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宜興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蘇0282刑初598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6-11
審理經(jīng)過
宜興市人民檢察院以宜檢刑訴(2020)6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0年6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宜興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宜興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9月,梁建峰(已判刑)以營利為目的,在宜興市建立“開心麻將555”閑聊群,利用“豆豆江蘇麻將”游戲軟件,組織群成員賭博。2018年10月1日至12月15日間,被告人謝某在梁建峰的指使下,組織人員進入該群進行麻將賭博。梁建峰先行購買游戲鉆石,使參賭人員能夠在“豆豆江蘇麻將”游戲軟件中打麻將,后在閑聊群中按“5元一枝花”結(jié)算輸贏,由每局麻將贏錢最多的人向梁建峰支付人民幣6元作為臺費,被告人謝某伙同梁建峰通過上述形式,抽頭漁利合計人民幣94434元。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謝某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本院查明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微信、支付寶轉(zhuǎn)賬記錄、刑事案件偵破經(jīng)過等書證;證人姚某、周某、楊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謝某及共同行為人梁建峰的供述。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謝某的行為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鑒于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能投案自首并認罪認罰,建議減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謝某未作辯解,表示自愿認罪。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移動通訊終端組建聊天群招攬賭客,建立賭博平臺,組織他人在游戲軟件上進行賭博,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應(yīng)予懲處。被告人謝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yīng)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謝某犯罪后能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謝某能夠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宜興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謝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謝某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罰金應(yīng)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繳納)。
二、責(zé)令被告人謝某退出共同犯罪違法所得的贓款人民幣94434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錢富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