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寧波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0205刑初28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8-13
審理經(jīng)過
寧波市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甬北檢刑訴〔2020〕12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波市江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祝剛、檢察官助理董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
2019年2月,被告人徐某及王云芬(已判決)等人在本區(qū)孔浦街道綠梅新村16幢101室,采用“硬牌九接黃龍”的方式開設賭場,組織他人賭博,其中徐某參與開設賭場12天,在此期間內,賭場每天抽頭至少人民幣2000元,共計獲利至少人民幣24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系主犯,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本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身份證明、到案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證人葉某、汪某、華某、李某、郭某、裘某、余某的證言,被告人徐某及同案犯王云芬、徐亞芬、汪錫軍、曹宏偉、余雷平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對其參與的全部犯罪事實處罰;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5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對被告人徐某的違法所得繼續(xù)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謝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蔣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