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認定,
一、受賄罪犯罪事實
1、2015年4月,被告人張國利在擔任xx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事故中隊中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幫助交通肇事車主古某與車禍死者家屬以低于法定賠償?shù)慕痤~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在xx區(qū)xx家屬院附近收受古某好處費人民幣2萬元。2016年下半年,集中清理酒駕積壓案件,因害怕案發(fā),張國利向古某退還人民幣2萬元。
2、2015年5月,被告人張國利在擔任xx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事故中隊中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受史某1請托,將史某2酒駕案壓案不查,后在兵團十三師xx醫(yī)院附近、xxxx小區(qū)附近分兩次收受史某1好處費共計人民幣0.7萬元。2016年8月,集中清理酒駕積壓案件,因害怕案發(fā),張國利向史某1退還人民幣0.5萬元。
3、2016年2月,被告人張國利在擔任xx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事故中隊中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受石某請托,將其酒駕案壓案不查,后在xx路某農(nóng)家小院收受石某好處費人民幣1萬元。
原判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證人古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古某出租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張國利幫其與兩名死者家屬達成25萬元的賠償協(xié)議。2016年初,古某給張國利2萬元現(xiàn)金。
2、證人史某1的證言、自書材料證實,2015年,其弟弟史某2因酒駕被查獲,并抽取了血樣,當天史某1聯(lián)系了張國利讓其幫忙。第二天中午張國利回電話說史某2酒駕的事先不處理,放放再說。之后史某1分2次給張國利現(xiàn)金7000元。
3、證人史某2的證言、自書材料證實,2015年5月,史某2因酒駕被查獲,給哥哥史某1打電話。后史某1讓其到交警隊找張國利拿放車單和行駛證。
4、證人石某的證言、自書材料證實,2016年2月,石某因酒駕被查獲,找張國利拿放車單取車,給張國利1萬元現(xiàn)金和一條中華煙。過了二、三個月石某到交警隊補辦了駕駛證。
5、哈密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shù)室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證實,古某請托張國利從中調(diào)解的交通事故案件,系造成兩人死亡的案件。
6、新疆中信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毒物檢驗報告證實,史某2血液中檢出乙醇75mg/100ml;石某血液中檢出乙醇57mg/100ml。
8、被告人張國利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5年下半年,其作為案件承辦人在古某與死者家屬之間進行了調(diào)解,雙方達成了調(diào)解協(xié)議,后古某給其2萬元現(xiàn)金。2016年,xx區(qū)檢察院對交警大隊的案件監(jiān)督嚴格,其擔心被發(fā)現(xiàn),把錢退給古某。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史某1弟弟酒駕,給張國利5000元錢請把駕照保住,其答應試試。后張國利“借”史某12000元未出具收條也未歸還。2016年8月,xx區(qū)檢察院和公安局法制大隊要求交警大隊對積壓酒駕案件進行梳理,張國利將5000元退給了史某1。2016年年初,石某講自己酒駕,問張國利能不能幫忙把案子處理掉,其答應試試看,后石某給其1萬元現(xiàn)金。
二、徇私枉法罪犯罪事實
1、2015年,被告人張國利在擔任xx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事故中隊中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受趙某請托,將何某醉駕案壓案不查,后在xx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門口收受趙某好處費人民幣3萬元。
2、2015年3月,被告人張國利在擔任xx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事故中隊中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受吳某1請托,將郭某醉駕案壓案不查,后在xx小區(qū)附近收受吳某1支付的好處費人民幣4萬元。
3、2015年7月,被告人張國利在擔任xx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事故中隊中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受李某1請托,將沈某醉駕案壓案不查,后在兵團十三師xx醫(yī)院附近收受李某1好處費人民幣2萬元。
