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重慶市合川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6)渝0117刑初80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賭博罪
裁判日期:2017-03-24
審理經過
重慶市合川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渝合檢刑訴[2016]8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文章、黃勇(1984年生)、胡萬祥、馬培勇、劉鑒、符正貴、林淑玲、黃基珍、黃松柏、李幫惠、楊洪菊、李利、黃勇(1982年生)、謝祖明、唐平珍、彭清春、周莉犯賭博罪,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重慶市合川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任彥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文章、黃勇(1984年生)、胡萬祥、馬培勇、劉鑒、符正貴、林淑玲、黃基珍、黃松柏、李幫惠、楊洪菊、李利、黃勇(1982年生)、謝祖明、唐平珍、彭清春、周莉及辯護人肖穎、江濤、殷正福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黃文章與黃勇(1984年生)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共謀利用中國香港“六合彩”開獎信息,采用2元起押,上不封頂?shù)耐蹲⒎绞竭M行聚眾賭博,并約定被告人黃文章占五成、黃勇(1984年生)占一成的分配方式,由黃文章自制賠率表并出資坐莊,黃勇(1984年生)負責接受各下家六合彩銷售“碼單”并統(tǒng)計核對盈虧。隨后二被告人在重慶市合川區(qū)雙槐鎮(zhèn)分別招攬被告人符正貴、黃勇(1982年生)、林淑玲、黃松柏、李幫惠、李利、謝祖明、彭清春、周莉等人作為銷售下家分別設置銷售點為其接收他人投注,并約定各銷售下家按照銷售“特碼”金額的10%,“平碼”金額的3%作為抽頭漁利。至2015年11月底,各銷售點共計接收賭博金額615815元。
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黃文章、黃勇(1984年生)、胡萬祥、馬培勇、劉鑒為牟取非法利益,共謀利用中國香港“六合彩”開獎信息,采用2元起押,上不封頂?shù)耐蹲⒎绞竭M行聚眾賭博,并約定黃文章占四成、馬培勇占四成、劉鑒占二成的分配方式,黃勇(1984年生)、胡萬祥各領取每月5000元工資,由黃文章、劉鑒、馬培勇自制賠率表并坐莊,黃勇(1984年生)、胡萬祥負責接收各下家六合彩銷售“碼單”并統(tǒng)計核對盈虧。除上述各銷售下家外,被告人黃基珍、楊洪菊、唐平珍等人作為銷售下家加入并在各自銷售點為其接收他人投注,并延續(xù)之前抽頭漁利的方式。至2016年2月初,各銷售點共計接收賭博金額4093395元。
2016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馬培勇、劉鑒退出合伙,被告人黃文章、黃勇(1984年生)、胡萬祥為牟取非法利益,共謀利用中國香港“六合彩”開獎信息,采用2元起押,上不封頂?shù)耐蹲⒎绞竭M行聚眾賭博,并約定黃文章占五成、劉鑒占五成(實為胡萬祥占有)的分配方式,由黃文章、胡萬祥自制賠率表并坐莊,黃勇(1984年生)、胡萬祥負責接收各下家六合彩銷售“碼單”并統(tǒng)計核對盈虧。各銷售下家在各自銷售點接收他人投注,并延續(xù)之前抽頭漁利的方式。至2016年3月26日,各銷售點共計接收賭博金額6191039元。
至此,從2015年8、9月份至2016年3月26日,各下家共計接收賭博金額10900249元。其中符正貴接收賭博金額2839835元;林淑玲接收賭博金額1765930元;黃基珍接收賭博金額1392991元;黃松柏、李幫惠接收賭博金額957298元;楊洪菊接收賭博金額800255元;李利接收賭博金額766162元;黃勇(1982年生)接收賭博金額611858元;謝祖明接收賭博金額533288元;唐平珍接收賭博金額423165元;彭清春接收賭博金額365162元;周莉接收賭博金額269290元。
公訴機關對其指控事實當庭舉示了相關證據,并據此認為被告人黃文章、黃勇(1984年生)、胡萬祥、馬培勇、劉鑒、符正貴、林淑玲、黃基珍、黃松柏、李幫惠、楊洪菊、李利、黃勇(1982年生)、謝祖明、唐平珍、彭清春、周莉以營利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開獎信息聚眾賭博,其行為據已觸犯刑法,構成賭博罪。被告人胡萬祥、李利系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黃文章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肖穎辯護,1、被告人黃文章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被告人黃文章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xiàn)。綜上,建議對黃文章適用緩刑。
被告人黃勇(1984年生)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胡萬祥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馬培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殷正福辯護,1、被告人馬培勇具有自首情節(jié);2、馬培勇有檢舉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現(xiàn);3、在共同犯罪中,馬培勇系從犯,4、馬培勇積極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對被告人馬培勇適用緩刑。
被告人劉鑒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江濤辯護,1、被告人劉鑒具有自首情節(jié);2、劉鑒有檢舉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現(xiàn);3、在共同犯罪中,劉鑒系從犯,4、劉鑒積極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劉鑒適用緩刑。
被告人符正貴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林淑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黃基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黃松柏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幫惠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楊洪菊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利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黃勇(1982年生)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謝祖明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唐平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彭清春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周莉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5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黃文章與黃勇(1984年生)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共謀利用中國香港“六合彩”開獎信息,采用2元起押,上不封頂?shù)耐蹲⒎绞竭M行聚眾賭博,并約定被告人黃文章占五成、黃勇(1984年生)占一成的分配方式,由黃文章自制賠率表并出資坐莊,黃勇(1984年生)負責接受各下家六合彩銷售“碼單”并統(tǒng)計核對盈虧。隨后二被告人在重慶市合川區(qū)雙槐鎮(zhèn)分別招攬被告人符正貴、黃勇(1982年生)、林淑玲、黃松柏、李幫惠、李利、謝祖明、彭清春、周莉等人作為銷售下家分別設置銷售點為其接收他人投注,并約定各銷售下家按照銷售“特碼”金額的10%,“平碼”金額的3%作為抽頭漁利。至2015年11月底,各銷售點共計接收賭博金額615815元。
