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鄱陽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9)贛1128刑初42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4-20
審理經(jīng)過
被告人計某,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漢族,江西省鄱陽縣人,初中文化,原系鄱陽縣國土資源管理局油墩街國土資源管理所副所長,戶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陽縣。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鄱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經(jīng)鄱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同日被鄱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19年6月12日,經(jīng)上饒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現(xiàn)羈押于鄱陽縣看守所。
辯護人匡兆麟,湖南南羲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陳秋實,江西贛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石俊,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漢族,江西省樂平市人,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樂平市。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鄱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經(jīng)鄱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次日被鄱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鄱陽縣看守所。
辯護人王勝峰,江西博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吳雷明,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漢族,江西省鄱陽縣人,高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陽縣。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鄱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經(jīng)鄱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同日被鄱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19年6月12日,經(jīng)上饒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現(xiàn)羈押于南昌市。
辯護人周謨兵,江西湖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國火,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江西省鄱陽縣人,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陽縣。因貪污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鄱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因涉嫌犯有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鄱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經(jīng)鄱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同日被鄱陽縣公安局行逮捕。2019年6月12日,經(jīng)上饒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2019年8月30日,經(jīng)鄱陽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經(jīng)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決定逮捕,同日由鄱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因患有心臟病被鄱陽縣看守所決定暫不收押;同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繼續(xù)取保候審。現(xiàn)在家候審。
辯護人王瓊,江西陽中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沈海,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漢族,江西省鄱陽縣人,高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陽縣。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鄱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經(jīng)鄱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次日被鄱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經(jīng)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決定取保候審。