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3)葫審刑監(jiān)字第0000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4-12-12
審理經過
原審被告人郭xx徇私枉法一案,興城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2007)興刑初字第216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郭xx犯徇私枉法罪,免于刑事處分。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郭xx不服,向本院申訴。
本案經復查后認為,該案符合再審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決定如下:
再審裁判結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二、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