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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0刑初12號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23   閱讀:

審理法院: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0)渝0110刑初1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

裁判日期:2020-06-16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容請點擊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

審理經(jīng)過

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渝綦檢刑訴[2019]7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1、霍某2、關某3、劉某4、張某5、李某6、劉某7、陳某8、宋某9、裴某10、宋某11、孫某12、彭某13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罪、江喆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1、霍某2、關某3、劉某4、張某5、李某6、劉某7、陳某8、宋某9、裴某10、宋某11、孫某12、彭某13、江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因疫情原因,于2020年3月3日中止審理,現(xiàn)恢復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1與劉某4系夫妻關系;被告人霍某2與張某5系夫妻關系;被告人裴某10與宋某11系夫妻關系。被告人關某3系劉某4弟媳。

一、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6聯(lián)系被告人楊某1,由李某6向楊某1提供解鎖蘋果手機需要的手機序列號和原機主的手機號碼,楊某1將手機序列號和手機號碼交被告人劉某4。被告人劉某4則使用網(wǎng)絡電話軟件聯(lián)系機主,冒充蘋果官方客服,騙取對方蘋果帳戶的密碼,并使用帳戶密碼登錄蘋果官方網(wǎng)站將該手機從帳戶中移除,并解鎖手機。李某6累計向楊某1支付手機解鎖費用220540元。

二、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劉某7聯(lián)系被告人楊某1,由劉某7向楊某1提供解鎖蘋果手機需要的手機序號和原機主的手機號碼。楊某1將手機序號和手機號碼交被告人劉某4。被告人劉某4則使用網(wǎng)絡電話軟件聯(lián)系機主,冒充蘋果官方客服,騙取對方蘋果帳戶的密碼,并使用帳戶密碼登錄蘋果官方網(wǎng)站將該手機從帳戶中移除,成功解鎖手機。劉某7累計向楊某1支付手機解鎖費用175620元。

三、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裴某10、宋某11聯(lián)系被告人楊某1,由裴某10、宋某11向楊某1提供解鎖蘋果手機需要的手機序列號和原機主的手機號碼。楊某1將手機序列號和手機號碼交被告人劉某4。被告人劉某4則使用網(wǎng)張電話軟件聯(lián)系機主,冒充蘋果官方客服,騙取對方蘋果帳戶的密碼,并使用帳戶密碼登錄蘋果官方網(wǎng)站將該手機從帳戶中移除,成功解鎖手機。裴某10、宋某11累計向楊某1支付手機解鎖費用43790元。

四、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宋某9先后聯(lián)系被告人楊某1、關某3,由宋某9向楊某1、關某3提供解鎖蘋果手機需要的手機序列號和原機主的手機號碼。楊某1將手機序列號和手機號碼交被告人劉某4。劉某4、關某3則使用網(wǎng)絡電話軟件聯(lián)系機主,冒充蘋果官方客服,騙取對方蘋果帳戶的密碼,并使用帳戶密碼登陸蘋果官方網(wǎng)站將該手機移除,成功解鎖手機。宋某9累計向楊某1支付手機解鎖費用34360元、向關某3支付手機解鎖費用18600元。

五、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陳某8聯(lián)系被告人霍某2,由陳某8向霍某2提供解鎖蘋果手機需要的手機序列號和原機主的手機號碼?;裟?將手機序列號和手機號碼交被告人張某5。被告人張某5則使用網(wǎng)絡電話軟件聯(lián)系機主,冒充蘋果官方客服,騙取對方蘋果帳戶的密碼,并使用帳戶密碼登陸蘋果官方網(wǎng)站將該手機從帳戶中移除,成功解鎖手機。陳某8累計向霍某2支付手機解鎖費用92850元。

六、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莊金漢(另案處理)聯(lián)系被告人霍某2,由莊金漢向霍某2提供解鎖蘋果手機需要的手機序列號和原機主的手機號碼?;裟?將手機序列號和手機號碼交被告人張某5。被告人張某5則使用網(wǎng)絡電話軟件聯(lián)系機主,冒充蘋果官方客服,騙取對方蘋果帳戶的密碼,并使用帳戶密碼登陸蘋果官方網(wǎng)站將該手機從帳戶中移除,成功解鎖手機。莊金漢累計向霍某2支付手機解鎖費用10550元。

七、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彭某13聯(lián)系被告人霍某2,由彭某13向霍某2提供解鎖蘋果手機需要的手機序列號和原機主的手機號碼。霍某2將手機序列號和手機號碼交被告人張某5。被告人張某5則使用網(wǎng)絡電話軟件聯(lián)系機主,冒充蘋果官方客服,騙取對方蘋果帳戶的密碼,并使用密碼登陸蘋果官方網(wǎng)站將該手機從帳戶中移除,成功解鎖手機。彭某13累計向霍某2支付手機解鎖費用8975元。

八、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孫某12聯(lián)系被告人關某3,由孫某12向關某3提供解鎖蘋果手機需要的手機序列號和原機主的手機號碼。關某3則使用網(wǎng)絡電話軟件聯(lián)系機主,冒充蘋果官方客服,騙取對方蘋果帳戶的密碼,并使用帳戶密碼登錄蘋果官方網(wǎng)站將該手機從帳戶中移除,成功解鎖手機。孫某12累計向關某3支付手機解鎖費用16870元。

