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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瓊97刑終343號詐騙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2-14   閱讀:

審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瓊97刑終34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裁判日期:2019-12-26

審理經(jīng)過

海南省臨高縣人民法院審理臨高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趙某1、張某2、梁某3、黃某4等九人犯詐騙罪,原審被告人陸某9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原審被告人賴某10、許某16等十二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瓊9024刑初107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張某2、梁某3、楊某5、張某6、趙某7、韓某8、陸某9、賴某10、雷某11、許某12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陸某9申請撤回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被告人趙某1、梁某3、黃某4、張某6、趙某7、楊某5、韓某8、楊某13、張某2,為了獲取非法利益,通過陳某14(另案處理)或自行建立虛假的網(wǎng)絡交易平臺即詐騙網(wǎng)站,虛構事實,在網(wǎng)站上掛售虛假游戲裝備,然后自行或出資委托被告人陸某9在各種網(wǎng)絡游戲中發(fā)布虛假的低價出售游戲幣、游戲裝備的廣告信息。當游戲玩家被發(fā)布的虛假廣告吸引與其聯(lián)系后,趙某1等人便向游戲玩家發(fā)送詐騙網(wǎng)站的鏈接,并假扮網(wǎng)站客服用低價出售游戲幣、游戲裝備等為誘餌,以各種理由誘騙港澳臺等地區(qū)的游戲玩家直接向客服微信轉賬,或在詐騙網(wǎng)站內(nèi)充值游戲點卡。趙某1等人詐騙到游戲玩家的游戲點卡后,迅速將游戲點卡通過網(wǎng)絡轉賣給被告人賴某15、許某16等洗卡團伙。上述洗卡團伙明知該游戲點卡系違法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并將收購的游戲點卡套現(xiàn)后通過銀行卡、支付寶等轉賬方式支付給趙某1等人。具體情況如下:

(一)關于詐騙事實

1.自2017年2月起,被告人黃某4通過陳某14(另案處理)建立的詐騙網(wǎng)站www.zzg9.cn,主要針對被害人曾某等境外游戲玩家實施詐騙。其間,黃某4既伙同被告人張某6、趙某7共同詐騙,又將其實際控制的該詐騙網(wǎng)站交由張某6、趙某7單獨實施詐騙,且在明知的情況下,將其微信借給被告人趙某1等人用于收取詐騙款。黃某4實施犯罪后,通過其微信、支付寶及閆世堯銀行卡(尾號2560)、郭某銀行卡(尾號8477)等方式收取詐騙款,其單獨及伙同張某6、趙某7詐騙所得共計431939元;2017年8月,張某6伙同黃某4用網(wǎng)站www.zzg9.cn共同詐騙,自2017年12月起,其利用該網(wǎng)站獨自實施詐騙,并在2018年3月與趙某1、被告人梁某3共同詐騙,張某6詐騙所得共計213545元;2017年12月開始,趙某7伙同黃某4共同詐騙,其間,其還利用黃某4提供的詐騙網(wǎng)站www.zzg9.cn獨自進行詐騙,詐騙被害人李某等人,詐騙所得共計75925元。案發(fā)后,黃某4退繳贓款十萬元。

2.自2016年起,被告人張某2通過陳某14建立詐騙網(wǎng)站www.tv91580.com從事網(wǎng)絡詐騙活動,詐騙被害人冼某、賴某1、朱某、畢某等人的財物和游戲點卡,并通過微信、孫祿存銀行卡(尾號為0744)等收取詐騙款,詐騙所得共計286136元。

3.自2017年起,被告人趙某1、梁某3從事網(wǎng)絡詐騙活動。趙某1通過陳某14建立的詐騙網(wǎng)站www.z139.cn詐騙游戲玩家財物和游戲點卡,并于2017年7月開始伙同梁某3通過該網(wǎng)站共同對被害人莫某、鄭某、黎某等人實施詐騙,并通過項某銀行卡(尾號4514)、支付寶等方式收取詐騙款。趙某1、梁某3還于2018年3月伙同被告人張某6實施詐騙。趙某1詐騙所得共計287976.8元,梁某3詐騙所得共計284101.8元。案發(fā)后,梁某3退繳贓款22914元。

