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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魯13刑終589號徇私枉法、受賄二審刑事裁定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0-08-16   閱讀:

審理法院: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魯13刑終58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12-25

審理經過

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公正犯徇私枉法罪、受賄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臨蘭刑初字第644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公正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5)臨刑二終字第244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fā)回蘭山區(qū)人民法院重新審判。蘭山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6)魯1302刑初1440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公正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訊問上訴人,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判決認定,2014年12月24日17時許,被告人公正身為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八中隊中隊長,在臨沂市蘭山區(qū)前十大街與臨西六路交匯處,查處了一名酒后駕車的駕駛員宋某1(另案處理)。經酒精吹氣測試后,宋某1的行為涉嫌危險駕駛,被告人公正便帶宋某1到臨沂市第四人民醫(yī)院進行抽血取樣,并將該血樣存于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辦案中心。當晚,被告人鄧文進與公正聯(lián)系,稱被公正查處的宋某1系其親戚,讓被告人公正予以幫助,并于2014年12月25日早趕到被告人公正的辦公室,將裝有現(xiàn)金3000元的信封送與被告人公正,以尋求公正幫助。被告人公正遂提出宋某1的血樣已存于辦案中心,可以采取調換血樣的方式,幫助宋某1逃避處罰。被告人鄧文進便重新采取了血樣,欲進行調換。因被告人公正發(fā)現(xiàn)鄧文進重新采取的血樣試管與之前存放于辦案中心的血樣試管不一致,遂向鄧文進提出要重新采血,并告訴鄧文進,讓他去臨沂市第四人民醫(yī)院采血。在鄧文進再次重新采集血樣后,又找到被告人公正,并將一個裝有現(xiàn)金2000元的信封送與公正。后鄧文進成功將宋某1的原始血樣調換。2014年12月25日下午,因辦案中心發(fā)現(xiàn)宋某1血樣被調換并報告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相關領導。相關領導遂通知被告人公正去說明情況,公正遂按照要求將宋某1的錄音錄像和酒精測試呼吸試條打印單上交給大隊。被告人公正并于當晚,在其辦公室內將被告人鄧文進送與的現(xiàn)金共計5000元退還鄧文進。案發(fā)后,宋某1的原始血樣被從鄧文進處追回。經檢測,宋某1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2.0mg/100ml,屬醉酒駕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經原審庭審舉證、質證,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宋某1證實,2014年12月24日下午五點左右,我駕駛金龍貨車在臨西六路與前十街交匯處和一輛三輪車發(fā)生了刮擦事故,因為我中午喝了不少白酒,事故對方就報了警,我馬上給我的表弟苑朋華打了電話,一會兩個交通警察就過來了,一個給我吹氣做酒精測試,一個拍照錄像,經吹氣檢測,我的酒精含量是200毫克每百毫升,涉嫌醉酒駕駛,接著我就被帶去第四人民醫(yī)院抽血了,我的車和行駛證也被扣了。從第四人民醫(yī)院抽完血我就被帶到了臨西六路的交警隊里了,被關在一間玻璃墻的屋子里。到了晚上九點左右,我就被放出來了,出來的時候,我看到我家屬和鄧文進都在外面等著我的,我們就一起回家了。

第二天上午,我家屬說昨天晚上給了鄧文進1萬元現(xiàn)金,讓鄧文進幫我找人處理醉酒駕駛的事,說問鄧文進怎么辦,我就讓家屬給鄧文進打電話,打完電話,我家屬說到臨西六路的交警隊。上午十點左右,我家屬開車帶著我到天源物流公司接鄧文進一起到了臨西六路的交警隊,鄧文進下車就去了北邊交警隊的院子里了,我和我家屬就在路邊車上等著的。過了一會,鄧文進出來上車上說,他問好了,我醉酒駕駛這個事要想弄好得換血樣,讓我們去抽血,他在原地等著我們,我家屬就開車帶著我去抽血,在路上,我給我家屬說,我的血里現(xiàn)在肯定還有酒精,抽你的吧,我家屬就答應了,我們擔心第四人民醫(yī)院沒有理由不給我們抽血,就去了前十街的利群醫(yī)院抽的,抽我家屬一試管血,我們帶著這管血就去了臨西六路的交警隊,把這一試管的血給了鄧文進,并給鄧文進說了這管血是抽我家屬的,鄧文進拿著就又去了交警隊,過了一會就出來了,說一管血不行,得抽兩管血,而且必須是我自己的血,里面一點酒精沒有也不行,讓我再去第四人民醫(yī)院抽兩管血,我家屬又開車帶我去抽血,我們還是不敢去第四人醫(yī)院,去了利群醫(yī)院抽了兩管血,這次是抽我的,回來又交給鄧文進了,鄧文進這回沒說什么,帶著就進交警隊了。快到中午的時候,鄧文進出來了,說給我換好了,還把我被扣的行駛證拿回來了。