2019年11月29日,經(jīng)本院決定逮捕,同日由鄱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鄱陽縣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張國強,江西鄱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威,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漢族,江西省鄱陽縣人,高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陽縣。因涉嫌犯有開設賭場罪,2019年5月6日,經(jīng)鄱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于2019年5月26日被鄱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鄱陽縣看守所。經(jīng)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決定取保候審。現(xiàn)在家候審。
辯護人胡文強,北京市中銀(南昌)律師事務所。
被告人吳水蘭,女,1991年5月20日出生,漢族,江西省鄱陽縣人,小學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陽縣。因涉嫌犯有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鄱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經(jīng)鄱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同日被鄱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19年6月12日,經(jīng)上饒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經(jīng)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決定取保候審。現(xiàn)在家候審。
指定辯護人鐘同澤,江西贛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請求情況
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檢察院以鄱檢刑訴[2019]3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計某、石俊、吳雷明、王國火、沈海、王威、吳水蘭犯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在本院審理期間,鄱陽縣人檢察院于2019年11月27日建議延期審理,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決定延期審理。2019年12月19日,鄱陽縣人民檢察院建議恢復審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裁定恢復審理。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禮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計某及其辯護人匡兆麟、陳秋實、被告人石俊及其辯護人王勝峰、被告人吳雷明及其辯護人周謨兵、被告人王國火及其辯護人王瓊、被告人沈海及其指定辯護人張國強、被告人王威及其辯護人胡文強、被告人吳水蘭及指定辯護人鐘同澤均到庭參加了訴訟。因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本案扣除審限一個月?,F(xiàn)已審理終結。
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5年7月份,吳東鋒、吳五明、李紫霞、李紫石等4人(均另案處理)合伙在油墩街鎮(zhèn)紫金影城三樓西側經(jīng)營娛樂城。吳東鋒、吳五明邀請被告人計某在其經(jīng)營的娛樂城內擺放老虎機和打魚機。計某同意后,又邀請被告人石俊一起參與。經(jīng)吳東鋒、吳五明、計某商定,由計某、石俊二人提供老虎機和打魚機,吳東鋒、吳五明等人提供紫金影城三樓西側娛樂城場地擺放老虎機和打魚機,盈利五五分成。計某、石俊共同出資1萬元左右,由石俊負責購買了6臺老虎機和2臺六座位打魚機(其中2臺老虎機損壞)。2015年9月1日,被告人計某、石俊共擺放4臺老虎機和2臺六座位打魚機到紫金影城三樓西側娛樂城內開始營業(yè),經(jīng)營一個月左右后,因生意不好,該娛樂城暫停營業(yè)。2016年元月份,該娛樂城重新開業(yè),并繼續(xù)擺放4臺老虎機和2臺六座位打魚機,經(jīng)營至2016年2月11日左右,吳五明通知計某把擺放在娛樂城的老虎機和打魚機搬走,但被告人計某、石俊直到2016年2月23日才將擺放在娛樂城內的老虎機和打魚機搬走。在經(jīng)營期間,由吳東風聘請服務員負責收銀、記賬、換幣、上分,被告人計某與吳五明、吳喜英負責對賬、分紅;被告人石俊負責維修老虎機、打魚機。被告人計某、石俊等人通過擺放在娛樂城的4臺老虎機和2臺六座位打魚機共盈利4800元,其中被告人計某、石俊各分得12000元。
2016年2月22日前,被告人吳雷明、吳水蘭商量同意以2萬元購買吳五明在紫金影城三樓西側娛樂城的股份,在此期間,被告人王國火向吳東鋒提出合伙在娛樂城內擺放老虎機和打魚機,后王國火邀其兒子王威和沈海入股,并約定由王國火、王威、沈海三人提供老虎機和打魚機,吳東鋒、吳雷明等娛樂城股東提供場地,盈利五五分成。被告人王國火、沈海、王威共出資近2萬元,由沈海負責購買了6臺老虎機和3臺八座位打魚機擺放到紫金影城三樓西側娛樂城,于2016年2月25日開張營業(yè)。被告人吳雷明、吳水蘭負責在該娛樂城內玩老虎機和打魚機的人換幣、上分、兌錢、記賬、打掃衛(wèi)生等工作,工資每人每月2000元,由娛樂城支付,沈海負責維修老虎機和打魚機。2016年底,被告人王國火、沈海、王威三人再次出資6000余元,由沈海購買3臺老虎機和1臺新花樣八座位打魚機擺放在該娛樂城,先前擺放的打魚機其中1臺損壞需要更新。從此時開始,娛樂城內總共擺放9臺老虎機和3臺八座位打魚機。2017年2月8日,吳東鋒將其娛樂城股份賣給吳某2(另案處理)、李霞云(在逃)、吳成(另案處理)等三人。后吳雷明、吳某2、李霞云、吳成、王國火、沈海、王威等人繼續(xù)經(jīng)營該娛樂城。2017年4月3日,被告人王國火、王威二人將擺放在娛樂城內的老虎機和打魚機股份,以1.5萬賣給吳成。被告人吳雷明、沈海、吳水蘭等人經(jīng)營該娛樂城,直至2017年7月6日該娛城關門停業(yè),擺放的老虎機和打魚機,被沈海當廢品賣掉。
