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7)吉03刑初1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非法經(jīng)營罪
裁判日期:2018-06-02
審理經(jīng)過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檢察院四檢公訴刑訴【2015】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1犯合同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jīng)營罪,被告人徐某2犯合同詐騙罪、非法經(jīng)營罪,被告人張某3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jīng)營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5)四刑初字第31號判決。宣判后,張某1、徐某2、張某3上訴。2017年2月22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刑終字137號裁定,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fā)回本院重新審判。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排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1及其辯護人岳德山,被告人徐某2及其辯護人趙勇,被告人張某3及其辯護人尹玉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一、被告人張某1于2010年以來,以經(jīng)營家政服務(wù)公司為由,以超過銀行利息為誘餌,向不特定人員吸收存款和放貸款,先后吸收于某某、侯某某等27人人民幣1737.9萬元。其中被告人張某3幫助張某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135萬元。目前尚欠上列人員人民幣1147.1萬元。其中2013年7月以后,張某1在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騙取張某某等11人人民幣551.5萬元。去掉2013年7月以后借款的數(shù)額,張某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1186.4萬元;張某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35萬元。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jù)有被告人張某1、徐某2、張某3的供述與辯解,證人閆躍華、侯某某等人的證言,書證借據(jù)以及鑒定意見。
二、被告人張某1伙同被告人徐某2于2012年4月17日以借款合同將夫妻共有的雙遼市某某小區(qū)以人民幣15萬元價格抵押給李某某;在沒有償還借款的情況下,張某1又于同年6月20日辦理房屋買賣契約書,以人民幣12萬元價格將該房抵押給于某1;得到于某1錢款后,張某1、徐某2又于2013年3月10日以人民幣4萬元價格將該房賣給徐某某。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jù)有被告人張某1、徐某2的供述與辯解,證人李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證言以及書證合同。
三、被告人張某1伙同被告人徐某2,于2013年3月15日,辦理房屋買賣契約書,以人民幣20萬元的價格將張某3名下的雙遼市某某二期賣給侯某某;在房屋沒有交付的情況下,2013年7月25日,張某1讓其兒子張某3將該房抵償欠王某某人民幣50萬元債務(wù);2013年8月19日,張某1、徐某2又將該房以人民幣25萬元抵押給于某2;2013年10月2日張某1以張某3的名義用該房產(chǎn)權(quán)證與張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書,騙取張某某人民幣30萬元。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jù)有被告人張某1、徐某2、張某3的供述與辯解,證人侯某某、馬某某等人的證言以及書證合同。
四、2012年4月17日,張某1用雙遼市自建的二層樓的土地證作抵押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幣35萬元,并簽訂了借款合同。同日張某1、張某3與李某某(邵某某代理)制作了房屋買賣契約書和由張某3簽署的擔保書,以保證35萬借款能在半年內(nèi)償還;2012年10月15日,張某1又將該房通過房屋買賣契約書以人民幣95萬元抵押給侯某某,并先后讓徐某2、張某3在契約書上簽字。2013年初,張某1因無力償還在李某某處的借款,將該房子交給了李某某,最后由李某某轉(zhuǎn)賣。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jù)有被告人張某1、徐某2、張某3的供述與辯解,證人李某某、楊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證言以及書證合同。
五、被告人張某1于2012年11月末,使用從楊某某手中借來的劉某某的土地承包合同三次騙取李某1人民幣19萬元。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jù)有被告人張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人李某1、楊某某等人的證言以及書證借據(jù)。
六、2014年以來,被告人張某1伙同被告人徐某2、張某3共同經(jīng)營黑彩。并租用四平市某某小區(qū)進行非法經(jīng)營活動。非法經(jīng)營金額人民幣106.2萬元,獲利人民幣10萬余元。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jù)有被告人張某1、徐某2、張某3的供述與辯解,證人孔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證言以及書證銀行交易清單。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利用簽訂合同的方式詐騙人民幣551.5萬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1186.4萬元;被告人徐某2利用簽訂合同的方式詐騙人民幣60萬元;被告人張某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135萬元;三被告人共同非法經(jīng)營黑彩人民幣106.2萬元,獲利人民幣10萬余元。張某1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yīng)當以合同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jīng)營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徐某2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yīng)當以合同詐騙罪、非法經(jīng)營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張某3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yīng)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jīng)營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張某1的辯解是:1.關(guān)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中為張某某出具的200萬元借據(jù)屬于重復(fù)出具,其已經(jīng)支付了150萬元的利息。張某3簽字的借李某2的150萬元,其是實際借款人。2.關(guān)于合同詐騙,其給張某某出具的340萬元借據(jù)是2014年后,其沒有償還能力,換據(jù)形成的。實際借款365萬元,其中150萬元是利息。其給于某某出具的98萬元借據(jù),其中認定是詐騙的78萬元,實際是換據(jù)形成的。在于某2處借款25萬元,是于某2要求徐某2簽字的,違背了徐某2的意愿。3.關(guān)于非法經(jīng)營,涉案金額應(yīng)是徐某某銀行卡上的80多萬元,量刑過重,張某3、徐某2是從犯。
被告人張某1的辯護人岳德山的辯護意見是:1.指控張某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shù)額錯誤,應(yīng)去掉重復(fù)計算的200萬元與150多萬元利息。其他幾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shù)額也存在未去掉利息的問題。應(yīng)查明資金來源,否則不能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shù)額。2.張某1不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張某1不是欺騙而獲得財物,而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先,爾后在被害人的逼迫下簽訂擔?;虻盅汉贤:炗嗁I賣合同亦是擔保,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后續(xù)行為。部分事實已經(jīng)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不應(yīng)作為犯罪追究。2013年6月以后的借款均是此前的借款換據(jù)形成的,沒有發(fā)生新的借款,不能認定張某1為合同詐騙。另外張某某證實有320萬元是換據(jù)形成的,于某某證實有78萬元是換據(jù)形成的,此392萬元應(yīng)從詐騙數(shù)額中去掉。3.在非法經(jīng)營中,應(yīng)以徐某某銀行卡中顯示的89萬元作為犯罪數(shù)額。4.張某1是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諒解。對張某1應(yīng)從輕處罰。
