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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116刑初203號開設賭場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2-24   閱讀:

審理法院: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9)魯0116刑初20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2-17

審理經過

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萊蕪檢公刑訴(2019)1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陳某某2、馮某某3、吳某某4、吳某某5、趙某某6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一案,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審理過程中,濟南市萊蕪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濟萊蕪檢一部刑追訴(2019)1號追加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2犯危險駕駛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專德、劉延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1及其辯護人劉傳軍、被告人陳某某2及其辯護人孫燕霞、被告人馮某某3及其辯護人王慶峰、被告人吳某某4及其辯護人吳緒會、被告人吳某某5及其辯護人呂霞、被告人趙某某6及其辯護人張群英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過程中,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qū)人民檢察院建議延期審理二次?,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濟南市萊蕪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一、開設賭場罪

2016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1從被告人趙某某6手中獲取賭博網(wǎng)站大發(fā)平臺北京賽車PK10賬號及密碼,后在萊蕪高新區(qū)馮家林陽光花園小區(qū)沿街樓一樓,利用計算機及互聯(lián)網(wǎng),先后多次建立微信群,將賭博人員拉進微信群內投注。王某某1購買機器人開莊軟件在群內發(fā)布北京賽車PK10賭博信息。群內賭博人員先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等方式將投注資金轉給王某某1,后再將其玩法、下注金額發(fā)到群內。王某某1收到投注后將該賭資轉到大發(fā)平臺收取賭資的王某3(另案處理)賬戶上,后王某某1根據(jù)群內各玩家的投注要求,在電腦上通過其北京賽車PK10賬號下注。玩家中獎后,王某3銀行賬號上的部分資金又轉到王某某1賬戶上,王某某1再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返給各玩家相應中獎金額,并根據(jù)一定比例從中抽頭漁利。因王某某1操作電腦不熟練,在給玩家下注時經常下錯注,故未實際獲利,其涉案賭資100余萬元。

2016年5月底,被告人陳某某2糾集被告人馮某某3、吳某某4預謀在網(wǎng)上開設賭場,從趙某某6手中獲取北京賽車PK10賬號及密碼。后三人商議由陳某某2在萊蕪區(qū)鳳城街道辦事處董花園地板街上租房,吳某某4出資,馮某某3出電腦并提供網(wǎng)絡技術,同時購買多張手機卡及手機一部。馮某某3從網(wǎng)上購買機器人開莊軟件并建立微信群,陳某某2、馮某某3、吳某某4將各自好友拉進該群內。群內賭博人員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等方式將賭資轉到馮某某3注冊的收錢某1信賬號上,馮某某3等人將該賭資轉給大發(fā)平臺收取賭資的王某3賬號上,陳某某2雇傭李某4等人根據(jù)玩家要求在該賭博網(wǎng)站上下注。玩家中獎后,王某3賬號上的部分資金轉到張小學、黃某等人銀行賬號上,張小學、黃某等人銀行賬號上部分資金又轉到馮某某3、吳某某4賬號上,馮某某3、陳某某2等人再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返給各玩家相應中獎金額,并根據(jù)一定比例抽頭漁利。2016年5月底至7月中旬,陳某某2、馮某某3、吳某某4抽頭漁利6萬余元。

2018年8月份,被告人吳某某5預謀網(wǎng)上開設賭場后,從被告人趙某某6手中獲取北京賽車PK10賬號及密碼并購買兩臺電腦放在其南方商城辦公室內,建立微信群并拉好友進群。群內賭博人員先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等方式將賭資轉到吳某某5收錢的微信號上,后在群內發(fā)下注信息及金額。吳某某5將該賭資轉給大發(fā)平臺收取賭資的王某3賬戶上,并根據(jù)玩家要求在其北京賽車PK10賬號上投注。玩家中獎后,王某3銀行賬號上的部分資金轉到鄧某、楊某等人賬號上,后鄧某、楊某等人賬號上部分資金轉到吳某某5的銀行賬號上。吳某某5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返給各玩家相應中獎金額,并根據(jù)一定比例從中抽頭漁利,獲利26萬余元。

二、危險駕駛罪

2019年7月24日20時30分,被告人陳某某2駕駛魯S×××××號小型轎車在濟南市萊蕪區(qū)鳳凰路龍園路口,因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交警萊蕪區(qū)大隊的執(zhí)勤民警查獲。交警對陳某某2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149mg/100ml,后帶其到濟南市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抽取靜脈血液。經鑒定,陳某某2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5.5±5.3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以及被告人王某某1、陳某某2、馮某某3、吳某某4、吳某某5、趙某某6的供述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王某某1、陳某某2、馮某某3、吳某某4、吳某某5、趙某某6利用賭博網(wǎng)站開設賭場,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陳某某2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構成危險駕駛罪。案發(fā)后,被告人馮某某3、吳某某5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對于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王某某1、陳某某2、馮某某3、吳某某4、吳某某5、趙某某6均沒有提出辯解和異議。

被告人王某某1的辯護人提出:1、關于賭資問題,應當按照參賭人員實際參賭的資金計算;2、被告人王某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當庭自愿認罪,系有悔罪表現(xiàn);3、主觀惡性小,無前科,系初犯、偶犯。綜上,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某2的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陳某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2、案發(fā)后主動退贓;3、開設賭場的時間短,獲利少,社會危害性較小;4、無前科,系初犯、偶犯;5、愿意繳納罰金。綜上,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馮某某3的辯護人提出,1、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證據(jù)不足,應當定性為賭博罪;2、具有自首情節(jié);3、案發(fā)后,主動退贓2萬元;5、主觀惡性小、系初犯、偶犯;5、指控其非法獲利6萬余元,證據(jù)不足。綜上,應當按照賭博罪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吳某某4的辯護人提出,1、被告人吳某某4的行為屬于聚眾賭博,不屬于開設賭場罪;2、指控其抽頭漁利6萬余元,僅有被告人本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予以證實;3、吳某某4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在偵查階段已全部退贓,系有悔罪表現(xiàn);4、在本案中不是發(fā)起人,系從犯、初犯和偶犯。綜上,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吳某某5的辯護人提出,1、對指控的罪名有異議;2、指控吳某某5盈利26萬元,只有其本人的供述,沒有其他予以證實;3、系自首,且積極退贓;4、平時表現(xiàn)良好,系初犯、偶犯。綜上,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趙某某6的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某6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證據(jù)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1、陳某某2、馮某某3、吳某某4、吳某某5、趙某某6的辯護人就上述辯護意見未提供新的證據(jù)。