4.自2017年起,被告人楊某5利用詐騙網(wǎng)站www.l7558.com等網(wǎng)站實施詐騙活動,并提供詐騙網(wǎng)站及注冊賬號mmb188給他人用于對被害人彭某、賴某2、劉某、潘某等人實施詐騙。2018年3月中旬開始,被告人韓某8伙同楊某5共同詐騙。楊某5還利用其支付寶、實名銀行卡等收取詐騙款。楊某5詐騙所得共計231730元,韓某8詐騙所得共計47355元。

5.自2017年起,被告人楊某13通過陳某14建立的詐騙網(wǎng)站www.walel.cn實施詐騙活動,詐騙被害人廖某等人,并利用其支付寶、實名銀行卡收取詐騙款,詐騙所得共計53897.5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經(jīng)過、詐騙信息、聊天信息、轉賬信息截圖及相關提取筆錄、中國銀行發(fā)布的匯率兌換表、機動車信息查詢單、繳款憑據(jù)等;物證及相關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證人項某、陳某、郭某的證言;被害人鄭某、黎某、莫某、廖某、曾某、李某、朱某、賴某1、畢某、冼某、彭某、賴某2、劉某、潘某的陳述;被告人趙某1、楊某13、梁某3、黃某4、張某6、趙某7、張某2、楊某5、韓某8的供述和辯解;銀行流水清單及支付寶、微信轉賬信息及相關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檢查及指認、辨認筆錄等證據(jù)。

(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事實

2016年開始,被告人陸某9開始從事幫忙升級游戲等級以及在各個游戲推廣廣告的工作,后被告人趙某1、黃某4等人通過QQ聯(lián)系陸某9,讓陸某9幫忙掛機練級游戲并推廣虛假廣告,商定以每個游戲賬號每天5元作為練級以及推廣廣告的報酬。后陸某9在明知趙某1、黃某4等人需要推送的廣告是虛假詐騙廣告的情況下,仍然為趙某1等人掛機練級并推廣虛假廣告并收取報酬,共收取趙某1、黃某4等人報酬152595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物證及相關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常住人口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QQ信息及相關提取筆錄、指認筆錄等書證;被告人陸某9的供述和辯解;微信、支付寶轉賬清單及相關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檢查及指認、辨認筆錄等證據(jù)。

(三)關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事實

1.被告人賴某10長期從事收購非法來源的游戲點卡麥卡(mycard)等業(yè)務,并于2017年在其租賃的福建省龍巖市××樓等處成立工作室,先后招聘被告人江某18、廖郭璇、張某19、雷某11等人為工作室員工,并伙同被告人賴某15、薛某17共同以交易非法來源的麥卡為工作室的主要業(yè)務。該團伙組織制度完善、分工明確。賴某10為工作室老板,負責工作室全部事務,管理工作室日常運作,確定員工工作崗位及工作職責,每日核對工作室收購、售賣游戲點卡、游戲幣數(shù)量及收益。賴某15為工作室財務,負責工作室成員工資、提成的統(tǒng)計、結算及每日核對個人工作情況。江某18、廖某20負責從張某2、趙某1、黃某4、楊某13、楊某5、趙某7等人處收購詐騙得來的麥卡。江某18收購麥卡后通過QQ將麥卡賬號、密碼等信息發(fā)送給薛某17、雷某11、張某19等人,雷某11等人通過在臺灣地區(qū)8591游戲交易平臺(以下簡稱8591平臺)以麥卡點數(shù)購買游戲道具后再將游戲道具出售給游戲玩家等方式將麥卡套現(xiàn),違法所得由賴某10收取。2018年5月開始,廖某20負責在8591平臺關注游戲道具價格變動及根據(jù)賴某10指示對所銷售的游戲道具價格進行更改,保證其工作室的游戲道具的售價能時刻具備價格優(yōu)勢。賴某10犯罪數(shù)額為703745元,賴某15、薛某17、江某18犯罪數(shù)額為624312元。廖某20犯罪數(shù)額為608027元,張某19犯罪數(shù)額為572050元,雷某11犯罪數(shù)額為533507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物證及相關搜查筆錄、扣押清單;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經(jīng)過、營業(yè)執(zhí)照、房屋租賃合同等書證;證人邱某、鐘某的證言;被告人賴某10、賴某15、薛某17、江某18、雷某11、張某19、廖某20的供述和辯解;銀行轉賬流水清單及相關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檢查及辨認、指認筆錄等證據(jù)。