被告人徐某2的辯解是,在合同上簽字是別人逼張某1,張某1逼其欠的,其沒有看到錢。在非法經(jīng)營中其只是幫張某1跑腿,張某3沒有參與。
被告人徐某2的辯護人趙勇的辯護意見是:1.徐某2不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徐某2與大部分受害人不認識,是在討債人與張某1的逼迫下在合同上簽字的,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徐某2簽訂的買賣合同,實質(zhì)是借款的擔保。2.徐某2在非法經(jīng)營中是從犯;主動如實供述非法經(jīng)營,認罪態(tài)度好;系初犯、偶犯。應(yīng)對徐某2非法經(jīng)營減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3的辯解是,在非法經(jīng)營中,其只是介紹幾個人給張某1,沒有獲利。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中其只幫張某1找了一個同事,借款10萬元,欠條是張某1讓其寫的,其沒有使用這些錢。
被告人張某3的辯護人尹玉的辯護意見是:1.張某3不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張某3給李某某出具了一個35萬元的還款保證書,在給楊某1出具的10萬元借據(jù)上簽名,沒有勸說、沒有接受存款,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故意、客觀行為。魏某某的10萬元借款月利3分,張某3沒有高息引誘,認定數(shù)額應(yīng)為8.2萬元,實際借款人是張某1。2.向李某某借款115萬元的數(shù)額存疑。3.張某3是非法經(jīng)營罪的從犯。4.張某3認罪態(tài)度好,無前科劣跡,得到了李某某、楊某1的諒解。請求對張某3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被告人張某1于2010年以來,以高息為誘餌,向不特定人員吸收存款,先后向28人吸收存款人民幣1574.1萬元,其中1049.93萬元未予償還。張某1將吸收的存款用于償還借款、放貸、非法經(jīng)營黑彩、生活消費等。被告人張某3幫助張某1非法吸收存款135萬元(含向楊某1借款10萬元),該部分已還28.4萬元。
1.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張某1,以高息為誘餌,向集資參與人侯某某吸收存款194萬元,已還利息12.66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侯某某證言,2012年11月份至2014年1月份期間,張某1以高于銀行利息作為條件,向其借款三十多筆,一共騙其423萬元。其中張某1以建養(yǎng)老院名義借款109萬元;以開裝潢公司名義借款22萬元;一般借款164萬元;以某某二期房屋作抵押借款20萬元;以買賣張某3的房屋名義,騙其房款95萬元;以買賣張某3機動車名義借款13萬元。一般借款164萬元中包括以王懷金房照抵押借款30萬元。以某某住宅抵押借款的20萬元是其前妻馬某某的。借款本金從未償還,只是付過利息12.66萬元。
(2)書證借據(jù)18份,證明張某1向侯某某借款:2012年11月10日10萬元;2013年3月19日50萬元;2013年12月10日50萬元;2013年6月1日10萬元;2013年3月30日10萬元;2013年6月8日7萬元;2012年12月27日3萬元;2013年4月1日6萬元;2013年1月18日5萬元;2013年5月20日5萬元;2013年6月1日5萬元;2013年6月23日5萬元;2012年11月22日10萬元;2013年3月6日5萬元;2013年2月22日2萬元;2013年4月23日1萬元;2013年3月31日5萬元;2013年3月31日5萬元;以上合計194萬元。
(3)被告人張某1供述,2008年其開始從侯某某抬款,欠侯某某本金100萬元,之后形成利息220萬元,陸續(xù)還他20萬元利息。侯某某要求有個抵押物,雙方就寫了房屋買賣協(xié)議。
經(jīng)審查控辯雙方的意見后認為,關(guān)于被告人張某1向侯某某非法吸收存款數(shù)額的問題。經(jīng)查,相關(guān)書證證明張某1向侯某某借款194萬元,侯某某陳述張某1已經(jīng)償還利息12.66萬元,故張某1向侯某某非法集資的數(shù)額應(yīng)認定為181.34萬元。張某1提出只欠侯某某本金100萬元的辯解,無證據(jù)證明,不能成立。
2.2010年11月19日,被告人張某1向侯某某非法吸收存款13萬元,并以車輛買賣的形式提供擔保。張某1與侯某某簽訂車輛買賣合同,將XXX捷達轎車以13萬元價格賣給侯某某。2013年7月7日,張某1又將該車以5萬元賣給楊某1。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書證
機動車登記材料,證明XX捷達轎車的所有人為張某3,2010年11月19日登記,購買價稅合計73500元。
買賣合同書,證實2010年11月19日,被告人張某1、張某3與侯某某簽訂買賣捷達車的合同,張某1、張某3以13萬的價格將捷達車賣給侯某某。
買賣協(xié)議,證實2013年7月7日,被告人張某1與楊某1簽訂買賣協(xié)議,以5萬元的價格將捷達車賣給楊某1。
(2)證人證言
證人侯某某證言,2010年11月19日,張某1向其抬款13萬元,將捷達車的登記證押在其手中,還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如果到期還不上款以車抵債。后來借款沒有還,車又抵別人了。合同上張某3的名字是張某1簽的。
證人楊某1證言,2013年7月7日,張某1以5萬元價格將XX捷達轎車賣給其,但沒給其機動車登記證書,張某1說過幾天給其過戶,車輛行車證是張某3的名字。葉某某作為證明人也簽了字。當時其問張某1車輛是否抵押了,張某1說沒有。
證人葉某某證言,2013年夏天的一天,張某1和楊某1在其家簽訂的買賣車輛合同,張某1以5萬元將一臺灰色捷達車賣給楊某1,張某1答應(yīng)給楊某1過戶,但遲遲沒過戶。
3張某1供述,2010年11月19日,侯某某借給其13萬元,其將捷達車抵押給侯某某,并簽了一個捷達車買賣合同,還出了一個13萬元的欠條。侯某某的這13萬元連本帶利都還了。但當時其只拿回了13萬欠條,忘了將這車的買賣合同要回來了。當時是其在合同上簽的張某3的名字。
經(jīng)審查控辯雙方的意見后認為,關(guān)于被告人張某1向侯某某非法吸收存款13萬元的問題。經(jīng)查,無證據(jù)證明張某1已經(jīng)償還侯某某13萬元借款。張某1非法吸收存款13萬元,雖然未經(jīng)抵押權(quán)人同意,將抵押物出賣給他人,但其行為性質(zhì)仍為非法吸收存款。張某1提出已經(jīng)償還侯某某借款13萬元的辯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3.至2012年為止,張某1還向侯某某非法吸收存款95萬元。2012年10月15日,張某1將曾抵押給李某某的位于雙遼市自建的二層樓房,以95萬價格抵押給侯某某,徐某2、張某3在契約書上簽字。2013年初,張某1因無力償還李某某的多筆借款,將該房交給了李某某,此房最后由李某某轉(zhuǎn)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證言
證人侯某某證言,2012年9月,張某1將二層樓房以95萬賣給其。10月15日,在張某1家二層樓房簽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張某1讓張某3簽的字,張某1和徐某2作擔保。張某1說土地使用證在別人手中。其將95萬交給了張某1一家人。后來其發(fā)現(xiàn)有人住了。侯某某還稱,買小二樓應(yīng)該是在某某小區(qū)其家中交的錢。其給張某195萬現(xiàn)金,張某1用尼龍絲袋子裝走的,袋子是張某1拿的還是其家的記不住了。張某1給其一把鑰匙。
證人李某某證言,2012年4月,張某1向其借款50萬元,把小二樓抵押35萬元,還用某某小區(qū)的住房抵押15萬元。由邵某某(其合伙人)簽字,葉某1作證人。因土地證是張某3,后來其又找張某3簽字,還補簽了擔保書。因201室是邵代簽的合同,之后其同張某1又找徐某2簽字。201室沒有交付,某廠小二樓價值100多萬元,2012年底,張某1欠的50萬元還不上了,將某廠小二樓抵償給其了。其著急用錢,將房子賣給李某2了。該房是農(nóng)房,辦不了過戶。簽抵償協(xié)議時只有土地使用證。
證人李某2證言,其以120萬從李某某手中買的房子。沒有房照。從李某某手中買房時張某1、張某3都在場。
(2)書證
房屋買賣契約書,證明2012年10月15日,張某3與侯某某就樓房簽訂買賣合同,價格為95萬元,賣房款當面點清,擔保人為張某1、徐某2。
擔保書,證明張某1借款35萬元,由張某3擔保,擔保書提供人為李某某。
借據(jù)2份,證明張某3向李某某借款兩次計115萬。
