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0282刑初48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5-15
審理經(jīng)過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三部刑訴(2020)3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某1、岑某某2、熊某某3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向冬華、被告人羅某1、岑某某2、熊某某3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9年3、4月左右,被告人羅某1多次將從他人處獲取的“菲律賓圣安娜”百家樂賭盤提供給被告人岑某某2,被告人岑某某2用于自己賭博或者再提供給葉某、華某賭博。被告人羅某1、岑某某2的賭資分別為人民幣8.5萬余元、8萬余元。
同年6月左右至11月期間,被告人熊某某3多次將從他人處獲取的“菲律賓圣安娜”百家樂賭盤提供給鄭某、高某賭博,賭資為人民幣7.8萬余元。
被告人羅某1于2020年1月10日至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被告人岑某某2、熊某某3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羅某1、岑某某2、熊某某3分別向本院預交了相關罰沒款。
上述事實,被告人羅某1、岑某某2、熊某某3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證人葉某、華某、鄭某、高某的證言、微信轉(zhuǎn)賬記錄、辨認筆錄及照片、前科刑事判決書、到案經(jīng)過及被告人羅某1、岑某某2、熊某某3的身份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根據(jù)以上犯罪事實及情節(jié),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羅某1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對被告人岑某某2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對被告人熊某某3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1、岑某某2、熊某某3分別為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羅某1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岑某某2、熊某某3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三人均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均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羅某1、岑某某2、熊某某3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依法均可以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羅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二、被告人岑某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三、被告人熊某某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徐杰豐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鄒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