎng)站提供技術支持服務,從中獲取非法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原判依據(jù)蔣某某1、蔣某某2、蔣某某3、張某某7、朱某某5、王某某6、易某某4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坦白、退贓等情節(jié),在法定刑幅度內(nèi)判處有期徒刑,量刑適當。蔣某某1、蔣某某2、蔣某某3、易某某4、張某某7、朱某某5、王某某6請求二審再予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及相關辯護意見,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原判對易某某4違法所得3萬元的事實予以認定,但沒有判決追繳不當,本院予以糾正。宿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原判認定基本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等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2019)皖1324刑初333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原判被告人)易某某4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已退至檢察機關的部分,由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葛伶俐

審判員丁軍

審判員段少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孫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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