九、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江喆向被告人楊某1、霍某2、關某3提供網(wǎng)絡電話軟件并為楊某1、霍某2、關某3設定虛假的蘋果官方客服電話用于上述犯罪活動,累計收取費用131780元。

在上述犯罪的實施過程中,被告人楊某1、霍某2、關某3有時會將收到的上家提供的手機序列號和手機號碼相互提供給對方,由對方進行解鎖并收取解鎖費用,楊某1向霍某2轉上家支付的解鎖費用98130元、向關某3轉上家支付的解鎖費用52250元,霍某2向楊某1轉上家支付的解鎖費用3000元、向關某3轉上家支付的解鎖費用11900元,關某3向楊某1轉上家支付的解鎖費用20100元。

2019年5月16日15時許,被告人霍某2、張某5在重慶市萬盛經(jīng)開區(qū)渝南明珠23號3棟15-1被抓獲;2019年5月16日16時許,被告人楊某1在重慶市萬盛經(jīng)開區(qū)國能天街奧特萊斯門前路邊被抓獲;2019年5月16日16時許,被告人陳某8在重慶市涪陵城區(qū)被抓獲;2019年5月16日16時許,被告人彭某13在重慶市涪陵區(qū)南沱鎮(zhèn)南府被抓獲;2019年5月16日17時許,被告人劉某4在重慶市萬盛經(jīng)開區(qū)被抓獲;2019年5月16日17時許,被告人關某3在重慶市綦江區(qū)被抓獲;2019年5月17日15時許,被告人孫某12在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qū)被抓獲;2019年6月5日9時許,被告人裴某10、宋某11在山東省濟寧市微山縣家中被抓獲;2019年6月12日15時許,被告人宋某9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2019年6月12日16時許,被告人劉某7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2019年6月19日17時許,被告人江喆在安徽省桐廬市郊區(qū)被抓獲;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被告人楊某1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9年被重慶市原萬盛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4月23日刑滿釋放。

公訴機關建議,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罪對被告人楊某1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對被告人霍某2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緩刑;對被告人劉某4、張某5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適用緩刑;對被告人關某3、李某6、劉某7、陳某8、裴某10、宋某11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緩刑;對被告人宋某9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適用緩刑;對被告人孫某12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適用緩刑;對被告人彭某13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適用緩刑;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對被告人江喆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適用緩刑。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1、霍某2、關某3、劉某4、張某5、李某6、劉某7、陳某8、宋某9、裴某10、宋某11、孫某12、彭某13、江喆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認罪認罰,且有書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口信息、抓獲經(jīng)過、扣押清單、通話記錄、刑事判決書;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現(xiàn)場檢查筆錄、指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電子證據(jù)檢查工作記錄、遠程勘驗檢查工作記錄等證據(jù)在卷為證,并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1、霍某2、關某3、劉某4、張某5、李某6、劉某7、陳某8、宋某9、裴某10、宋某11、孫某12、彭某13、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其他技術手段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其中,楊某1、劉某4違法所得達人民幣497410元,霍某2、張某5違法所得達人民幣199955元,關某3違法所得達人民幣92850元,宋某9違法所得達人民幣52960元,裴某10、宋某11違法所得達人民幣43790元,均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孫某12違法所得達人民幣16870元,彭某13違法所得達人民幣8985元,均屬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罪。被告人江喆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網(wǎng)絡電話軟件,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1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1、霍某2、關某3、劉某4、張某5、李某6、劉某7、陳某8、宋某9、裴某10、宋某11、孫某12、彭某13在相互各自對應的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楊某1、霍某2、關某3、李某6、劉某7、陳某8、宋某9、裴某10、宋某11、孫某12、彭某13系主犯,但本案中被告人楊某1的作用最大,在量刑時予以考慮;被告人劉某4、張某5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1、霍某2、關某3、劉某4、張某5、李某6、陳某8、裴某10、宋某11、孫某12、彭某13、江喆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7、宋某9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1、霍某2、關某3、劉某4、張某5、李某6、劉某7、陳某8、宋某9、裴某10、宋某11、孫某12、彭某13、江喆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被告人霍某2、關某3、劉某4、張某5、李某6、劉某7、陳某8、宋某9、裴某10、宋某11、孫某12、彭某13、江喆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依法宣告緩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楊某1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抓獲當天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霍某2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關某3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劉某4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張某5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六、被告人李某6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日內繳納。)

七、被告人劉某7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日內繳納。)

八、被告人陳某8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日內繳納。)

九、被告人宋某9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日內繳納。)

十、被告人裴某10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日內繳納。)

十一、被告人宋某11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十二、被告人孫某12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日內繳納。)

十三、被告人彭某13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日內繳納。)

十四、被告人江喆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日內繳納。)

十五、各被告人的犯罪所得繼續(xù)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羅莉

人民陪審員田勇

人民陪審員蹇書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周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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