2014年12月26日上午,交警隊肇事科的人給我打電話,讓我過去一下,到了交警隊后就被送到了臨西十三路的刑警隊,錄了口供,我才知道鄧文進幫我換血樣的事被人查出來了。12月27日我就因為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拘留送臨沂市看守所里了。在我被拘留期間,交警給我說我的原血樣經檢測酒精含量為192毫克每百毫升。我被拘留了七天就取保候審了。鄧文進后來也沒把這1萬元現(xiàn)金退還給我。

2、證人楊某證實,2014年12月24日下午5點多,我表弟苑朋華給我打電話說我對象宋某1在前十街那邊出點事故,交警查到宋某1酒駕把他帶走了。我當時很著急,就趕緊給鄧文進打電話說了,后來我就在交警二大隊門口接著鄧文進去了臨西六路與育才路交匯西北角的農業(yè)銀行找朋友劉彩光借錢,在自動取款機上取了一萬元現(xiàn)金,在車上,我把這一萬元現(xiàn)金給鄧文進,讓鄧文進拿著這錢找找人跑關系用。到了晚上9點左右,我對象宋某1從交警隊被放出來。

第二天早上,我給宋某1說了給鄧文進一萬元錢找人幫忙的事,到了8點多鐘,我打電話給鄧文進聯(lián)系后,就開車和宋某1一起去鄧文進的單位接他去了交警隊。到之后鄧文進就進去找人去了,過會他出來說,找八中隊的一個領導給幫忙,具體找誰我們不清楚,讓換血,鄧文進讓我們去抽血,我就開車帶著宋某1去了前十大街的利群醫(yī)院去抽的血,當時我怕宋某1的血還能測出酒駕,就抽我的血,抽了一管,拿回來交給鄧文進,我說是我的血,鄧文進拿著這試管血進交警隊,過會又出來說,我的血不行,得抽宋某1的,還得抽兩管血,試管也不一樣,讓我們去第四人民醫(yī)院抽,我們就答應了,后來我們考慮大醫(yī)院人多、手續(xù)多,不好弄,我就和宋某1又去了利群醫(yī)院,這回抽了兩管宋某1的血,帶回來給了鄧文進,鄧文進也沒說什么,拿著就進去了,等到了中午12點多,鄧文進才出來,說血換好了,不用擔心了,回去等著吧。2014年12月26日中午,我對象宋某1接到交警隊的電話,讓去趟交警隊,我就帶宋某1去交警隊,宋某1進去一會交警就帶著宋某1上警車送到了十三路刑警隊,我趕緊打電話問鄧文進怎么回事,結果鄧文進的電話聯(lián)系不上了。第二天一早我去交警隊,才知道宋某1因為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交警隊刑事拘留了,宋某1在看守所被拘留了7天,我對象被拘留后,我一直聯(lián)系不上鄧文進,我就打電話給鄧文進的對象趙某說了,趙某說鄧文進因為給宋某1換血樣的事也被公安刑拘送看守所了。我給鄧文進這一萬元現(xiàn)金,他后來沒有退還給我。

3、證人趙某證實,2014年12月24日下午6點多鐘,我對象鄧文進給我打電話說宋某1酒駕叫查了,他去看看。到了晚上9點左右,鄧文進回來說宋某1出來了。第二天上午鄧文進去交警隊了,到了中午12點多,我給鄧文進打電話,鄧文進說剛回辦公室,宋某1那事找的公正給幫忙。到了晚上7點多,我接到一個陌生電話,說是鄧文進的同事,讓鄧文進回來給他回電話,我問他是誰,他也沒說,掛電話沒一分鐘,這個陌生電話又打來了,說是交警隊的,讓鄧文進過來找他。我問他是公正吧?他也沒回答,就說叫俺對象回來去找他趟,他在辦公室里等著的。掛了電話,我就給我對象打電話說,好像是公正找他的,在辦公室等他的。我對象就去了。到了晚上8點多鐘,鄧文進就回來了,我問他什么事,他說公正把5000元錢退給我了。我說什么錢,他說是宋某1家大嬸子給他1萬元錢,讓他幫宋某1處理酒駕跑關系的錢,我說,那這事怎弄的,他說,公正當時答應好好的,他給辦好的,有什么事他擔著,他讓我去換血樣的,結果換血樣的事讓大隊領導知道了,公正兜不住了,就把這5000元錢退給我了,他還讓我明天去交警大隊去找大隊領導說說。第二天上午10點多我打電話給鄧文進,他就沒接電話,后來才知道被公安帶走了。