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7月6日,被告人吳雷明、王國火、沈海、王威、吳水蘭在紫金影城三樓西側娛樂城內擺放老虎機和打魚機,供他人賭博,共盈利23萬余元,其中吳雷明分得4.2萬,王國火1.5萬元,沈海分得3.5萬,王威分得2萬元。另外王國火賣股份1.5萬。
被告人計某于2019年3月20日被傳喚到案;被告人石俊于2019年3月28日被民警抓獲歸案;被告人吳雷明、吳水蘭于2019年3月20日被抓獲民警抓獲歸案;被告人王國火于2019年3月20日被傳喚歸案;被告人沈海于2019年4月25日被民警抓獲歸案;被告人王威于2019年5月16日被民警抓獲歸案。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宣讀了相關證據(jù)證實。公訴機關確認,被告人計某、石俊等人在娛樂城擺放4臺老虎機和2臺六座位打魚機供他人賭博,從中獲利,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吳雷明、王國火、沈海、王威、吳水蘭等人在娛樂城擺放9臺老虎機和3臺八座位打魚機供他人賭博,從中獲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計某、石俊與他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被告人吳雷明、王國火、沈海、王威、吳水蘭等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吳雷明、王國火、沈海、王威系主犯,被告人吳水蘭系從犯。被告人王國火系重犯,七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計某對起訴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其未非法獲利12000元。
一審答辯情況
辯護人匡兆麟提出的辯護意見是:2019年8月7日,偵查人員對被告人計某進行了非法訊問,該訊問筆錄不應采信。
辯護人陳秋實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指控被告人計某、石俊等人共同非法獲利48000元,系情節(jié)嚴重,該指控證據(jù)不足;2、被告人計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應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3、本案系共同犯罪,不應區(qū)分主從犯;4、被告人計某犯罪行為持續(xù)時間較短,且早已停止犯罪行為,不具有現(xiàn)實社會危害性;5、被告人計某系初犯、偶犯,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石俊對起訴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實無異議。
辯護人王勝峰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石俊雖然具有開設賭場行為,但時間較短,影響較小,社會危害性較小,且主觀惡意較小,依法從輕處罰;2、被告人石俊在共同犯罪中相對被告人計某等人作用較小,應認定為從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3、指控被告人石俊開設賭場屬情節(jié)嚴重,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4、被告人石俊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5、被告人石俊系初犯、偶犯,認罪態(tài)度好,依法從輕處罰。
被告人吳雷明對起訴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實無異議。
辯護人周謨兵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吳雷明系從犯,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2、被告人吳雷明系初犯、偶犯,認罪態(tài)度好,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退贓,社會危害性較小,且被告人吳雷明自首且患有嚴重疾病,不宜長期拘押,請求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吳雷明一至兩年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王國火對起訴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實無異議。
辯護人王瓊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王國火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2、被告人王國火庭審時態(tài)度較好,愿意繳納罰金,社會危害性較小,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沈海對起訴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其非法獲利只有30000余元。
指定辯護人張國強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對認定情節(jié)嚴重有異議;2、偵查機關所作電子認定書有瑕疵,不宜采信;3、被告人沈海具有坦白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較小。
被告人王威對起訴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實無異議。