本院查明

經法庭審理查明:

一、賭博事實

1、2016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1從被告人趙某某6手中獲取賭博網(wǎng)站大發(fā)平臺北京賽車PK10賬號及密碼,后在萊蕪高新區(qū)馮家林陽光花園小區(qū)沿街樓一樓,利用計算機及互聯(lián)網(wǎng),先后多次建立微信群,將賭博人員拉進微信群內投注。王某某1購買機器人開莊軟件在群內發(fā)布北京賽車PK10賭博信息。群內賭博人員先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等方式將投注資金轉給王某某1,后再將其玩法、下注金額發(fā)到群內。王某某1收到投注后將該賭資轉到大發(fā)平臺收取賭資的王某3(另案處理)賬戶上,后王某某1根據(jù)群內各玩家的投注要求,在電腦上通過其北京賽車PK10賬號下注。玩家中獎后,王某3銀行賬號上的部分資金又轉到王某某1賬戶上,王某某1再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返給各玩家相應中獎金額,并根據(jù)一定比例從中抽頭漁利。因王某某1操作電腦不熟練,在給玩家下注時經常下錯注,故未實際獲利,其涉案賭資100余萬元。

2、2016年5月底,被告人陳某某2糾集被告人馮某某3、吳某某4預謀在網(wǎng)上開設賭場,從趙某某6手中獲取北京賽車PK10賬號及密碼。后三人商議由陳某某2在萊蕪區(qū)鳳城街道辦事處董花園地板街上租房,吳某某4出資,馮某某3出電腦并提供網(wǎng)絡技術,同時購買多張手機卡及手機一部。馮某某3從網(wǎng)上購買機器人開莊軟件并建立微信群,陳某某2、馮某某3、吳某某4將各自好友拉進該群內。群內賭博人員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等方式將賭資轉到馮某某3注冊的收錢某1信賬號上,馮某某3等人將該賭資轉給大發(fā)平臺收取賭資的王某3賬號上,陳某某2雇傭李某4等人根據(jù)玩家要求在該賭博網(wǎng)站上下注。玩家中獎后,王某3賬號上的部分資金轉到張小學、黃某等人銀行賬號上,張小學、黃某等人銀行賬號上部分資金又轉到馮某某3、吳某某4賬號上,馮某某3、陳某某2等人再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返給各玩家相應中獎金額,并根據(jù)一定比例抽頭漁利。2016年5月底至7月中旬,陳某某2、馮某某3、吳某某4抽頭漁利6萬元。

3、2018年8月份,被告人吳某某5預謀網(wǎng)上開設賭場后,從被告人趙某某6手中獲取北京賽車PK10賬號及密碼并購買兩臺電腦放在其南方商城辦公室內,建立微信群并拉好友進群。群內賭博人員先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等方式將賭資轉到吳某某5收錢的微信號上,后在群內發(fā)下注信息及金額。吳某某5將該賭資轉給大發(fā)平臺收取賭資的王某3賬戶上,并根據(jù)玩家要求在其北京賽車PK10賬號上投注。玩家中獎后,王某3銀行賬號上的部分資金轉到鄧某、楊某等人賬號上,后鄧某、楊某等人賬號上部分資金轉到吳某某5的銀行賬號上。吳某某5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返給各玩家相應中獎金額,并根據(jù)一定比例從中抽頭漁利,獲利26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證人證言

1、證人潘某1的證言,證實其現(xiàn)在才知道趙某某6從網(wǎng)上賭過。其辦過銀行卡,但其沒有參與過賭博,趙某某6用其銀行卡進行網(wǎng)上賭博活動。

2、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實2016年其朋友魏某1微信和其說吳某某5代理了一個平臺,這個平臺就是北京PK10賽車賭博,讓其把身邊的朋友拉進微信群,拉進一個人來給其發(fā)紅包,其介紹了二三個朋友進來玩。其剛開始沒玩,后來也投錢了,是通過工商銀行網(wǎng)銀把錢轉到吳某某5的工商銀行卡里,剛開始轉了幾百元,后來幾千元,并轉了很多次,到2016年12月份其基本上不輸不贏。2017年1月3日,其通過網(wǎng)銀轉給吳某某520萬,當天就輸沒了,第二天又轉給吳某某515萬元,這些錢也賠了。2017年1月5日,其通過網(wǎng)銀轉給吳某某55萬元,讓吳某某5全部充值到平臺中,當天用3萬元本錢贏了11萬多,下午2點吳某某5不讓其玩了,讓其快把錢取出來,結果贏的11萬及本錢5萬都取不出來了。吳某某5和其去找到上家趙某某6家,趙某某6說平臺出問題了不能玩了,趙某某6和上級協(xié)商盡量多取出來些錢,這樣一共取出來了6萬,平臺被封了。2017年1月6日,吳某某5的朋友孫某1又找到一個平臺,其繼續(xù)下注,還是將投的錢通過網(wǎng)銀轉給吳某某5,由吳某某5幫其投注。其又分兩次投進去10萬,都賠了。1月9日吳某某5說又拿到了這個北京PK賽車平臺的代理,其又投進去5萬元,當天就賠進去了,之后其就沒有再玩。其只見過趙某某6一次,平時沒有接觸,趙某某6是吳某某5的上家,趙某某6代理了兩個平臺。

3、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實其最初在網(wǎng)吧里看到有人在網(wǎng)絡上玩北京賽車,就玩了起來。后來,其到吳某某5辦公室里打牌,發(fā)現(xiàn)吳某某5這里也可以玩北京賽車。吳某某5先是自己建立了一個微信群,將其拉進群,其在這個微信群里開始押注。北京賽車一共有10個賽車道,可以押大小、單某、龍某、和值。吳某某5注冊的微信群里有一個紅包員,專門收錢,其就是把錢通過發(fā)紅包或轉賬給紅包員,在該微信群里,其下過三次注,第一次是“36790.50”、第二次是“14560.50”、第三次是“十大100”。

