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9)湘05刑終45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非法經(jīng)營罪
裁判日期:2019-10-28
審理經(jīng)過
湖南省邵陽市邵陽縣人民法院審理湖南省邵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周軍平犯非法經(jīng)營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原審被告人易曉強犯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原審被告人周軍偉、張忠陽、李陳娟、張碧云犯非法經(jīng)營罪一案,于二○一九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9)湘0523刑初100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周軍平、易曉強、周軍偉不服,均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鄧亮華出庭履行職務(wù)。上訴人周軍平及邵陽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其指派的辯護人劉銀輝,上訴人易曉強及其辯護人莫萬利,上訴人周軍偉及邵陽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其指派的辯護人劉亮、況欣芷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湖南省邵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rèn)定,
一、非法經(jīng)營、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
2014年以來,被告人周軍平多次從廣東省購買假煙運回邵陽縣,販賣給新寧縣的李小華(已不起訴)等人進行銷售。2017年開始,周軍平通過他人介紹認(rèn)識了在廣東做假煙生意的被告人張忠陽,便從張忠陽處購買假煙運回邵陽縣,并販賣給被告人易曉強、李小華等人進行銷售。周軍平的妻子被告人李陳娟和張忠陽的妻子被告人張碧云明知周軍平、張忠陽從事假煙銷售,仍然利用自己微信幫周軍平、張忠陽收取和支付假煙貨款。2018年3月開始,周軍偉明知周軍平在從事假煙銷售生意,仍為周軍平運輸假煙并提供幫助放哨。其中,周軍平銷售假煙共計人民幣164940元;張忠陽銷售假煙金額共計人民幣156200元;李陳娟以微信收付假煙款的方式協(xié)助周軍平銷售假煙金額共計人民幣84790元;張碧云以微信收付假煙款的方式協(xié)助張忠陽銷售假煙金額共計人民幣60400元;周軍偉協(xié)助周軍平銷售假煙金額共計人民幣60190元;易曉強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銷售假煙金額共計人民幣7400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4年至2015年2月,被告人周軍平將購買的假煙多次銷售給新寧縣一渡水鎮(zhèn)“安春副食批發(fā)部”的李小華,銷售金額共計43250元。
2、2017年9月開始,被告人易曉強從周軍平處購買假煙在自己開的順發(fā)小賣部銷售。被告人李陳娟明知周軍平從事假煙銷售仍用自己的微信為周軍平收取貨款。自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李陳娟通過微信收到易曉強支付的假煙貨款11筆,共計人民幣74000元。
3、2018年3月至7月,被告人周軍平先后三次駕車到廣東省東莞市,從被告人張忠陽處購買了價值95800元的假煙運回邵陽縣銷售。其中,三四月份,購買了九件精品白沙一代,兩件精品白沙二代假煙,共計人民幣23000元;五月份,購買了三件黃硬芙蓉王、三件軟經(jīng)典雙喜、三件精品白沙假煙,共計人民幣26400元;7月21日,購買了五件黃硬芙蓉王、九件精品白沙一代、兩件精品白沙二代800條假煙,共計人民幣46400元。為將假煙從廣東運回邵陽縣,周軍平每次都打電話給周軍偉駕車接應(yīng),以免被查。7月21日晚,周軍偉駕車到二廣高速連州南出口接到周軍平后,即駕車上高速在前面放哨,將沿途的情況告知周軍平,中途周軍平將110條假精品白沙煙轉(zhuǎn)移至周軍偉的車上,由周軍偉運回邵陽縣。7月22日凌晨2時許,周軍平駕車回到邵陽縣后將運回的假煙存放于王海平(已不起訴)家的倉庫。當(dāng)天下午,應(yīng)李小華的要求,周軍平從王海平的倉庫裝了22條黃硬芙蓉王、110條精品白沙一代、20條精品白沙二代、5條利群,共計人民幣10790元的假煙,與李陳娟前往新寧縣銷售給李小華。當(dāng)天17時許,周軍平、李陳娟到達李小華的“安春副食店”,周軍平、李陳娟與李小華將假煙搬到李小華的倉庫,清點完貨后被公安民警抓獲,并當(dāng)場將上述假煙予以扣押。當(dāng)晚,邵陽縣公安局民警從王海平倉庫扣押疑似假煙硬芙蓉王200條、精品白沙250條、白沙二代70條。從周軍平租住處扣押疑似假煙硬芙蓉王100條。經(jīng)湖南省煙草質(zhì)量監(jiān)督監(jiān)測站鑒定,上述扣押的疑似假煙均系假冒注冊商標(biāo)且系偽劣卷煙。
4、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張碧云在明知被告人張忠陽從事假煙銷售活動,仍然利用自己手機微信與李陳娟聯(lián)系,幫張忠陽收取李陳娟為周軍平支付的假煙貨款10筆,共計人民幣60400元。
