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黔西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黔0522刑初20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6-11
審理經(jīng)過
貴州省黔西縣人民檢察院以黔縣檢刑訴(2020)1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某2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貴州省黔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唐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及其指定辯護人羅正正、周莎,被告人何某某2及其指定辯護人李梅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貴州省黔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10月,被告人**、何某某2伙同段某1、張某1、楊某1(三人已判決)、杜某某(另案處理)經(jīng)事先共謀,出資合伙采取擲骰子“四門攤”的賭博方式聚眾賭博,先后在張某1及村民李某2的住所開設流動賭場,每場賭局有30余人參賭,賭資達3萬余元,**、何某某2等人從中按5%的比例抽頭漁利。開設賭場期間,**主要負責搖骰子,何某某2主要負責管理賭資。2018年10月25日,**伙同張某1、段某1、楊某1、杜某某在杜某某家老房子聚眾賭博時被公安民警查獲,當場抓獲參賭人員13人,繳獲賭資32465元,從段某1身上查獲賭資9407元。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在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qū)出租屋內(nèi)被抓獲歸案,自愿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2自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愿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及相關(guān)書證等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何某某2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歸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何某某2自動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三千元;判處被告人何某某2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亦未提出辯護意見。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提出**歸案后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簽署認罪認罰,請求對**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被告人何某某2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亦未提出辯護意見。其辯護人提出何某某2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系初犯,請求對其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何某某2與段某1、張某1、楊某1(三人已判刑)、杜某某(另案)等人經(jīng)事先共謀后,共同出資在張某1的住所開設流動賭場,采取擲骰子推“四門攤”的賭博方式聚眾賭博,每場賭局有30余人參賭,賭資達3萬余元,**、何某某2等人按5%的比例抽頭漁利。開設賭場期間,被告人**負責搖骰子,何某某2負責管理賭資。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伙同段某1、楊某1、張某1等人在杜某某家老房子聚眾賭博時被公安民警查獲,當場抓獲參賭人員13人,繳獲賭資32465元,并從段某1身上收繳賭資9407元。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在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qū)出租屋內(nèi)被抓獲。同年12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2在其親屬陪同下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核實的被告人**、何某某2的供述、證人何達、段某1、張某1、杜某某、楊某1、張某2、張某3、劉某、李某1、邱某、趙某、白某、余某、段某2、袁某、王某1、石某、楊某2、陳某、諶某、蘇某、王某2、譚某、丁某、倪某、嚴某、張某4、李某2、何某、楊某3等人的證言、抓獲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收繳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戶籍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2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確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某2地位作用相當,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何某某2作案后自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其歸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依法可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可從輕、從寬處罰。對被告人**的、何某某2的辯護人所提**具有坦白情節(jié),何某某2具有自首情節(jié),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等相關(guān)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月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何某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月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畢節(ji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趙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