4、2015年8月、9月,被告人張國利在擔任xx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事故中隊中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承諾為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彭某減輕刑事處罰,并在xxxx附近收受彭某好處費人民幣2萬元。2015年12月,彭某被xx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3個月,服刑期間,張國利向其妻陳某1退還人民幣2萬元。
5、2015年11月,被告人張國利在擔任xx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事故中隊中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受張某1請托,將宋某醉駕案壓案不查,后在xx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門前收受張某1好處費人民幣3.5萬元、價值0.2萬元超市購物卡。
6、2015年11月,被告人張國利在擔任xx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事故中隊中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受張某2請托,將其醉駕案壓案不查,后收受張某2好處費人民幣1萬元。
7、2016年,被告人張國利在擔任xx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任事故中隊中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受唐某1請托,將王某1醉駕案壓案不查,后在融合路xx中心附近收受唐某1好處費人民幣2萬元。2016年8月,因集中清理酒駕積壓案件,因害怕案發(fā),張國利向唐某1退還人民幣2萬元。
8、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張國利在擔任xx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事故中隊中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受唐某1請托,將岳某醉駕案壓案不查,后在迎賓大道xx新村收受唐某1好處費人民幣4萬元。2016年8月,因集中清理酒駕積壓案件,因害怕案發(fā),張國利向唐某1退還人民幣4萬元。
9、2015年9月,被告人張國利在擔任xx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事故中隊中隊長期間,受曹某1(xx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xxxx所所長)請托,明知錢某醉駕,而違反辦案程序,將案件壓案不查,致使錢某危險駕駛行為至今未受法律追訴。
10、2015年9月,被告人張國利在擔任xx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事故中隊中隊長期間,受郜某(時任xx區(qū)公安局xxxx大隊大隊長)請托,明知林某醉駕,而違反辦案程序,將案件壓案不查,致使林某危險駕駛行為至今未受法律追訴。
11、2015年11月,被告人張國利在擔任xx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事故中隊中隊長期間,受郜某(時任xx區(qū)公安局xxxx大隊大隊長)請托,明知張某3醉駕,而違反辦案程序,將案件壓案不查,致使張某3危險駕駛行為至今未受法律追訴。
原判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證人趙某的證言、自書材料證實,3年前,陳某3讓趙某幫忙把其親戚的酒駕案件處理掉。趙某找張國利,張國利要了3萬元,并讓其送到xx基地東門交給一個不認識的人。
2、證人陳某3的證言、自書材料證實,2015年夏天的一天,其找趙某幫忙處理何某酒駕案件,并給趙某3萬元錢。后來警察沒有找過何某。
3、證人魏某的證言、自書材料證實,2015年下半年,其在xx基地東門幫張國利收取一個檔案袋(打開一看是三沓錢)并交給張國利。
4、證人郭某的證言、自書材料證實,2015年年初,其因酒駕被查獲,通過其表哥劉某找到吳某1辦理。吳某1說辦事的人要4萬元錢,其取4萬元交給吳某1。半年后,吳某1讓其到交警隊拿的放車單、駕駛證和行駛證,后取了車。
5、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左右,郭某給其打電話說他酒駕了,讓其想辦法找人處理一下,其把吳某1的電話給了郭某。半年后,吳某1和郭某都說送了4萬元辦好了。
6、證人吳某1的證言、自書材料證實,2015年,劉某請其幫忙問問郭某酒駕被查一事。吳某1找張國利,張國利稱從輕處理,要了4萬元錢。后來,郭某的車、駕駛證、行車證都取回來。
7、證人李某1的證言、自書材料證實,2015年7月、8月,沈某給我打電話說他酒駕了,請我?guī)兔μ幚硪幌?。我就給張國利打電話,張國利回復酒駕的事情可以辦,但需要2萬元。我告訴沈某后他就給我2萬元,我把2萬元錢給了張國利。交警大隊沒有找過沈某。
8、證人沈某的證言、自書材料證實,2015年7月底,我因為酒駕被抓了,我找李某1幫忙,李某1說幫我問問。過了三、四天李某1給我打電話說讓我先準備2萬元交給他。過了幾天我和李某1一起去了北郊路的xx停車場取了車。到現(xiàn)在為止交警隊的人沒有找過我。
9、證人彭某的證言、自書材料證實,2015年1月,我因為酒駕被查獲,告訴張國利,他說再等等,2015年10月,張國利問我酒駕的事還辦不辦,按照我的酒精含量173mg/100ml,幫我只判一個月,需要2萬元,我答應了,取了2萬元交給了張國利。2015年12月法院判了我3個月拘役,后來張國利把2萬元現(xiàn)金還給了我妻子。
10、證人陳某1的證言、自書材料證實,2015年12月彭某因酒駕被法院判了3個月拘役。十幾天后,張國利把2萬元錢退還給了我。
