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0)滬0113刑初10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2-27
審理經過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一部刑訴(2020)2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0月初至10月20日,被告人林某某經預謀,在其租借的上海市寶山區(qū)高境一村XXX號XXX室內,以“網絡百家樂”的形式開設賭場招攬賭客,聚眾賭博,并從中抽取該賭場總碼量的千分之十二作為牟利。2019年10月20日18時45分許,民警至上址查獲該賭場,當場抓獲被告人林某某及參賭人員沈某某、吳某某、王某某(均已行政處罰),繳獲賭資人民幣22,225元及賭博工具電腦主機一臺。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林某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馬某某、沈某某、吳某某、王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檢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照片、《辦案說明》、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調取的《會員報表》、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19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扣押在案的賭資賭具,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白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