2018年7月23日,公安民警在新寧縣抓獲被告人易曉強;同日,公安民警在邵陽縣蓮子塘抓獲被告人周軍偉;8月2日,公安民警在廣東省東莞市抓獲被告人張忠陽、張碧云。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2015年12月23日凌晨1時許,劉某2、彭某、唐某1、唐某2(均已判刑)在邵陽縣口盜得劉某1的鈴木銳爽EN150-A黑色二輪摩托車。當(dāng)天9時,彭某騎著該摩托車到被告人周軍平家中,周軍平明知該輛摩托車系彭某等人盜竊所得,仍以1800元的價格向彭某購買了該車使用。該車經(jīng)邵陽縣價格中心認(rèn)證,價值人民幣8500元。
2016年6月1日,被告人周軍平到邵陽縣公安局城關(guān)派出所投案。
一審法院認(rèn)為
原審采信到案經(jīng)過,搜查筆錄、照片、扣押決定書及清單,提取記錄、扣押物品清單及發(fā)還記錄,邵陽縣煙草專賣局證明,卷煙鑒別檢驗報告,價格鑒定結(jié)論,微信轉(zhuǎn)賬記錄照片,記賬本復(fù)印件,辨認(rèn)筆錄,刑事判決書,證人唐某1、彭某、劉某2、唐某2等證言,同案人李小華、王海平及被告人周軍平、張忠陽、李陳娟、張碧云、周軍偉、易曉強的供述及戶籍資料等證據(jù),認(rèn)定周軍平的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經(jīng)營罪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張忠陽、李陳娟、張碧云、周軍偉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非法經(jīng)營罪;易曉強的行為構(gòu)成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據(jù)此,對被告人周軍平、張忠陽、周軍偉、李陳娟、張碧云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對被告人易曉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另對被告人李陳娟、張碧云、周軍偉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同時對被告人周軍平、張忠陽、李陳娟、張碧云、易曉強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對被告人周軍平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對被告人李陳娟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周軍平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十萬四千元;二、被告人張忠陽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三、被告人易曉強犯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四、被告人周軍偉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五千元;五、被告人李陳娟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六、被告人張碧云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五千元。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周軍平上訴提出,原審判決量刑過重。
上訴人周軍偉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周軍偉只協(xié)助周軍平銷售假煙兩次,而不是三次;原審判決量刑過重。
上訴人易曉強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公安機關(guān)未將易曉強繳納的八萬元非法所得的證據(jù)予以提交,導(dǎo)致原審判決量刑過重。
出庭檢察人員的意見為,原審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鑒于二審上訴人易曉強出現(xiàn)新證據(jù),請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非法經(jīng)營、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
2014年以來,上訴人周軍平多次從廣東省購買假煙運回邵陽縣,販賣給新寧縣的李小華(已不起訴)等人銷售。2017年開始,周軍平通過他人認(rèn)識了在廣東省做假煙生意的原審被告人張忠陽,便從張忠陽手中購買假煙運回邵陽縣販賣給上訴人易曉強、李小華等人銷售。原審被告人李陳娟(周軍平的妻子)和原審被告人張碧云(張忠陽的妻子)明知周軍平、張忠陽銷售假煙,仍用微信幫周軍平、張忠陽收取和支付假煙貨款。2018年3月份開始,上訴人周軍偉明知周軍平在銷售假煙,仍為周軍平運輸假煙并放哨。其中,周軍平銷售假煙共計人民幣164940元,張忠陽銷售假煙共計人民幣156200元,李陳娟以微信收付假煙款的方式協(xié)助周軍平銷售假煙共計人民幣84790元,張碧云以微信收付假煙款的方式協(xié)助張忠陽銷售假煙共計人民幣60400元,周軍偉協(xié)助周軍平銷售假煙共計人民幣60190元,易曉強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銷售假煙共計人民幣7400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4年至2015年2月,上訴人周軍平將購買的假煙多次銷售給新寧縣一渡水鎮(zhèn)“安春副食批發(fā)部”的李小華,銷售金額共計43250元。
