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草草浮力影院|亚洲无码在线入口|超碰免频在线播放|成人深夜视频在线|亚洲美国毛片观看|69无码精品视频|精品有码一区二区|69式人人超人人|国产人人人人人操|欧美久久天天综合

網(wǎng)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合肥律師招聘    關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wǎng)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債務 遺產(chǎn)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chǎn)糾紛
知識產(chǎn)權 公司股權 經(jīng)濟合同 建設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前位置: 網(wǎng)站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7)黑0304刑初4號徇私枉法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6-08   閱讀:

審理法院:雞西市滴道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7)黑0304刑初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7-02-22

審理經(jīng)過

被告人李某1、趙某徇私枉法一案,由黑龍江省雞西市滴道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1月6日以雞滴檢刑訴(2017)4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雞西市滴道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于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1、趙某等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黑龍江省雞西市滴道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5年4月10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偵查人員在香坊區(qū)如家賓館將密山市公安局網(wǎng)上通緝逃犯李某2(另案處理)抓獲,并在其本人駕駛的黑G252**黑色本田雅閣汽車后備廂內搜出19.64克冰毒,后將李某2移交密山市公安局處理。李某2的朋友徐某(另案處理)找到車某,車某聯(lián)系被告人李某1,李某1同意幫忙。同時徐某通過其朋友鄢某找到另一辦案人趙某,并在趙某去哈爾濱押解李某2之前就給趙某人民幣10,000元好處費。被告人李某1在押解李某2回密山的途中,教李某2怎么翻供。回到密山后,李某2按照李某1的教授翻供。事后李某2為了感謝李某1的幫助給李某1人民幣10,000元好處費。被告人趙某在明知李某2翻供,證人王某(麻團)能夠證明的情況下,在其辦案過程中抓到王某(麻團)也沒有對此案詢問取證。同時透漏案情給徐某,讓其轉告王某(麻團)躲避司法機關的詢問,致使李某2被解除強制措施,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經(jīng)偵查,被告人李某1于2016年9月29日主動到偵查部門投案自首。被告人趙某于2016年9月29日主動到偵查部門投案自首。

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到案經(jīng)過、檔案、戶籍證明、相關卷宗等;證人李某2、郭某、馬某、鄢某、徐某、柏某、柴某、孫某、張某1、劉某1、王某、劉某2、張某2、谷某、官某、車某的證人證言;被告人李某1、趙某的供述和辯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1、趙某作為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1、趙某在案發(fā)后能夠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其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我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某1、趙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提出異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5年4月10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偵查人員在香坊區(qū)如家賓館將密山市公安局網(wǎng)上通緝逃犯李某2(另案處理)抓獲,并在其駕駛的黑G252**號黑色本田雅閣汽車后備廂內搜出19.64克冰毒,后將李某2移交密山市公安局處理。李某2的朋友徐某(另案處理)找到車某,車某聯(lián)系了被告人李某1,李某1表示同意幫忙。同時徐某通過其朋友鄢某找到另一辦案人被告人趙某,并在趙某去哈爾濱押解李某2之前就給趙某人民幣10,000.00元好處費。被告人李某1在押解李某2回密山的途中,教李某2怎么翻供?;氐矫苌胶?,李某2按照李某1的教授翻供。事后李某2為了感謝李某1的幫助,給李某1人民幣10,000.00元好處費。被告人趙某在明知李某2翻供,證人王某(麻團)能夠證明的情況下,在其辦案過程中,抓到王某(麻團)也沒有對此案詢問取證。同時將案情透漏給徐某,讓其轉告王某(麻團)躲避司法機關的詢問,致使李某2被解除強制措施,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經(jīng)偵查,被告人李某1于2016年9月29日主動到偵查部門投案自首。被告人趙某于2016年9月29日主動到偵查部門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法庭舉證、質證、認證的證據(jù)證實:

(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

(1)被告人李某12016年9月29日的供述,證實:2015年4月,車某找到我,讓我關照李某2案件,我表示同意。李某2回密山后翻供,供述是王某(麻團)將冰毒放在其車上。2015年5月李某2被取保候審。2016年5月李某2被解除取保候審。李某2被解除取保后在密山醫(yī)院附近給我一萬元人民幣。

(2)被告人李某12016年9月29日的供述,證實:車某打電話讓我關照李某2,當時我表示同意。李某2供述毒品是麻團的。當時趙某讓我別細審。李某2供述前后矛盾。李某2說劉某2吸毒時自己睡覺了,不知道。我按照李某2的供述提前寫了一份筆錄讓劉某2簽字。

(3)被告人李某12016年10月9日的供述,證實:供述的內容與前兩份筆錄一致。并且趙某沒有向我提過抓到過麻團的事情。

(4)被告人李某12016年7月12日的供述,證實:我與檢察院就李某2的案件溝通過兩次,但沒有正式報捕起訴。

2.被告人趙某的供述

(1)被告人趙某2016年9月29日的供述,證實:2015年4月,鄢某給我打電話,讓我關照李某2。去押解李某2的時候,鄢某在單位附近的恒斜干洗店給我拿了一萬元錢用于路費?;貋砗罄钅?翻供,說毒品是王某(麻團)的。我應該調查麻團,因為卷里沒有麻團的證言。因為李某2前后供述不一致,檢察院才說這個案件不夠批捕、起訴條件,導致這個案件不能處理。2015年11月,反恐大隊抓到過麻團,我沒有向其核實李某2的案件,李某1知道此事。