辯護人胡文強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王威系從犯,依法應減輕或從輕處罰;2、被告人王威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主觀惡性較小,依法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吳水蘭對起訴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實無異議。
指定辯護人鐘同澤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吳水蘭系從犯,應從輕或減輕處罰;2、被告人吳水蘭認罪態(tài)度好,可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7月左右,吳東鋒、吳五明(另案處理)與他人合伙在油墩街鎮(zhèn)紫金影城三樓西側經(jīng)營娛樂城,吳東鋒、吳五明各占四分之一股份。后吳東鋒等人與被告人計某商議,由計某負責提供老虎機和打魚機,吳東鋒等人提供娛樂城作為擺放場地,雙方約定就老虎機和打魚機的非法盈利進行五五分成。計某隨后邀請被告人石俊入伙,兩人約定共同出資(一人一半)由石俊負責購買老虎機和打魚機,非法盈利亦五五分成。2015年9月1日,被告人計某、石俊共擺放4臺老虎機和2臺六座位打魚機到紫金影城三樓西側娛樂城內開始營業(yè),經(jīng)營一個月左右后,該娛樂城暫停營業(yè)。2016年元月份,該娛樂城重新開業(yè),并繼續(xù)擺放4臺老虎機和2臺六座位打魚機,經(jīng)營至2016年2月11日左右,吳五明通知計某把擺放在娛樂城的老虎機和打魚機搬走,但被告人計某、石俊直到2016年2月23日才將擺放在娛樂城內的老虎機和打魚機搬走。在經(jīng)營期間,由吳東鋒聘請服務員負責收銀、記賬、換幣、上分,被告人計某與吳五明等人負責對賬、分紅;被告人石俊負責維修老虎機、打魚機。被告人計某、石俊等人通過擺放在娛樂城的4臺老虎機和2臺六座位打魚機共盈利32000余元,被告人計某、石俊各獲利8000余元。
2016年2月22日前,被告人吳雷明、吳水蘭商量同意以2萬元購買吳五明在紫金影城三樓西側娛樂城的股份,在此期間,被告人王國火向吳東鋒等人提出合伙在娛樂城內擺放老虎機和打魚機,后王國火邀其兒子王威和沈海入股,并約定由王國火、王威、沈海三人提供老虎機和打魚機,吳東鋒、吳雷明等娛樂城股東提供場地,盈利五五分成。被告人王國火、沈海、王威共出資近2萬元,由沈海負責購買了6臺老虎機和3臺八座位打魚機擺放到紫金影城三樓西側娛樂城,于2016年2月25日開張營業(yè)。被告人吳雷明、吳水蘭負責在該娛樂城內玩老虎機和打魚機的人換幣、上分、兌錢、記賬、打掃衛(wèi)生等工作,工資每人每月2000元,由娛樂城支付;沈海負責維修老虎機和打魚機。2016年底,被告人王國火、沈海、王威三人再次共同出資6000余元,由沈海購買3臺老虎機和1臺新花樣八座位打魚機擺放在該娛樂城,先前擺放的打魚機其中1臺損壞需要更新。從此時開始,娛樂城內總共擺放9臺老虎機和3臺八座位打魚機。2017年2月8日,吳東鋒將其娛樂城股份以3萬元賣給吳某2(另案處理)等人。后吳雷明、王國火、沈海、王威等人繼續(xù)經(jīng)營該娛樂城。2017年4月3日,被告人王國火、王威二人將擺放在娛樂城內的老虎機和打魚機股份,以1.5萬賣給吳成。被告人吳雷明、沈海、吳水蘭等人經(jīng)營該娛樂城,直至2017年7月6日該娛城關門停業(yè),擺放的老虎機和打魚機,被沈海當廢品賣掉。
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7月6日,被告人吳雷明、王國火、沈海、王威、吳水蘭在紫金影城三樓西側娛樂城內擺放老虎機和打魚機,供他人賭博,其中,被告人吳雷明獲利42000余元,被告人王國火獲利35000余元,被告人沈海獲利30000余元。另外,被告人王國火通過賣賭博機股份得到15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計某于2019年3月20日被傳喚到案;被告人石俊于2019年3月28日被民警抓獲歸案,于2019年3月28日16時至4月16日11時臨時羈押在樂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吳雷明、吳水蘭于2019年3月20日被抓獲民警抓獲歸案;被告人王國火于2019年3月20日被傳喚歸案;被告人沈海于2019年4月25日被民警抓獲歸案;被告人王威于2019年5月16日被民警抓獲歸案,于2019年5月16日16時至26日9時臨時羈押在浙江海寧市看守所。
再查明,被告人吳雷明與被告人吳水蘭系夫妻關系;被告人王國火與被告人王威系父子關系。被告人王國火犯貪污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鄱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提供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書證
(1)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情況證明,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計某1978年9月4日出生;被告人石俊1986年7月3日出生;被告人吳雷明1988年12月3日出生,被告人王國火1970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人沈海1993年3月2日出生;被告人王威1990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人吳水蘭1991年5月20日出生。被告人王國火因貪污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鄱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2)歸案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計某于2019年3月20傳喚到案;被告人石俊2019年3月28日被民警抓獲歸案;被告人吳雷明、吳水蘭于2019年3月20日被民警抓獲歸案;被告人王國火于2019年3月20日被傳喚到案;被告人沈海于2019年4月25日被民警抓獲歸案;被告人王威于2019年5月16日被民警抓獲歸案。
