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天津市東麗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0)津0110刑初18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6-05
審理經(jīng)過
天津市東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麗檢二部刑訴(2020)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天津市東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高新哲、何培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自2018年5月至案發(fā),被告人吳某某在其位于天津市東麗區(qū)的住處,利用手機登錄賭博網(wǎng)站,為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用其持有的賭博網(wǎng)站賬號多次接受多名線下參賭人員在該賭博網(wǎng)站投注,通過銀行卡、微信與其上線人員及線下參賭人員進行資金結算,并從其上線人員處獲取線下參賭人員投注金額的返利,被告人吳某某涉案賭資共計人民幣912570元。被告人吳某某從中獲利人民幣3萬元。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吳某某在其住處被民警抓獲歸案。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吳某某親屬向本院退繳非法所得人民幣3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洪某、陳某的證言,物證照片,案件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銀行卡交易明細,微信支付交易明細,電子證據(jù)檢查筆錄,勘驗檢查照片記錄表,交款憑證,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吳某某的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予以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采納。鑒于被告人吳某某系初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退繳非法所得,可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吳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與查證的事實相符,予以采納,但其提出被告人吳某某系從犯,對被告人吳某某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吳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13日止。)
二、被告人吳某某退繳非法所得人民幣3萬元,予以沒收。
三、隨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機2部、銀行卡1張,予以沒收。(上述物品均暫存于天津市公安局東麗分局張貴莊派出所)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士軍
人民陪審員李蕓
人民陪審員趙俊蘭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夏月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