11、證人張某1的證言、自書材料證實,2015年,吳某2給我說他一個叫宋某的朋友酒駕了,讓我?guī)兔k一下。我給張國利打了電話,張國利講不好辦。過了2、3天,我又給張國利打電話說如果辦成給他4萬元錢感謝。張國利沒說什么我想他是默許了。后來宋某給張國利35000元。宋某被扣的車、行車證、駕駛證都拿到了,也沒有受到任何處罰。
12、證人吳某2的證言、自書材料證實,2015年10月份左右,宋某給我打電話說他酒駕了,問我能不能幫忙處理,我就找了張某1。張某1就打電話找人幫忙,張某1給宋某打電話說酒駕的事可以辦,但需要花3、4萬元。宋某的酒檢報告出來是醉駕,我給宋某說辦事的人需要4萬元。當天我和張某1到北出口轉(zhuǎn)盤處找宋某拿錢,張某1沒有下車,我去了宋某的輪胎店宋某給了我40000元。我回到車上給張某1說宋某給了25000元,剩下的過兩天再給。大概過了半個月,張某1又打電話說讓我問宋某要剩下錢,當時在xx賓館我我又給張某11萬元。過了幾天張某1把宋某的駕照給我了,我就給了宋某。12月份的時候宋某說要車,我給張某1說了,他說還要5000元,我又把宋某給的剩余5000元給了張某1,張某1從中抽出2000元給我了,沒過幾天張某1就通知我讓宋某提車去了。張某1告訴找交警隊張國利隊長辦的。
13、證人宋某的證言、自書材料證實,2015年11月份我因酒駕被查獲,車、行車證、駕駛證都被扣了,我就給我朋友吳某2打電話說了我酒駕的事,看能不能幫忙處理。過了兩天吳某2打電話說酒駕可以處理,需要4萬元,我準備好4萬元錢交給吳某2。一個半月左右,吳某2說駕照拿出來了。12月份吳某2把放車單給我了,我去取了車。直到現(xiàn)在也沒有警察因為酒駕的事情再找我。
14、證人張某1的證言、自書材料證實,2016年年初,有一個叫王某2的人找我,讓找關(guān)系幫其朋友處理酒駕問題,我就給唐某1打了電話,他說問問。后來我就把唐某1的電話告訴了王某2,他們自己聯(lián)系商量了。
15、證人唐某1的證言、自書材料證實,張某1的朋友王某2的一個朋友酒駕了,張某1讓我?guī)蛶兔?,看能不能找人處理掉。我就給張國利打電話說了這個事,張國利說想辦法看看。為了感謝幫忙辦事的人王某2給了我2.8萬元。過了幾天,在xx中心門口的馬路邊上張國利車我給了張國利2萬元。剩余的8000元我自己花銷了。王某2的朋友沒有因為酒駕接受過任何處罰。我給張國利2萬元后幾個月,張國利在融合路xx中心路口把2萬元現(xiàn)金又退還給了我,但我沒有退還給王某2,我自己花了。
16、證人王某2的證言、自書材料證實,2016年4、5月份,一天早上王某1給我打電話說他酒駕被查獲了,問我能不能幫忙處理一下酒駕的事。我找張某1,張某1介紹了唐某1。唐某1答應幫忙找人處理,說辦事情需要花2-3萬元。之后我聯(lián)系了王某1,王某1在xxx小區(qū)我租的樓房下給了我3萬元。第二天在大修廠附近石水苑路口我給了唐某128000元。過了幾天唐某1打電話說請客吃飯、送禮等還需要點錢,我又讓王某1準備了8000元,我請?zhí)颇?吃鈑、唱歌把這些錢都花完了。過了十幾天唐某1通知我讓王某1去拿提車單,取車。過了一、兩個月唐某1又把王某1的駕照給了我。后來交警隊沒有再找過王某1。
17、證人王某1的證言、自書材料證實,2015年8月份,我因為酒駕被查獲,我給王某2打電話問他能不能幫忙想辦法找人處理一下酒駕的事。大概過了2、3天王某2給我打電話說事情能處量,讓我準備3萬元送過去。我就拿著錢在xxx小區(qū)王某2家樓下給了他3萬元現(xiàn)金。過了幾天,王某2又給我打電話說辦事情還需要8000元,說要請客吃飯、送禮等,我又準備了8000元給王某2送了過去。過了十幾天左右,王某2給我打電話讓我到北郊路xx停車場等著,他和一個不認識的人到,他們進去把我的車取出來了。過了一個多月王某2打電話讓我去取駕駛證,當時他說我酒駕的事情已經(jīng)辦完了,讓我安心上班。
18、證人唐某1的證言、自書材料證實,2016年左右我姐姐唐某2的女兒唐某3的朋友姓岳的酒駕被查了,唐某3到我家找到我,讓我想辦法處理一下。我就給張國利打電話,張國利說試試看。期間因唐某3要出差她就先給了我4萬元現(xiàn)金。拿上錢的第二天,我開車在xx新村小二樓處等張國利,見面后我上了張國利的車在其后排座位上放了4萬元,張國利收下了。大概過了幾個月,張國利在我家xx苑樓下找到我,在張國利車上他說酒駕的事情辦不了,就把4萬元退給了我,我退給了唐某3。
19、證人唐某3的證言、自書材料證實,2016年1月左右岳某因酒駕被查獲了,我就給唐某1打電話,唐某1說幫我問問看吧。2月份因為我要出差,我就給唐某(1)4萬元讓他幫忙處理岳某酒駕的事。大概4、5月份,我舅舅唐某1給我打電話在說那4萬元錢辦事的人退回來了,說事情辦不成。
20、證人岳某的證言、自書材料證實,2016年一月份我因酒駕被查處,第二天我給唐某3打電話說我酒駕被查了,唐某3說她找人給我想辦法處理掉。大概過了半個月左右,交警隊通知我讓我辦理提車手續(xù),又過了大概2個月唐某3讓我到交警隊重新補辦了一個駕駛證。辦理酒駕的事我一分錢也沒有給過唐某3。
21、證人曹某1(時任xx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xx所所長)的證言、自書材料證實,2015年年底、2016年年初的一天,我父親告訴我姨姨甘某找到他說一個非常好的朋友叫錢某酒駕了,看能不能處理一下。我就給張國利打電話說了錢某酒駕的事,張國利當時說可以不處理,他就一直把錢某的案子壓著到現(xiàn)在一直也沒有處理。
22、證人甘某的證言、自書材料證實,其和朋友李某2、錢某等人在石油基地里面吃飯,回的時候李某2開著車,拉著我和錢某三人,李某2開車到北郊路時被警察查獲。警察發(fā)現(xiàn)李某2喝酒了,讓李某2下車接受檢查,因李某2喝的白酒、錢某喝的啤酒,錢某就替李某2頂包,被帶去抽血了。后來我們就想的怎么幫錢某處理酒駕的事,過了兩、三天我遇上我姐夫曹某2,他是曹某1的父親。我就想讓我姐夫幫忙看能不能找人處理一下。過了兩、三天我姐夫給我打電話說錢某酒駕的事處理掉了,讓我們?nèi)ソ痪箨犝倚諒埖拇箨犻L拿車和駕駛證。