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黃文章、黃勇(1984年生)、胡萬祥、馬培勇、劉鑒為牟取非法利益,共謀利用中國香港“六合彩”開獎信息,采用2元起押,上不封頂?shù)耐蹲⒎绞竭M行聚眾賭博,并約定黃文章占四成、馬培勇占四成、劉鑒占二成的分配方式,黃勇(1984年生)、胡萬祥各領取每月5000元工資,由黃文章、劉鑒、馬培勇自制賠率表并坐莊,黃勇(1984年生)、胡萬祥負責接收各下家六合彩銷售“碼單”并統(tǒng)計核對盈虧。除上述各銷售下家外,被告人黃基珍、楊洪菊、唐平珍等人作為銷售下家加入并在各自銷售點為其接收他人投注,并延續(xù)之前抽頭漁利的方式。至2016年2月初,各銷售點共計接收賭博金額4093395元。
2016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馬培勇、劉鑒退出合伙,被告人黃文章、黃勇(1984年生)、胡萬祥為牟取非法利益,共謀利用中國香港“六合彩”開獎信息,采用2元起押,上不封頂?shù)耐蹲⒎绞竭M行聚眾賭博,并約定黃文章占五成、劉鑒占五成(實為胡萬祥占有)的分配方式,由黃文章、胡萬祥自制賠率表并坐莊,黃勇(1984年生)、胡萬祥負責接收各下家六合彩銷售“碼單”并統(tǒng)計核對盈虧。各銷售下家在各自銷售點接收他人投注,并延續(xù)之前抽頭漁利的方式。至2016年3月26日,各銷售點共計接收賭博金額6191039元。
至此,從2015年8、9月份至2016年3月26日,各下家共計接收賭博金額10900249元。其中黃文章非法獲利257000元;黃勇(1984年生)非法獲利20000元;胡萬祥非法獲利34408元;馬培勇非法獲利87000元;劉鑒非法獲利43500元;符正貴接收賭博金額2839835元,非法獲利150000元;林淑玲接收賭博金額1765930元,非法獲利38000元;黃基珍接收賭博金額1392991元,非法獲利72000元;黃松柏、李幫惠接收賭博金額957298元,各非法獲利30000元;楊洪菊接收賭博金額800255元,非法獲利50000元;李利接收賭博金額766162元,非法獲利46200元;黃勇(1982年生)接收賭博金額611858元,非法獲利15000元;謝祖明接收賭博金額533288元,非法獲利32500元;唐平珍接收賭博金額423165元,非法獲利17000元;彭清春接收賭博金額365162元,非法獲利35000元;周莉接收賭博金額269290元,非法獲利21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黃文章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16年4月11日到重慶市合川區(qū)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該局取保候審。被告人黃勇(1984年生)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16年4月1日被重慶市合川區(qū)公安局抓獲歸案,同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該局取保候審。被告人胡萬祥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9年7月17日被重慶市忠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2009年11月3日刑滿釋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8月23日被重慶市忠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2013年1月8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16年4月8日到重慶市合川區(qū)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該局取保候審。被告人馬培勇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16年4月11日到重慶市合川區(qū)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該局取保候審。被告人劉鑒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4年6月14日被重慶市忠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2月19日刑滿釋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9年7月17日被重慶市忠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2009年11月3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16年4月11日到重慶市合川區(qū)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該局取保候審。被告人符正貴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重慶市合川區(qū)公安局抓獲歸案,次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該局取保候審。被告人林淑玲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重慶市合川區(qū)公安局抓獲歸案,次日被該局取保候審。被告人黃基珍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重慶市合川區(qū)公安局抓獲歸案,次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該局取保候審。被告人黃松柏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16年5月5日被重慶市合川區(qū)公安局抓獲歸案,同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該局取保候審。被告人李幫惠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重慶市合川區(qū)公安局抓獲歸案,次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該局取保候審。被告人楊洪菊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16年5月5日被重慶市合川區(qū)公安局抓獲歸案,同日被該局取保候審。被告人李利因犯盜竊罪,于1997年8月27日被原合川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09年9月10日被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2010年12月7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16年5月16日到重慶市合川區(qū)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該局取保候審。被告人黃勇(1982年生)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重慶市合川區(qū)公安局抓獲歸案,次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該局取保候審。被告人謝祖明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重慶市合川區(qū)公安局抓獲歸案,次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該局取保候審。被告人唐平珍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重慶市合川區(qū)公安局抓獲歸案,次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該局取保候審。被告人彭清春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重慶市合川區(qū)公安局抓獲歸案,次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該局取保候審。被告人周莉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于2016年5月5日被重慶市合川區(qū)公安局抓獲歸案,同日被該局監(jiān)視居住。被告人黃文章、黃勇(1984年生)、胡萬祥、馬培勇、劉鑒、符正貴、林淑玲、黃基珍、黃松柏、李幫惠、楊洪菊、李利、黃勇(1982年)、謝祖明、唐平珍、彭清春、周莉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還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胡萬祥、馬培勇、劉鑒具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現(xiàn)。