雙遼市人民法院庭審筆錄,證明張某3稱該房實際是抵押,95萬元不是賣房款。
雙遼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4年6月12日因侯某某提出申請,法院對該房予以輪候查封。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張某1供述,侯某某沒有交付房款,是欠侯某某的錢,以房子作為抵押。張某3的字,是其讓張某3簽的,張某3不知道咋回事。其與徐某2在擔保人處簽字的。
被告人徐某2供述,2013年3月的一天,張某1和侯某某找其簽字,在車上,侯某某讓其在一張紙上簽的字,說張某1欠錢,不能糊弄其。
被告人張某3供述,2014年7月侯某某起訴,其才知道電廠房子賣給他了。合同是其簽的,簽字時沒看內(nèi)容。向李某某借款的借據(jù)和擔保書也是其簽的,都是張某1讓其簽。張某1欠侯某某錢,侯某某要抵押物。抵押的是之前的欠款,具體多少錢不清楚。
經(jīng)審查控辯雙方的意見后認為,關(guān)于被告人張某1是否詐騙侯某某95萬元的問題。經(jīng)查,公訴機關(guān)指控張某1詐騙侯某某95萬元房款,但該事實存在以下問題,被告人張某1、張某3供述是以該房作為以前向侯某某借款的抵押,被告人徐某2供述是張某1、侯某某找其在合同上簽的字;侯某某對于交付大額金錢的地點陳述不一致,一說是在電廠二樓,一說是在自己的家中;侯某某曾稱其與馬某某商量賣樓的事,但馬某某的證言中無此陳述;侯某某在2014年7月31日、10月20日公安機關(guān)向其調(diào)查時,未提及該房屋買賣一事,于2014年11月14日才報案;在張某1尚有大量欠款未還的情況下,侯某某又拿大量現(xiàn)金購買張某1房屋,不符合常理;侯某某購買電廠二樓被騙時間是2012年10月15日,那么五個月后的2013年3月15日張某1以雙遼市某某二期房屋再行詐騙侯某某20萬元,不符合常理。綜上,侯某某使用95萬元現(xiàn)金購買張某1二層樓房的證據(jù)不足,應(yīng)為張某1向侯某某非法吸收存款95萬元,后以某廠的二層樓房向侯某某提供抵押。
4.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張某1以高息為誘餌,向集資參與人張某某非法吸收存款250萬。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張某某證言,張某1向其借款一共300多萬元,里面包括100多萬元的利息,張某1實際欠其本金250萬元。張某1出具的借據(jù)里面哪些是本金哪些是利息記不清了。2013年9月25日的200萬元借據(jù)不是真實借款,是以前借款累計205萬元打的總條,所以張某1欠款數(shù)額里應(yīng)減去200萬元,這些借據(jù)里還有100萬元左右的利息,張某1實際欠其250萬元左右。2013年10月23日,張某1把某某二期的房子以30萬元價格賣給其,其中張某3給打了20萬元借據(jù)。2013年7月份后張某1沒向其借過錢,這時間之后的借據(jù)都是換據(jù)形成的。其對張某1表示諒解。
(2)同案被告人張某3供述,某某二期住房買賣合同上的簽字,還有一個20萬的借據(jù),都不是其簽的。
(3)書證借款契約17份,證明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期間,張某1向張某某借款565萬元。
(4)被告人張某1供述,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間,其在張某某手中抬款100萬元左右付給張某某大約四五十萬元的利息,后期連本帶利共300萬元左右。2013年10月,有一筆20萬元借款到期,張某某知道其在某某花園小區(qū)有一張某3名下的樓房,便要求其寫這個樓的買賣協(xié)議,在寫協(xié)議的時候,張某某要求把10萬元利息加上,寫一個30萬元的買賣協(xié)議。實際上根本沒有賣樓的事實?,F(xiàn)在這個樓被張某3賣給一個叫王某某的人了。其替張某3在合同上簽字的。
經(jīng)審查控辯雙方的意見后認為,關(guān)于被告人張某1向張某某非法吸收存款數(shù)額的問題。經(jīng)查,相關(guān)書證體現(xiàn)張某1向張某某借款565萬元,張某某陳述其中有200萬元屬于重復(fù)出條,100萬元左右是利息,2013年7月份后張某1沒向其借過錢。主要根據(jù)借款契約記載的時間,并結(jié)合張某某的證言,綜合分析,張某1向張某某非法集資的數(shù)額應(yīng)認定為250萬元。張某1提出部分借據(jù)屬于重復(fù)出具的辯解成立,予以采納。辯護人岳德山提出的部分借款應(yīng)從詐騙犯罪中去掉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5.2013年3月至12月,被告人張某1以高息為誘餌,向集資參與人孫某某、梁某某、竺某某、任某某非法吸收存款62萬,已還1.4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證言
證人孫某某證言,張某1說借錢周轉(zhuǎn),承諾給3分利。其借給張某131萬元,竺某某借給張某110萬元,梁某某借給張某121萬元,任某某借給張某15萬元。欠條時間不準確,張某1每個季度給利息后,就重新?lián)Q一張欠條。具體給了多少利息記不清了。2013年12月,張某1給其與任某某等人做了一個還款計劃,承諾從2014年1月1日起每月還本金1.4萬元,張某1實際還一個月,之后就找不到他了。其將1.4萬元給任某某0.1萬元,梁某某0.45萬元,竺某某0.2萬元。自己留0.65萬元。其實際損失27萬元左右。
證人梁某某證言,孫某某說張某1想辦個救助站,需要墊資借款,給月息3分。其在2013年借給張某121萬元。2013年9月27日的5萬元、9月30日的10萬元借據(jù)是換的條,實際借款時間是三個月前,是之前借款累計到一起形成的。一共借款21萬元,張某1給了0.63萬元利息。2013年12月,張某1給其與孫某某等人做了一個還款計劃,承諾從2014年1月1日起每月還1.4萬元。張某1實際還了一個月,其分得0.45萬元。
證人竺某某證言,孫某某說張某1半救助站資金不足,想借錢給3分利。其于2013年8月20日和9月30日兩次借款給張某110萬元。張某1只給利息0.3萬元。2013年12月,張某1做了一個還款計劃,承諾從2014年1月1日起每月還本金1.4萬元,張某1實際還一個月,其分得0.2萬元。其實際損失是9.5萬元。
證人任某某證言,2013年9月1日其借給張某15萬元,張某1承諾借款期限3個月,月利息3分。除去張某1給過利息0.45萬元,本金0.1萬元,張某1還欠其4.45萬元。
(2)書證
還款合同書1份、借據(jù)8份,證明張某1欠孫某某26萬元以及張某1為梁某某、竺某某、任某某出具還款計劃的事實。借款契約3份,證明張某1向梁某某借款21萬元的事實。借款契約2份,證明張某1向竺某某借款10萬元的事實。借據(jù)1份,證明張某1向任某某借款5萬元的事實。
(3)被告人張某1供述,其向任某某借款5萬元,向竺某某借款10萬元,向梁某某借款21萬元,向?qū)O某某借款31萬元。給付孫某某利息5萬元左右,給付其他三人5萬元左右,給付本金1.4萬元。
經(jīng)審查控辯雙方的意見后認為,關(guān)于被告人張某1向?qū)O某某、梁某某、竺某某、任某某非法吸收存款數(shù)額的問題。經(jīng)查,還款合同書中張某1借款數(shù)額為67萬元,但其中向?qū)O某某借款的相關(guān)借據(jù)數(shù)額為26萬元,而非是31萬元,故張某1向四人非法吸收存款的數(shù)額應(yīng)認定為62萬元。另張某1稱還孫某某利息5萬元、還其他三人利息5萬元的辯解無證據(jù)證明,不能認定。
6.2013年3月至4月,被告人張某1以高息為誘餌,向集資參與人肖某某非法吸收存款8萬元,已還0.35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肖某某證言,2013年3月、4月張某1分別向其借款5萬元、3萬元,約定給付月息三分。5萬元的借條是后來張某1連本帶利給其換成6萬元的借條。張某1還給其2000元本金、1500元利息。
(2)書證,還款合同書、借款契約,證明肖某某和張某1之間的借款事實。
(3)被告人張某1供述,其欠肖某某9萬元,已還利息3500元。
7.2013年1月至12月,被告人張某1以高息為誘餌,向集資參與人楊某某非法吸收存款50.7萬(不包括2013年7月1日后借款6.5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楊某某陳述,2011年6月至2013年12月之間,其6次借款給張某148萬元。其還幫助劉某1借款給張某16萬元,幫曹某1借款給張某15萬元,錢是通過其手交給張某1的。2013年12月,張某1與其簽訂了兩個還款計劃,一個是48萬元的,一個是11萬元的,11萬元錢洪彪說直接還給曹某1和劉某1,但后來也沒有還。張某1只給過第一個協(xié)議的1萬元本金和第二個協(xié)議的0.8萬元。
(2)書證借據(jù)8份、還款合同書2份,證明楊某某和張某1之間的借款事實。
(3)被告人張某1供述,其向楊某某借款30萬元左右,之后產(chǎn)生30萬元左右的利息,給了楊某某利息10萬元左右,還給了1萬元本金。
經(jīng)審查控辯雙方的意見后認為,關(guān)于被告人張某1向楊某某非法吸收存款數(shù)額的問題。經(jīng)查,張某1向劉某1、曹某1非法吸收存款的證據(jù)不充分,應(yīng)認定為張某1向楊某某非法吸收存款50.7萬。2013年7月1日后張某1借款6.5萬元應(yīng)認定為集資詐騙。張某1辯解的向楊某某借款30萬元,已還本金與利息11萬元的辯解無證據(jù)證明,不能成立。
8.2012年5月,被告人張某1以高息為誘餌,向集資參與人李某4非法吸收存款17萬,已還1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李某4證言,2012年5月份,張某1兩次從其借款12萬元、5萬元。張某1與其簽訂一個連本帶利的15萬元協(xié)議,一個是5萬元的協(xié)議。張某1給其5000元本金和5000元利息。
