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0282刑初38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4-26
審理經(jīng)過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一部刑訴〔2020〕6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葉迪南、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9年10月29日至31日,被告人蔡某某多次將“菲律賓圣安娜”百家樂賬號密碼提供給林某進行賭博,賭資累計人民幣20余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3000元左右。
到案后,被告人蔡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蔡某某至慈溪市公安局宗漢派出所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且已查證屬實。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蔡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林某、潘某、陸某、洪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銀行交易明細、前科情況及執(zhí)行通知書、呈請檢舉線索傳遞報告書、受案、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歸案經(jīng)過及被告人蔡某某的身份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根據(jù)以上犯罪事實及情節(jié),公訴機關對被告人蔡某某的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撤銷前罪緩刑,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為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有立功情節(jié),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蔡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犯罪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浙江省新昌縣人民法院(2018)浙0624刑初250號刑事判決中對罪犯蔡某某宣告緩刑一年的執(zhí)行部分。
二、被告人蔡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前罪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已繳納);二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三、犯罪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岑煒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黃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