23、證人李某2、錢某的證言、自書材料證實,2015年某天,我、錢某、甘某、還有甘某兩個女性朋友一起去石油基地吃飯,當時我、錢某、甘某都喝了酒?;丶业穆飞显诒苯悸奋S進村附近讓警察擋停了。警察看我們都喝酒了,但沒看清是誰開的車,我們就商量好讓錢某說開的車,他就被帶去抽血了。第二天我們商量錢某酒駕的事怎么處理,甘某就說她找她姐夫去想辦法處理。過了四、五天,甘某打電話讓我去取車,我取了車就走了。后面錢某也沒有被警察追究過任何責任。
24、證人郜某(時任xx區(qū)公安局xxxx大隊大隊長)的證言證實,2015年下半年,林某找我?guī)退幚砭岂{,我就聯(lián)系了張國利,說了林某酒駕的事情,張國利答應幫林某辦酒駕的事情,后來林某約我和張國利吃過幾次飯,但張國利都沒來,林某酒駕的事后張國幫他辦掉了。為此事林某送我2萬元現(xiàn)金和2瓶酒、2條煙,具體牌子不記得了。
25、證人林某的證言、自書材料證實,我酒駕被查獲第二天我就找了郜某,他答應給我?guī)兔σ院?,就沒有任何公安機關(guān)人員因為酒駕的事情找過我。期間我請郜某吃飯時給他送了2萬元現(xiàn)金,還送過二瓶國窖、二條中華煙,煙、酒合計3320元。
26、證人郜某(時任xx區(qū)公安局xxxx大隊大隊長)的證言證實,2015年下半年,王某3給我打電話說范某的小舅子張某3酒駕被查了,后又說等事情辦好給我2萬元錢。我聯(lián)系了張國利,張國利答應,過了一段時間張國利說可以把車取出來,我就讓王某3他們?nèi)ト≤嚵恕埬?酒駕的事后面再沒有人找過我。后來王某3在陶然居給我送了2萬元錢。
27、證人王某3的證言、自書材料證實,2015年冬天,我妻子范某的小舅張某3酒駕被交警抓獲,扣了車和駕駛證、行車證。我讓范某向張某3要了4萬元,我給郜某說了張某3酒駕的事,并說等事情辦好我先給他2萬元。一星期后,我又給郜某打電話,他說先把車取出來,駕駛證和行車證補辦就行了。事后在公園后門對面的茶社我給郜某送了2萬元。
28、證人范某的證言、自書材料證實,2015年冬天時我小舅張某3因酒駕被交警查獲,我給我丈夫說問一下郜某能不能幫忙,讓我問我小舅要4萬元。后面我小舅先給了我2萬元,我就把錢給了我丈夫,他把錢給郜某了。后來交警隊讓我們補辦行車證、駕駛證了,車當天就取出來了。
29、證人張某3的證言、自書材料證實,2015年11月我因酒駕被查獲,車、行車證、駕駛證都被扣了,我找外甥女范某讓她想想辦法處理一下。過了大概一個月范某就讓我去交警大隊補辦了行車證和駕駛證,拿了放車單取的車。我酒駕的事辦成了,我給了范某4萬元錢,讓她送給郜某。
30、新疆中信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毒物檢驗報告證實,何某血液中檢出乙醇152mg/100ml;郭某血液中檢出乙醇187mg/100ml;沈某血液中檢出乙醇119mg/100ml;彭某血液中檢出乙醇170mg/100ml;宋某血液中檢出乙醇98mg/100ml;張某2血液中檢出乙醇238mg/100ml;王某1血液中檢出乙醇82mg/100ml;岳某血液中檢出乙醇243mg/100ml;新疆中信司法鑒定中心2015年4月20日出具的法醫(yī)毒物檢驗報告證實,錢某血液中檢出乙醇115mg/100ml;新疆中信司法鑒定中心2015年9月8日出具的法醫(yī)毒物檢驗報告證實,林某血液中檢出乙醇155mg/100ml;新疆中信司法鑒定中心2015年11月18日出具的法醫(yī)毒物檢驗報告證實,張某3血液中檢出乙醇122mg/100ml。
31、被告人張國利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5年2月至2016年10月,我擔任交警大隊副大隊長兼事故中隊中隊長期間,酒駕案件有壓案不查,收個別人現(xiàn)金的情況。目前,我已將收取的部分錢退還給了本人。2015年10月左右,趙某因朋友何某酒駕的事找我?guī)兔?,送給我3萬元;2015年6月左右吳某1因其親戚郭某酒駕的案子找我?guī)兔Γ徒o我4萬元;2016年上半年有一天下午8點左右在xx醫(yī)院附近李某1因朋友沈某酒駕的事找我?guī)兔Γ徒o我2萬元現(xiàn)金;2015年8月或9月彭某因酒駕找我?guī)兔?,送給我2萬元現(xiàn)金,此款案發(fā)前已退還其家人;大概在2015年年底,張某1因朋友宋某酒駕找我?guī)兔Γ徒o我3.5萬元現(xiàn)金和一張2000元購物卡;2015年年底,張某2因自己酒駕的案件找我?guī)兔?,送給我1萬元,此款案發(fā)前已退還;2016年唐某1為王某1、岳某酒駕的案件找我?guī)兔?,總共給我送了6萬元,此款案發(fā)前已退;2015年下半年曹某1因其親戚錢某酒駕的案件找我?guī)兔?,讓我把案子壓一壓?015年9月和年底,郜某因林某、張某3酒駕的案子兩次找我?guī)兔阂粔?。上述期間受他人請托,采取壓案不訴的方式,陸續(xù)收受多人現(xiàn)金。因壓案不訴,導致多名涉嫌危險駕駛罪的犯罪行為人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被告人張國利及辯護人均不持異議,證據(jù)間可以相互印證在案事實,予以確認。
原審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綜合證據(jù)如下:
1、證人王某4(系xx區(qū)公安局xx大隊協(xié)警,負責保管酒駕人員鑒定報告及血液送檢工作)的證言證實,2015年張國利擔任交警大隊中隊長以來,其中兩次讓王某4直接將酒駕人員酒檢報告送到其辦公室,20幾次是張國利讓王某4直接把酒駕人員的車放了,然后將20幾個酒檢報告單獨放起來。大概2016年9、10月份,xx區(qū)檢察院和xx區(qū)公安局法制大隊對交警大隊酒駕案件集中清理時,張國利讓王某4把20幾個酒檢報告交給張國利。
2、證人楊某(系xx區(qū)公安局xx大隊事故中隊內(nèi)勤)的證言證實,楊某接替王某4的工作,工作期間不存在將酒檢報告單獨放起來或者將酒檢報告給張國利處理的情況。
3、證人金某(原系xx區(qū)公安局xx中隊民警)的證言證實,2016年8月,xx區(qū)檢察院對交警大隊進行立案監(jiān)督,2017年年初,交警大隊對積壓酒駕案件進行梳理,張國利給金某一個盒子,大概有十幾個酒駕案件材料,其中包括林某、張某3等人的案件材料,由金某補辦立案手續(xù)。