(2)被告人趙某2016年9月30日的供述,證實:2015年4月,隊長張某2安排我去哈爾濱押解李某2。去哈爾濱之前,我的朋友鄢某給了我一萬元錢。將李某2押回密山后,李某2翻供了,說麻團借過他的車,不知道車里有冰毒,將冰毒往麻團身上推。2015年11月,反恐大隊抓到麻團移交給我們,我沒有對麻團調查取證,怕李某2被追究刑事責任。我和鄢某、徐某說過讓李某2翻供,把車里搜出毒品的事推到麻團身上,這樣李某2就沒事了。

(3)被告人趙某2016年7月12日的供述,證實:2015年5月,我和李某1到檢察院找張某1說了這個案件,張某1說現(xiàn)有證據(jù)不行,不夠報捕條件。2016年5月,我將卷宗交給了法制科柏某,之后的事情不知道。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2的證言

(1)證人李某2于2015年4月10日的證言,證實:我于2015年4月7日至9日和劉某2等人吸食毒品,在我的黑G252**號本田轎車后備箱繳獲的20克冰毒是我的。

(2)證人李某2于2015年4月11日的證言,證實:我到哈爾濱第二天,跟劉某2等人一起在劉志友岳父家吸食冰毒。冰毒是我拿的。

(3)證人李某2于2015年4月14日的證言,證實:在我車上搜出的20克冰毒是我的,是過年的時候麻團給我的。

(4)證人李某2于2015年4月17日的證言,證實:在我車里搜出的冰毒不是我的,麻團開過我的車,是他的。取車的時候,麻團給了我五六克冰毒,我送給了田磊四五克。

(5)證人李某2于2015年4月18日的證言,證實:在我車里搜出的冰毒不是我的,麻團曾經(jīng)用過我的車。

(6)證人李某2于2016年5月4日的證言,證實:在哈爾濱我和劉某2等人都住在如家賓館,我和劉某2住在521房間,我吸毒后就睡覺了,劉某2是否吸毒我不清楚。

(7)證人李某2于2016年9月23日的證言,證實:我車上的20克冰毒是我的,不是麻團給的。我找徐某幫助運作案件,徐某找的誰我不清楚。我在回密山的時候為了掩蓋罪行說謊了。

(8)證人李某2于2016年9月24日的證言,證實:我為了掩蓋罪行說謊,沒有人教我。我就是按照李某1、趙某他們問我的問題順水推舟回答的,當時我說的是假話,我猜可能是我找人了,他們才這么做,是徐某告訴我這么說的。我剛從禁毒大隊出來時,給給劉某2打電話,如果檢察院找他,就說我當時睡覺了,不知道他吸毒。

(9)證人李某2于2016年9月25日的證言,證實:李某1押解我的時候跟我說了案情,讓往麻團身上推,并且告訴我怎么說。還讓我告訴劉某2怎么說。容留他人吸毒的筆錄是徐某告訴我那么說的。

(10)證人李某22016年9月27日的證言,證實:車上的冰毒是我的,在香坊公安分局的供述屬實。后來聽說徐某從我妹妹李亞娟處拿了八萬錢,從王兆勝處拿了五萬元錢給我辦事。

(11)證人李某2于2016年9月28的證言,證實:李某1在押解我過程中,趁沒人時告訴我,我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讓我說我的車被人借過,毒品是借車的人放車里的,我就明白他想幫我逃避處罰。

(12)證人李某2于2016年10月4日的證言,證實:事后在密山醫(yī)院附近,我開車給李某1送了一萬元錢。

2.證人郭某2016年9月29日的證言,證實:2015年11月,我配合趙某辦過王某(麻團)案件,當時趙某說對方就是麻團。

3.證人馬某2016年9月29日的證言,證實:同郭建男的證言一致。

4.證人鄢某的證言

(1)證人鄢某2016年9月29日的證言,證實:我知道趙某要到哈爾濱押解李某2,并從徐某處拿了一萬元錢,在公安局附近的干洗店交給了趙某,讓其幫忙。

(2)證人鄢某2016年10月13日的證言,證實:李某1說李某2辦事不行,我告訴了李某2之后,李某2給李某1送了一萬元錢。

5.證人徐某2016年9月29日的證言,證實:我和李某2認識,一起吸食過毒品。

6.證人王某(外號麻團)的證言

(1)證人王某2016年8月17日的證言,證實:2015年11月,我曾被趙某處理過。密山市公安局防爆大隊也抓到過我,知道我叫麻團。2015年5月,徐某讓我躲躲,因為李某2供述中交待冰毒是我的。