4、證人李某1證實,大約在2014年12月24日下午5、6點鐘,八中隊中隊長公正帶隊出警查處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現(xiàn)一方當事人宋某1醉酒駕駛,于是把宋某1帶到第四人民醫(yī)院取血樣后,帶回辦案中心,把血樣放在辦案中心監(jiān)管室西北角的冰箱內。當時晚上辦案中心值班的是肇事處理科的人員,我已經下班了。當時二大隊副大隊長劉某1打電話問過我,告訴我公正他們查宋某1酒駕的事,并問我血樣是否交到辦案中心,讓我落實一下。我就打電話問公正,公正簡單地給我說了一下情況,說這是個事故,已交給交通管理科周玉華了,我又打電話問周玉華,周玉華告訴事故已協(xié)商處理,讓我這邊專案組辦理,我接著就向劉某1匯報了這個事。12月25日11點左右,協(xié)管員林本強拿過來一個文件袋,里面裝昨天宋某1抽取的血樣以及行駛證,放在辦公桌上,對我說周玉華說事故已經處理完畢,讓我們處理一下宋某1醉酒駕駛這個事。于是我安排林本強在記錄本上登記,準備送檢材料,并讓他把血樣用大隊里專用的信封封存好,再放回監(jiān)管室冰箱。因為登記需要宋某1個人信息,我安排曹京杰聯(lián)系了一下八中隊的王中華,讓王中華把強制措施單子(扣車某)復印一份給我們,時間不長王中華就送過來了,接著林本強就給登記準備材料。這時候鄧文進過來了,對我說劉某1讓他來找我處理宋某1酒駕的事,于是我把行駛證、扣車某給了鄧文進,讓鄧文進回去等血樣檢測完了再處理,接著鄧文進就出去了。林本強登記完就把宋某1的血樣封存好放回監(jiān)管室的冰箱里了,這時候大約11點半左右,我出了辦案中心準備去吃飯,在門口又遇見了鄧文進,還打了個招呼,接著我就走了。我以前聽說過鄧文進是蘭山交警隊的協(xié)管員,但是我不認識,就是他過來辦宋某1這個事的時候才認識的,他說他是鄧文進,過來處理他親戚宋某1的事的。到了下午大約在兩點鐘左右,協(xié)管員曹京杰在準備送檢宋某1血樣的時候發(fā)現(xiàn)封好血樣的信封被撕了一個小口子,于是給我匯報說放血樣的信封被損壞,接著我就對交管科李某2說了,李某2安排林本強把監(jiān)控視頻調出并拷出來,我和李某2一起給劉某1副大隊長匯報了,我們一起看監(jiān)控發(fā)現(xiàn)鄧文進換血樣的過程。后來大隊幾個主要領導又給支隊匯報了,最后決定報案,于是張某大隊長、龐某副大隊長和我三個人一起去蘭山刑警大隊報的案,當時刑警大隊的人員給我取了材料,我把鄧文進這個事說了。在12月26日早上刑警隊就把鄧文進抓獲了,宋某1被調換的血樣也追回了,我們接著把血樣送檢了。等到宋某1的檢測結果出來,每100毫升192毫克血液酒精含量,確實是醉酒駕駛。12月27日,等宋某1在刑警大隊取完了材料后,被我們交警隊以危險駕駛罪辦理刑事拘留手續(xù)并把他送到了看守所。

如果后來沒發(fā)現(xiàn)鄧文進換宋某1血樣的事,可能宋某1就不會被查處了,雖然當時公正出警的時候,對宋某1現(xiàn)場吹氣測試時每100毫升200毫克血液酒精含量,已經涉嫌醉酒駕駛,但是對宋某1的最終處罰以血樣檢測為準,如果血樣被換,檢測不出來的話,宋某1可能就不夠罪了,也不會被刑事拘留了。另一方面,我們二大隊對辦案中心管理比較松散,我們專案組和肇事處理科共用這個地方,門禁不嚴,每天進出的人員復雜,讓鄧文進有機可乘。再一個,這個事應該是我們內部人和鄧文進勾結在一起才能辦成,因為外人不會知道監(jiān)管室放血樣的冰箱的位置。

我作為參與辦理宋某1涉嫌危險駕駛案的一名干警,對于鄧文進調換宋某1血樣的事有一定責任。因為后來我安排人把血樣封存的時候,沒及時把血樣送檢,也沒看管好。但是這個監(jiān)管室的冰箱確實沒有明確讓我的交管科專案組負責看管,肇事科的人也可以用,晚上出警查的血樣都直接放在里面,而我們交管科專案組的人員都是正常上下班,晚上是不值班的。

5、證人劉某1證實,2014年12月24日下午5點多鐘,我在路上上晚高峰,接到鄧文進的電話,鄧文進在電話里說,他丈人叔喝酒在前十街被查著了,讓我給幫忙照顧照顧。我接到電話后,沒立即與執(zhí)勤民警聯(lián)系,后來鄧文進又給我打電話說人被交警帶走了,我問他具體在什么位置,他說在前十街與臨西六路路口。我知道這個地方是八中隊負責的,我就直接聯(lián)系的八中隊中隊長公正,我當時用對講機問公正,是不是查個酒駕的,公正說是一個交通事故,現(xiàn)場吹氣到200多,涉嫌醉酒駕駛,已經送到醫(yī)院抽完血了。接著我就給鄧文進回個電話,說是個交通事故,涉嫌醉駕,血已經抽完了,他說讓我?guī)兔o照顧照顧,我說,這個誰也不敢辦。