2.被告人許某16長期從事網(wǎng)絡游戲的代練、收購、買賣游戲點卡、游戲幣等工作,并租用江蘇省邳州市××路房作為自己的工作室。2017年初,許某16注冊小米淘淘88、雅雅便利店、愛美麗女裝店三家淘寶店,主要用于收購低于市場正常價格的麥卡,許某16還先后招聘被告人許某12、周某21、劉某22、張某23等人到其工作室共同協(xié)作從事麥卡交易工作。許某16作為工作室的老板,負責整個工作室的運作與管理,并獲取麥卡交易的收益。在麥卡交易中,許某16、許某12、周某21、劉某22、張某23等人均遇到麥卡賬號被凍結的情況。許某12等人由此已意識到收購的麥卡來源不合法,但依然繼續(xù)從事該項違法交易。許某16犯罪數(shù)額為253479.3元,許某12、周某21、劉某22犯罪數(shù)額為223604.8元,張某23犯罪數(shù)額為51167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物證及相關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被告人許某16、許某12、張某23、劉某22、周某21的供述和辯解;銀行卡、支付寶轉賬信息及相關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檢查及辨認、指認筆錄等證據(jù)。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趙某1、楊某13、梁某3、黃某4、張某6、趙某7、張某2、楊某5、韓某8,通過詐騙網(wǎng)站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陸某9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還為他人提供廣告推廣等幫助,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賴某10、賴某15、薛某17、江某18、雷某11、張某19、廖某20、許某16、張某23、許某12、周某21、劉某22明知收購的境外游戲點卡系違法犯罪所得還繼續(xù)收購,且除張某23外均達情節(jié)嚴重,上述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本案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以支持,指控的部分犯罪數(shù)額有誤,應當予以糾正。

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趙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二、被告人張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三、被告人梁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四、被告人黃某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五、被告人楊某5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六、被告人張某6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七、被告人趙某7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八、被告人韓某8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九、被告人楊某1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十、被告人陸某9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十一、被告人賴某10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十二、被告人許某16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十三、被告人賴某15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十四、被告人江某18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十五、被告人薛某17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十六、被告人雷某1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十七、被告人張某19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十八、被告人廖某20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十九、被告人許某12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十、被告人周某2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十一、被告人劉某22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十二、被告人張某23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十三、繼續(xù)追繳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其中,趙某1共計147692.4元、張某2共計286136元、梁某3共計140284.4元、黃某4共計289004元、張某6共計108572.5元、楊某5共計163150.5元、趙某7共計37962.5元、韓某8共計23677.5元、楊某13共計53897.5元、陸某9共計152595元、賴某10共計433745元、賴某15共計48000元、薛某17共計48000元、江某18共計48000元、雷某11共計36000元、張某19共計45000元、廖某20共計45000元、許佛寶共計154479.3元、張某23共計9000元、許某12共計30000元、周某21共計30000元、劉某22共計30000元);被告人黃某4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十萬元,分別退賠被害人李某人民幣56600元、被害人曾某人民幣6850元,剩余部分上繳國庫;被告人梁某3退繳的違法所得22914元,按比例分別退賠被害人莫某人民幣8143元、被害人鄭某人民幣12289元、被害人黎某人民幣2482元;從現(xiàn)場查獲的被告人梁某3的人民幣530元、被告人楊某5的人民幣7700元、被告人楊某13的人民幣331元、被告人張某23的人民幣100元,以及各被告人涉案銀行卡內(nèi)金額(具體清單附后)均作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二十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梁某3的個人財產(chǎn)×××福特牌汽車一輛、被告人黃某4的個人財產(chǎn)×××大眾牌汽車一輛、被告人楊某5的個人財產(chǎn)×××本田牌汽車一輛,變價折抵罰金。二十五、隨案移送本院的各被告人的電腦、手機等作案工具(具體清單附后),予以沒收。其余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二審請求情況

原審被告人張某2不服,提出上訴及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1.對張某2構成詐騙罪的罪名沒有異議,但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張某2的犯罪數(shù)額過高,導致量刑過重,應根據(jù)已查清的被害人被騙數(shù)額認定上訴人的實際犯罪數(shù)額。2.上訴人張某2系初犯,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綜上,請求二審依法改判,減輕對上訴人張某2的處罰。

