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遂溪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粵0823刑初21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5-11
審理經(jīng)過
廣東省遂溪縣人民檢察院以遂檢刑訴[2020]1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院在庭前已告知被告人謝某某,依法可以通知遂溪縣法律援助處指派律師為其辯護,而被告人謝某某明確拒絕指派律師辯護,表示自行辯護。廣東省遂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秀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謝某某伙同鄭福爭、謝飛龍、謝景南、李華潤(后兩人已判決)等人合謀,從2019年4月7日至2019年4月9日在廣東省湛江市遂溪縣******委會九東嶺片325國道旁荒嶺處開設(shè)“大吃小”賭場,通過以微信定位、電話通知、提供餐飲、停車位、為參賭人員發(fā)放利是等方式招攬各地參賭人員前來參與賭博,并以抽水、股東分紅的方式謀取暴利,并雇傭了同案人劉宏章(已判決)為賭場發(fā)牌、做數(shù)、抽水,為了逃避法律責任,雇傭了同案人王廣武(已判決)等人為賭場望風看路的方式“盯梢”公安機關(guān),在2019年4月9日15時,該賭場正在經(jīng)營時,被民警當場查處,并當場扣押了賭博工具一批、賭資58982.2元人民幣。被告人謝某某在該賭場以擔任賭場管理、擔任賭場股東“打起”支撐賭場運營、擔任清點抽水錢等方式實施了開設(shè)賭場,并從中分紅。
另查明,被告人謝某某伙同謝飛龍、謝景南三人于2019年2月17日至2019年4月2日期間,在湛江市赤坎區(qū)******醫(yī)院旁的香蕉林地“大吃小”的賭場,以賭場管理、賭場股東“打起”以支撐賭場運營等方式實施了開設(shè)賭場,并從中分紅。
上述事實,被告人謝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指定管轄決定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同案人謝景南、李華潤、劉宏章、王廣武、陳培府、何名發(fā)、洪小武、林公文、鄭福爭、謝飛龍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謝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辨認照片;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證人吳嘉辛、鄧氏娟、何世敏、吳芝炳、王正韋、蔡秀美、龐建中、謝春英、洪永妃、麥小娜、何少云、楊玉芳、陳小娟、蔡蘇輝、葉南琴、蔡芝生、王偉超、李志成、楊柳青、陳四航、殷美明、林土壽、謝樹森、陳國權(quán)、陳妹仔、謝良方、文書劍、吳鳳珠、蘇秀錦、劉玉枝、陳榮翠、賴托、韋光亮的證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隨案移送清單;常住人口信息表、歸案情況說明;湛江市赤坎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撲克牌賭“大吃小”的形式開設(shè)賭場,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謝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謝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yīng)當從重處罰,但其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及自愿認罪認罰從寬情節(jié),公訴機關(guān)提出的量刑建議與被告人謝某某的罪責相適應(yīng),本院依法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謝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沈建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詹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