再查明,案發(fā)后,部分被告人向本院及公安機關退繳了全部或部分違法所得,其中被告人黃文章退繳257000元、黃勇(1984年生)退繳20000元、馬培勇退繳87000元、劉鑒退繳43500元、符正貴退繳150000元、林淑玲退繳38000元、黃基珍退繳20000元、黃松柏退繳30000元、李幫惠退繳30000元、楊洪菊退繳3000元、黃勇(1982年生)退繳15000元、謝祖明退繳32500元、唐平珍退繳17000元、彭清春退繳35000元、周莉退繳210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舉示的,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受理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碼報、賬單、宣傳資料,銀行交易記錄,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扣押物品決定書、扣押清單,搜查筆錄,辨認筆錄,指認現(xiàn)場筆錄,合川區(qū)民政局、合川區(qū)雙槐鎮(zhèn)人民政府關于嚴肅打擊“私彩”的函,周某1、劉某1、孔某等90余名證人的證言,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立功材料,被告人黃文章、黃勇(1984年生)、胡萬祥、馬培勇、劉鑒、符正貴、林淑玲、黃基珍、黃松柏、李幫惠、楊洪菊、李利、黃勇(1982年生)、謝祖明、唐平珍、彭清春、周莉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文章、黃勇(1984年生)、胡萬祥、馬培勇、劉鑒、符正貴、林淑玲、黃基珍、黃松柏、李幫惠、楊洪菊、李利、黃勇(1982年生)、謝祖明、唐平珍、彭清春、周莉以營利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開獎信息聚眾賭博,其行為均已觸犯刑法,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黃文章、胡萬祥、馬培勇、劉鑒、李利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黃勇(1984年生)、符正貴、林淑玲、黃基珍、黃松柏、李幫惠、楊洪菊、黃勇(1982年生)、謝祖明、唐平珍、彭清春、周莉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萬祥、馬培勇、劉鑒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是立功,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胡萬祥、李利系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黃文章、黃勇(1984年生)、馬培勇、劉鑒、符正貴、林淑玲、黃松柏、李幫惠、黃勇(1982年生)、謝祖明、唐平珍、彭清春、周莉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被告人黃基珍、楊洪菊退繳了部分違法所得,還可對以上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綜合各被告人的各量刑情節(jié),本院決定對各被告人從輕處罰。同時,考慮被告人黃文章、黃勇(1984年生)、馬培勇、劉鑒、符正貴、林淑玲、黃基珍、黃松柏、李幫惠、楊洪菊、黃勇(1982年生)、謝祖明、唐平珍、彭清春、周莉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還可依法對上述被告人宣告緩刑。對于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
對于辯護人殷正福、江濤提出的被告人馬培勇、劉鑒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馬培勇、劉鑒所處地位、所起作用與其他被告人相當,故本案不宜區(qū)分主從犯,對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于辯護人殷正福、江濤提出的其他辯護意見及辯護人肖穎提出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采納。
據此,根據被告人黃文章、黃勇(1984年生)、胡萬祥、馬培勇、劉鑒、符正貴、林淑玲、黃基珍、黃松柏、李幫惠、楊洪菊、李利、黃勇(1982年生)、謝祖明、唐平珍、彭清春、周莉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黃文章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黃勇(1984年生)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三、被告人胡萬祥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5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羈押的7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四、被告人馬培勇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五、被告人劉鑒犯賭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六、被告人符正貴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6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七、被告人林淑玲犯賭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八、被告人黃基珍犯賭博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九、被告人黃松柏犯賭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十、被告人李幫惠犯賭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十一、被告人楊洪菊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4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十二、被告人李利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4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羈押的1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十三、被告人黃勇(1982年生)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十四、被告人謝祖明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十五、被告人唐平珍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十六、被告人彭清春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十七、被告人周莉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十八、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向偉
審判員楊文超
人民陪審員孫邦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