(3)現(xiàn)場指認筆錄(附照片14張),證明: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計某指認了其擺放老虎機和打漁機的地點,在鄱陽縣油墩街鎮(zhèn)紫金大道中段紫金影城三樓售票廳隔壁的房間,計某還指認了其藏匿老虎機和打漁機的地點,在鄱陽縣子里;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吳雷明指認了其開設老虎機和打漁機的具體位置,在紫金影城三樓電梯右側游戲機室內。
(4)扣押清單,證明:現(xiàn)場扣押了計某持有的“百變大加秀”老虎機1臺、“亮點”老虎機1臺、“雙響炮”老虎機2臺、“海洋之星”打魚機1臺、打魚機1臺。
(5)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證明:2019年3月22日,鄱陽縣公安局民警搜查了被告人吳雷明的住宅,扣押了筆記本三本、收據(jù)四張。
(6)羈押證明、出所登記表,證明:被告人王威于2019年5月16日16時至26日9時臨時羈押在浙江海寧市看守所;被告人石俊于2019年3月28日16時至4月16日11時臨時羈押在樂平市看守所。
(7)吳成家賬本,證明:內容2017年2月8日投資1.5萬元、4月3日投資1.5萬元、4月4日投資0.58萬;2017年2月11日分紅7500元、3月4日分紅6500元、3月30日分紅7500元、4月17日分紅3650元、4月30日7000元、5月3日分紅3300元、5月4日3750元、6月26日7030元、7月4日分紅3700元、7月5日分紅3300元、2018年2月7日分紅3000元。
(8)租賃合同,證明:2015年7月24日簽訂,吳土根將紫金電影城三樓西邊約210平方米租給吳東風、曹文平、李紫石使用,每年租金1.5萬元,租期五年,從2015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
(9)吳某2為賭博提供條件案行政卷宗,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年5月19日決定給予違法行為人吳某2處罰款伍百元,收繳賭資壹仟玫佰元,收繳用于非法牟利的三臺賭博機。(予以銷毀)。
(10)常住人口詳細、常住人口登記表、注銷證明、油墩街派出所證明,證明:王國火有二個戶口,一個戶口1970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23301970********,此戶口已注銷;另一個戶口1970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23301970********。
(11)解除社區(qū)矯正證明書,證明:社區(qū)矯正人員王國火,身份證號碼3623301970********,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于2015年12月28日依法解除社區(qū)矯正。
(12)鄱陽縣自然資源局證明,證明:計某系油墩街國土資源所副所長,全額撥款事業(yè)編制。
2.證人證言
(1)證人吳某1的證言,證明:被告人計啟被民警傳喚當天,吳某1在窗戶邊呼喊,告訴計某有人找他,并未說明是辦案民警找他。
(2)證人陳某的證言,證明:被告人計啟被民警傳喚當天,陳某只是打電話告訴計某有人找他,并未說明是誰找他。
(3)證人石某的證言,證明:被告人石俊系其胞弟,其母親打電話告訴被告人石俊在其母親經(jīng)營的布藝店吃飯時被城樂平市鐵路出所民警抓走了。
3.同案犯的供述
(1)同案犯吳五明(曾用名曹文平)的供述,證明:2015年7月份前后,吳五明與吳東鋒、李紫霞、李紫石四人合伙入股資金影城三樓西側的娛樂,吳五明投資約兩萬元,占股份的四分之一。后經(jīng)吳土根同意,吳東鋒等人決定讓計某、石俊在娛樂城擺放老虎機和打魚機,計某和石俊負責提供老虎機和打魚機,吳五明與吳東鋒等股東提供場地,雙方約定就老虎機和打魚機的收入五五分成。后來計某和石俊在娛樂城擺放了四臺老虎機和兩臺六座打魚機。2016年元宵節(jié)后,吳五明退出了娛樂城的股份,期間,吳五明從娛樂城老虎機和打魚機的收入中分得5000元左右。
(2)同案犯吳東鋒的供述,證明:2015年下半年,吳土根找吳東鋒和吳五明談話,要求兩人把紫金影城三樓西邊空地利用起來,帶動紫金影城的人氣,吳東鋒、吳五明與李紫霞、李紫石四人每人出資兩萬元入股開設了娛樂城。后計某想在娛樂城擺老虎機,經(jīng)吳土根同意,吳東鋒等人與計某約定,由吳東鋒等人提供場地,計某和其朋友提供賭博機,雙方就賭博機的收入對半分。后來計某退股,王國火入股,吳東鋒在2017年2月份將娛樂城股份轉讓了。在與計某合伙期間,吳東鋒從賭博的收入機分紅中分得月四五千元;王國火入股的時候計某分紅五六千元,是吳某2給計某的。
(3)同案犯吳土根的供述,證明:紫金影城三樓西側娛樂城股東有吳土根、吳東鋒、吳五明、李紫石四人,每人各占四分之一的股份。計某和王國火都在娛樂城拜訪過老虎機,在計某擺放老虎機之前,吳土根將股份免費送給了吳某2。2016年元宵節(jié)前后,吳五明將娛樂城的股份以兩萬元價格賣給了吳某2。
(4)同案犯李紫石的供述,證明:2015年,李紫石的姐姐李紫霞告訴李紫石在紫金影城三樓西側要搞一個娛樂城,李紫霞幫李紫石入了股份,李紫石表示同意,期間,其不知道娛樂城擺放了賭博機。
(5)同案犯吳成的供述,證明:2017年2月8日,吳成付了1.5元給吳某2入股紫金影城三樓賣電影票旁邊的娛樂城的股份;2017年4月3日,吳成付1.5萬元給王國火,買王國火在紫金影城三樓賣電影票旁邊的娛樂城的股份,2017年4月4日的時候,吳成又付給王國火0.58元。平時在店里負責管理的是吳雷明、吳水蘭,他們負責娛樂城換幣、兌分、上分、衛(wèi)生以及打魚機、老虎機的賬目等工作,娛樂城擺放3臺老虎機、2臺八座位打魚機,吳成第一次入股分紅的錢是吳某2給吳成的,第二次入股分紅的錢是沈海給吳成的,吳成總共分紅53000元左右,其中3000元是電玩的盈利,擺放老虎機和打魚機的盈利是5萬元左右。