當天晚上7點多鐘,我下了高峰,和朋友一起吃飯,在去吃飯的路上,我還記得這個酒駕的事,我就給公正打電話,給公正交代了下辦理血樣、人員交接的問題,我知道李某1和公正關系不大好,我就給李某1打電話,當時李某1在家里,我讓他回辦案中心交接下公正查的酒駕的事。

到了晚上9點左右,鄧文進又給我打電話,說人還沒放出來,讓我給催催。后來他著急又給我打幾遍電話我沒接,又給我發(fā)短信,讓我再給催催,我給他回短信,讓他再等會。后來人被放出來了,鄧文進給我發(fā)個短信,說人出來了,感謝之類的話。

第二天早上8點多鐘,鄧文進給我打個電話,當時我接了電話,他說要找我,我知道他找我就是酒駕這個事,我就刻意回避了,沒讓他去找我,后來我知道他肯定在二大隊等我的,我就沒回去,直接去了別的地方,后來鄧文進給我打了很多次電話我就沒再接,我知道是酒駕這個事,我不想攬乎。9點多鐘,公正還給我打電話,讓我給鄧文進這個事幫忙,我沒同意,后來公正、鄧文進就沒再聯(lián)系過我。到了下午4點多鐘,交管科的李某2、專案組主任李某1給我匯報說,宋某1的血樣被換了,我接著給張某大隊長匯報這個事,張大隊讓馬上落實,我就安排人調取了辦案中心的錄像,通過監(jiān)控錄像,我們發(fā)現(xiàn)是鄧文進調換的血樣,我接著通知公正將當時查處宋某1的錄像、扣車某等材料送到大隊,后來經我們幾個大隊領導研究決定,張某大隊長帶著龐某副大隊長、專案組李某1去刑警大隊報案。2014年12月26日早上8點多,鄧文進在二大隊辦公區(qū)停車場附近被刑警抓獲。

我1997年參加工作時,鄧文進在我們交警大隊任班長,還是我們手勢訓練的教官,我們當時是同事關系,后來他被辭退,我們還保持聯(lián)系。宋某1被調換的血樣我們從鄧文進的車上找到了,經過血樣檢測,屬于醉酒,后來我們就將宋某1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刑事拘留了。

2016年12月22日,劉某1作證稱,公正被取保候審出來后沒找過我,給我打過幾次電話,電話是圍繞兩個問題問我。一個是他曾經給我匯報宋某1醉駕這事能不能照顧,我當時是不是給他說的堅決不能辦,他又自己說的堅決不辦;另一個就是,鄧文進換血的事,大隊發(fā)現(xiàn)以后,他說,是他主動交的接處警的那些原始材料,而不是我通知他去交的。就這倆問題,他還在電話里給我強調,這兩個問題對他很重要。他反復給我強調這兩個事,讓我答應,我也就答應著是,也沒想其他的,反正這兩個問題,不管當時公正匯報也好,講情也好,我當時是不同意的,至于后來他又強調的主動到大隊送原始材料的事,他老是反復問我,反復強調,我也就答應了。我也是覺得跟他幫鄧文進換血沒什么影響,就這么回復他的。實際情況是,第一個問題,當天下午高峰期,鄧文進先找到我,我明確拒絕了,到晚上是還是第二天早上,我記得公正給我打電話說過,鄧文進找他講情,問我這個事能不能照顧,我說這事涉嫌危險駕駛罪了,想照顧咱也沒法照顧,就說了這么多,至于后來公正在電話里強調的我說過堅決不行、他說過堅決不辦的字眼,是沒有的。第二個問題,后來確實是大隊發(fā)現(xiàn)換血的事,我通知公正來送的材料,和之前的證言是一致的,也不是后來公正在電話里讓我答應的那樣,是他主動送來的原始材料。

6、證人劉某2證實,2014年12月24日晚上,楊某向曾我借了10000元錢,我到臨西六路與育才路交匯處的農業(yè)銀行自動提款機上提了10000元現(xiàn)金,交給楊某了,楊某沒給我說借錢干什么用,我也沒有問她。這10000元錢過了沒幾天楊某就還給我了。

7、(臨)公(刑)鑒(化)字[2014]3480號酒精檢驗鑒定報告,證實宋某1涉嫌酒后駕駛一案所送檢材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92.0mg/100ml。

8、相關書證:

(1)受案登記表,證實2014年12月26日宋某1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

(2)辦案說明。

(3)扣押清單,證實扣押鄧文進面值100元的人民幣100張。

(4)黃色信封照片。

9、辯護人提供的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出具的關于大隊辦案中心、專案組與中隊工作關系的復函,證實大隊辦案中心主要用于訊問、詢問、辨認違法犯罪嫌疑人,以及對違法犯罪嫌疑人進行安全檢查和信息采集、物證保管等,由大隊統(tǒng)一管理,供大隊肇事科和大隊專案組執(zhí)法辦案使用。大隊專案組是大隊根據(jù)工作需要從中隊和交管科抽調民警組成的臨時機構,業(yè)務歸屬大隊交管科管理,職責是對中隊查處的駕駛員依法治安拘留或者辦理刑事強制措施。大隊各中隊屬地管理,維護轄區(qū)道路交通秩序,處理簡易道路交通事故以及車輛和駕駛員的源頭管理工作。

