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江陰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蘇0281刑初76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5-18
審理經(jīng)過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以澄檢訴刑訴(2020)5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開設賭場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經(jīng)審查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5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丁曉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徐某(已判刑)于2017年3月期間,在無錫市錫山區(qū)魚塘旁平房內(nèi)開設牛?!百€局”從中抽頭漁利。徐某系賭局組織者,糾集被告人周某幫助接送賭客,并通過季某(已判刑)擔保向吳某(另案處理)借賭場周轉(zhuǎn)資金人民幣10萬元,實際由吳某安排許某(另案處理)在賭場中放水錢。賭局共開設5場,抽頭漁利人民幣15000余元,被告人周某參與5場,非法獲利人民幣1500元。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周某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開設賭場,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具有從犯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刑事判決書,接受證據(jù)清單、賣房協(xié)議、微信截圖等書證,證人徐某、季某、談某、封某、劉某、吳某、蔣某、許某、周某等人的證言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人口信息及刑事案件偵破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周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周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500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能當庭自愿認罪,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周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二、被告人周某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5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顧亞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蔣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