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余干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贛1127刑初29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9-15
審理經(jīng)過
江西省余干縣人民檢察院以余檢一部刑訴(2020)2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萬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案審查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合議制審理,于2020年9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余干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明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萬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因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影響于2020年8月14日中止審理,于2020年9月15日恢復(fù)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江西省余干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萬某某住在余干縣(以下簡稱“新芹萬家”)廣場旁,平時村民喜歡在萬某某家打麻將,偶爾也會在萬某某家“莊寶”賭博,萬某某為賭博提供場地、桌子、凳子、“寶盒”等條件,并從莊家處獲得一百元至四五百元不等的“場地費”。經(jīng)查,2020年4月4日至4月7日(清明長假期間),每天晚上都有村民聚集在萬某某家賭博,萬某某累計從中獲利1600元左右。
2020年4月7日20時許,萬某3、萬某2、萬某1等人(家住玉亭鎮(zhèn)××)開車來到新芹萬家廣場玩。當日20時30分許,萬某3、萬某2、萬某1與部分新芹萬家村民自發(fā)地聚集在萬某某家以“莊寶”的方式賭博,萬某某為村民賭博提供場地、桌子、凳子、“寶盒”等條件。當晚萬某3、萬某2、萬某1三人合伙坐莊,起莊金額2000元,閑家下注10元起,一直賭到23時許被余干縣公安局禾斛嶺派出所民警查獲。當場抓獲萬某某及其他涉賭人員20余人。被告人萬某某到案后對其罪行供認不諱。
被告人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萬某某以營利為目的,經(jīng)營賭博場所并提供賭博工具給他人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開設(shè)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萬某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之情節(jié),建議判處萬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萬某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并有:1.常住人口信息、抓獲經(jīng)過、扣押物品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萬某1、萬某2、萬某3等十七人的證言;3.被告人萬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萬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提供賭博的場所和用具,供他人進行賭博,從中抽頭漁利約人民幣一千六百元,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萬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萬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認罪,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萬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無明顯不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萬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〇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萬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罰金限判決生效時立即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期間取保候?qū)?個月24天,刑期順延至2020年12月2日止。)
二、追繳被告人萬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一千六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何少良
人民陪審員朱英女
人民陪審員黃鳳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鄒榮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