4、證人任某的證言,證實在鋼城銀座辦公室的時候,吳某某5就開始接觸“北京賽車”。后來,吳某某5讓其給他辦手機號,說是開展業(yè)務,其用自己的身份證給他辦了三個手機號。再后來,其在湖濱園小區(qū)給吳某某5租的房子,和他組裝電腦。過了一段時間,吳某某5讓其去幫忙。其發(fā)現(xiàn)在電腦上有一個微信群,群里面有一個名稱為“機器人”的,是用其的手機號注冊的。吳某某5和其說,群里面出現(xiàn)什么數(shù)字,讓其在電腦鍵盤上按相應的數(shù)字健,復雜的操作由吳某某5操作。大約兩個多月后,其到了南方商城吳某某5的辦公室給吳某某5幫忙。在吳某某5的電腦上,有微信群和北京賽車的畫面。后來又去了一男一女,也是給吳某某5幫忙的。北京賽車有10個賽道,可以押大小、單某等。

5、證人魏某1的證言,證實吳某某5花錢從趙某某6那里代理了一個平臺,吳某某5自己建的微信群,通過注冊的“機器人”向群內發(fā)鏈接、開獎圖、開獎結果等信息供參賭者在微信群里押注賭博。押注前先通過支付寶、微信、銀行卡等轉賬給吳某某5,然后在微信群里押注,之后吳某某5再通過其代理的網(wǎng)站下注。其前前后后在吳某某5代理的平臺上賭博共輸了將近5萬元左右。吳某某5代理的平臺是“大發(fā)平臺”,實際是就是北京賽車PK10,在南方商城的辦公室操作。北京賽車PK10一共有10個賽道,10輛賽車,可以買大小、單某、買任一賽道開出的號碼。在吳某某5代理的平臺上,剛開始是兩個女的跟著吳某某5干了一個月,后來一個小男孩跟著吳某某5干,也是在電腦上下注,也是干了一個月。再后來就是孫某1跟著吳某某5干,也是在電腦上下注。其在吳某某5的辦公室里見過趙某某6,其認識馮某某3,馮某某3是趙某某6的下線,也是代理的趙某某6的平臺。其在馮某某3那里玩過北京賽車,也在趙某某6那里玩過北京賽車。

6、證人亓某1的證言,證實其認識吳某某5,2016年五六月份時,其銀行卡(卡號為62×××11)被馮某1借用過,當時其另一張工商銀行卡(尾號為0885)也一塊被馮某1借去了。后來其打電話和馮某1要過這兩張銀行卡,馮某1說沒了,讓其掛失補卡。其在馮某1那里玩過“北京賽車PK10”,具體時間記不清楚了,當時馮某1通過微信和其說接觸了一個能賺錢的新東西,叫“北京賽車PK10”,類似彩票,可以押大小、單某。馮某1自己建的微信群,通過注冊的機器人向群內發(fā)鏈接、開獎圖、開獎結果等信息供參賭者在微信群里押注賭博。押注前先通過支付寶、微信紅包等方式轉賬給馮某1,然后在微信群里押注,之后馮某1再在賭博網(wǎng)站上下注,開獎的時間間隔是5分鐘。其在馮某1的微信群里玩了大概半個月的時間,其不清楚馮某1和吳某某5兩人是什么關系,馮某1和其在網(wǎng)上閑聊天時說吳某某5也干“北京賽車PK10”。

7、證人呂某的證言,證實其和亓某1、韓某等人在一塊打牌時,亓某1和韓某說有個掙錢的買賣,當時說的是北京賽車PK網(wǎng)站賭博的事。后來過了一段時間,韓某到其家和其閑聊時說起北京賽車PK網(wǎng)站的事,其決定一塊干。后來其和亓某1、韓某一起買了臺電腦放在其家里,在這之前亓某1已經通過趙某某6取到了北京賽車PK網(wǎng)站的一個賬號和密碼。剛開始贏了不少,后來就開始輸,期間亓某1退出了,再后來就不再玩了。其合伙在“北京賽車PK10”網(wǎng)站上押注賭博,沒具體分工,亓某1是通過趙某某6那里取得的賬號和密碼,賬號和密碼是趙某某6給亓某1注冊的,后來亓某1自己綁定的銀行卡(卡號為62×××85)。韓某以前在馮某某3建的微信群里玩北京賽車PK10,后來亓某1、韓某和其商量自己搞個代理。其見過趙某某6兩次,趙某某6是京賽車PK10網(wǎng)站的二級代理。

8、證人韓某的證言,證實其和亓某1、呂某在一起吃飯打牌時,閑聊北京賽車PK10的時候,三人決定合伙一起干。之后,通過亓某1的關系組裝了一臺電腦,把辦公室設在呂某家里,接上網(wǎng)線就開始干了起來。到年底時,因為不掙錢,就不干了。當時賬號是亓某1從趙某某6那里拿來的。三人合伙代理玩北京賽車PK10賭博,其輸了1萬元左右。

9、證人鄭某的證言,證實其知道有北京賽車這么個參賭的群,群名稱是什么、群主是誰記不清了,也忘了是誰把其拉進這個群的。在這個群里經常有人發(fā)一些關于賽車的賭博信息,但其從來沒下過注。

10、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實2016年6月6日,其去亓某2辦公室里玩,亓某2在手機上玩北京賽車PK10賭博游戲,亓某2把其拉進一個微信群里,其開始在這個群里根據(jù)機器人發(fā)布的賭博信息投注。機器人是王某某1花錢買的一個軟件,專門發(fā)布賽車信息;紅包員是專門接收參賭人員下注的賭資。其沒有從北京賽車PK10網(wǎng)站上參賭過,都是從微信群里玩的。其通過亓某2認識的王某某1,后來去王某某1辦公室時看見的趙某某6。微信群是王某某1建的,因為群經常被封所以也經常換。王某某1不是自己一個人干的,聽說他和趙某某6合伙干的。

11、證人侯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6月份,同事魏某1將其拉進一個名叫北京賽車PK10的類似彩票網(wǎng),實際是一個賭博的群。其一直玩到9月份,一共輸進去1000來塊錢;其在一個叫亞君的群里和王某某1的群里都玩過。其沒在北京賽車PK10網(wǎng)站上參賭過,都是在微信群里玩。王某某1和亞君是否合伙不知道,但他倆都各自建的群。王某某1的群里最多時30多個人,亞君的群里最多時40多個人,這兩個群真正參賭的也就十來個人。其在亞君的群里一共下注22602元,在王某某1的群里共下注4982元;在亞君群里贏了21446元,在王某某1群里贏了4313元。