(6)同案犯吳某2的供述,證明:2016年元霄節(jié)前后,吳某2叫兒子吳雷明、兒媳吳水蘭把吳五明股份以2萬元購買下來,吳雷明、吳水蘭入股紫金影城西側娛樂城。2017年2月份,吳某2(五千)、吳成(1.5萬)、李霞云(1萬)合伙購買吳東鋒股份。吳雷明入股后,由王國火、威、沈海三人提供老虎機和打魚機,吳東鋒、吳雷明提供娛樂城場地擺放老虎機和打魚機,賭博機盈利五五分成,吳雷明、吳水蘭在娛樂城負責換幣、上分、兌錢、衛(wèi)生、記賬,工資每人每月2000元。王國火擺放五六臺老虎機和二臺八座位打魚機,吳雷明經(jīng)手分紅,扣除他自己的四分之一,將四分之三給吳某2,吳某2再給吳東鋒;吳某2入股后,擺放七八臺老虎機和三臺八座位打魚機,分兩股,王國火、王威、沈海三人占一股,吳某2、吳雷明、李霞云、吳成四人占一股,吳雷明、李霞云各占四分之一股,吳某2占八分之一股,吳成占八分之三股。2017年4月份,王國火、王威持的股份以1.5萬元賣給吳成,這樣老虎機和打魚機的股份就是吳某2、李霞云、吳成、吳雷明、沈海五個人。吳某2盈利大概2萬元,吳某2占總股的十六分之一,總盈利在32萬元左右。吳雷明入股之前,娛樂城的股東是吳東鋒、吳五明和計某,計某是負責提供老虎機和打魚機。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計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吳東鋒、曹文平邀請計某加入經(jīng)營娛樂城,計某決定入股并邀石俊一起入股,計某剛入股的時候,該娛樂城內就有投籃機、摩托車、打槍的等電玩,計某入股后就擺放4臺老虎機的2臺六座位打魚機。計某和石俊占一半股份,吳東風、曹文平占一半股份,吳東風、曹文平提供場地,計某和石俊負責購買機子,錢由計某和石俊各出一半,計某拿了5000多元錢給石俊購買機子,石俊2015年8月份購買了6臺老虎機和二臺六座位打魚機,(其中2臺老虎機是壞的)。2015年9月份前后,在紫金影城三樓西側娛樂城內擺放老虎機和打魚機,經(jīng)營了一個月左右,因為生意不好,紫金影城三樓西側的娛樂城就停業(yè)了,停業(yè)后,計某們擺放在紫金影城西側的娛樂城內擺放了四臺老虎機和二臺六座打魚機還是擺放在娛樂城內的。到了2015年農歷11月底的時候,紫金影城西側的娛樂城又重新營業(yè)了,計某們擺放在紫金影城西側的娛樂城內的四臺老虎機和二臺六座打魚機也重新擺放了。一直擺放到2016年正月十六晚上,計某和石俊等人,將擺放在紫金影城三樓西側娛樂城內的4臺老虎機和2臺打魚機一起搬離娛樂城到計某姐計紅霞家里。
(2)被告人石俊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9年3月28日12時許,石俊被樂平火車站派出所民警抓獲的。2015年8月份左右,計某邀石俊在油墩街鎮(zhèn)紫金影城的娛樂城擺放老虎機和打魚機,石俊和計某商量,由石俊倆購買老虎機和打魚機擺放在娛樂城,娛樂城一股,石俊和計某一股,五五分成。2015年8月20日左右,石俊花了一萬元左右(計某出5000元)購買了6臺老虎機(其中2臺老虎機損壞)和2臺六座位打魚機送到娛樂城。石俊們把6臺老虎機和2臺六座位打魚機擺放在娛樂城分二個階段:第一階段2015年9月1日至國慶節(jié)前后。因生意不好就停業(yè)了;第二階段2015年農歷臘月十幾開始擺放。一直到2016年正月十六石俊和計某把老虎機和打魚機搬走。石俊負責維修,賭博機上分、兌分、換幣等管理由娛樂城工作人員負責期間,石俊通過賭博機分紅12000元。
(3)被告人吳雷明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6年正月宵節(jié)前后,吳雷明在紫金影院游戲室入股2萬元,吳雷明占半股的四分之一,王國火、王威、沈海占半股,吳雷明和吳雷明父親提供場地,王國火、王威、沈海提供老虎機和打魚機。開始的時候,王威、沈海擺放5、6臺老虎機和2臺八座位打魚機,經(jīng)營一二個月后,又增加了3、4臺老虎機和1臺八座位打魚機。吳某2叫吳雷明和吳雷明老婆在娛樂城上班的,工資也是吳某2和王國火他們談好的,工資每人每月2000元。吳雷明和吳雷明老婆負責收銀、上分、兌錢、換幣、打掃衛(wèi)生等;沈海負責維修老虎機和打魚機,平時王威、沈海偶爾到店里幫忙,王威、沈海到店里核對老虎機和打魚機分數(shù)和吳雷明記賬金額是否一致。2017年5月份左右,王國火、王威的股份賣給吳成。吳雷明們每次結算老虎機和打魚機分紅時,由吳雷明、沈海負責核對老虎機和打魚機的分數(shù)和實際收入現(xiàn)金,王威偶爾參與結算核對無誤,按比例分紅。老虎機和打魚機盈利情況是:2016年正月十七日到2017年7月6日,紫金影城三樓西側娛樂城內擺放的所有老虎機和打魚機總盈利在410000元左右,其中2016年正月十七后的一個月內收入124000元左右;農歷2016年2月前后到2016年底盈利5萬元左右;從2016年底到2017年正月盈利130000元左右;從2017年正月至2017年5月16日收入20000元左右;從2017年5月16日至7月6日86000元左右。吳雷明和吳水蘭工資68000元左右,除工資外,還有342000元,吳雷明是八分之一,吳雷明分紅應該是42000元左右,吳雷明父親吳某2分紅是130000元左右,王國火、王威、沈海他們三人是171000元左右。吳雷明和吳水蘭負責記賬,大部分賬本被燒掉,民警在吳雷明家中搜到的三本賬本,主要內容是2017年5月16日至7月6日擺放老虎機和打魚機收入86000元;9臺老虎機名稱是:“車時代、縱橫天下、小龍虎1號、小龍虎2號、心花綻放、大龍虎、美人魚、龍虎爭斗、美人魚2號”3臺八座位打魚機名稱是:“財神、3D寶馬、如意算盤”。
(4)被告人王國火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6年正月初幾,王國火向吳東鋒提出在紫金影城三樓西側娛樂城內擺放老虎機和打魚機,吳東鋒同意,并商定由吳東鋒、吳雷明等人提供場地,王國火提供機子,五五分成。王國火就邀王威、沈海入股,王國火投資10000元,王威5000元,沈海5000元,三人占一半股份,王國火占分紅的二分之一,王威、沈海各占分紅的四分之一。由沈海負責購買老虎機和打魚機,第一次是在2016年正月十幾,元霄節(jié)之前購買了五臺老虎機和三臺八座打魚機。第二次是2016年底,當時沈海提出再加幾臺機子,王國火們都同意了,王國火和王威出三分之二4200元左右,沈海出三分之一2000元左右,由沈海購買了三臺老虎機和一臺八座打魚機,之前有一臺八座打魚機壞了修不好。2016年底,沈海的股份上升至三分之一。2016年正月十八前后到2016年底共擺放五臺老虎機和三臺八座打魚機;2016年底至2017年4月共擺放八臺老虎機和三臺打魚機,盈利在60000元,王國火分得15000元,王威分得7500元,沈海分得7500元。分紅的時候王國火從來沒有去過,都是由沈海和吳雷明按五五分成分好的,吳雷明負責娛樂城那邊的分紅,沈海負責拿王國火三個人的分紅,再由沈海分給王國火和王威,開始幾次,王國火和王威分的紅是王威到娛樂城拿的。王國火在2017年3、4月份將王國火、王威的股份以1.5萬元賣給吳成。
