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南漳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鄂0624刑初3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裁判日期:2020-05-08
審理經過
南漳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一部刑訴(202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4月15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5月8日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何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辯護人郭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8年11月15日,南漳縣公安局接到本縣居民楊某報警稱被人詐騙148萬元,民警立即開展調查,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偵查,發(fā)現(xiàn)龐某(另案處理)、胡某某等人有重大嫌疑,犯罪所得由胡某某非法購買孫某的銀行卡轉入。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胡某某為謀取利益,以每天100元工資為誘餌先后招募孫某、張某、楊座、陳某1等人,并安排上述人員在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中國光大銀行、廣發(fā)銀行、海南銀行、招商銀行、海南農村商業(yè)銀行等銀行為其辦理多張銀行卡、對公賬戶共計48套(其中銀行卡12套、對公賬戶36套),后胡某某將所辦理銀行卡及對公賬戶販賣獲利。2019年6月23日,民警在海南省??谑旋埲A某典園酒店將胡某某、張某、楊座、陳某1等8人抓獲,現(xiàn)場查獲銀行卡及辦理對公賬戶資料。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孫某、張某、彭某、鄧某、楊座、陳某1、李某、陳某2、謝某、蘇某、龐某、楊某等人的證言,接處警工作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發(fā)破案經過、抓獲經過、扣押清單、扣押照片、銀行查詢記錄、日常開銷及工資發(fā)放明細、辦理空殼公司明細、聊天記錄、住宿明細、胡某某持有他人銀行卡情況一覽表、通話記錄、戶籍證明等書證,辨認筆錄,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采納,依法追究被告人胡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寬處理。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胡某某是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胡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徐新國
人民陪審員陳洪明
人民陪審員代愛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