12、證人李某3的證言,證實陳某某2和一個胖子等人從畢某手里轉租了其樓房,以前不知道陳某某2等人租房子干什么,后來才知道他們租房子是為了賭博。

13、證人畢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其將租賃的李某3的房子轉租給陳某某2,當時陳某某2說是當辦公室用,干淘寶,陳某某2和其簽的合同,租期是2016年5月31日至2017年5月30日。但看房子和簽合同時都有一個戴眼鏡的胖子跟著;后來聽房主說陳某某2出事了。

14、證人李某4的證言,證實2016年6月份,其姐夫陳某某2讓其幫忙,說在萊蕪干了個彩票店,讓其去操作電腦下注,因為這個活不累,其就叫上女同學魏某2一起去了陳某某2租房子處。陳某某2教的怎么操作電腦下注,因為操作不熟練,其和魏某2一個念號一個操作電腦下注。后來其又把同學何某2叫來幫忙,后來因為陳某某2這伙人賠了錢不干了,三個人陸續(xù)都走了。其操作電腦下注的北京賽車PK10,陳某某2他們建了一個群,群里各玩家把要投注的金額及玩法發(fā)到群里,其根據(jù)玩家要求操作電腦買號,一個念要下注的號,一個操作電腦。陳某某2他們建的微信群昵稱經常換,群里還有陳某某2、馮某某3、吳某某4、何某2、魏某2及玩家,玩家有20多個人。

15、證人魏某2的證言,證實2016年5月29日晚上,李某4說他姐夫陳某某2開了個類似刷單的,讓其去看看。第二天下午,其和李某4一塊去了地板街陳某某2租房子處,里面有三臺臺式電腦,界面上有各種選號分別是1到10,陳某某2教怎么操作電腦下注,其和李某4學會了后,一個念號一個操作電腦下號,換著來,后來李某4又把何某2找來了,干了一個多月,因為陳某某2他們被人坑了,慢慢都不干了。同時證實最后才知道陳某某2、馮某某3他們干的是北京賽車PK10,每天早上9點開盤,次日凌晨0點封盤,北京賽車PK10賬號里不超過萬塊錢,再多了馮某某3就轉到他銀行賬號里,馮某某3負責往北京賽車PK10賬號里充錢、提錢、轉賬之類的活,吳某某4主要負責向玩家收紅包、微信轉賬及支付寶轉賬,陳某某2沒事就在辦公室里待著。

16、證人燕某的證言,證實吳某某4把其拉進王某某1的北京賽車PK10群里,和其說先在群里玩玩,看看怎么個玩法,陳某某2從趙某某6那里開了一個賬號,陳某某2和馮某某3要合伙干,吳某某4也想與他倆合伙干,等他們干開了吳某某4再把其拉進他們的群里。這樣開始其先在王某某1的群里玩的,后來吳某某4和陳某某2、馮某某3也建了一個北京賽車PK10的微信群。吳某某4把其和何某1、田某、曹某、吳某某5、孫某1等人拉進群里,其沒掙錢,一共輸進去了3000來塊錢。王某某1和吳某某4的模式是一樣的,他們群里都有一個機器人發(fā)布北京賽車PK10賭博信息,各個玩家先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等形式把投注的錢發(fā)給他們專門用來收錢的微信號上,一般叫紅包員,然后把要下注的玩法、金額等信息發(fā)到群里,開獎后,機器人自動發(fā)布中獎信息,如果我們想再下注,我們就再把要下注的玩法、金額等信息發(fā)到群里,王某某1、吳某某4他們有專門操作電腦下注的。其和何某1、高超、李某5在王某某1的群里參賭了,群里有20多個人參賭;其和何某1、田某、曹某、吳某某5、孫某1等人在吳某某4的群里也參賭了,這個群里也有20多個人參賭。

17、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實其是通過趙某某6認識的王某某1。2016年王某某1在趙某某6的店里干北京賽車PK10賭博群,其在王某某1建立的北京賽車PK10賭博群里參賭過,王某某1的微信昵稱是“誠信人生”,趙某某6的微信昵稱是“誠信天下”,趙某某6是王某某1賽車賭博群里的成員。

18、證人魏某3的證言,證實2016年六七月份,其被人拉進了一個微信群,是專門玩北京賽車的,當時其玩的很小。不幾天,其和同事張某1在一塊聊天時,說起了北京賽車PK10,張某1說他也在玩,之后張某1把其拉進了另一個微信群,也是專門玩北京賽車的,這個群是王某某1的,之后其就在這個微信群里參與北京賽車賭博,玩了大概有一兩個月的時間。王某某1換過好幾個賽車賭博群,其是通過支付寶或者微信紅包、微信轉賬、手機銀行轉給王某某1錢的。

19、證人何某1的證言,證實2016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其和吳某某4、燕某還有其他一些戰(zhàn)友在大橋路燕某的門頭店里一塊吃飯時,燕某和其說:“吳某某4干了點玩賽車的買賣,你照顧照顧他的買賣?!敝蟠蟾虐雮€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吳某某4在微信上給其推薦了一位微信好友,昵稱是“紅包員”,“紅包員”把其拉進了一個微信群,是有關北京賽車的。當時群里的成員不少,有二十多個人,其認識的有吳某某5、燕某、陶某、吳某某4、陳某某2、馮某1。微信群里還有一個叫“機器人”的微信號,是一個軟件,專門負責在微信群里發(fā)布開獎信息、計分。當天晚上,其就在群里參與了北京賽車PK10賭博。吳某某4說這個群是和陳某某2、馮某某3合伙干的。后來,燕某告訴其說他認識吳某某4的上線王某某1和趙某某6,燕某把其拉進了他們的賽車群里,群主是王某某1,微信昵稱是“誠信人生”,當時群里有四五十個成員。王某某1的這個賽車賭博群要比吳某某4他們的群里熱鬧,參賭的人數(shù)也多。再后來,其和趙某某6的來往就比較頻繁了,趙某某6經常給其打電話到他的店里玩。趙某某6和王某某1具體什么關系不清楚,趙某某6和其說過,是他把北京賽車PK10介紹給王某某1的,王某某1才開始到趙某某6的店里干賽車賭博群的,王某某1的北京賽車PK10賬號是趙某某6給他開設的。