中隊路查中對涉嫌醉駕的駕駛員,大隊規(guī)定執(zhí)勤民警需及時帶至縣級以上醫(yī)院抽取血樣,并且立即將血樣送至大隊辦案中心物證保管室冷藏保存,大隊有專人將血樣在規(guī)定時間內及時向相關檢驗鑒定部門送檢。血樣鑒定結果若駕駛員構成醉駕,則由大隊專案組民警依法刑事立案,對駕駛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血樣鑒定結果若為飲酒駕駛,則由大隊違法處理辦公室對駕駛員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血樣鑒定結果若不構成飲酒駕駛,則由大隊違法處理辦公室依法歸還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不予行政處罰。中隊無權處罰或變更處罰。

10、被告人鄧文進的供述,2014年12月24日晚上6點左右,我接到宋某1老婆的電話,說宋某1因酒駕開車出點事故被查,讓我?guī)兔φ胰税衍嚭腿硕家鰜?。我到了臨西六路車管所,見到宋某1老婆,她開車帶我去臨西六路與育才路交匯西北角的農業(yè)銀行取一萬元現(xiàn)金給我,讓我拿這個錢幫忙找找人。我先給二大隊副大隊長劉某1打電話說了這個事讓他幫忙把人給弄出來。劉某1說,今晚是公正那個中隊查的,他先了解下情況。接著我又給二大隊八中隊的中隊長公正打電話說宋某1是我老婆的親戚,讓他給照顧照顧。到了晚上9點鐘,我又催了催劉某1副大隊長,這時事故雙方已私了,宋某1已經讓公正帶著抽完血樣了,于是交警隊同意讓我們先接走宋某1。

到了第二天上午9點多,宋某1和他老婆接我去了臨西六路車管所,到車管所我就給八中隊中隊長公正打電話聯(lián)系好,然后我就去了公正的辦公室,當時公正自己在辦公室里,我說,你嫂子他叔昨天酒駕被你查了的那個事,人先放出來了,你看看這事該怎辦。公正說,抽的血已經被他放到辦案中心了,不好辦。我說,你給想想辦法。說著我就把裝著3000元現(xiàn)金的黃色信封放在他的電腦桌桌洞里了,他看了看,推辭了下就收下了。公正給我說,讓宋某1再去醫(yī)院抽兩管血。我一聽就明白了,因為我聽別人說過有換血的事,就問公正,血好換嗎?公正說,沒什么問題。公正告訴我,血樣放在辦案中心最西頭北邊第二個房間監(jiān)管室里,在房間西北角的冰箱里放著的,冰箱里放著兩個試管,上邊有寫著他的名。我聽明白了,就出去了。

接著我就讓宋某1他們兩口子去抽血了,我在八中隊門口等著,過了一會宋某1兩口子回來給我一管血,宋某1說抽他老婆的血,怕他的血還能測出酒駕來。然后我拿著這管血去找公正,在公正辦公室西邊隔壁的小會議室找到公正后把抽的血給公正看,并告訴他是抽的宋某1老婆的血,公正一看說他老婆的血肯定不行,這個試管長一點,不是第四人民醫(yī)院的,而且應該抽兩管,一管不夠,讓我去第四人民醫(yī)院抽,他已經給辦案中心的李某1說了,讓他等會再去送檢血樣。于是我趕緊出去讓宋某1兩口子去第四人民醫(yī)院抽兩管血。過了一會宋某1兩口子就回來,把重新抽的兩管血給我了,具體這兩口子去哪里抽的我不知道。我拿到這兩管血又去找公正,還是在那個小會議室,我就把這次抽的血給他看了看,問他這回行不,公正看了看說這樣就行,讓我去換吧。我不放心又問了一下放血樣的位置,公正又給我說了一遍就在辦案中心監(jiān)管室的小冰箱里,管上寫有宋某1的名字。我出了八中隊到了車管所那個院子的二大隊的辦案中心,我進去轉了一圈,門禁不嚴,進進出出不少人,我先去看看公正說的放血樣的房間,找到那個冰箱,打開沒發(fā)現(xiàn)寫有宋某1字樣的試管。接著我就出去到院子里給公正打電話,當時公正說他在辦案中心門口的值班室里,接著我就過去了,這個小屋在辦案中心門禁北邊,我對公正說,沒找到血樣。公正說應該在里面,裝在信封里的,讓我再去看看。接著我就往公正褲兜里塞了一個裝有2000元現(xiàn)金的黃色信封,我說,中午了,給你點錢,你去請請客。因為我剛才第一次進去的時候看見辦案中心里面有三四個干警,有點膽虛,想讓公正再去協(xié)調協(xié)調一下,請他們吃個飯。公正客氣了下,就收下了。于是我又去辦案中心里面,我看見人不少,于是我假裝找李某1來處理事,我說是宋某1親戚鄧文進,劉某1副大隊長安排我來處理一下宋某1那個酒駕的事,李某1沒多說什么讓我拿著扣押單、行車證回去等著處理。當時11點半左右,我看李某1往外走要出去吃飯的意思,我就沒再往里面走也朝門口走了。到了門口,一會李某1出來了,和我打個招呼,我讓讓他一塊吃飯,他說去食堂吃。我一看李某1吃飯去了,就掉頭又回去了,這時辦案中心人就不多了,我就進了監(jiān)管室找到放血樣的冰箱,這次發(fā)現(xiàn)了放血樣的那個信封,是兩個信封,我記得是普通的黃色小信封,上面寫著宋某1的名字,我就在信封的一角上撕了很小的一個口子,把宋某1的兩管血樣給換了,沒再封上,換完我就趕緊出來了,出來后我又給公正打電話說換完了,李某1也把行車證、扣車某給我了,我過去找他一下,公正說他還在辦公室,于是我過去了,在公正辦公室門口,我對他說,血樣換完了,信封是封好的,讓我給撕開換了。公正問我真把信封撕開了嗎?他考慮了一下接著說,就這樣吧,你等信吧,有什么事他給處理。他還把宋某1的扣車某要去了。接著我看沒事了就走了。

