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武義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4)金武刑初字第52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4-10-11
審理經(jīng)過
武義縣人民檢察院以武檢公訴刑訴(2014)14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徇私枉法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武義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吳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丁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2年上半年至2014年4月,被告人丁某擔任武義縣公安局桐琴派出所泉溪警務室巡防隊五中隊中隊長,具有協(xié)助公安民警查處打擊治安、刑事犯罪等職責。丁某在擔任巡防隊五中隊隊長期間,明知轄區(qū)內(nèi)多處有開設賭場違法犯罪,卻接受賭場老板宴請及賄送的財物,徇私情私利,對明知的犯罪行為不上報、不查處,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具體如下:
1、2013年8月至10月,丁某明知程某(另案處理)等人在武義縣泉溪鎮(zhèn)泉三村加油站對面康樂賓館旁一出租房內(nèi)開設賭場,兩次非法收受潘某(另案處理)代表賭場賄送的“陽光利群”香煙用于同組的巡防隊隊員發(fā)放,徇私情私利對程某開設賭場的犯罪行為不上報不查處。2013年9月,賭場股東馬某等人又在泉溪鎮(zhèn)丁塘背村與他人合伙開設賭場。10月3日下午,馬某等人因賭場收保護費的事情與他人發(fā)生沖突,后糾集了十幾人持砍刀與對方械斗,將對方一人當場砍死。馬某等人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被武義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并移送審查起訴。潘某、程某等人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也被武義縣公安局立案查處。
2、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丁某明知胡某(另案處理)等人在武義縣泉溪鎮(zhèn)“1+衣”超市二樓臺球室內(nèi)擺放賭博機開設賭場。在胡某等人開設賭場違法犯罪期間,丁某先后兩次接受胡某吃請及賄送的超市購物卡(1000元)、現(xiàn)金(1000元),徇私情私利對胡某等人開設賭場犯罪不上報不查處。2014年3月16日,武義縣公安局接群眾舉報依法立案查處了胡某等人開設的賭場,后胡某等人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被武義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3、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童某乙、周某等人先后在武義縣泉溪鎮(zhèn)聚客隆超市對面一出租房內(nèi)、泉溪鎮(zhèn)西項村村口等地開設賭場。被告人丁某明知周某等人開設賭場,于2012年12月非法收受周某賄送的水果三箱。丁某收受水果后,徇私情私利對周某等人的開設賭場犯罪不上報不查處。周某等人在丁某的縱容包庇下繼續(xù)在泉溪鎮(zhèn)開設賭場,后被群眾舉報,于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武義縣公安局立案查處。
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丁某主動到武義縣人民檢察院投案。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丁某退出贓款2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丁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基本無異議,自愿認罪,且有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身份證明、工作職責、刑事判決書;證人潘某、程某、金某甲、胡某、周某、馬某、童某甲、金某乙、童某乙、李某、徐某甲、吳某、何某甲、金某丙、王某甲、王某乙、徐某乙、潛周盛、何某乙、雷某、朱某、劉某、林某、池某、邱某、鐘某甲、鐘某乙的證言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情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訴,其行為已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發(fā)后,被告人丁某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退出贓款,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丁某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判處緩刑應不致再危害社會,予以宣告緩刑。為維護司法機關(guān)的正?;顒?,懲治犯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丁某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丁某退出的贓款人民幣二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裘陳權(quán)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