(2)還款合同書2份,證明張某1向李某4借款20萬元事實。
(3)被告人張某1供述,其欠李某4借款本金20萬元,給付利息20萬元,不欠錢了。
經(jīng)審查控辯雙方的意見后認為,關(guān)于被告人張某1向李某4非法吸收存款數(shù)額的問題。經(jīng)查,李某4證實張某1向其借款17萬元,并償還本金與利息1萬元,故張某1向李某4非法吸收存款數(shù)額應(yīng)認定為16萬元。張某1提出的此借款已經(jīng)償還的辯解無證據(jù)證明,不能成立。
9.2013年5月,被告人張某1以高息為誘餌,向集資參與人于某3非法吸收存款5萬,已還0.4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于某3證言,2013年5月23日在李某4家其借給張某15萬元,約定月息3分。張某1給其4000元利息,其余的本金與利息未還。
(2)借據(jù),證明張某1向于某3借款5萬元的事實。
(3)張某1供述,于某3經(jīng)李某4介紹,在其中介處放了5萬元錢。
10.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張某1以高息為誘惑,向集資參與人于某某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幣20萬元(不含2013年7月1日后借款78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于某某證言內(nèi)容要點,從2011年開始到2019年9月,其多次借給張某1共計98萬元,約定月息3分。存在舊欠條換新欠條的情形,具體的記不清了,但98萬元都是本金。張某1給其本金4000元和利息5萬元左右。其不想追究張某1的責(zé)任了。2013年9月其最后一次借款給張某1,之后也沒換過欠條。張某1給其本金4000元和利息5萬元左右。
(2)借據(jù)10份,證明張某1向于某某借款98萬元的事實。
(3)被告人張某1供述,其欠于某某30萬元,其中10萬元是在沒有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借的。之后陸續(xù)形成70多萬元利息,給于某某利息30多萬了?,F(xiàn)在的欠條都是利息。其向于某某借10萬元是2014年三四月份,用于拆東墻補西墻還別人利息了。
經(jīng)審查控辯雙方的意見后認為,關(guān)于被告人張某1向于某某非法吸收存款數(shù)額的問題。經(jīng)查,張某1向于某某出具了98萬元的借據(jù),于某某否認借據(jù)錢款屬于利息,張某1亦未證明借據(jù)錢款屬于利息,故張某1提出其中78萬元借據(jù)是換據(jù)形成的辯解不能成立。該98萬元有78萬元借款屬于張某1在2013年7月1日后的借款,去掉78萬元,張某1向于某某非法吸收的存款數(shù)額應(yīng)認定為20萬元。
11.2012年9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張某1以高息為誘惑,向集資參與人辛某某非法吸收存款258萬。后張某1以債權(quán)轉(zhuǎn)讓的方式清償了債務(wù)。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辛某某陳述,其從2012年9月到2014年1月份分13次借給張某1258萬元,張某1承諾的月息是4分或6分不等。258萬元均是本金,沒有利息,前4筆借款有人擔保。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張某1都沒有給。2014年8月,張某1把別人欠他的金額為258.09萬元的34份欠條交給其,用以抵債,其沒有找這些人要錢。其不再向張某1主張債權(quán)了。
(2)借款合同書及借據(jù)13份,證明張某1向辛某某借款258萬元事實。
抵債欠條,證實張某1將金額為258.09萬的43人欠款憑證抵給辛某某。
(3)被告人張某1供述,其欠辛某某借款本金130萬元左右,連本帶利欠258萬元左右,給了辛某某260萬元的欠條。
12.2012年3月,被告人張某1以高息為誘惑,向集資參與人吳某某時非法吸收存款18.8萬。張某1給付利息1萬元,并用一臺本田CRV汽車抵償欠款。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吳某某時證言,張某12012年向其借款18.8萬元,約定月息3分,后來給其1萬元利息。其催要借款時,張某1用徐某2的名貸款買了一輛本田CRV汽車,用這輛車抵償欠款18.8萬元,合同是其妻子朱某某簽的,后其到雙遼法院對該車申請了財產(chǎn)保全。2014年3月3日的借據(jù)是張某1后換的借據(jù),實際借款時間是2012年3月3日。
(2)借據(jù)、買賣車輛合同、民事裁定書,證明張某1與吳某某時借款事實以及用車抵債事實。
(3)被告人張某1供述,其欠吳某某時借款本金20萬元左右,其用徐某2的名義貸款18.8萬元購賣了一臺本田車,抵押給吳某某時了。
13.2013年4月,被告人張某1以高息為誘惑,向集資參與人李某5非法吸收存款14萬,已還1.1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李某5陳述,2013年4月份,具體時間記不清了,張某1分兩次向其借款14萬元,一次是10萬元,一次是4萬元。2014年8月20日的兩個借據(jù)是張某1換的條。當時張某1寫了兩個條,一個是10萬元,一個是加上了1萬元利息寫的5萬元。張某1只給過9000元利息和2000元本金。當時張某1是以建敬老院名義借的。
(2)借款契約2份,證明張某1向李某5借款15萬元的事實。
(3)被告人張某1供述,其欠李某5借款本金15萬元,給了利息15萬元。
14.2013年1月至5月,被告人張某1以高息為誘惑,向集資參與人田某某非法吸收存款53萬,已還3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田某某證言,2013年其四次借給張某153萬,約定月利3分。2013年1月20日借款5萬元、5月20日借款10萬元的借據(jù)是換據(jù)形成的。利息一季度一結(jié)。28萬元與10萬元借款張某1是以建養(yǎng)老院名義借的。張某1還了本金3萬元。
(2)借據(jù)、還款合同書,證明張某1向田某某借款53萬元的事實。
(3)被告人張某1供述,其欠田某某借款本金20萬元左右,后產(chǎn)生利息30萬元左右。其給付了利息10萬元,還了本金6萬元,替田某某打黑彩墊付20萬元左右,實際不欠他們錢了。
被告人張某1還供述,給田某某出的53萬元借據(jù),其中20萬元是田某某通過其打黑彩的錢,在賭局上田某某借其10萬元,其還借了10萬元。13萬元是利息。
經(jīng)審查控辯雙方的意見后認為,關(guān)于被告人張某1向田某某非法吸收存款數(shù)額的問題。經(jīng)查,張某1向田某某出具借據(jù)53萬元,未舉證證明已經(jīng)償還田某某借款,故應(yīng)認定張某1向田某某非法吸收存款53萬元。張某1稱不欠田某某錢的辯解不能成立。
15.2013年6月,被告人張某1以高息為誘惑,向集資參與人劉某2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幣4.6萬元,已還0.15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劉某2證言,2013年6月份,張某1以建敬老院名義通過楊某某向其借4.6萬元,約定月利息3分錢。2014年1月份,張某1做還款計劃說利息不給了,每個月還本金1500萬元。張某1給了一個月的1500元錢,其余未付。
(2)借據(jù)及還款協(xié)議各1份,證明張某1向劉某2借款4.6萬元人民幣事實。
(3)被告人張某1供述,事實存在,但不是以建養(yǎng)老院的名義借款。
16.2011年9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張某1以高息為誘惑,向集資參與人谷某某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幣50萬元,已還35.54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谷某某證言,張某1向其借款50萬元,約定月息3分。其中2013年11月1日13萬的欠條是換的2011年的兩筆借款的欠條。56萬元欠條,其中本金50萬元,利息6萬元。張某1還給其利息3萬元,后來張某1用別人欠他32.54萬元的欠條來抵償其借款,其不追究他的刑事責(zé)任。
(2)借據(jù)13份,證明張某1向谷某某借款50萬元的事實。
借款契約或借據(jù)8份,證明張某1向谷某某轉(zhuǎn)讓債權(quán)共計32.54萬元。
(3)被告人張某1供述,其欠谷某某借款本金20萬元,產(chǎn)生利息30萬元。已經(jīng)還本金5萬元。
17.2013年3月,被告人張某1以高息為誘惑,向集資參與人戴某某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幣2萬元,已還0.18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戴某某證言,2013年3月份,張某1以建福利院名義向其借款2萬元,約定月利3分。張某1給了0.18萬元利息。
(2)借據(jù)1份,證明張某1向戴某某借款2萬元事實。
3被告人張某1供述,對此事實無異議。
18.2012年初,被告人張某1以高息為誘惑,向集資參與人李某6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幣2.5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李某6證言,2012年初,其借給張某13萬元,約定月息3分。2013年12月末張某1給其制定了還款計劃,承諾按月還本金。張某1給其4000元利息,1000元本金。最后欠條簽的是35000元。