4、證人陳某2(系張國利妻子)的證言證實,陳某2從家中床墊底下找到酒駕人員杜某、史某2等8人的酒駕案件材料。
5、業(yè)務憑證、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jié)算票據(jù)、扣押清單證實,張國利妻子陳某2向監(jiān)察委員會退賠贓款167800元,古某等行賄人員向監(jiān)察委退還部分違法所得款。
6、破案經(jīng)過證實,xx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收到案件線索后,對被告人張國利采取留置措施,對監(jiān)察委掌握的、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實均如實供述,系坦白。
7、常住人口信息證實,被告人張國利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8、干部簡況表、干部任免通知等證實,被告人張國利2012年任哈密市xx區(qū)公安局刑偵大隊三中隊中隊長,2014年7月享受副科待遇;2015年2月16日任交通大隊副大隊長兼事故中隊中隊長;2016年10月18日被免去交通大隊事故中隊中隊長職務;2018年7月7日,任xxx派出所教導員。
9、事故中隊中隊長崗位職責、交警大隊領(lǐng)導職責分工、分管事項分配的通知、交警大隊責任分工、大隊副大隊長崗位職責、2018年交警大隊副大隊長崗位責任書證實,事故中隊中隊長在大隊長、教導員的領(lǐng)導下,負責本大隊轄區(qū)的事故處理工作和中隊的日常管理工作;副大隊長張國利負責交通事故處理及案件審核辦理及農(nóng)村中隊交通管理工作;2018年4月16日,經(jīng)研究決定,張國利分管郊區(qū)中隊、xxx中隊、xxxx中隊、xx宮中隊、xx中隊、二x中隊、五x中隊、xx灣中隊、x山中隊及xx泉中隊等國省道農(nóng)村中隊,同時對大型車輛進入市區(qū)辦理通告證進行審核;副大隊長主要任務是協(xié)助大隊長,參與轄區(qū)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完成所分管的職能工作。
10、情況說明證實,2016年3月,哈密市xx區(qū)人民檢察院對哈密市xx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辦理的2012年至2015年危險駕駛案件依法開展立案監(jiān)督專項活動,將符合立案、起訴條件但未立案、起訴的危險駕駛案件名單交由哈密市xx區(qū)公安局法治大隊進行清查,限期移送審查起訴。
11、關(guān)于印發(fā)《xx區(qū)公安局集中整治涉嫌危險駕駛案件執(zhí)法突出問題實施方案》的通知證實,2017年1月8日起,哈密市xx區(qū)公安局對危險駕駛歷年來積壓案件進行集中整治。
12、情況說明證實,xx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向xx區(qū)公安局調(diào)取郭某、沈某、何某危險駕駛案卷,經(jīng)查找,已將郭某危險駕駛案卷提供監(jiān)察委員會,未找到沈某、何某危險駕駛的案卷。
13、2015年哈密酒檢統(tǒng)計表、新疆中信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當事人血樣抽取表等案卷材料證實,沈某、王某1、岳某等人涉嫌危險駕駛罪的證據(jù)材料。
14、哈密市xx區(qū)公安局提供林某所寫的陳述材料證實,2015年9月4日,林某酒駕后給郜某送2萬元現(xiàn)金及2瓶國窖1573、2條中華煙,郜某讓林某找到張國利辦理酒駕事項,2015年9月16日經(jīng)張國利批準后,林某取回機動車,后郜某通知林某酒駕事項已辦妥。
15、被告人張國利的供述與辯解證實,我主要負責協(xié)助大隊長做好全大隊的業(yè)務工作,監(jiān)督督促事故民警處理好事故現(xiàn)場,交通肇事案件的辦理,酒駕案件的辦理,事故車輛的拖車、停放、事故處理完后的放車、處理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fā)的信訪問題、還有領(lǐng)導交辦的其他工作。我在擔任xx區(qū)公安局副大隊長期間為11名涉嫌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嫌疑人壓案不查,致使犯罪嫌疑人至今未受到法律追究,收受他人賄賂共計25.4萬元。同時為3名涉嫌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嫌疑人壓案不查,致使犯罪嫌疑人至今未受到法律追究。
以上證據(jù)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被告人張國利及其辯護人均不持異議,證據(jù)間可以相互印證在案事實,予以確認。
原判認為,被告人張國利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3.7萬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被告人張國利作為司法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賄賂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而使其不受追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予以支持;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實罪名及犯罪金額有誤,予以糾正。