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瀏陽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湘0181刑初91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10-27
審理經(jīng)過
瀏陽市人民檢察院以瀏檢一部刑訴[2020]1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魯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瀏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陳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魯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3月2日至4日,被告人魯某在本市集里街道海云閣酒店8601房間開設賭場,邀集賭博人員王某1、王某2、胡某1、胡某2、劉某、鄒某等人以撲克牌“炸金花”的方式賭博,10元起注,300元封頂,被告人魯某按照20元/局抽取“水錢”。賭場經(jīng)營期間,被告人魯某共抽頭漁利1萬余元。
2020年7月7日8時許,被告人魯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被告人魯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指控的罪名、事實、適用程序及在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到案經(jīng)過、微信轉賬截圖、說明、賬單明細、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證人胡某1、劉某、鄒某、胡某2、王某2證言;被告人魯某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魯某以盈利為目的,提供場所開設賭場,邀集他人參賭并抽頭漁利,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魯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合法、恰當,本院依法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魯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0年1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龔茶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