(2)還款合同書、借款契約各1份,證明張某1向李某6借款3萬元的事實。
(3)被告人張某1供述,對此事實無異議。
19.2013年10月,被告人張某1、張某3以高息為誘惑,向集資參與人魏某某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幣10萬元,已還1.8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魏某某、曹某2證言,2013年10月28日,二人通過張某3借給張某110萬元,當時承諾是月利3分。2014年1月28日、4月28日張某3兩次給了18000元利息,其余借款未還。
(2)借款契約,證明魏某某同張某1之間的借款事實。
(3)被告人張某1供述,2013年10月,魏某某把10萬元錢給張某3,張某3交給其的。其給兩次利息,每次9000元。
(4)被告人張某3供述,2013年10月份,同事魏某某讓其幫著聯(lián)系把10萬元放到張某1中介。10月28日,其在單位給魏某某寫的借據(jù),到魏某某的妻子曹某2處拿的10萬元,把錢給張某1送去了。當時約定月利3分。后來給了兩次共計1.8萬元利息。
20.2012年4月17日,被告人張某1伙同其妻被告人徐某2將夫妻共有的雙遼市某某小區(qū)和電廠小二樓分別以15萬、35萬價格抵押給集資參與人李某某,向李某某借款50元,該借款已全部償還。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張某1以高息為誘惑,向李某某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幣191.2萬元。加上前期借款50萬元,張某1向李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41.2萬元,已還76.6萬元。張某3幫助張某1非法吸收存款115萬元,該部分已還26.6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李某某證言,其也叫李某2。張某1一共欠其二百多萬,是張某1在2012年初到2014年初之間借的,利息月息4分到6分不等。2012年4月,張某1向其借款50萬元,把小二樓抵押35萬元,還用某某小區(qū)的住房抵押15萬元。沒有交付,電廠小二樓價值100多萬元,2012年底,張某1欠的50萬元還不上了,將電廠小二樓抵償給其了。其有四張欠條,兩張是張某1簽的,一張是2013年6月22日30萬元,月利6分,張某1當時付利息1.8萬元;一張是2014年2月17日50萬元,月利4分,當場給付利息2萬元。另外兩張是張某3簽的,一張是2013年11月12日15萬元,月利6分,付了3.6萬元的利息;一張是2014年3月7日100萬元,無利息,約定張某1每天還1萬元,之后還了23萬元。張某1還欠本金164.6萬元。寫有張某3的欠條實際借款人是張某1,因為張某1欠的借款太多,其就讓張某1找他兒子張某3簽的欠條。
證人邵某某證言,2012年4月,張某1找到李某某和其說要借款,其說必須有抵押物,張某1用他某某小區(qū)的住房抵押15萬元,電廠小二樓抵押35萬元,一共借款50萬元。張某1發(fā)現(xiàn)土地使用證是張某3的名字,就和張某1一起到張某3單位找張某3又簽了一個房屋買賣契約書,一個還款擔保書,某某小區(qū)的住房又找到張某1的媳婦徐某2簽的字。
(2)借據(jù)4份,證明張某1向李某某借款195萬元的事實。
借款合同、房屋買賣契約書、借款契約、借據(jù)房屋買賣合同書、收據(jù),證實張某1以某某小區(qū)作抵押向李某某借款15萬元的事實。
(3)被告人張某1供述,李某2將錢放在其中介處,從2011年到2014年本金160萬元左右,利息40萬元左右。其把電廠二樓讓李某2住了,把土地使用證也給李某2了。其欠李某2本金115萬元,包括使用房子抵押的50萬元借款。之后形成利息130萬元。對李某某的115萬元,并不是簽字當日借的,而是以前的債務(wù),李某某要求換條,并提出張某3有固定單位,要求張某3簽字。
被告人徐某2供述,XX室賣徐某某好多年了,賣別人不知道,也沒有簽定過協(xié)議,2012年4月17日向邵某某借款合同上是本人簽的字,公安出示的簽字,都是其簽的,都是張某1讓其簽,其不知道具體情況。張某1讓簽就簽了。
被告人張某3供述,其和李某某并不認識,只是應(yīng)其父親的要求在欠條上簽字。
經(jīng)審查控辯雙方的意見后認為:(1)關(guān)于向李某某借款的實際使用人的問題,經(jīng)查,張某3幫助張某1非法吸收存款,雖然不是該款實際使用人,但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共同犯罪。張某1提出其是該借款的使用人的辯解成立。張某3提出其沒有使用此借款的辯解亦成立。辯護人尹玉提出張某3不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2)關(guān)于被告人徐某2是否幫助張某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的問題,經(jīng)查,被告人張某1向李某某借款15萬元,徐某2雖然在房屋抵押手續(xù)上簽字,但該筆借款張某1現(xiàn)已清償,故認定徐某2參與犯罪的證據(jù)不足。
21.2013年三四月,被告人張某1以高息為誘惑,向集資參與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幣50萬元。后因張某1使用某某小區(qū)二期的房子抵償了欠款。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王某某證言,2013年三四月份,張某1向其借50萬元,月息3分。利息按月給了,50萬全是本金。2013年六七月份時其找張某1多次要錢,張某1說把他家某某小區(qū)的樓房和車庫賣了,抵其50萬。其說必須讓張某3簽字,張某3同意。同年7月25日,其和張某1在車里擬好房屋買賣合同后,張某3到車上按照張某1的要求,在合同上簽了字。張某1將鑰匙給其,其將欠條還給張某1了。2014年六七月份,其想過戶,聯(lián)系不到張某1,就給張某1的小舅子徐某某打電話,第二天徐某某告訴其張某3回來了。其和前妻黃某某與張某3、徐某某到法院,張某3重新簽的字。房子沒有過戶。
(2)證人黃某某證言,王某某是其前夫。張某1欠王某某50萬元錢,張某1用他兒子名下的位于某某小區(qū)2期房子抵償了欠款。通過法庭調(diào)解房子歸其所有,其將房子過戶到其女兒名下了。
(3)雙遼市人民法院調(diào)解書,證明2014年11月,通過法院調(diào)解,張某3將雙遼市某某小區(qū)房屋及車庫以50萬元的價格轉(zhuǎn)讓給崔某某(黃某某的女兒)。
(4)被告人張某1供述,2012年其陸續(xù)從王某某處借款,連本帶利一共達到50萬元。王某某要錢要的緊,去就用某某小區(qū)的房子抵償給他了,其讓張某3幫助辦理的過戶手續(xù),并將欠條收回。張某3后來補了一份房屋買賣協(xié)議。
(4)被告人張某3供述,某某小區(qū)XX室時其父張某1單位團購樓,其父將房子落到其名下。王某某找其在雙遼法院重新簽了房屋買賣協(xié)議。是張某1讓其簽的字。
22.2013年三四月,被告人張某1以高息為誘惑,向集資參與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幣12萬元,已還2.9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王某某證言,2013年3月,張某1說要建養(yǎng)老院用錢,將他工資折抵押從其借款6萬元錢,過了一個多月張某1又借6萬元錢。同年7月27號張某1把他工資折拿回去并把孫某1工資折放到其這,說孫某1欠他錢。后來孫某1的工資折掛失了。2014年1月,張某1給其做了一個還款計劃,給其3000元本金。其根據(jù)張某1告訴的密碼,在張某1和孫某1的工資折里獲得的利息大約是2.6萬左右,張某1還欠其10萬元左右。
(2)還款合同、借款契約、存折支取明細,證明張某1向王某某借款12萬元的事實及王某某從張某1、孫某1的工資折中取款的情況。
(3)證人孫某1證言,2013年5月,其讓其姐姐孫某某拿起工資折抵押借款,孫某某將工資折抵押給張某1,張某1沒借款,還支走其5個月工資,計1.3萬元。
(4)證人孫某某證言,2013年5月,其弟弟孫某1讓其使用他的工資折找中介抬款,其將孫某1的工資折交給張某1借款,并告訴了張某1密碼。張某1后來一直推脫,沒有辦理。孫某1后來將工資折掛失了,但里面少了五六個月工資。
5被告人張某1供述,其欠王某某本息合計12萬元。2013年8月,其給王某某打個總條。當時其把自己和孫某1的工資折給了王某某,讓她拿工資作為利息。從這兩個折里,王某某取了2.5萬元多,其還給王某某3000元本金。
23.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張某1以高息為誘惑,向集資參與人馬某1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幣10.5萬元;向集資參與人劉某3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幣11萬元;向集資參與人于某1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幣12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馬某1陳述,2012年底,其陸續(xù)借給張某110.5萬元,月息3分。張某1用電廠二樓的土地使用證做抵押,土地證是張某3的名字,土地證放在于某1手中,于某1后來把土地證放在一個叫小郭的人手中。2013年底,張某1說不再給利息了,給其2900元本金。于某1借給張某112萬元左右,劉某3借給張某111萬元左右。
證人劉某3證言,2012年以來陸續(xù)借給張某111萬元,月息3分。張某1給其和馬某1、小郭1.1萬元本金,每人實際得到3000元左右。