(2)證人王某2015年11月7日的證言,證實:2015年11月7日,我曾被禁毒大隊抓獲,并作過筆錄。

7.證人柏某2016年7月12日的證言,證實:2016年5月,我曾向檢察院送過李某2的案件,作為案前溝通,事后如何處理我不知道。

8.證人孫某2016年7月12日的證言,證實:李某2非法持有毒品案件,檢察院沒有人找我溝通過,也沒人說這個案件是否夠逮捕、起訴。

9.證人柴某的證言

(1)證人柴某2016年7月11日的證言,證實:2016年5月,公訴科科長張某1把李某2的案件交給我,我認為不夠非法持有毒品罪,可能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2)證人柴某2016年8月23日的證言,證實:李某2的案卷是法制科王某某取走的。卷宗里是否有光盤記不清了,但是我沒有看過光盤。

10.證人張某1的證言

(1)證人張某1于2016年7月11日的證言,證實:李某1、趙某曾和我溝通過李某2案件,當時我認為不符合逮捕條件,建議繼續(xù)偵查。

(2)證人張某1于2016年8月23日的證言,證實: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李某1和趙某與我溝通過這個案件,我認為這個案件證據(jù)不好,覺得不符合逮捕條件,這個案件沒有正式報捕。李某2非法持有毒品的卷宗我看過,當時認為不夠起訴標準。

11.證人劉某1于2016年8月24日的證言,證實:我沒有收到過李某2的案件。

12.證人劉某2的證言

(1)證人劉某2于2016年8月16日的證言,證實:當時在偵查機關做的筆錄是李某2教我說的內容,李某1也沒細問,從桌子上拿了一份事先打好的筆錄讓我簽字。

(2)證人劉某2于2016年8月16日的證言,證實:李某2曾告訴我如果偵查機關找我,就說我吸毒時李某2睡覺了,沒有看到我吸毒。幾天后李某1讓我在事先打好的材料上簽字。

(3)證人劉某2于2016年5月5日的證言,證實:讓我簽字的是李某1提前做好的筆錄,內容是我吸毒時李某2睡覺了,李某2不知道我吸毒。

13.證人張某2于2016年10月12日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李某1匯報過李某2案件,是為其辦取保候審,當時具體內容沒說,只說證據(jù)不好,拘留到期了。

14.證人谷某于2016年10月12日的證言,證實:2015年5月,李某1匯報過李某2案件,是改變強制措施,對李某2取保候審。2016年5月,李某1匯報是將李某2的案件解除取保候審,兩次匯報的內容都很少,只說證據(jù)不好,沒說詳細案情。

15.證人官某于2016年11月9日的證言,證實:同張某2的證言一致。

16.證人李某3于2016年10月13日的證言,證實:徐某和鄢某從我這里拿了八萬元錢。

17.證人車某(被告人李某1的朋友)2016年10月8日的證言,證實:是徐某通過我?guī)兔φ业睦钅?,讓其對李某2案件予以照顧。當時李某1同意了,徐某讓我拿二萬元錢給李某1,李某1沒有要。

(三)書證

1.到案經(jīng)過,證實:李某1、趙某于2016年9月29日主動到偵查部門投案自首。

2.在逃人員登記表,證實:2015年2月5日,李某2因販賣毒品被黑龍江省密山市公安局禁毒大隊列為網(wǎng)上逃犯。

3.搜查筆錄,證實:香坊公安分局干警在李某2駕駛的黑色本田車(黑G252**)后備廂內繳獲一包白色晶體約20克。

4.哈爾濱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哈)公(刑技)鑒(毒化)字【2015】270號鑒定書,證實:在李某2車上繳獲的白色晶體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凈重為19.64克。

5.情況說明,證實:2015年5月15日,哈爾濱香坊公安分局到香坊區(qū)公濱路378號如家賓館調取賓館相關錄像,賓館工作人員稱錄像只能保存30天,無法調取。

6.強制措施決定書,證實:李某2于2015年5月7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5月6日被解除取保候審。

7.研究案件記錄,證實:2016年5月6日,李某1匯報李某2的案件,經(jīng)研究決定對李某2解除取保候審。

8.檔案,證實:被告人李某1、趙某系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

9.戶籍證明,證實:李某1于1979年9月20日出生,趙某于1973年12月8日出生,案發(fā)時二被告人均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10.行政處罰卷宗,證實:王某在2015年11月7日因為吸食冰毒被抓獲,后被行政處罰,呈請社區(qū)戒毒主辦人是李某1。

11.本案的原卷,證實:李某2與田某、劉某3、王某3、趙某某一起住店吸毒被公安機關抓獲。李某1沒有向上述人員核實過李某2車輛是否借給過他人。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趙某作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1、趙某在案發(fā)后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1、趙某在庭審過程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酌定從輕處罰。二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法可以對其免予刑事處罰。根據(jù)被告人李某1、趙某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趙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安豐軍

人民陪審員吳玉民

人民陪審員偉麗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鄧延輝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蘇義飛律師
專長:刑事辯護、取保候審
電話:(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