我給公正送了兩次,第一次在他辦公室給了3000元,用黃色普通信封裝的,第二次是在辦案中心值班室給了2000元,也是用黃色普通信封裝的。這5000元錢是從宋某1老婆給我的那1萬元錢出的,我在家里提前用信封裝好的。

我把換回的血樣放在了我的辦公室。當天晚上我在公司和同事一塊打乒乓球的時候,我家屬給我打電話說,交警隊的公正讓我直接去他辦公室找他趟,不讓我給公正打電話。我一聽趕緊就開車去公正辦公室找到他,我問找我什么事。公正說,換血樣的事,大隊領導知道了,不好辦了,別和他電話聯(lián)系了,有什么事到他辦公室直接找他,接著他就將裝有5000元錢現(xiàn)金的信封退給我了。我問他怎么辦來,他說這個事想讓我再想想其他辦法,我沒再說什么拿錢就走了?;厝ブ?,我想找找劉某1副大隊長讓他給幫忙處理一下,不行把血樣換回去,結果打電話沒打通。于是到第二天早上,我就去辦公室拿著換回的血樣,到臨西一路二大隊大門口等劉大隊下高峰的時候被刑警大隊給逮了。

因為我親戚宋某1喝酒開車出事故被查了。他老婆讓我?guī)兔φ胰?,我就找到了負責查處的八中隊中隊長公正,公正給我指點,讓宋某1去重新抽血換血樣,這樣為的就是讓宋某1免受處罰,另外,我還分兩次共送給公正共計5000元現(xiàn)金。

當時公正對這個事大包大攬的,整個過程都是他安排的,他提出來換血樣的,而且告訴我存放血樣的位置,中間抽血樣也讓他檢查合格我才去換的,換了之后告訴他把放宋某1血樣的信封撕開了,他說沒事他來處理,我才放心走的。調換血樣后的當天晚上,公正知道這個事敗露了,大隊領導調查這個事,所以就通過我家屬把我叫到他辦公室,把錢退給我了。而且告訴我以后不能電話聯(lián)系他了,有事直接到辦公室找。

重審庭審中被告人鄧文進供述,我聽說過很多換血的案例,我就給公正商量,他建議我去抽血,我就明白了。

11、被告人公正于的供述,2014年12月24日17時30分左右,我們中隊剛上高峰,就接到報警,在蘭山區(qū)前十大街和臨西六路交匯處有一起交通事故,我就帶人過去處理事故,當時是一輛廂貨車和一輛三輪車發(fā)生刮擦,在處理事故過程中,三輪車駕駛員舉報說,廂貨車駕駛員喝酒了,隨后我們就對廂貨車駕駛員宋某1進行了酒精吹氣測試,結果是200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我接著用對講機給劉某1大隊長匯報這個事,劉大隊指示,先帶著人去抽血。我就帶著宋某1去了臨沂市第四人民醫(yī)院抽兩管血,試管上寫有宋某1的名字,隨后就將宋某1和兩管血樣移交給交管科專案組李某1那邊了,宋某1的兩管血樣是我?guī)ш爢T直接放到辦案中心的冰箱里保存起來,和專案組交接完了我接著上高峰去了,我記得當時是劉某1副大隊長安排我和李某1交接的,宋某1的車讓肇事科的周玉華給拖走了。當時查處的過程就是這樣的。