證人于某1證言,其從2012年開始,陸續(xù)借給張某112萬元,月利3分。張某1用某某小區(qū)3號樓3單元201室的房子作抵押,還把電廠小二樓的土地使用證抵押給其了,后來其把土地使用證放在小郭那里,后來小郭不承認有土地使用證的事,拿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賣方已經(jīng)簽了張某3的名字,其和馬某1、劉某3在合同上簽了字。馬某1借給張某111萬元,劉某3借給張某111萬元左右。張某1給其2萬元左右的利息。
2房屋買賣合同1份、借據(jù)7份,證明張某1向馬某1借款10.5萬元、向于某1借款12萬元、向劉某3借款11萬元的事實。
3被告人張某1供述,其欠馬某110.5萬元,欠劉某311萬元,欠郭某某16萬元。給付利息3萬元左右,給付本金1.1萬元。(公安卷三P69)。其欠于某112萬元屬實。
24.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張某1以高息為誘惑,向集資參與人郭某某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幣16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郭某某證言,別人也叫其“小郭”,2012年9月到2013年3月,其一共借給張某1那16萬元,約定月息3分,張某1給點利息,給多少記不清了。
(2)借據(jù)6份,證明張某1向郭某某借款16萬元的事實。
3被告人張某1供述,小郭借給其10多萬元,其按月給利息,可她錢湊整數(shù)時在放到本金里。
25.被告人張某1向集資參與人于某2非法吸收存款,至2013年8月,張某1累計向于某2借款25萬元,與徐某2使用某某二期和車庫向于某2提供抵押。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于某2證言,到2013年8月,張某1累計借款25萬,不含利息。后來張某1、徐某2同意用某某二期和車庫抵押,張某1、徐某2簽了字。到期聯(lián)系不上他倆。張某1沒有給其房屋的相關(guān)手續(xù)。
(2)書證
借據(jù),證明2014年7月30日,張某1向于某2借款25萬元,以某某二期房屋作為抵押的事實。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張某1供述,其先后將某某小區(qū)二期房子抵押給侯某某、于某2、張某某。其欠于某212萬元,于某2讓其把某某的房子抵押給她,其就把房子抵押給了于某2,徐某2也簽字了。
被告人徐某2供述,2013年8月19日,在于某2的建材商店,張某1攏了一下欠于某2的帳,打了一張25萬元的欠條,其按于某2的要求在借據(jù)上簽字,張某1還給于某2寫了抵押合同,后面還寫了買賣合同。
經(jīng)審查控辯雙方的意見后認為:(1)關(guān)于被告人張某1向于某2借款后以房屋為抵押,又將房屋給付他人是否屬于詐騙的問題,經(jīng)查,張某1向于某2借款陸續(xù)發(fā)生,后期張某1、徐某2用某某二期和車庫抵押。雖然張某1將抵押財產(chǎn)又交付給他人,但不能認定張某1在向于某2借款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此筆借款不能認定張某1詐騙。同理亦不能認定被告人徐某2與張某1共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二)集資詐騙
26.被告人張某1、徐某2于2013年3月15日,以20萬元的價格將張某3名下的雙遼市某某二期賣給侯某某;2013年7月25日,張某1讓張某3將該房抵償欠王某某50萬元的債務(wù);2013年10月12日張某1以張某3的名義用該房產(chǎn)權(quán)證與張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書,騙取張某某人民幣3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侯某某陳述,2013年3月10日左右,張某1說繼續(xù)用錢,把某某二期賣給其。其妻子馬某某張羅了20萬元。3月15日,其交給張某120萬,張某1、徐坤均在協(xié)議書上簽了字。三個月交房時,門鎖被換,后來知道張某1把房子賣給別人了。
被害人馬某某證言,2013年3月,其丈夫侯某某說張某1的某某花園小區(qū)二期房子要出賣,其看比較便宜,就決定買下來。3月15日其給張某120萬元,雙方簽了買賣合同。6月15日其找張某1要房子及房照,張某1說先交鑰匙,房子辦下來就給其過戶。其拿鑰匙去這個房子,但是打不開門,給張某1打電話打不通。事后其聽說張某1把這個房子重復(fù)賣給了張某某。于是其報案了。
(2)書證
房屋買賣合同書1份,證明2013年3月15日,張某1和侯某某簽訂房屋買賣的事實。
房屋買賣契約書,證明張某1以張某3的名義與張某某簽訂某某二期房屋買賣契約,價格為30萬元。
房屋產(chǎn)權(quán)證、購樓發(fā)票、完稅證,證明某某二期房屋產(chǎn)權(quán)為張某3所有。
房屋買賣合同書、調(diào)解書,證明張某3先將爭議房屋一50萬元的價格賣給崔某某(監(jiān)護人為王某某前妻黃某某),后通過調(diào)解書確定張某3辦理產(chǎn)權(quán)轉(zhuǎn)移手續(xù)。
(3)證人證言
證人王某某證言,2013年7月25日,其通過徐某某,購買了張某3某某二期房屋,還有一個車庫,價格50萬,其分兩次付款的。張某1欠其50萬,張某1同意用房抵。其知道房是張某3的,讓張某3簽字,張某3同意。后來找不到張某1,就找到張某3,重新寫的合同。實際是張某1賣我的,張某3簽的字。產(chǎn)權(quán)證后來聽說張某1抵押別人了。
證人黃某某證言,張某1欠王某某50萬,張某1用某某二期抵帳。其給王某某50萬將房買下,落到女兒崔某某名下。法院判決房子歸其所有。
證人張某某、李某7證言,2013年七八月份,張某1拿他兒子張某3名下的某某小區(qū)二期的房子抵押在其處,從放款人手中借30萬元。借款到期后,借款人要錢,其提出幫張某1張羅30萬元,把房照抽出來,然后做買賣協(xié)議把房子賣給其。然后其張羅了30萬元,2013年12月12日,其與張某1簽訂了房屋買賣協(xié)議,張某1替張某3簽字的。后來張某1一直沒有還錢,其去收房子,發(fā)現(xiàn)房子里有人住。張某1說賣給王某某了,其就報警了。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張某1供述,其先后將某某小區(qū)二期房子抵押給侯某某、于某2、張某某。其向侯某某借款,沒有還上,侯某某找其說簽個買賣協(xié)議,好有個抓手,其就將該房抵押給侯某某,徐某2也簽字了。其借王某某連本帶利共50萬元錢,王某某要錢要的緊,其讓張某3與王某某簽了買賣協(xié)議,將房子給王某某。其欠于某212萬元,于某2讓其把某某的房子抵押給她,其就把房子抵押給了于某2,徐某2也簽字了。其欠張某某300多萬元,沒有能力還,其提出用這個房子做抵押,簽的買賣協(xié)議,其代張某3簽的名。
被告人徐某2供述,2013年的一天,張某1和侯某某讓其在借款手續(xù)上簽字。其沒有去過馬某2家,沒有將房子以20萬元賣給馬某2的事。2013年8月19日,在于某2的建材商店,張某1攏了一下欠于某2的帳,打了一張25萬元的欠條,其按于某2的要求在借據(jù)上簽字,張某1還給于某2寫了抵押合同,后面還寫了買賣合同。
被告人張某3供述,張某1告訴其欠王某某錢,因為房照是其的名字,所以張某1讓其簽字,將某某小區(qū)二期房子一50萬元的價格抵給王某某的。其和張某1在外躲債的時候,張某1讓其回雙遼一趟,其通過舅舅徐某某找到王某某,與王某某到雙遼法院,王某某找了法院的一個人,其在手續(xù)上簽了字,就走了。后來因為其名字的原因,又簽了一個合同,買房人寫的是崔某某,把以前的合同撕毀了。2012年10月12日的李某7提供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上面不是其簽字。2012年10月12日合同的簽字是張某1讓其簽的。
經(jīng)審查控辯雙方的意見后認為:(1)關(guān)于被告人張某1、徐某2是否詐騙侯某某、馬某某20萬元的問題。經(jīng)查,侯某某、馬某某陳述張某1使用房屋買賣方式詐騙二人購房款20萬元,房屋買賣合同中注明賣房款雙方當面交清點清,雙方不再開據(jù),認定侯某某、馬某某向張某1交付現(xiàn)金房款的證據(jù)充分。張某1提出的該款是以前借款的辯解無證據(jù)證明,不能成立,故足以認定張某1、徐某2詐騙侯某某、馬某某20萬元房款的事實。另徐某2及其辯護人趙勇提出徐某2受張某1逼迫簽字的事實,無充分證據(jù)證明,不能認定。(2)關(guān)于被告人張某1是否詐騙張某某30萬元的問題。經(jīng)查,在張某1代張某3與張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中,雙方明確房照、土地使用證、賣房款已當面點清,故張某1提出的該房屋是抵押房屋的辯解無證據(jù)證明。張某1將賣給張某某的房屋又抵償給他人,足以認定張某1詐騙張某某30萬元房款。
27.2012年11月未,被告人張某1使用楊某某手中的劉某某的土地承包合同,三次騙取李某1借款19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害人李某1陳述,其丈夫是于某4。其借給張某119萬錢,連利息共24萬。張某1用劉某某的土地證作抵押的。
(2)證人證言
證人楊某某證言,其找張某1幫忙抬款,用劉某某之前給其的樹照作抵押,張某1同意了,其通過李某4把手續(xù)交給了張某1。張某1在于某4處(李某1的丈夫)抬了19萬,但錢沒給其。后來其找張某1要樹照,張某1沒有把手續(xù)和借來的錢交給其。
