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淇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豫0622刑初17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6-11
審理經(jīng)過
河南省淇縣人民檢察院以淇檢一部刑訴〔2020〕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淇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永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淇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12月份以來,被告人董某某在淇縣朝歌街道辦事處農(nóng)貿(mào)市場一門市內(nèi),擺放一臺賭博捕魚機(八個把位)、兩臺賭博老虎機(每臺賭博老虎機一個把位,共兩個把位),共計十個把位,董某某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組織他人進行賭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公訴機關提交了立案決定書、被告人基本信息、戶籍信息、傳喚證、破案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轉(zhuǎn)賬記錄、現(xiàn)場查獲照片、前科情況證明、強制措施證明等書證,證人馬某、夏某、馮某、張某、趙某等人證言,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辯解,鶴壁市公安局賭博機認定報告書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董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經(jīng)淇縣公安局民警傳喚到案,到案后董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董某某曾于2017年7月27日因賭博被淇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設置賭博機10臺以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應當認定為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董某某坦白認罪認罰并具結(jié),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其犯罪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董某某無犯罪前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經(jīng)司法行政機關評估,董某某具備社區(qū)矯正條件。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打漁機、老虎機、手機等物品,由扣押機關甄別后,依法處置。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徐愛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