我們中隊在路上查處了之后,現(xiàn)場吹氣測試,如果超過吹氣測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了,就扣押車輛,并控制涉嫌醉酒駕駛的人將其帶到第四人民醫(yī)院抽取血樣,然后把血樣和人同時移交到辦案中心交管科專案組李某1那邊辦理血樣送檢和拘留手續(xù),這就是我們通常查處的過程。

當天晚上,鄧文進給我打電話,說宋某1是您嫂子的叔,你給照顧照顧。我說,等等再說,當時我沒想管,就給推脫了。第二天早上下高峰,鄧文進又打電話聯(lián)系我,要來找我,我說在辦公室,過會鄧文進就來了,鄧文進說宋某1酒駕那個事,你給幫忙辦辦這個事。我說血樣已經移交到辦案中心了,不好辦。這時他掏出一個裝錢的黃色信封,塞我電腦桌桌洞里了,我推辭了一下,沒推辭掉,我就收下了。鄧文進又說,你給想想辦法,能不能把血換了。我說,換血還是個辦法,我讓他自己去換。我還給鄧文進說了,血樣放在辦案中心最西頭北邊第二個房間的冰箱里的,放血樣的試管上有宋某1的名字。鄧文進問我好換嗎,我說沒問題,讓他去換就是了。接著鄧文進就離開了我的辦公室,去帶著宋某1重新抽血樣去了。鄧文進給我的信封裝了3000元現(xiàn)金。

過了一會,鄧文進拿了一個裝血樣的試管來找我,說這是宋某1重新抽的血,我一看,試管也不一樣,也不能是一管血樣,得抽兩管,這樣不行,得上第四人民醫(yī)院抽兩管血。接著鄧文進又走了,過一會,鄧文進又聯(lián)系我去了辦案中心值班室找到我,我一看,這次抽的血是第四人民醫(yī)院,和我們平時檢測的血使用的管一模一樣,于是對他說這樣就行。當時值班室就我們兩個人,接著鄧文進往我褲兜里塞了一個裝有2000元現(xiàn)金的黃色信封,讓我中午吃個飯。他可能是讓我請一下辦案中心的李某1的,我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后來我就出去了,過會鄧文進給我打電話說,他進去一趟找到冰箱了,但沒有找到宋某1的血樣,我說,血樣就放在那里的,是昨天晚上我?guī)文?抽完血之后,親自放到辦案中心的冰箱里的,于是我讓他過去再找找。過了有十來分鐘,鄧文進又給我打電話說血樣換完了,我說,行,沒問題了。

具體我不知道,我告訴了鄧文進血樣存放的具體位置,并且告訴辦案中心管理比較松散,那邊肇事處理科和交通管理科的人都可以在那里辦公,人員復雜,去換血樣應該問題不大。至于他以什么名義進去,怎么換的,他也沒告訴我,我真不知道。

當天下午,我接到劉大隊通知,讓我?guī)е文?的醉酒的原始資料包括現(xiàn)場查處吹氣測試、醫(yī)院抽血、血樣送到冰箱的錄像等去大隊辦公室,我去之后才知道,負責保管血樣的人向大隊領導匯報,宋某1待檢測的血樣檔案袋被人撕開了,偷換了血樣,大隊領導都在討論這個事,我一想,肯定是鄧文進換血樣的事敗露了,我當時就害怕了,知道這個事兜不住了,從大隊回來后,我沒敢直接給鄧文進聯(lián)系,我就給鄧文進的家屬打電話,讓鄧文進家屬給鄧文進說直接來大隊辦公室找我,不要給我打電話了,影響不好。過會,鄧文進就來我辦公室了,我說,你換血樣這個事,大隊領導已經知道了,大隊里開會要辦你的,這個事我是兜不住了,你趕緊想辦法自首吧,讓他趕緊拿著換出來的原血樣去投案。接著,我就把他之前給我的5000元,裝在一個信封里讓他拿回去,他就把錢拿回去了。當時他說換出來的血樣在他辦公室里放著,他說再找找我們大隊的領導處理一下,不行就投案。

后來鄧文進怎么弄的我不知道,聽說第二天他被刑警大隊抓獲了。他這個事是被辦案中心發(fā)現(xiàn)了,報告給大隊領導了。后來聽說辦案中心的人把宋某1原血樣追回,又檢測了,檢測結果是192mg/100ml,屬于酒醉駕駛,宋某1以涉嫌危險駕駛被刑事拘留依法辦理了,現(xiàn)在可能取保候審了。

鄧文進為了找我?guī)兔μ幚硭H屬宋某1涉嫌危險駕駛的案件,因為這個案子是我查處的,所以他找到我,分兩次給我5000元,讓我給幫忙處理,幫助宋某1擺平這個事,不受刑事追究。我和鄧文進商量只有換血樣這個辦法,才能把宋某1這個事處理好,我告訴了鄧文進當時我存放血樣的具體房間、具體位置,并暗示他直接去換問題不大。鄧文進接著安排宋某1去重新抽的血樣,我檢查符合規(guī)格之后,讓鄧文進去換的。換好之后鄧文進打電話給我說了,我告訴他沒問題了。