20、證人亓某2的證言,證實同學高超把其拉進了一個微信群,群主是王某某1,微信昵稱是“誠信人生”,微信成員有五十多個。其進了群之后就開始在群里投注玩北京賽車參賭,群里玩賽車的人也很多,有時候投注都輪不上。王某某1干賽車用的店面是誰的不知道,后來才知道二樓是趙某某6的辦公室。其參賭大多數(shù)都是在王某某1的微信群里,王某某1干賽車的微信群經常換。王某某1的北京賽車PK10賬號是趙某某6給他開設的,王某某1在陽光花園干賽車群用的地方也是趙某某6的。

21、證人李某5的證言,證實大概2016年五六月份,其在鋼城區(qū)鐵銅溝的一家福利彩票店買彩票,福彩店的老板把其拉進了一個微信群,這個群是專門玩北京賽車賭博的。之后其就在這個群里玩北京賽車PK10參賭,當時群里有一個微信昵稱是“誠信人生”的成員,平時在群里都稱呼群主“鵬哥”。微信群里還有一個機器人,綁定了微信號,專門在群里發(fā)布開獎信息和計分。其不認識王某某1,賽車賭博群里的群主都稱呼他“鵬哥”,而且參賭期間通過支付寶轉賬形式投注、返錢的對方賬號叫“*文鵬”。其查詢了一下支付寶,找到了當時轉賬的記錄,對方昵稱叫“誠信人生”,備注姓名是“王某某1”,注冊用的手機號是“138××××**67”。

22、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實其在趙某某6的辦公室里見到王某某1后,被王某某1拉到群里參與了北京賽車PK10賭博,微信群名稱是“誠信賽車9.5”,因微信經常封號,每次換群后,王某某1就會發(fā)二維碼,他們就通過掃碼再次進入王某某1的群,群主是王某某1,在群里發(fā)紅包,王某某1收錢,負責投注,中獎后,王某某1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再轉給玩家,當時群里有二十多個人,玩的五六個人,其認識的有高超、亓某2、何某1等,趙某某6曾告訴其大發(fā)平臺他也能開號。

23、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實王某3以前叫蘇南,蘇南是小名,辦二代身份證時村里光給寫的小名,2017年才改成王某3。其不知道王某3有幾個銀行賬號,也沒見過王某3的U盾。王某32017年以前有時去網(wǎng)吧上網(wǎng),主要是玩游戲。2017年買了電腦后不去網(wǎng)吧了,主要是在家里玩游戲。王某3交往人員不復雜,都是同事,很少與其他人來往?;顒臃秶淮螅辉谔K州這個地方活動,除非回老家很少去其他地方。其沒用過王某3的銀行賬號或者U盾。

24、證人王某3的證言,證實2016年年底其辦了一個工商銀行卡不小心弄丟了,其去蘇州市工業(yè)園區(qū)婁葑工商銀行想重新補一張卡當工資卡時,被告知其有兩個賬戶,其中一個賬戶里面每天進出2萬,另一個賬戶比較少,每天進出最多2千塊錢,這個賬戶就是其丟卡的賬戶。其告訴營業(yè)員用每天進出資金少的賬戶補卡,把另一張注銷掉。被告知要七個工作日之后才能注銷,當天補完卡后又過了十來天其又去婁葑工商銀行辦的賬戶注銷手續(xù)。其注銷的那個工商銀行賬戶是其在蘇州一個工廠上班時,工廠統(tǒng)一給辦的。其辦過兩個網(wǎng)銀,一個是中國銀行的,一個是工商銀行的,每個銀行都給了一個U盤,一個是白色的,一個是藍色的,以前這兩個U盤一直放在其父親王學分租住的屋子里,2017年農歷4月,因為其父親租住的地方要拆遷,這兩個U盤因為搬家也找不著了。其忘了用哪個網(wǎng)銀從QQ上玩過重慶時時彩,當時用網(wǎng)銀充了200塊錢,其他網(wǎng)銀業(yè)務都沒辦過。

(二)勘驗檢查筆錄,證實經對王某3住處進行搜查,在其二樓臥室寫字臺南面抽屜有名片夾一個,內有身份證一張(蘇南,身份證號,有效期2006.6.6-2011.6.6),銀行卡兩張交通銀行,卡號22×××72。工商銀行,卡號62×××54。社會保障卡一張,卡號62×××50身份證復印件若干,洽談無異常,以上均拍照固定。

(三)鑒定意見

萊公允所資鑒字(2019)1號、2號、3號鑒證報告,證實經對涉案款項交易明細進行鑒證,2016年5月25日至8月8日期間,王某某1尾號08235的工商銀行賬戶轉出至蘇南賬戶金額1596524元;冷舒平轉賬至王某某1賬戶金額11600元。2016年5月1日至7月15日期間,馮某某3尾號82672的工商銀行賬戶轉賬至蘇南賬戶金額265600元,馮某某3轉賬至劉明江賬戶金額66300元;黃某轉賬至馮某某3賬戶金額49800元;張小學轉賬至馮某某3賬戶金額125000元;冷舒平轉賬至馮某某3賬戶71100元。2016年8月10日至9月30日期間,吳某某5尾號22640的工商銀行賬戶轉出至蘇南賬戶金額2925790元,王珊珊轉賬至吳某某5賬戶金額31819元,鄧某轉賬至吳某某5賬戶金額2891616元。

(四)書證部分

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王某某1、陳某某2、馮某某3、吳某某4、吳某某5、趙某某6的身份情況。

2、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歸案情況說明、出所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系公安機關在辦案中發(fā)現(xiàn),經審查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偵查。被告人馮某某3、吳某某5、趙某某6均系投案,被告人王某某1、陳某某2、吳某某4均系抓獲歸案,被告人吳某某4被抓獲后于2017年10月5日至10月9日曾在連云港市看守所臨時羈押,被告人陳某某2被抓獲后曾于2017年10月14日至16日在江蘇省邳州市看守所臨時羈押。

