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來賓市興賓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0)桂1302刑初28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8-10
立案日期2020年7月1日
開庭日期2020年8月4日
一審請求情況
指控意見公訴機關(guān)根據(jù)興檢一部刑訴〔2020〕2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付某某1、梁某2犯開設(shè)賭場罪,建議判處被告人付某某1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梁某2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
辯護意見被告人付某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以及罪名均無異議,認罪認罰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被告人梁某2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以及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本院查明
查明事實2020年4月初,被告人付某某1與韋光南以出資合股的形式在來賓市興賓區(qū)XX鎮(zhèn)XX村民委XX農(nóng)場一閑置平房內(nèi)開設(shè)賭場供他人進行賭博,從中抽水獲利。期間付某某1邀約梁某2入股,付某某1負責在賭場做莊,梁某2負責在村口望風。2020年4月9日凌晨,付某某1、梁某2等人被公安民警抓獲,并當場繳獲賭具撲克牌一副、賭資14800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付某某1的家屬代其退出違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梁某2的家屬代其退出違法所得4000元。
本院意見被告人付某某1、梁某2的行為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付某某1和梁某2均是主犯,其二人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及積極退贓等從輕情節(jié)。
本院認為
判決主文一、被告人付某某1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梁某2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付某某1退出的違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梁某2退出的違法所得4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四、扣押在案的賭具撲克牌一副,依法予以沒收,作物證保存。
五、扣押在案的賭資,由公安機關(guān)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判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上訴權(quán)利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黃毅
人民陪審員何少奎
人民陪審員羅溯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朱光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