當天下午大隊里發(fā)現(xiàn)鄧文進換血樣這個事后,因為這是我經辦的案子,所以讓我到大隊落實情況,處理這個事,我知道事情暴露了,我怕他牽連到我,所以當天晚上我打電話給鄧文進家屬,讓鄧文進到我辦公室把他送給我的那5000元錢退給他了。還有就是我想說明的是,鄧文進第一次到我辦公室給我送那3000元的時候,我并不想要,我很抵觸,也不想給他辦這個事,不想收錢,但是他把錢直接扔到電腦桌洞里面了,然后就走了,我想退給他也沒有辦法,又不能追回去,門口很多人不方便,所以只能暫時放在他扔的地方了,直到后來我給他退錢的時候,我才又拿出來。第二次鄧文進在辦案中心值班室給我那2000元的時候,我記得他說是讓我給李某1的,請他吃飯,我說不如你自己給吧,我辦不了,他說你試試,就直接把裝錢的信封塞到我褲兜里了,我就沒法再推辭了。你們檢察機關一定要考慮這個情況,我主觀上不想要這些錢,實在是因為我太講義氣了,不好拒人面子。

我作為一名交警中隊長,負有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疏導交通、處置道路上發(fā)生的治安、刑事案件等職責。在處理宋某1醉酒駕駛這件事上,我不但沒有嚴格執(zhí)法,反而收受宋某1親屬鄧文進所送的現(xiàn)金,安排調換血樣,幫助毀滅證據(jù),這樣宋某1就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了。這確實不應該,我對不起我們大隊的領導,對不起薛局長,我認識到錯誤了,而且也把錢退給鄧文進了,希望你們檢察機關給我個機會,從輕處理,從輕發(fā)落。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公正作為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鄧文進與被告人公正一起,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公正、鄧文進犯罪情節(jié)尚屬輕微、犯罪未出現(xiàn)實際危害后果,且其包庇的宋某1所犯危險駕駛罪的罪行較輕,綜合考量二被告人的犯罪動機、情節(jié)、危害后果等因素,對二被告人依法可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三)項之規(guī)定,以被告人公正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鄧文進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追繳被告人鄧文進的犯罪所得10000元移交本區(qū)財政;追繳涉案移送的空調一臺及購物卡2000元(其他未移交本院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二審請求情況

宣判送達后,原審被告人公正不服,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如下:上訴人沒有教唆鄧文進實施換血行為,換血是鄧文進個人實施的,與上訴人無關,上訴人沒有利用職務便利,不具備徇私枉法的構成要件;裝在信封里的錢是鄧文進強行扔給上訴人的,是讓上訴人為其轉送他人的,并不是送給上訴人的,上訴人沒有徇私的犯罪動機。因此,上訴人的行為不應構成徇私枉法罪。

本院查明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一審判決相同。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公正作為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原審被告人鄧文進伙同上訴人公正,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的共犯。

對于上訴人公正所提“上訴人沒有教唆鄧文進實施換血行為,換血是鄧文進個人實施的,與上訴人無關,上訴人沒有利用職務便利,不具備徇私枉法的構成要件”的上訴理由,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公證在交通執(zhí)法過程中,對駕駛員宋克軍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涉嫌醉酒駕駛嫌疑的情況下,將宋克軍帶至醫(yī)院抽取了血樣,其在執(zhí)法過程中所取得的吹氣記錄、血樣等證據(jù)是后續(xù)追究宋克軍危險駕駛刑事責任的刑事證據(jù),因此,上訴人公正的行為不僅是一種行政執(zhí)法,在追究宋克軍刑事責任的過程中亦是一種刑事偵查行為,即上訴人公正符合徇私枉法罪所要求的司法工作人員這一主體要件。上訴人公正作為刑事偵查調取證據(jù)的司法工作人員,保證所調取證據(jù)的真實性是其工作職責之一,但其在將宋克軍的血樣交至大隊辦案中心后與鄧文進共謀,指使鄧文進通過調換血樣的方法將其所取得的刑事證據(jù)進行更換,該行為應系利用了其作為刑事偵查人員的職務便利所實施的行為。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納。

對于上訴人公正所提“裝在信封里的錢是鄧文進強行扔給上訴人的,是讓上訴人為其轉送他人的,并不是送給上訴人的,上訴人沒有徇私的犯罪動機。因此,上訴人的行為不應構成徇私枉法罪”的上訴理由,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公正的供述與原審被告人鄧文進的供述相互印證,能夠證實公正與鄧文進共謀后,由鄧文進實施了換血行為,意圖隱匿、毀滅證據(jù)幫助涉嫌危險駕駛的宋克軍不受追訴,且上訴人公正系在收受鄧文進所送的賄賂后與鄧文進共謀實施的上述行為,其行為已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構成要件,故對該上訴理由不予采納。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裁判結果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侯培棟

審判員鄭華

審判員吳洪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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