被告人張國利歸案能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退贓,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判決:被告人張國利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張國利上訴提出,一、一審法院對案件定性錯誤,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受賄罪大部分認定為徇私枉法罪沒有法律依據(jù)。并且其中兩起不構(gòu)成犯罪。首先,公訴機關(guān)指控張國利利用職務之便幫助交通肇事者古某與受害人親屬以低于法定賠償數(shù)額達成和解協(xié)議,事后收受古某2萬元好處費的行為不構(gòu)成受賄罪。張國利僅是履行工作職責,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沒有強制調(diào)解的行為。古某事后給予其2萬元是表示謝意。二、公訴機關(guān)指控張國利承諾為彭某減輕刑事處罰收受其2萬元的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因為上訴人張國利并未按照承諾為彭某疏通關(guān)系,張國利未利用本人及他人的職務便利為彭某完成承諾,且也將2萬元錢退回彭某的家屬。二、對于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上訴人張國利徇私枉法造成錢某、林某、張某3三人危險駕駛未受追究,認為證據(jù)不足。三、一審法院量刑過重,上訴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案發(fā)前退贓105000元,案發(fā)后其親屬代其退回贓款167800元,已退回全部贓款,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四、上訴人有重大立功情節(jié),請求二審核實并作為量刑依據(jù)。綜上,一審認定罪名錯誤、量刑過重,請二審法院改判。其辯護人提出相同的辯護意見。
出庭檢察員認為,一、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1、上訴人張國利辯稱收受古某好處費2萬元的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2、上訴人張國利辯稱收受彭某2萬元的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該起事實中,彭某找上訴人幫忙時,其酒駕案件已經(jīng)立案偵查,上訴人張國利已無法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干預司法程序的正常進行。2015年10月,上訴人張國利承諾為彭某幫忙從輕處罰,也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未侵犯國家司法機關(guān)的正?;顒?。張國利作為哈密市公安局交通大隊副大隊長兼事故中隊中隊長,承諾利用其職權(quán)形成的便利條件為彭某從輕處罰的行為構(gòu)成索賄,雖然沒有為彭某謀取利益,依法仍應當認定為受賄罪,原審認定該起事實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不正確。3、關(guān)于錢某、林某、張某3危險駕駛未受法律追究,上訴人張國利辯稱徇私枉法證據(jù)不足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4、上訴人張國利系坦白、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退贓,一審判決已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關(guān)于上訴人張國利是否立功,由于其提供線索尚未查證屬實,故暫不能認定立功情節(jié);如今后的確查證屬實,應當提交監(jiān)獄予以減刑。三、案件訴訟程序合法,原審判決適用法律,定罪量刑基本正確,部分事實定性不準,但不影響量刑,建議二審法院依法判處。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受賄罪犯罪事實
1、2015年4月,被告人張國利在擔任xx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事故中隊中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幫助交通肇事車主古某與車禍死者家屬以低于法定賠償?shù)慕痤~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在xx區(qū)xx家屬院附近收受古某好處費人民幣2萬元。2016年下半年,集中清理酒駕積壓案件,因害怕案發(fā),張國利向古某退還人民幣2萬元。
2、2015年5月,被告人張國利在擔任xx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事故中隊中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受史某1請托,沒有對史某2酒后駕車行為進行處罰,后在兵團十三師xx醫(yī)院附近、xxxx小區(qū)附近分兩次收受史某1好處費共計人民幣0.7萬元。2015年8月,集中清理酒駕積壓案件,因害怕案發(fā),張國利向史某1退還人民幣0.5萬元。
3、2016年2月,被告人張國利在擔任xx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事故中隊中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受石某請托,沒有對石某酒后駕車行為進行處罰。后在xx路某農(nóng)家小院收受石某好處費人民幣1萬元。