3、新礦集團萊蕪中心醫(yī)院CT檢查報告單、診斷證明等,證實被告人王某某1經該醫(yī)院檢查診斷為左腎占位(左腎癌?),建議住院手術治療。

4、證明條四份及扣押手續(xù),證實被告人吳某某5、吳某某4、陳某某2、馮某某3四人已將違法所得款項交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扣押。

5、(2006)萊刑初字第344號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趙某某6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6年11月23日被原萊蕪市萊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6、租房合同,證實被告人陳某某2從畢某手中轉租董花園李某3住房的事實。

7、由魏某1提交的賬戶交易明細、參賭交易記錄,證實魏某1分別在王某某1、馮某某3所建的賭博微信群參賭的情況。

8、由李某5提交的微信交易明細,證實李某5在王某某1的賭博微信群里參與賭博的情況。

9、由李某1提交的參賭交易明細,證實李某1在吳某某5建的賭博微信群里參賭的情況。

10、王某某1名下尾號08235的工商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趙某某6之妻潘某1名下尾號75428的工商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馮某某3名下尾號82672、85119的工商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吳某某4名下尾號44356、33378的工商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陳某某2名下尾號64564的工商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吳某某5名下尾號22640的工商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蘇南名下尾號68806、46437的工商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實王某某1等人在網(wǎng)上開設賭場過程中與參賭人員之間、與蘇南賬戶之間賭資流動情況。

11、由李某2提交的微信轉賬記錄,證實李某2在吳某某5所建的賭博微信群里參賭的情況。

12、由侯某提交的微信交易記錄,證實其在王某某1、馮某某3所建的賭博微信群里參賭的情況。

13、由原萊蕪市公安局萊城分局治安大隊于2018年12月7日出具的工作說明,證實涉案賭資交易賬戶上顯示的戶名涉及資金上線人員楊某、鄧某、黃某、張小學、李某7強經查找均未找到,目前暫不能確定上述人員是否為本案被告人。

(五)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王某某1的供述,證實2016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趙某某6把其拉到了一個微信群里面,里面大約三四十個人,群名叫“東北誠信賽車9.4”,里面的人在玩賽車(投注賭博)。后來,其到了趙某某6的門頭房里面,當時趙某某6正拿著手機和王某1看誠信賽車,兩人給其介紹誠信賽車的玩法,其在誠信賽車群里學了兩天,后來王某1實際操作教其怎樣給玩家投注,用的是誰的賬號其不清楚,規(guī)則是玩家從群里報出號來,后來東北誠信賽車9.4這個群解散后,其建立了誠信賽車9.5這個群,并把9.4群里的人都拉到了9.5群里面,趙某某6在自己的辦公室給其開了兩個賬號,賬號名稱是wp888,wp666,密碼和賬號名稱是一樣的,其就開始接受玩家投注。玩家投注的時候在群里報號,群里有個機器人會自動識別玩家投注信息,報號的前后,在微信里轉賬,其就會將投注的資金收起來放到自己的賬戶上,并根據(jù)玩家的要求把錢打到大發(fā)賬戶(wp888或wp666)上,對方是誰收錢不知道。如果玩家中獎,錢就會返到其的大發(fā)賬戶上,其再用微信或銀行卡轉給玩家。如果不中獎,玩家投注的錢就會被大發(fā)平臺吃了。剛開始其在趙某某6的門頭房干,電腦和網(wǎng)絡都是趙某某6的,后來自己也買了一臺臺式機,還是在趙某某6的門頭房干,干了大約四五十天。因為趙某某6門頭房經常去人,影響其干活,其就搬到了馮家林小區(qū)自己租了一套房子,后來群里沒有玩的了,同時其和趙某某6因為4000元錢發(fā)生了矛盾,就不干了。在經營的過程中,有時會給玩家投注錯誤,若玩家中獎,其就負責給他賠付,所以其沒有掙到錢。其把賭資都給了一個叫王某3的,其不認識王某3。其在經營期間,前前后后群內投注的資金大約有100萬元左右。

2、被告人陳某某2的供述,證實其老婆李姍姍在辛莊村租的趙某某6家的房子干了個臺球廳,2016年5月份的一天,其在臺球廳里玩時,趙某某6和其說光治這個不掙錢,不如干北京賽車PK10。因為臺球廳要用電腦,其就到萊蕪找到馮某某3給安了一臺,馮某某3和他妹夫吳某某4給其送的電腦,其請他倆吃飯時吳某某4說想投資治點事,他問從網(wǎng)上玩游戲充錢的那種行不行?其就對他們說起北京賽車PK10的事,后來三人一塊去了開發(fā)區(qū)馮家林陽光花園小區(qū)的一個沿街樓趙某某6的辦公室那里,看了看怎么操作電腦下注,怎么在微信群里操作收錢、返錢。其和趙某某6說想干,趙某某6就給其開了一個賬號。三人在一起吃飯時,其說沒錢可以多干點活,馮某某3說他出電腦,網(wǎng)絡的事他治,吳某某4說他出錢。說好后,吳某某4從金點子找了萊城地板街上的一個房子,馮某某3就把他自己門頭里的兩臺電腦拉了過去,馮某某3拿著其和吳某某4的身份證去辦了三張手機卡,他還買了一部蘋果4手機。有了手機卡和手機后,馮某某3從網(wǎng)上花了5000塊錢買了個北京賽車PK10開莊軟件機器人,因為不好使經趙某某6推薦又從網(wǎng)上花2500塊錢買了一個機器人,有了機器人后馮某2建了一個微信群,然后把各自的好友拉進的群,馮某某3編輯信息在群里告訴玩家怎么玩,當時有兩個專門收錢的叫紅包員1號和2號,玩家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或支付寶轉給其專門收紅包的微信或支付寶上,然后其再根據(jù)玩家要求操作電腦下注。如果玩家中了獎,其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或支付寶發(fā)給他們。后來其找來李某4,李某4又找來了兩個朋友,她們三個人操作電腦下注。其北京賽車PK10賬號是sdlw666或者是sdwl888,密碼是123456,這個賬號綁定的是其的工行銀行卡,卡號尾號6050,后來馮某某3用趙某某6給陳某某2開的賬號又開了個賬號,這個賬號綁定的是馮某某3工行的銀行卡。玩家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支付寶等將下注的錢轉到馮某某3或吳某某4專門收錢的微信號或支付寶上后,根據(jù)玩家的要求從北京賽車PK10上操作電腦下注,如果玩家中獎了就從微信上或支付寶上轉給玩家,如果微信或支付寶上的錢不夠,就從北京賽車PK10賬號上提現(xiàn),然后再從該賬號綁定的銀行卡上通過微信、支付寶轉給玩家。如果北京賽車PK10賬號上錢不多了,其就把微信、支付寶里的錢某2現(xiàn)到該賬號綁定的銀行卡上,然后再從該銀行卡充值到該賬號上。三個人合伙一共掙了6萬多塊錢。

