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廉江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粵0881刑初42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8-25
審理經(jīng)過
廉江市人民檢察院以廉檢一部刑訴〔2020〕Z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年7月6日立案受理。被告人劉某某收到起訴書后明確表示不需要指派律師為其辯護。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8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廉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澤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5月24日至30日間,被告人劉某某在位于廉江市*****************開設(shè)麻將檔,放置5張自動麻將機供他人賭博。每張麻將機滿4人便可開局賭博,被告人劉某某先發(fā)放給每人500元籌碼,若有人輸?shù)羧炕I碼,賭局便結(jié)束,由被告人劉某某從中抽取人民幣50元的費用并重新發(fā)給每人500元籌碼,賭局才能重新開始。在此期間,每日約有30多人到場參賭,累計參賭人數(shù)200人以上,被告人劉某某從中抽頭漁利人民幣約5000元。
2019年5月30日,廉江市公安局查處該賭博場所,將被告人劉某某及參賭人員林某成、陳某勇、鄭某婷、楊某輝、梁某錦、黎某恩、黃某、梁某彪、李某軍、林某發(fā)、鐘某文、羅某敬、劉某蘭、何某、韓某燕等人當(dāng)場抓獲,并繳獲麻將機、麻將牌、賭博籌碼等賭博工具一批和賭資人民幣11775元。
另查明,被告人劉某某已退出違法所得5000人民幣和主動繳交了10000元的罰金。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時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林某成、陳某勇、鄭某婷、楊某輝、梁某錦、黎某恩、黃某、梁某彪、李某軍、林某發(fā)、鐘某文、羅某敬、劉某蘭、何某、韓某燕、柯某、柯某興等證人證言,辨認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相片指認材料,廉江市公安局吉水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被告人劉某某的戶籍資料,到案經(jīng)過、歸案情況說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shè)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應(yīng)予懲處。廉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及適用法律準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其庭后主動繳納罰金及積極退贓,亦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jié)。綜上,公訴機關(guān)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jié),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恰當(dāng),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劉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被告人劉某某悔罪表現(xiàn)明顯,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劉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5000元人民幣,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三、扣押在案的麻將機、麻將牌等賭博工具,由公安機關(guān)依法予以沒收。
四、扣押在案的賭資人民幣11775元,由公安機關(guān)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頁無正文)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文佳
人民陪審員黃良
人民陪審員戚國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鄭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