原審被告人梁某3不服,提出上訴及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1.一審判決認定梁某3支付寶收取許某16團伙3533元、2018年3月原審被告人張某6參與趙某1共同詐騙的金額3600元和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間用項某銀行卡收取賴某10、許某16套現(xiàn)款279878.8元均不能納入其犯罪數(shù)額,本案梁某3的犯罪金額應以被害人莫某、鄭某、黎某的實際受騙金額為準,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梁某3的犯罪金額284101.8元錯誤。2.一審判決量刑過重和罰金過高,梁某3在詐騙過程僅充當客服角色,系從犯,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和退繳違法所得,可以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綜上,請求二審結合梁某3的犯罪情節(jié)、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和退繳違法所得、自愿認罪等情節(jié),對其判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審被告人楊某5不服,提出上訴及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對楊某5構成詐騙罪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一審量刑及罰金過重,其認罪悔罪、系從犯,請求二審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原審被告人張某6不服,提出上訴稱:其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但對認定其詐騙的數(shù)額213545元有異議,其僅提供賬號卡,并未實施詐騙,且系初犯,沒有前科,認罪態(tài)度較好,一審量刑及罰金過重,請求二審減輕處罰并降低罰金。

原審被告人趙某7不服,提出上訴及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其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但對認定的犯罪數(shù)額75925元有異議,趙某7僅提供賬號卡,并未實施詐騙,且系初犯,無前科,認罪態(tài)度較好,一審量刑及罰金過重,請求二審減輕處罰。

原審被告人韓某8不服,提出上訴及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韓某8在本案中只起到了發(fā)布廣告和游戲代練的作用,系從犯,一審認定韓某8和楊某5共同實施詐騙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請求二審從輕或減輕處罰。

原審被告人陸某9不服,提出上訴及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陸某9是在不知道趙某1等人從事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幫忙發(fā)布廣告信息,且其兩臺側蓋電腦主機和一臺ipad不屬于作案工具,故一審判決認定其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不符,請求二審改判其無罪。

原審被告人賴某10不服,提出上訴及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1.一審判決認定賴某10自2016年4月開始知道麥卡來源不合法的事實錯誤及認定其犯罪數(shù)額703745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涉案麥卡大部分由江某18等人收購,其并未直接接觸詐騙犯,無從得知麥卡來源是否合法。2.一審認定賴某10收購麥卡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單價及其制定半小時內(nèi)將麥卡處理完畢的認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案所涉及麥卡收購和交易市場屬于游戲點卡的二級市場,不存在明顯低于市場價收購游戲點卡的情形,公安機關沒有客觀收集麥卡二級交易市場的市場價格,而得出其是專門從事黑卡交易的結論是沒有依據(jù)的,且其將收購后的麥卡及時儲值,一方面是為了核算客戶發(fā)給麥卡有多少點數(shù),另一方面是為了防止麥卡被再次使用,因此收購方作出的要求盡快完成儲值的行為符合常理。綜上,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十五萬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且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查清案件事實后依法改判。

原審被告人雷某11不服,提出上訴稱:1.其對麥卡的來源的是否合法并不知情,沒有在犯罪中獲利,其領取的是正常薪資,在犯罪中作用最小,系從犯。2.其蘋果7手機并不屬于作案工具,屬于個人合法財產(chǎn),應予以返還。綜上,請求二審依法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原審被告人許某12不服,提出上訴及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按犯罪時間節(jié)點開始計算,許某12在許某16成立的工作室領取的工資是三萬元,從麥卡中獲取的收入大概是一萬元,且系從犯,一審判決認定其違法所得數(shù)額三萬元與事實不符,且罰金二萬元明顯偏重,綜上,請求二審依法重新認定其違法所得和減少其罰金數(shù)額。

二審期間,以上各上訴人、辯護人及各原審被告人均沒有向本院提供新的證據(jù)。

本院查明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及證明該事實的證據(jù)與原審一致。原審所采信的證據(jù),均在原審庭審時進行了舉證、質(zhì)證,且經(jīng)二審核實,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上訴人梁某3親屬于2019年12月20日代其退繳違法所得款項人民幣117370.4元,預繳納罰金人民幣7萬元,原審被告人許某16親屬于2019年12月25日代其退繳違法所得款項人民幣154479.3元,以上事實有海南省農(nóng)村信用社個人匯款憑證、現(xiàn)金繳款單和中國工商銀行轉賬匯款單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各上訴人犯詐騙罪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綜合評判如下:

關于上訴人張某2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明,上訴人張某2自2016年起實施詐騙所得款項均通過其本人與孫祿存的銀行卡(尾號為0744)、微信及支付寶賬戶收取,其于2016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3日期間,通過其本人與孫祿存的銀行卡(尾號為0744)收取賴某10團伙的款項共計233716元,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間,通過其本人與孫祿存微信號收取被害人冼某、賴某1、畢某、朱某等人的詐騙款項共計52420元,上述犯罪事實有銀行流水清單及支付寶、微信轉賬信息及相關鑒定意見、被害人冼某、賴某1、畢某、朱某等人陳述及上訴人張某2的供述和辯解等在案證據(jù)予以佐證,足以認定;上訴人張某2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多次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騙取他人財物共計286136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且詐騙對象系互聯(lián)網(wǎng)上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社會危害性較大,依法應予以嚴懲,其具有的坦白、認罪悔罪等情節(jié),原判已作出認定,并在量刑時予以體現(xiàn)。綜上,上訴人張某2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

關于上訴人梁某3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依據(jù)梁某3、原審被告人趙某1、張某6、許某16、賴某10等人多次穩(wěn)定供述和辯解,可以證實梁某3于2017年起先后分別伙同趙某1、張某6等人共同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騙取的游戲點卡均交由趙某1通過許某16、賴某10等犯罪團伙進行洗卡售賣,所得的非法款均通過項某的光大銀行卡(尾號為4541)、梁某3和黃某4的微信賬戶接收,因其和趙某1、張某6等人系共同犯罪,故應按照共同犯罪期間詐騙數(shù)額對其進行定罪處罰,原判依據(jù)作案時使用的銀行卡流水清單及支付寶、微信轉賬信息及相關鑒定意見,認定其伙同趙某1、張某6騙取他人財物共計284101.8元,于法有據(jù),并無不當;在犯罪過程中,上訴人梁某3主要負責發(fā)布虛假廣告并充當客服人員,直接參與實施詐騙,所起的作用較大,依法不構成從犯。梁某3二審期間全部退繳違法所得并積極履行預繳罰金義務,可以認定其積極退贓、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故對其提出該項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綜上,上訴人梁某3的其他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其他辯護意見,經(jīng)查與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不符,不能成立。

關于上訴人楊某5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明,楊某5、韓某8在偵查機關的多次供述均對二人共謀作案時間、具體分工和事后分贓等犯罪細節(jié)存在穩(wěn)定一致的供述,足以認定楊某5于2017年開始利用虛假網(wǎng)站實施詐騙活動,2018年3月其伙同韓某8等人共同實施網(wǎng)絡詐騙,共騙取他人財物共計231730元,數(shù)額巨大,原判根據(jù)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悔罪表現(xiàn)等情節(jié),所判刑罰符合法律規(guī)定,與其罪責相適應,并無不當,故應予維持。上訴人楊某5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關于上訴人張某6、上訴人趙某7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認定的詐騙數(shù)額不符和屬于從犯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上訴人張某6、趙某7分別于2017年8月、12月開始與黃某4等人共同實施詐騙,詐騙款項均通過張某6和趙某7的支付寶賬戶、微信賬戶及黃某4提供的閆世堯的銀行卡(尾號為2560)進行收取,原判依據(jù)作案時使用的銀行卡流水清單及支付寶、微信轉賬信息及相關鑒定意見等在案證據(jù)認定上述兩上訴人通過上述收款途徑收取許某16、賴某10犯罪洗卡團伙及各被害人支付的款項分別為213545元、75925元,于法有據(jù),并無不當;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兩被告人直接參與實施詐騙,起主要作用,依法不構成從犯。綜上,上訴人張某6、趙某7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