4、2015年8月、9月,被告人張國利在擔任xx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事故中隊中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承諾為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彭某減輕刑事處罰,并在xxxx附近收受彭某好處費人民幣2萬元。2015年12月,彭某被xx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3個月,服刑期間,張國利向其妻陳某1退還人民幣2萬元。
二、徇私枉法罪犯罪事實
1、2015年,被告人張國利在擔任xx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事故中隊中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受趙某請托,將何某醉駕案壓案不查,后在xx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門口收受趙某好處費人民幣3萬元。
2、2015年3月,被告人張國利在擔任xx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事故中隊中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受吳某1請托,將郭某醉駕案壓案不查,后在xx小區(qū)附近收受吳某1支付的好處費人民幣4萬元。
3、2015年7月,被告人張國利在擔任xx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事故中隊中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受李某1請托,將沈某醉駕案壓案不查,后在兵團十三師xx醫(yī)院附近收受李某1好處費人民幣2萬元。
4、2015年11月,被告人張國利在擔任xx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事故中隊中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受張某1請托,將宋某醉駕案壓案不查,后在xx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門前收受張某1好處費人民幣3.5萬元、價值0.2萬元超市購物卡。
5、2015年11月,被告人張國利在擔任xx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事故中隊中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受張某2請托,將其醉駕案壓案不查,后收受張某2好處費人民幣1萬元。
6、2016年,被告人張國利在擔任xx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任事故中隊中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受唐某1請托,將王某1醉駕案壓案不查,后在融合路xx中心附近收受唐某1好處費人民幣2萬元。2016年8月,因集中清理酒駕積壓案件,因害怕案發(fā),張國利向唐某1退還人民幣2萬元。
7、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張國利在擔任xx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事故中隊中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受唐某1請托,將岳某醉駕案壓案不查,后在迎賓大道xx新村收受唐某1好處費人民幣4萬元。2016年8月,因集中清理酒駕積壓案件,因害怕案發(fā),張國利向唐某1退還人民幣4萬元。
8、2015年9月,被告人張國利在擔任xx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事故中隊中隊長期間,受曹某1(xx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xxxx所所長)請托,明知錢某醉駕,而違反辦案程序,將案件壓案不查。
9、2015年9月,被告人張國利在擔任xx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事故中隊中隊長期間,受郜某(時任xx區(qū)公安局xxxx大隊大隊長)請托,明知林某醉駕,而違反辦案程序,將案件壓案不查。
10、2015年11月,被告人張國利在擔任xx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事故中隊中隊長期間,受郜某(時任xx區(qū)公安局xxxx大隊大隊長)請托,明知張某3醉駕,而違反辦案程序,將案件壓案不查。
原判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均經(jīng)原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查證屬實,本院審核予以確認。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張國利的親屬代其退回違法所得14.9萬元。有原審出示的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jié)算票據(jù)、扣押清單佐證。