3、被告人馮某某3的供述,證實當時是陳某某2先建的群,其調試的機器人軟件,收紅包的微信號是吳某某4的,綁定的賬號是吳某某4的工行卡號。陳某某2建完群后,三人將各自的好友拉進該群,然后其用手機號注冊了一個微信號,再從該微信上掃機器人軟件上一個二維碼,這樣就把機器人這個軟件加到其群里去了,這個軟件自動發(fā)布北京賽車PK10開獎結果、玩家下注情況、結算情況。群內各玩家先把錢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轉到吳某某4的紅包賬號上,然后各玩家再把下注情況發(fā)到群里,也就是下注的何種玩法、下注金額等,其根據(jù)玩家要求從電腦上在北京賽車PK10賬號里下注,后來陳某某2找來干活的小李等人一個念號一個操作電腦下注。其掙錢主要是兩部分,一部分是其上線趙某某6發(fā)的工資;另一部分是群內各玩家中獎后返水,也就是提成,三人一共獲利6萬元。

4、被告人吳某某4的供述,證實開始只有趙某某6給陳某某2開的一個賬號,后來因為平臺經??ㄓ绊懴伦ⅲ惸衬?用他賬號給馮某某3又開了一個賬號,這樣以陳某某2的賬號為主,當陳某某2的賬號出現(xiàn)問題不能下注時我們就用另一臺電腦上網(wǎng)用馮某某3的賬號下注。再后來其想自己玩,其也不知道他倆用誰的賬號給自己開了一個賬號。這樣我們三人合伙期間一共是三個賬號,每人一個,但真正用來開賭場的用陳某某2和馮某某3的賬號多一些,其賬號平時自己用,每天早上9點開盤到次日凌晨1點封盤,這期間我們一停不停,封盤后,陳某某2和馮某某3算賬,記在一個賬本子上,算算每天盈利多少還是賠多少錢,封盤后,其負責在屋里打掃衛(wèi)生、整理電腦等,他倆算完賬我們就各自回家。每天早上9點開盤之前馮某某3、陳某某2先把他們銀行卡里的錢某3到北京賽車PK10賬號里,次日凌晨1點封盤后他倆再把北京賽車PK10賬號里的錢全部轉到他倆綁定的銀行卡上。我們剛開始干時用的是M5平臺,也就是M5網(wǎng)站,網(wǎng)址記不住了。后來趙某某6和陳某某2說了大發(fā)平臺的網(wǎng)址,我們就用這個網(wǎng)站里面的北京賽車PK了。每天早上9點開盤之前我們先把北京賽車PK10賬號上充上錢,開盤后玩家把下注的錢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轉到我們專門用來收錢的微信號上,然后從我們的北京賽車PK10賬號里根據(jù)玩家要求下注,如果中獎,我們提點后用微信紅包或微信轉賬轉給各玩家。次日凌晨1點封盤后,我們再把我們北京賽車PK10賬號里的錢全部轉到我們的賬號里。也就是說我們掙錢主要是三部分,即彩金、工資和提點的錢。我們賬號投注的金額達到一定數(shù)后,系統(tǒng)自動返給我們一定的錢,叫彩金,達到88888塊錢,平臺返還彩金到我們賬號88塊,如果達到188888,返還彩金188塊錢;工資是趙某某6發(fā)的,開始不知道,后來才知道趙某某6把工資發(fā)到陳某某2的支付寶上;再一部分就是玩家中獎后提點的錢了,一共掙了6萬多塊錢。

5、被告人吳某某5的供述,證實其開始接觸北京賽車PK10是2016年5月份馮某某3把其拉進了一個微信群,這個微信群就是專門玩北京賽車PK10參賭的。后來見到了陳某某2、吳某某4和馮某某3后,才知道他們三人合伙干的北京賽車PK10賭博群。馮某某3用他的北京賽車PK10賬號給其開了一個賬號(記得是sdlw888),其在鋼城區(qū)湖濱小區(qū)租了一處房子,買了馮某某3的三臺電腦,馮某某3幫其把電腦、網(wǎng)線連接好,其就開始測試。馮某某3給其安置設備的當天,他們三人合伙干的賽車群里出了事,有玩家一直跟號,馮某某3幫玩家墊錢,結果都賠進去了。其在湖濱小區(qū)租的房子測試了三四天,只是自己玩,熟悉操作模式,其建了一個微信群,拉進去了王某4、任某還有王某4的一個同學。后來,我們用馮某某3的賬號開始干賽車賭博群,賽車群還是用的馮某某3他們原先的群,馮某某3聯(lián)系了一個機器人賣家,其出錢買了一個機器人賬號。和陳某某2合伙了不到一個星期其就把陳某某2趕走了,因為不掙錢,吳某某4和馮某某3也陸續(xù)走了,散伙后十幾天,其讓吳某某4作中間人找到趙某某6給其開設了一個北京賽車PK10賬號(賬號為wk8888)后,其就開始在南方商城自己家的倉庫干賽車賭博群。微信群和機器人還是用的其和馮某某3等人合伙期間所使用的,其又把魏某1、李某2、孫某2拉進了群。后來因為封號,微信群換了好幾次。機器人就是一個安裝在電腦端的軟件,需要購買,按月付錢,每月5000元。通過微信掃描等操作可以把機器人這個軟件和微信號綁定,再用綁定了機器人的微信號建群。北京賽車PK10開獎有一個網(wǎng)址,再把這個網(wǎng)址復制到機器人軟件上,這樣就實現(xiàn)了機器人在微信群里開獎的功能。其先用綁定好機器人的微信號建群,把玩家拉進微信群,同時拉進其另一個微信號來收取賭資,這個微信號昵稱叫紅包員。玩家把錢轉給紅包員,然后在群里發(fā)口令“上(充錢)、下(取款)、回(取款)、查(充錢)”,口令會激活群里的機器人,電腦端的機器人就會提示。其收到錢,就在電腦端的機器人同意給玩家充分,比例是一比一(一元錢折抵一分)。玩家有積分后,在群里發(fā)玩法加金額,例如大小玩法中其投注500元押大,口令就是“大500”。機器人就自動扣除玩家的500積分,中獎后機器人再把中獎信息發(fā)布到群里。中獎后的錢大發(fā)平臺先轉到其大發(fā)平臺賬號里,其再將錢從大發(fā)平臺上提現(xiàn)到自己的銀行卡,再轉給中獎的玩家。通過玩家扣的點數(shù),大約掙了21萬元,工資返水大約是5萬元,一共掙了26萬元。