(5)被告人沈海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6年正月初六前后,王威邀沈海在紫金影城三樓西側娛樂城擺放老虎機和打魚機,由沈海、王國火、王威三個出資購買老虎機和打魚機,沈海出資5000元、王國火出資15000元、王威出資5000元,沈海購買6臺老虎機和3臺八座位打魚機擺放在娛樂城,正月十八開張營業(yè)。2016年年底,經(jīng)王國火、王威同意,沈海又購買3臺老虎機和1臺新花樣八座位打魚機,沈海出資2000元,王國火出資4000多元,一直營業(yè)到2017年7月關門停業(yè)。2016年正月十七至2016年年底,沈海占半股的四分之一;2016年年底至2017年7月關門停業(yè),沈海占半股的三分之一。沈海負責維修老虎機和打魚機,開始分紅由沈海、吳雷明、王威經(jīng)手,后來都是沈海和吳雷明經(jīng)手,通過擺放老虎機和打魚機,沈海分紅是3萬余元,王國火5萬多元,包括吳雷明、吳水蘭工資在內,總盈利在23萬元。
(6)被告人王威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6年元宵節(jié)之前,王威邀沈海入股娛樂城擺放老虎機和打魚機,吳某2、吳雷明等娛樂城股東負責提供場地,王威、王國火、沈海提供老虎機和打魚機,盈利五五分成,王國火、吳某2商定,由吳雷明、吳水蘭在娛樂城上班,負責收銀、上分、換幣、兌錢、打掃衛(wèi)生,每人每月2000元,沈海負責維修老虎機和打魚機。王威們三人共出資2萬購買老虎機和打魚機,王威和沈海各出資6000元,其余都是王國火出資。沈海第一次購買十一、二臺老虎機和3臺八座位打魚機,其他購買機子的事王威不清楚。2017年3、4月份,將王威和王國火的股份以3萬多元賣給吳成。在王威入股期間,包括吳雷明、吳水蘭工資26000元在內,共盈利15萬元左右,王威、王國火、沈海各分得2萬元。
(7)被告人吳水蘭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6年元宵節(jié)前,吳水蘭和吳雷明一起出資2萬元入股紫金影城三樓娛樂城,吳水蘭在娛樂城上班,負責換幣、上分、兌錢、記賬等工作,吳水蘭不參與結算分紅,吳水蘭和吳雷明是整個娛樂城的股份,王威、沈海是吳水蘭們娛樂城賭博機的股份。沈海是總負責人,什么事情都是他管,吳水蘭和吳雷明不懂的都是問沈海,客人難講話的,由沈海擺平,沈海負責維修賭博機,有時也會記賬。王威只是到娛樂城來看看生意和賬目情況。吳水蘭記得娛樂城擺放6、7臺老虎機和3臺打魚機。娛樂城收入主要是賭博機的盈利,碰碰車等電玩收入很小,經(jīng)營不到一個月,基本上都壞掉,這塊收入與王威、沈海沒有關系。
5、鑒定意見(附照片6張),證明:(鄱)公治認字[2019]第0013號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認定書認定:送檢“亮點”1臺、“雙響炮”2臺、“百變大咖秀”1臺、“海洋之星”可供六人同時操作1臺、機身為黃色無牌可供六人同時操作1臺的電子游戲均為具有賭博功能電子游戲設施設備。
6.辨認筆錄
(1)計某2019年3月20日辨認筆錄,證明:計某辨認出曹文平、吳東鋒、吳俊、吳土根、江榮輝。
(2)吳雷明2019年3月22日辨認筆錄,證明:吳雷明辨認出王威、沈海。
(3)王國火2019年3月20日辨認筆錄,證明:王國火辨認出吳某2、曹文平、吳雷明、吳水蘭(吳雷明的老婆)。
(4)吳水蘭2019年3月22日辨認筆錄,證明:吳水蘭辨認出沈海、王威。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查證,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計某、被告人石俊伙同吳東鋒等人共同設置16臺賭博機供他人賭博,違法超過30000元,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吳雷明、被告人王國火、被告人沈海、被告人王威、被告人吳水蘭伙同吳成等人共同設置33臺賭博機供他人賭博,違法所得超過30000元,情節(jié)嚴重,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辯護人陳秋實、王勝峰等提出的被告人計某、石俊未達到情節(jié)嚴重情形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關于違法所得,被告人計某庭前有七次供述,均不一致,最后庭供述其違法所得為12000元;被告人石俊供述違法所得為12000元;同案犯吳五明供述違法所得為5000元,占賭博場所總股份的八分之一;同案犯吳東鋒供述違法所得4000-5000元,亦占賭博場所總股份的八分之一,兩者相互印證,結合已查明的被告人計某、石俊與吳東鋒、吳五明等人就賭博機非法獲利約定的五五分成的分紅方式,足以認定該次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的違法所得超過30000元以上,應當認定情節(jié)嚴重,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信。關于辯護人匡兆麟提出的被告人計某最后一次庭前供述系非法證據(jù)的辯護意見,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不予采信。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計某、石俊非法獲利12000元的公訴意見,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綜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可以同案犯吳東鋒供述獲利40000元為準,認定被告人計某、石俊的非法獲利數(shù)額分別為8000元。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威非法獲利20000元的公訴意見,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沈海非法獲利35000元的公訴意見,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以被告人沈海當庭自認的30000元為準。
