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淇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9)豫0622刑初28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1-03
審理經(jīng)過
河南省淇縣人民檢察院以淇檢公訴刑訴〔2019〕134號起訴書、淇檢公訴刑補訴〔2019〕1號補充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1犯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皮某某2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董某某3犯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2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淇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永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1、皮某某2、董某某3及辯護人閆金廣、劉航、張志領、牛成軍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河南省淇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非法拘禁罪
1.2016年12月6日凌晨1時許,李希清(已判刑)因債務糾紛將劉某帶至淇縣朝歌街道辦事處陽光賓館,后李希清聯(lián)系被告人陳某某1幫忙向劉某要賬,陳某某1糾集被告人皮某某2及葛某(已判刑)、劉玉春(已判刑)等人在陽光賓館內(nèi)對劉某實施毆打,逼劉某還債,后皮某某2、陳某某1有事離開。當日下午,李希清、劉玉春、葛某將劉某帶至淇縣靈山鹿臺閣附近,劉玉春、葛某毆打并澆涼水折磨劉某,期間李希清、葛某等與陳某某1保持電話聯(lián)系,后于當日17時許將劉某帶至淇縣公安局朝歌派出所。
2017年6月16日,李希清補償被害人劉某現(xiàn)金二萬元,劉某出具諒解書對李希清、葛某、劉玉春等人表示諒解。
2.2015年8月份,被害人郭某某因急需用錢通過被告人皮某某2介紹用房屋作抵押向柴洋(另案處理)借款10萬元,月息一毛,皮某某2作擔保。因郭某某不能按時還款付息,2015年9月29日晚上,皮某某2伙同柴洋開車將郭某某從淇縣朝歌街道辦事處三海村拉至柴洋位于??h衛(wèi)賢鎮(zhèn)交卸村的家中,對郭某某進行毆打逼迫其還錢,后柴洋將郭某某拘禁在交卸村家中等地逼迫其還錢,直至2015年10月25日郭某某被他人解救。期間皮某某2協(xié)助柴洋對郭某和進行看管,毆打郭某和逼迫其還錢。
二、開設賭場罪
1.2016年4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1、董某某3伙同董文福(另案處理)、張佩恒(另案處理)在淇縣朝歌街道辦事處上街路東段“福華肥?!被疱伒耆龢?,利用自動麻將機組織人員進行賭博,抽頭漁利共計36800元。
2.2015年6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1在淇縣朝陽社區(qū)租賃房屋,利用被告人董某某3為其提供的緬甸“百家樂”賭博網(wǎng)站賬號組織人員進行網(wǎng)上賭博,后轉(zhuǎn)場至淇縣北環(huán)路某某賓館二樓一房間繼續(xù)經(jīng)營,抽頭漁利共計2萬余元。
為證實對非法拘禁罪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告人陳某某1、皮某某2供述,同案被告人李希清、葛某、劉玉春供述,同案人柴洋供述,被害人郭某某陳述,證人宋某證言,河南省淇縣人民法院(2017)豫0622刑初432號、(2018)豫0622刑初8號刑事判決書。
為證實對開設賭場罪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告人陳某某1、董某某3供述,證人霍某、袁某、葛某、張某1、郝某、方某、張某2、董某、高某、張某3、介某、王某1、席某、王某2、張某4、李某1、黃某1、王某3、王某4、李某2、崔某、黃某2證言,淇縣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淇縣公安局關于扣押陳某某1等人開設賭場的兩個記賬本“情況分析說明”,鶴壁市淇濱區(qū)人民法院(2013)淇濱刑初字第52號、鶴壁市淇縣人民法院(2018)豫0622刑初157號刑事判決書。淇縣公安局抓獲證明,破案報告,三被告人戶籍證明。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1、皮某某2伙同他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對他人進行毆打,皮某某2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實施毆打,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1、董某某3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利用網(wǎng)絡組織賭博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皮某某2在兩起非法拘禁犯罪中均系從犯。董某某3曾因犯罪被宣告緩刑,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發(fā)現(xiàn)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發(fā)現(xiàn)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提出以下量刑建議:陳某某1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皮某某2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董某某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撤銷原判緩刑,數(shù)罪并罰,并處罰金。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陳某某1、皮某某2、董某某3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陳某某1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非法拘禁案發(fā)后,各方達成賠償協(xié)議取得被害人諒解;2.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小;3.認罪態(tài)度好,愿意退贓并繳納罰金,認罪認罰。請求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皮某某2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具有自首情節(jié);2.在兩起案件中作用較小,系從犯;3.第一期非法拘禁案件中,已賠償被害人,取得諒解,當庭認罪認罰。董某某3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具有自首情節(jié);2.在上一起開設賭場犯罪中,罰金已繳納;3.認罪認罰,愿意退出違法所得。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另查明,2017年12月13日淇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622刑初432號刑事判決書載明,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李希清補償被害人劉某現(xiàn)金二萬元,劉某出具諒解書對李希清、劉玉春等人表示諒解。被告人陳某某1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鶴壁市淇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董某某3因犯開設賭場罪,2018年2月25日被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0日被淇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0萬元(已繳納),2018年10月10日被變更強制措施。2018年10月25日陳某某1被抓獲;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皮某某2被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2018年12月22日董某某3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陳某某1在第一起開設賭場犯罪中違法所得9200元,在第二起開設賭場犯罪中違法所得6400元,共計15600元。董某某3在第一起開設賭場犯罪中違法所得9200元,在第二起開設賭場犯罪中違法所得13600元,共計22800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1、皮某某2伙同他人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對被害人實施毆打,應從重處罰;皮某某2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拘禁時間長達二十余天,并對被害人實施毆打,應從重處罰,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陳某某1、董某某3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陳某某1利用被告人董某某3為其提供的緬甸“百家樂”賭博網(wǎng)站賬號組織人員進行網(wǎng)上賭博,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陳某某1犯有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在非法拘禁犯罪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皮某某2起到了幫助作用,系從犯,可從輕處罰。在開設賭場犯罪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董某某3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從輕處罰。皮某某2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從輕處罰。陳某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鑒于在起訴書指控的第一起非法拘禁犯罪中,被害人得到經(jīng)濟補償,對被告人表示諒解,對陳某某1、皮某某2可酌情從輕處罰。陳某某1、皮某某2、董某某3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理由成立,予以采納。陳某某1、皮某某2、董某某3認罪認罰并具結(jié),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董某某3被宣告緩刑后,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發(fā)現(xiàn)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并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陳某某1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二、被告人皮某某2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
三、被告人董某某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撤銷原判開設賭場罪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部分,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陳某某1的刑期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皮某某2的刑期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董某某3的刑期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原羈押7個月零15日已折抵。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四、被告人陳某某1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五千六百元,被告人董某某3違法所得贓款人民幣二萬二千八百元,予以追繳。
五、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甄別后,依法處置。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盈
審判員徐愛民
審判員王秀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