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福泉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黔2702刑初1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1-16
審理經(jīng)過
貴州省福泉市人民檢察院以福檢刑訴〔2020〕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貴州省福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鄧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貴州省福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間,被告人楊某以營利為目的,在福泉市牛場鎮(zhèn)馬龍井村陡山組、肖家廠組以及三江村紙廠坪組開設(shè)賭場,并提供賭具,組織黃某、陳某、潘某等人以“丟包谷子”方式進行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3000余元。
被告人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楊某以營利為目的,在福泉市牛場鎮(zhèn)馬龍井村陡山組、肖家廠組以及三江村紙廠坪組開設(shè)賭場,并邀約黃某、蔡某、陳某等人進行賭博,從中抽頭漁利三千余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開設(shè)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具有酌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但其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建議對被告人楊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被告人楊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楊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的事實清楚,罪名正確,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楊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根據(jù)被告人楊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楊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
二、對被告人楊某的違法所得三千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吳榮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徐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