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綿陽市游仙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0)川0704刑初58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4-13
審理經(jīng)過
綿陽市游仙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綿游檢訴刑訴〔2020〕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1、徐某2、王某某3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王軍實行獨任審判,于2020年4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guān)綿陽市游仙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何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1、徐某2、王某某3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綿陽市游仙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5月5日期間,被告人徐某某1、徐某2、王某某3三人以營利為目的,先后分別在綿陽市游仙區(qū)“驛竹軒茶樓”和21棟5單元二樓租賃場地,利用撲克牌以“打三公”方式開設(shè)賭場,為賭博人員提供場地、賭具進行賭博活動,從中抽頭漁利96500余元。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徐某某1、徐某2、王某某3以營利為目的,提供賭博場所及賭具,供他人進行賭博活動,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yīng)以開設(shè)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某1、徐某2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坦白;被告人王某某3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三被告人積極退贓49140元。三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可從寬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徐某某1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對被告人徐某2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對被告人王某某3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F(xiàn)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徐某某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徐某2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王某某3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1、徐某2、王某某3以營利為目的,共同開設(shè)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均構(gòu)成了開設(shè)賭場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1、徐某2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3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應(yīng)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1、徐某2、王某某3主動退出的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打擊刑事犯罪,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徐某某1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徐某2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王某某3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繳納。)
四、違法所得四萬九千一百四十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并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徐某某1、徐某2、王某某3違法所得四萬七千三百六十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書面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金連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