6、被告人趙某某6的供述,證實2016年4月份的一天,

其被拉進一個賽車群之后,因為群里的賠率是9.4左右,比較低,就讓寧玉川給其一個賠率高點的賬號,也想玩北京賽車。寧玉川從大發(fā)平臺上給其開了一個賬號,過程沒有看,賬號也記不清楚了,賠率是9.76。其在自己的辦公室開始玩北京賽車PK10之后,其和王某某1拉呱期間,說起了北京賽車PK10,其說玩北京賽車不會賠錢,就看其賺多賺少了。王某某1讓其在大發(fā)平臺給他上開了一個北京賽車PK10的賬號,王某某1就到其辦公室開始干群,王某某1干群時用的微信號昵稱是“誠信人生“,注冊用的手機號應該是139××××1712。王某某1用這個微信號建的微信群,然后把微信好友拉進這個群,通過購買的機器人在微信群里發(fā)布北京賽車PK10的開獎信息。群內的玩家通過微信轉賬、微信紅包、支付寶等方式給王某某1轉賬參賭,轉賬的錢數(shù)按照一比一的比率換算為積分,王某某1收錢后通過電腦在大發(fā)平臺上押注,開獎后,輸了的玩家所押的積分就被扣除了,贏了的玩家乘以相應的賠率返還積分。如果玩家不想玩了,王某某1再把玩家所擁有的積分折抵現(xiàn)金返還,返還現(xiàn)金也是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等方式。因為王某某1的賬號是通過其的賬號開設出來的,王某某1的賬號是其的下級賬號,其給王某某1開設賬號時平臺就設定好了倆人賬號的工資比例。因其是平臺的代理,其賬號能夠查詢到其所開設的下級會員的流水情況,平臺上顯示的是“報表”功能。王某某1在其店里干賽車賭博群期間,賬號流水估計三四十萬,后來王某某1搬走后,其流水估計有七八十萬元。

其北京賽車PK10賬號分別是zht1111、zht3333、zht6666、zht7777、zht8888、zht9999。其用zht1111賬號在大發(fā)平臺上給陳某某2開設了北京賽車PK10賬號之后不幾天,陳某某2就開始干賽車賭博群了,并告訴其在萊城區(qū)地板街租了房子,和馮某某3合伙,其知道的合伙人還有吳某某4,他們之間如何分工不清楚,盈利情況、如何分成均不清楚。耿亮跟號押注賠錢這件事發(fā)生之后,吳某某5又參與了進來,和陳某某2、馮某某3、吳某某4合伙。吳某某5出資金,但是沒干起來,干了估計十幾天的時間就分家了,馮某某3干群,吳某某5也干群,吳某某4不干了,陳某某2干沒干不清楚。

二、危險駕駛事實

2019年7月24日20時30分,被告人陳某某2駕駛魯S×××××號小型轎車在濟南市萊蕪區(qū)鳳凰路龍園路口,因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交警萊蕪區(qū)大隊的執(zhí)勤民警查獲。交警對陳某某2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149mg/100ml,后帶其到濟南市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抽取靜脈血液。經鑒定,陳某某2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5.5±5.3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上述事實,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身份證復印件、案件偵破情況說明,證人李某6的證言,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及照片,(濟)公(交)鑒(化)字[2019]3703號檢驗報告以及被告人陳某某2的供述在案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1、陳某某2、馮某某3、吳某某4、吳某某5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五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賭博罪,被告人趙某某6明知上述五被告人聚眾賭博而為其提供幫助,構成賭博罪的共犯,被告人趙某某6不是賭博網(wǎng)站的代理,與王某某1、陳某某2、馮某某3、吳某某4、吳某某5亦不存在上下級關系,六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故濟南市萊蕪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六被告人犯開設賭場罪的罪名不成立,應認定為賭博罪。關于指控的賭資問題,被告人王某某1的供述和被告人趙某某6的供述相互印證,且有鑒定報告和交易明細等佐證,足以認定;關于指控的被告人陳某某2、馮某某3、吳某某4非法獲利6萬元問題,三被告人的供述穩(wěn)定并相互印證,且三被告人每人均主動退贓2萬元,并有微信交易記錄等佐證,足以認定;關于指控的吳某某5非法獲利26萬元問題,被告人吳某某5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穩(wěn)定,并主動退贓26萬元,且有交易明細等佐證,足以認定。被告人王某某1、陳某某2、吳某某4歸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某3、吳某某5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2、馮某某3、吳某某4、吳某某5主動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趙某某6有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趙某某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雖有投案情節(jié),但歸案后,在接受偵查機關的第一次詢問時,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后又如實供述,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2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陳某某2一人犯有數(shù)罪,應當對其數(shù)罪并罰。經本院委托,濟南市萊蕪區(qū)司法局調查評估:被告人王某某1、馮某某3、吳某某4、吳某某5均對所居住社區(qū)影響較??;經萊蕪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社區(qū)矯正管理局調查評估:被告人陳某某2、趙某某6均對所居住社區(qū)影響較小。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信。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被告人王某某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吳某某5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陳某某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吳某某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馮某某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趙某某6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1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吳某某5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陳某某2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吳某某4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馮某某3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趙某某6犯賭博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1)未隨案移交至本院的賬款32萬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濟南市公安局萊蕪區(qū)分局(原萊蕪市公安局萊城分局)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谷月

人民陪審員張瑞亮

人民陪審員趙其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何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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