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豐城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贛0981刑初17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5-09
審理經(jīng)過
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檢察院以豐檢公訴刑訴(2020)1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1、蔣某某2涉嫌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豐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游宇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1、蔣某某2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9年2月份開始,被告人劉衛(wèi)紅、蔣某某2商議通過接受他人“六合彩”買碼投注,根據(jù)香港“六合彩”每周二、四、六的開獎情況,按押中生肖、數(shù)字等不同賠率給買碼人員進行賠付。其中,被告人劉某某1負責(zé)在鐵路鎮(zhèn)范圍內(nèi),通過微信和當(dāng)面收取的方式接受他人投注。被告人劉某某1將參賭人員購買“六合彩”情況報送給上家蔣某某2,被告人蔣某某2將冷門數(shù)字私自扣除后,將其他“六合彩”情況上報。被告人劉某某1按售賣“六合彩”金額的4%抽取利益,被告人蔣某某2從每期下注的總金額中抽水6%作為收益。截止案發(fā),被告人劉某某1共接受30余人投注購買“六合彩”,累計賭資數(shù)萬元。在售賣六合彩過程中,被告人劉某某1還委托甘永紅按1%的抽成幫其售賣“六合彩”。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二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甘建輝、黃耀云、鄒華群、熊軍英、羅長花等人的證言,追繳物品清單,微信支付賬單明細,手機微信截圖,行政處罰決定書,前科劣跡,到案經(jīng)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劉某某1、蔣某某2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1、蔣某某2分別退繳了違法所得5800元、2000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1、蔣某某2以營利為目的,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形式,組織賭博活動,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某1、蔣某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1、蔣某某2積極退繳違法所得,酌情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對被告人劉某某1、蔣某某2的量刑建議適當(dāng)。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良好的社會風(fēng)尚,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劉某某1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蔣某某2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琳
人民陪審員徐小蘭
人民陪審員鄒志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