本院認為,上訴人張國利身為查禁危險駕駛罪的司法工作人員,出于徇私目的,明知10名犯罪嫌疑人涉嫌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故意采取壓案不查的手段進行包庇,意圖使有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訴,其行為已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上訴人張國利利用行使交通管理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xiàn)金5.7萬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上訴人張國利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
關(guān)于上訴人張國利及其辯護人提出一審法院將公訴機關(guān)指控張國利受賄罪的大部分事實認定為徇私枉法罪沒有法律依據(jù)的意見。經(jīng)查,一審法院改變罪名的事實,除關(guān)于彭某的事實以外,均系上訴人張國利收受賄賂后,徇私情利用本人職權(quán)將請托人請托的酒駕案件的相關(guān)證據(jù)單獨保存,壓案不查,其行為同時構(gòu)成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gòu)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之罪的,按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據(jù)此,一審法院對上訴人張國利的上述行為按照處罰較重的罪名,即徇私枉法罪定罪處罰有法律依據(jù)。
關(guān)于上訴人張國利及其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guān)指控張國利承諾為彭某減輕刑事處罰收受其2萬元的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的意見。上訴人張國利承諾幫助彭某在法院審理危險駕駛案件時獲得較輕處罰,并收受彭某現(xiàn)金2萬元。張國利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事故中隊中隊長,其雖無權(quán)直接為彭某判處較輕刑罰,但基于與法院存在工作聯(lián)系的事實承諾為彭某獲得較輕刑罰,彭某也相信其職權(quán)的影響力而給予賄賂。上訴人張國利承諾利用本人職權(quán)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其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gòu)成要件,該起事實應當認定為受賄罪。出庭檢察員的相關(guān)意見成立,予以采納。上訴人張國利及辯護人提出的相關(guān)上訴、辯護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原審認定該起事實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有誤,本院應依法予以糾正。
關(guān)于上訴人張國利及其辯護人提出張國利利用職務之便幫助交通肇事者古某與受害人親屬以低于法定賠償數(shù)額達成和解協(xié)議,事后收受古某2萬元好處費的行為不構(gòu)成受賄罪的意見。上訴人張國利明知所收錢財是其履行職務為古某謀取利益的回報,事后基于該履職事由收受古某財物,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guān)系,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出庭檢察員的相關(guān)意見成立,予以采納。上訴人張國利及辯護人提出的相關(guān)上訴、辯護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上訴人張國利及其辯護人關(guān)于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上訴人張國利徇私枉法造成錢某、林某、張某3三人危險駕駛未受追究,認為證據(jù)不足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其關(guān)于一審法院量刑過重,上訴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回全部贓款,具備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上訴人有重大立功情節(jié),請求二審核實并作為量刑依據(jù)的意見。本院認為,上訴人張國利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積極退贓,一審判決已在量刑時予以考慮。關(guān)于上訴人張國利是否構(gòu)成立功情節(jié),出庭檢察員提出由于上訴人提供的線索尚未查證屬實,暫不能認定立功情節(jié),如今后的確查證屬實,應當提交監(jiān)獄予以減刑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量刑無明顯不當。部分事實定性不準,但不影響量刑。上訴人張國利違法所得錢款,應當從扣繳在案的贓款中由扣繳單位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哈密市伊州區(qū)人民法院(2018)新2201刑初791號刑事判決,即被告人張國利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
二、上訴人張國利違法所得14.9萬元,應當從扣繳在案的贓款中由扣繳單位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志平
審判員 周麗敏
審判員 馬 睿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 陳劍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