關于上訴人韓某8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明,韓某8于2018年3月開始伙同楊某5共同實施游戲點卡詐騙,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其主要負責發(fā)布虛假廣告并冒充客服人員直接參與實施詐騙,在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依法不構成從犯,故上訴人韓某8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不符,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陸某9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評判如下:依據(jù)QQ信息及相關的提取筆錄、指認筆錄、廣告信息截圖、微信、支付寶轉賬清單和相關鑒定意見及陸某9、趙某1等人的供述和辯解等在案證據(jù)可以證明,陸某9主觀上明知其幫助發(fā)送的廣告內(nèi)容明顯違背常理,但為了牟取利益,客觀上還為趙某1、黃某4等人提供幫助發(fā)送和編輯虛假廣告內(nèi)容的推廣行為,并收取報酬共計152595元,其行為已符合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扣押在案的電腦均系其進行虛假網(wǎng)絡廣告推廣過程中使用的工具,故應認定為作案工具,原審判決并無不當。綜上,上訴人陸某9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不符,不予支持。

關于各上訴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評判如下:

關于上訴人賴某10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根據(jù)江某18、雷某11、張某19、廖某20等人多次穩(wěn)定的供述可以證實,賴某10作為工作室的負責人,主要負責出資收購麥卡和收取經(jīng)營收益,并對員工收購和出售麥卡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賴某10工作室收購的麥卡價格明顯低于正常的市場價格,且收購麥卡過程中多次出現(xiàn)被封號和賬號被凍結的異常情況,后其還要求員工將收購來的麥卡半小時內(nèi)出售或儲值進指定的賬戶,否則造成的損失將由員工承擔的反常規(guī)定,可以推定賴某10主觀上對其工作室所收購的麥卡來源途徑不合法是明知的,客觀上還繼續(xù)收購和售賣非法途徑收購的麥卡,另外,考慮到賴某10涉案期間主要的收入來源是其工作室收購并出售違法來源的麥卡,故原判依據(jù)賴某10涉案期間的銀行卡、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和涉案詐騙人員之間的轉賬記錄,認定其犯罪數(shù)額共計703745元,于法有據(jù),所判刑罰合法適當,并無不當。綜上,上訴人賴某10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

關于上訴人雷某11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雷某11受雇于賴某10,在出售麥卡過程中遇到三次被封號的客觀情況,以及賴某10工作室制定的半小時內(nèi)不將收購的麥卡處理完畢,造成的損失由員工自行承擔的反常規(guī)定可以得知,其主觀上已明知賴某10收購的麥卡來源途徑不合法。另外,扣押在案的個人手機,系在違法犯罪過程中使用的工具,故應認定為作案工具。綜上,原審被告人雷某11的上訴理由,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許某12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許某12于2017年3月受雇于許某16,負責非法游戲點卡的收購和買賣,許某16按約3000元/月給其支付報酬,以上事實由原審被告人許某16、張某23等人的供述足以認定,原判按照其就職期間的月工資收入認定其違法所得數(shù)額,并處相應的刑罰符合刑法規(guī)定,與其罪責相互適應,故上訴人許某12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