被告人計某、石俊與他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計某、石俊負責提供賭博機,與他人就非法獲利五五分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吳雷明、王國火、沈海、王威、吳水蘭與他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吳雷明系娛樂城股東,提供場地,參與分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國火提議在娛樂成擺放老虎機,并邀請被告人王威、沈海入伙,出資購買賭博機,參與分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沈海積極出資購買賭博機,負責維修賭博機,參與分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威雖以自己名義入股,但并未實際出資購買賭博機及參與分紅,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系從犯,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吳水蘭雖出資入股娛樂城,但未實際參與分紅,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系從犯,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關于辯護人王勝鋒提出的石俊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石俊在收到被告人計某的邀請后,積極參與,負責聯(lián)系購買賭博機和維修賭博機,與被告人計某就非法盈利約定五五分成,足以證明其作用與計某相當,均系主要作用,不應認定為從犯,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信。關于辯護人胡志強提出的被告人王威系從犯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采信。
被告人計某被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關于辯護人陳秋實、匡兆麟提出的被告人計起系自首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石俊、吳雷明、沈海、王威、吳水蘭被抓獲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關于辯護人王勝峰提出的被告人石俊系自首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歸案情況說明雖寫明石俊是主動投案自首,但根據(jù)石俊的供述和證人石某的證言足以證明被告人石俊系被民警抓獲歸案,不具有歸案的自動性,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王國火自動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關于辯護人王瓊提出的被告人王國火系自首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王國火接民警電話通知回家接受傳喚,隨后自行到當?shù)嘏沙鏊粠е凉簿洲k案中心,其到案過程體現(xiàn)了自動性,且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故對該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王國火系坦白的公訴意見不予支持。
被告人計某系初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石俊、吳雷明、沈海、王威、吳水蘭均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國火具有前科劣跡,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國火系累犯,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被告人計某系國家工作人員,參與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依法從重處罰。關于被告人辯護人(指定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較小等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信。
綜上,根據(jù)被告人計某、石俊、吳雷明、王國火、沈海、王威、吳水蘭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計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罰金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石俊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臨時羈押19天已扣除。罰金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吳雷明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羈押期間取保候審的,刑期的終止日順延。罰金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四、被告人王國火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五、被告人沈海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羈押期間取保候審的,刑期的終止日順延。罰金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六、被告人王威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罰已執(zhí)行完畢。罰金已繳納。)
七、被告人吳水蘭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罰已執(zhí)行完畢。罰金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八、繼續(xù)追繳被告人計某違法所得八千元、被告人石俊違法所得八千元、被告人吳雷明違法所得四萬二千元、被告人王國火違法所得五萬元、被告人沈海違法多得三萬元上繳國庫;
九、在案扣押的賭博機,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住強
人民陪審員余國水
人民陪審員李貴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