證人李某4證言,其同張某1拿劉某某的樹照去李某1處借款,兩次共借10萬。樹照是楊某某交給其的,說是借給張某1用的。2013年初,李某1又放給張某19萬,說拿王懷金房照抵押,但沒有換回手續(xù)。張某1說過有建養(yǎng)老院的想法。說給他放錢的人都可去打工。
證人劉某某、紅某某證言,劉某某用土地承包證在楊某2手中借款10萬,拿給楊某某土地承包證(紅本的),還有紅某某的身份證復(fù)印件、結(jié)婚證復(fù)印件。其對楊某某說過可以拿這些手續(xù)去別的地方借款。
(3)書證
還款合同書、欠據(jù)5份,證明張某1向劉某3借款19萬元,并陳述利息2.16萬元。
借款合同書、欠據(jù)、土地使用證、結(jié)婚證、身份證,證實劉某某、紅某某向楊某某借款并提供土地抵押手續(xù)的事實。
(4)被告人張某1供述,劉某某向楊某某借款,并以樹照等手續(xù)做抵押。2012年11月,劉某3提供李某4往其處放錢,分兩次放了10萬元。2013年2月,其去劉某3處取了9萬元。劉某3向其要抵押物,其跟楊某某說把樹照借用一下,楊某某就把劉某某的樹照通過李某4借給其了。
經(jīng)審查控辯雙方的意見后認為,關(guān)于張某1是否詐騙劉某319萬元的事實。經(jīng)查,張某1隱瞞未經(jīng)土地使用權(quán)人同意的事實,使用他人承包土地的相關(guān)手續(xù)作為抵押,向劉某3借款,其行為應(yīng)屬集資詐騙。
28.2014年2月,被告人張某1在無償還債務(wù)能力的情況下,以借款名義詐騙楊某1人民幣10萬元。張某3幫助張某1非法吸收此筆存款,在借據(jù)上簽了名字。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害人楊某1陳述,2013年7月7日張某1把一臺灰色捷達轎車賣給其,其付車款5萬元,這臺車一直沒過戶。2014年2月26日張某1向其借款10萬元,約定月利4分。張某3在借據(jù)上簽了字。借據(jù)沒有換過,張某1一直沒還錢。其不追究張某1的責(zé)任了。
(2)借據(jù)1份,證明2014年2月26日,張某1向楊某1借款10萬元的事實。
(3)被告人張某3供述,其沒有在借據(jù)上簽字。
(4)被告人張某1供述,其欠楊某110萬元,是2014年2月26日借的,其和張某3共同簽名的。其給楊某1利息1.6萬元。2014年9月,其把捷達車抵押給楊某1的,協(xié)議上寫的是車輛買賣,價格是5萬元,時間寫到了2013年7月7日。張某1在庭審中否認張某3在借據(jù)上簽字。
經(jīng)審查控辯雙方的意見后認為:(1)關(guān)于此筆借款是否屬于被告人張某1詐騙的問題,經(jīng)查,張某1在明顯失去償還債務(wù)能力的情況下,向楊某1借款,其行為屬于集資詐騙。(2)關(guān)于張某3的行為性質(zhì)的問題。經(jīng)查,證人楊某1及被告人張某1均證實張某3在借據(jù)上簽字,故足以認定張某3在借據(jù)上簽字的事實。張某3在不知道張某1不具有償還債務(wù)能力的情況下,協(xié)助張某1吸收存款,其行為應(yīng)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9.被告人張某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于放貸、消費及經(jīng)營黑彩。2013年7月后張某1的資產(chǎn)不足以償還債務(wù),但其仍繼續(xù)吸收存款,騙取侯某某、楊某某、于某某等人178.1萬元(不含已還于某某5.4萬元)。張某1共計集資詐騙257.1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吉林某某會計師事務(wù)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2013年7月1日,被告人張某1、徐某2、張某3所擁有資產(chǎn)總額為6384714.64元,負債15154000元,無償還債務(wù)的能力。
(2)書證
2013年7月1日后,張某1向侯某某借款99萬元:2014年1月14日5萬元;2013年11月4日20萬元;2013年12月10日4萬元;2013年7月12日30萬元;2013年8月2日15萬元;2014年2月22日8萬元;2014年5月3日,7萬元;2014年3月20日10萬元。
2013年7月1日后,張某1向楊某某借款6.5萬元,其中2013年12月9日1.5萬元,20134年7月10日5萬元。
2013年7月1日后,張某1向于某某借款78萬元,已還5.4萬元。
(3)被告人張某1供述,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錢,大部分借給社會上的賭徒和吸毒人員了,借給賭徒的錢是在賭場上借出去的。還有一小部分用于支付借款利息了。還有很小一部分用于經(jīng)營黑彩了,經(jīng)營黑彩最后一算能陪四五十萬元。還有一部分錢用于買房、買車日常開銷了。
(三)非法經(jīng)營
30.2014年以來,被告人張某1伙同被告人徐某2、張某3,租用四平市某某小區(qū)經(jīng)營黑彩,非法經(jīng)營金額106.2萬元,獲利10萬余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物證14張賬單和電腦2臺、移動電話3部,公安機關(guān)從徐某2處扣押上述物品。
(2)書證
公安機關(guān)從四平市某某小區(qū)扣押的書面材料。
銀行賬戶交易清單,由尾號XXX銀行卡轉(zhuǎn)入徐某2銀行賬戶1.2萬,證明為王某1購買黑彩向徐某2匯款;徐某2上家李某8尾號為XXX、上家曹某某尾號為XXX銀行卡中轉(zhuǎn)出錢款數(shù)量大,筆數(shù)多;徐某2卡為孔某某尾號為XXX銀行卡中轉(zhuǎn)出28420元的獎金;張某1、張某3、徐某某等人多份銀行賬戶流水。
徐某2用徐某某身份證辦理的農(nóng)行卡尾號為XXX卡的交易情況,自2014年5月23日建戶至2014年7月27日,該卡轉(zhuǎn)入款為16筆,金額為89.301萬元。
3鑒定意見,證實在張某1租住的經(jīng)營黑彩的房間扣押的23頁帶字的紙中,分別有張某3、徐某2、張某1書寫的經(jīng)營黑彩內(nèi)容。
(4)電子數(shù)據(jù)
吉林省公安廳網(wǎng)安總隊數(shù)據(jù)勘驗檢查記錄,系從兩部電腦硬盤中復(fù)制的部分聊天記錄,證實被告人徐某2及相關(guān)人員通過網(wǎng)路進行黑彩交易的內(nèi)容。
(3)證人證言
證人楊某某證言,2013年9月,張某1租雙遼市某某房間,經(jīng)營黑彩。是張某1、徐某2、張某3三人共同經(jīng)營,張某1負責(zé)出號,每天報給上家,徐某2幫張某1出號,張某3負責(zé)電腦這一塊。其在那兒幫忙過20多天。每天多時10多萬,有時幾千,總共有100多萬錢。
證人孔某某證言,其從張某3處購買黑彩,通過手機和QQ與張某3聯(lián)系。其與張某3的交易方式有兩種,一是現(xiàn)金,一是銀行轉(zhuǎn)賬。張某3給其匯一次款,中獎款。其曾在某將2萬元交張某3的老舅。其中過4萬元左右的獎,中獎后又投入黑彩中了。在張某3手中買10萬元左右。最多買過1萬,少時1000元。
證人曹某某證言,其黑彩下家是張某3。2013年10月中旬張某3向其報號。收張某3黑彩錢有五、六十萬。
證人陳某證言,其上家姓張,是雙遼街里的,男的,40多歲。網(wǎng)名“無敵風(fēng)火輪”,還有“招財進寶”。其交易少則3000,多則4萬,平均每天在2.5萬元左右,總額有70多萬。2014年7月28日一天經(jīng)銷黑彩的經(jīng)營額共計354110元。
證人王某1證言,2014年4月其開始從張某3手中買黑彩。其買10多次,買了20多天賠錢,就不買了。給對方匯款人是徐某2,最多一次匯1.2萬元。
證人張某1證言,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其一直在張某3手中買黑彩。張某3和其妻子是同事。張某3網(wǎng)名是無敵風(fēng)火輪,其他網(wǎng)名記不住了。其幾乎天天買,幾百元至1萬不等,中過很多次獎,共花了25萬至30萬。
證人李某8證言,2013年未至2014年4月,張某3雇其經(jīng)營黑彩。后來其成了張某3上家。后來張某3往其這報號大約有200萬元。
證人王某1證言,2011年10月其從張某1手中購黑彩,買過幾十次,花10萬元左右。
證人劉某4證言,2012年二三月其認識的張某1,從這邊那買了兩三萬黑彩。張某1叫其劉某5。
證人徐某某證言,其姐徐某2用其身份證2014年5月23日辦理了銀行卡,用于黑彩經(jīng)營。辦理當日取款19萬元,卡的尾號是8695。2014年5月1日開始徐某2雇傭其出租車,為上下家取送黑彩款。徐某2、張某3在鐵東區(qū)的一個小區(qū)經(jīng)營黑彩,徐某2說是張某3用手機和電腦進行操作。徐某2交易對象主要是曹某某、張某1、陳某、二然。開始是徐某2找其取送款,后來張某3找不到徐某2就電話讓其去取送。開始是張某3跟他爸在雙遼電廠小二樓搞黑彩,2014年初,張某1和張某3因躲債就在四平租房。
證人姜濤證言,其與張某3是同學(xué)。2013年未,張某3問其認不認識買黑彩的人,給他爸介紹。2014年三四月份,其幫張某3在網(wǎng)上找的在四平的租房信息,張某1后來說租了某某小區(qū)。其去找張某1時,趕上兩個女的到張某1處登記居住人口,張某1說身份證丟了,然后拿其身份證登記的。
證人趙某證言,2014年7月31日下午4時許,有男人電話讓其開鎖,男的拿警官證,一個年齡大點女的說是她兒子租的房子,鑰匙在她兒子手中。其讓她找房東,她說沒有房東電話,其不給開。后來警官聯(lián)系四平治安支隊經(jīng)確認登記,其開的門。開鎖登記表上記載女的是徐某2。
證人張某2證言,張某3是其前夫,二人2014年7月10日離婚的。張某3與李某8是朋友。