綜上,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2、梁某3、楊某5、張某6、趙某7、韓某8、原審被告人趙某1、楊某13、黃某4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虛假網(wǎng)站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上訴人陸某9主觀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客觀上還為他人提供虛假廣告推廣等幫助行為,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賴某10、雷某11、許某12、原審被告人賴某15、薛某17、江某18、張某19、廖某20、許某16、張某23、周某21、劉某22主觀上明知收購的境外游戲點卡系違法犯罪所得還繼續(xù)收購并出賣,除原審被告人張某23外均構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原判認定上訴人張某2、梁某3、楊某5、張某6、趙某7、韓某8、原審被告人趙某1、楊某13、黃某4犯詐騙罪,上訴人陸某9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上訴人賴某10、雷某11、許某12、原審被告人賴某15、薛某17、江某18、張某19、廖某20、許某16、張某23、周某21、劉某22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鑒于二審期間,上訴人梁某3的親屬代為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并預繳了罰金,原審被告人許某16的親屬代為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反映出梁某3、許某16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本院據(jù)此對二上訴人依法從輕判處;原判對其余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量刑適當,應予維持。上訴人梁某3及其辯護人關于“梁某3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xiàn)”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其余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據(jù)理不足,不予采納。原判未扣除原審被告人黃某4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不當,應予以糾正。因上訴人梁某3的財產(chǎn)刑已履行完畢,依法扣押在案的×××福特牌汽車及從現(xiàn)場查獲的人民幣530元現(xiàn)金系其個人合法財產(chǎn),應當退還給其本人。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陸某9在上訴期滿后申請撤回上訴,是對自己訴權的自由處置,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1維持海南省臨高縣人民法院(2019)瓊9024刑初107號刑事判決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五項,即“一、被告人趙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二、被告人張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四、被告人黃某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五、被告人楊某5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六、被告人張某6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七、被告人趙某7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八、被告人韓某8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九、被告人楊某1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十、被告人陸某9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十一、被告人賴某10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十三、被告人賴某15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十四、被告人江某18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十五、被告人薛某17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十六、被告人雷某1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十七、被告人張某19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十八、被告人廖某20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十九、被告人許某12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十、被告人周某2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十一、被告人劉某22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十二、被告人張某23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十五、隨案移送本院的各被告人的電腦、手機等作案工具(具體清單附后),予以沒收。其余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二、撤銷海南省臨高縣人民法院(2019)瓊9024刑初107號刑事判決第三、十二、二十三、二十四項,即“三、被告人梁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十二、被告人許某16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二十三、繼續(xù)追繳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其中,趙某1共計147692.4元、張某2共計286136元、梁某3共計140284.4元、黃某4共計289004元、張某6共計108572.5元、楊某5共計163150.5元、趙某7共計37962.5元、韓某8共計23677.5元、楊某13共計53897.5元、陸某9共計152595元、賴某10共計433745元、賴某15共計48000元、薛某17共計48000元、江某18共計48000元、雷某11共計36000元、張某19共計45000元、廖某20共計45000元、許佛寶共計154479.3元、張某23共計9000元、許某12共計30000元、周某21共計30000元、劉某22共計30000元);被告人黃某4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十萬元,分別退賠被害人李某人民幣56600元、被害人曾某人民幣6850元,剩余部分上繳國庫;被告人梁某3退繳的違法所得22914元,按比例分別退賠被害人莫某人民幣8143元、被害人鄭某人民幣12289元、被害人黎某人民幣2482元;從現(xiàn)場查獲的被告人梁某3的人民幣530元、被告人楊某5的人民幣7700元、被告人楊某13的人民幣331元、被告人張某23的人民幣100元,以及各被告人涉案銀行卡內(nèi)金額(具體清單附后)均作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二十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梁某3的個人財產(chǎn)×××福特牌汽車一輛、被告人黃某4的個人財產(chǎn)×××大眾牌汽車一輛、被告人楊某5的個人財產(chǎn)×××本田牌汽車一輛,變價折抵罰金?!?/p>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梁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已預交至臨高縣人民法院指定賬戶)。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

四、原審被告人許某16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五、繼續(xù)追繳各原審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其中,趙某1共計147692.4元、張某2共計286136元、黃某4共計189004元、張某6共計108572.5元、楊某5共計163150.5元、趙某7共計37962.5元、韓某8共計23677.5元、楊某13共計53897.5元、陸某9共計152595元、賴某10共計433745元、賴某15共計48000元、薛某17共計48000元、江某18共計48000元、雷某11共計36000元、張某19共計45000元、廖某20共計45000元、張某23共計9000元、許某12共計30000元、周某21共計30000元、劉某22共計30000元);原審被告人黃某4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十萬元,分別退賠被害人李某人民幣56600元、被害人曾某人民幣6850元,剩余部分上繳國庫;原審被告人梁某3退繳的違法所得22914元,按比例分別退賠被害人莫某人民幣8143元、被害人鄭某人民幣12289元、被害人黎某人民幣2482元;從現(xiàn)場查獲的原審被告人楊某5的人民幣7700元、原審被告人楊某13的人民幣331元、原審被告人張某23的人民幣100元,以及除許某16、梁某3的涉案銀行卡外,各原審被告人涉案銀行卡內(nèi)金額(具體清單見原審判決附表)均作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六、扣押在案的×××福特牌汽車一輛和現(xiàn)場查獲的現(xiàn)金人民幣530元系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梁某3的個人財產(chǎn),發(fā)還給其本人;扣押在案的原審被告人黃某4的個人財產(chǎn)×××大眾牌汽車一輛、原審被告人楊某5的個人財產(chǎn)×××本田牌汽車一輛,變價折抵罰金;扣押在案的原審被告人許某16的涉案銀行卡內(nèi)金額,予以沒收,折抵罰金。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伍柄霖

審判員周永高

審判員陳涌新

裁判日期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詹凌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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