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0)渝0110刑初26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6-04
審理經(jīng)過
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渝綦檢刑訴[2020]2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3月1日至3月3日期間,被告人安某某在重慶市萬盛經(jīng)開區(qū)萬東鎮(zhèn)新田村張某汽修廠附近民房樓頂一搭建的鋼棚內(nèi)開設賭場,以打“八搭二”的方式進行賭博,并邀約30余人參與賭博,抽頭漁利約人民幣2萬元。
2020年3月3日15時許,公安機關接舉報后在該賭場內(nèi)將被告人安某某抓獲。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安某某退贓人民幣2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邀約30余人參與賭博,抽頭漁利人民幣2萬余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安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安某某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安某某積極退贓,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安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安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安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1年2月3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日內(nèi)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賭資、賭具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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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人員
審判員羅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周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