(四)被告人張某1供述,2014年4月至7月,其在四平某某小區(qū)經(jīng)營黑彩。其上線有曹某某、電廠李某8、海城的一個人。曹某某是通過張某3介紹認識的,李某8是通過徐某2認識的。其下線有陳某、二然,是張某3介紹的,還有張某1是徐某2介紹的。陳某、二然、張某1要買號通過QQ發(fā)給其,其發(fā)給上家曹某某等。其在四平,徐某2在雙遼,其與徐某2電話聯(lián)系,讓下線將錢交徐某2。有中獎的,徐某2將錢交他們。徐某2與陳某、二然都是當面現(xiàn)金結(jié)帳算。海城上家是徐某2通過銀行卡匯到對方卡中,中獎了,對方再通過銀行卡匯到徐某2弟弟徐某卡中。徐某2用徐某身份證辦的卡。其花700元雇四平兩個小青年操作黑彩。其經(jīng)營期間,往上線報了有170萬元或180萬元左右。下家陳某向其報10萬多元,張某1報有5萬多元。其往來金額有280萬左右,獲利10萬左右。主要是后5個月經(jīng)營掙的。在鐵東區(qū)其租住的房屋內(nèi)搜出的筆記本電腦和賬單,是經(jīng)營黑彩用的。
被告人張某3供述,其把曹某某和孔某某介紹給張某1,讓兩個人成為張某1經(jīng)營黑彩的下線。張某1在四平某某小區(qū)廂房樓經(jīng)營黑彩,徐某2沒在此經(jīng)營。
被告人徐某2供述,2014年5月,其開始租用四平市某小學(xué)附近的一個房子經(jīng)營黑彩,其上線是海城一個女的。下線是陳某。其網(wǎng)名“無敵風(fēng)火輪”。與下線事先約好,當面交現(xiàn)金,大都在雙遼某水果超市門前。上線將錢匯其卡里,其用弟徐某某身份證辦一張銀行卡,卡在徐某某手中。陳某報號一個多月,交易100多萬元。凈掙大約十多萬元。張某1給其報號,交易額大概二三十萬元。上線還有叫李某8的人和叫曹某某的,交易額記不清了。在四平住處賬單都是其記的,電腦是其本人用的。徐某某的卡是其與上家往來的卡。其贏利有10多萬元。
經(jīng)審查控辯雙方的控辯意見后認為:1.關(guān)于張某3是否參與非法經(jīng)營的問題。經(jīng)查,鑒定意見證實在張某1租住的經(jīng)營黑彩的房間扣押的23頁帶字的紙中,有張某3書寫的經(jīng)營黑彩內(nèi)容。徐某某證實徐某2說張某3用手機和電腦操作黑彩,張某3有時讓其取送黑彩錢。證人楊某某、孔某某、曹某某、王某1、張某1、李某8均證實張某3參與經(jīng)營黑彩,故足以認定張某3與周邊、徐某2共同經(jīng)營黑彩的事實。2.關(guān)于徐某2和張某3是否是從犯的問題。經(jīng)查,張某1、徐某2、張某3共同參與非法經(jīng)營,三人在非法經(jīng)營中所起的作用和處于的地位相當,均為主犯。各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徐某2、張某3是從犯的辯解與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3.關(guān)于張某1、徐某2、張某3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的問題。經(jīng)查,三被告人與陳某的交易額約為70萬元;與張某1交易額約為25萬元;與孔某某交易額約為10萬元;與王某1交易額為1.2萬元,故應(yīng)認定三被告人非法經(jīng)營的數(shù)額為106.2萬元。因存在現(xiàn)金往來以及三被告人的上家為多名的情況,故不應(yīng)以徐某某名下的銀行卡往來額度認定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辯護人岳德山提出應(yīng)以徐某某銀行卡中的額度認定非法經(jīng)營額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31.本案綜合證據(jù)
(1)立案登記表及發(fā)、破案經(jīng)過,2014年6月,雙遼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接到群眾匿名舉報,稱犯罪嫌疑人陳某于同年6月20日在雙遼市某某小區(qū),進行非法經(jīng)營黑彩活動。同年7月29日,公安機關(guān)將陳某抓獲,偵查中發(fā)現(xiàn)陳某上家為徐某2、張某3。同年7月30日公安機關(guān)在雙遼市將徐某2抓獲。同年9月24日在遼寧省某某新區(qū)C區(qū)將張某3、張某1抓獲。
2戶籍材料,證實被告人張某1、徐某2、張某3的自然情況。
(3)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張某1、徐某2、張某3無前科劣跡。
4三被告人職業(yè)履歷情況。證實被告人張某1、徐某2、張某3的就業(yè)情況。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以高息為誘餌,先后向28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1574.1萬元,其中1049.93萬元未予償還,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明知沒有歸還能力情況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人民幣257.1萬元,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徐某2幫助張某1集資詐騙人民幣20萬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張某3幫助張某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135萬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張某1、徐某2、張某3未經(jīng)國家批準擅自發(fā)行、銷售彩票,非法經(jīng)營金額人民幣106.2萬元,獲利人民幣10萬余元,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非法經(jīng)營罪。辯護人岳德山、趙勇分別提出的張某1、徐某2沒有詐騙故意與事實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張某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但得到了部分集資參與人的諒解,并已償還了部分非法吸收的存款,故對張某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可從輕處罰。張某1集資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yīng)依法懲處。徐某2系張某1集資詐騙的從犯,應(yīng)當從輕處罰。張某3系張某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從犯,且得到了部分集資參與人的諒解,應(yīng)當從輕處罰。張某1、徐某2、張某3均系非法經(jīng)營犯罪的主犯,應(yīng)依法懲處。辯護人岳德山、趙勇、尹玉分別提出的對張某1、徐某2、張某3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指控張某1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jīng)營罪,徐某2犯非法經(jīng)營罪,張某3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jīng)營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所指控的相關(guān)犯罪成立。公訴機關(guān)指控張某1、徐某2犯合同詐騙罪錯誤,應(yīng)認定為集資詐騙罪,且部分事實不能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jīng)營罪】、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條【主犯】、第二十七條【從犯】、第五十二條【罰金】、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張某1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5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65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34年9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徐某2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萬元;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5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
三、被告人張某3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萬元;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5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已考慮張某3被取保候?qū)徫幢涣b押的55天,自2018年9月24日順延)。
四、上述罰金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五、對被告人張某1、徐某2、張某3的違法所得繼續(xù)追繳,發(fā)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小雨
審判員王國鋒
審判員李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巍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