2、2017年9月開始,上訴人易曉強從周軍平處購買假煙并在自己所開的順發(fā)小賣部進行銷售,被告人李陳娟明知周軍平從事假煙銷售活動仍用自己的微信為周軍平收取假煙貨款。自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李陳娟通過微信收到易曉強支付的假煙貨款共計11筆,金額共計74000元。
3、2018年3月份至7月份,上訴人周軍平先后三次開車到廣東省東莞市,從被告人張忠陽處購買了價值95800元的假煙運回邵陽縣銷售。其中,三四月份,購買了九件精品白沙一代,兩件精品白沙二代假煙,共計金額23000元;5月份,購買了三件黃硬芙蓉王、三件軟經(jīng)典雙喜、三件精品白沙假煙,共計金額26400元;7月21日,購買了五件黃硬芙蓉王、九件精品白沙一代、兩件精品白沙二代共計800條假煙,共計金額46400元。為順利將假煙從廣東運回邵陽縣,周軍平每次都打電話給被告人周軍偉,要周軍偉開車接應(yīng),并要周軍偉開車在前沿途觀察情況,如遇有警察設(shè)點稽查即提前通知周軍平,以免被查獲。7月21日晚,周軍偉開車到二廣高速連州南出口接到周軍平后,即駕車上高速在前面放哨,將沿途的情況告知周軍平,中途周軍平將110條假精品白沙煙轉(zhuǎn)移至周軍偉的車上,由周軍偉運輸回邵陽縣。7月22日凌晨2時許,周軍平開車回到邵陽縣后將運回的假煙存放于王海平(已不起訴)家的倉庫。當(dāng)天下午,應(yīng)李小華的要求,周軍平從王海平的倉庫裝了22條黃硬芙蓉王、110條精品白沙一代、20條精品白沙二代、5條利群,共計價值人民幣10790元的假煙,與李陳娟前往新寧縣銷售給李小華。當(dāng)天下午17時許,周軍平、李陳娟到達李小華的“安春副食店”,周軍平、李陳娟與李小華一起將假煙搬到李小華的倉庫,清點完貨后被辦案民警抓獲,并當(dāng)場將上述假煙予以扣押。當(dāng)晚,邵陽縣公安局民警從王海平倉庫扣押疑似假煙硬芙蓉王200條、精品白沙250條、白沙二代70條。從周軍平租住處扣押疑似假煙硬芙蓉王100條。經(jīng)湖南省煙草質(zhì)量監(jiān)督監(jiān)測站鑒定,上述扣押的疑似假煙均系假冒注冊商標(biāo)且系偽劣卷煙。
4、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上訴人張碧云在明知被告人張忠陽從事假煙銷售活動,仍然利用自己手機微信與李陳娟聯(lián)系,幫張忠陽收取李陳娟為周軍平支付的假煙貨款10筆,共計金額60400元。
2018年7月22日,公安民警在新寧縣一渡水鎮(zhèn)安春副食批發(fā)部抓獲上訴人周軍平及原審被告人李陳娟;同年7月23日,上訴人易曉強在新寧縣被公安民警抓獲,同年8月7日,易曉強向公安機關(guān)繳納80000元非法所得。同年7月23日,上訴人周軍偉在邵陽縣蓮子塘被公安民警抓獲;同年8月2日,上訴人張忠陽、張碧云在廣東省東莞市被公安民警抓獲。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質(zhì)證且查證屬實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1、抓獲經(jīng)過證明,上訴人周軍平及原審被告人李陳娟于2018年7月22日在新寧縣一渡水鎮(zhèn)“安春副食批發(fā)部”被公安民警抓獲;上訴人易曉強于2018年7月23日在新寧縣被公安民警抓獲;上訴人周軍偉于2018年7月23日在邵陽縣大木山蓮子塘被公安民警抓獲;上訴人張忠陽、張碧云于2018年8月2日在廣東東莞市被公安民警抓獲。
2、搜查筆錄及照片、扣押文書及清單、情況說明證明,2018年7月22日,公安民警對王海平在邵陽縣白倉鎮(zhèn)迎豐村住宅及倉庫進行搜查,查獲620條香煙予以扣押;公安民警對李小華的住宅和安春副食批發(fā)部進行搜查,現(xiàn)場查獲卷煙157條、計數(shù)本15本、海信手機1臺并予以扣押;2018年8月2日,公安民警對張忠陽的住宅進行搜查,對搜出的硬芙蓉王1.8條、精品白沙一代2條、硬雙喜經(jīng)典1條、紅南京1條、軟牡丹1條、精品白沙二代1條、硬中華1條、軟雙喜1條、硬雙喜0.8條、好日子2條、萬寶路1條香煙予以扣押。
3、卷煙鑒別檢驗報告、價格證明證明,邵陽縣公安局于2018年7月24日從周軍平處扣押的黃硬芙蓉王300條、精品白沙一代250條、精品白沙二代70條,從李小華處查貨的硬黃芙蓉王22條、精品白沙一代110條、精品白沙二代20條、新版利群5條交由湖南省煙草質(zhì)量監(jiān)督檢測站進行真假鑒定,經(jīng)鑒定全部為假冒注冊商標(biāo)且系偽劣卷煙。邵陽縣公安局于2018年7月30日將從周軍平和李小華處扣押的假煙交由湖南省煙草專賣局進行價格鑒定,經(jīng)鑒定,從周軍平處扣押的卷煙價格數(shù)額總計105200元,從李小華處扣押的卷煙價格數(shù)額總計18300元。
4、邵陽縣煙草專賣局證明,上訴人周軍平、張忠陽未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易曉強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5、微信轉(zhuǎn)賬記錄照片、記賬本復(fù)印件證明,上訴人易曉強微信轉(zhuǎn)給李陳娟的微信轉(zhuǎn)賬記錄共計74000元;上訴人李陳娟手機微信中提取到易曉強轉(zhuǎn)給李陳娟的微信轉(zhuǎn)賬記錄共計64500元,另外李陳娟刪了兩筆,分別是2018年3月20日9000元、4月29日3500元;上訴人李陳娟手機微信中轉(zhuǎn)給張碧云的微信轉(zhuǎn)賬記錄共計60400元;李小華記賬本證實李小華從周軍平購買假煙的數(shù)目共計43250元。
6、辨認(rèn)筆錄證明,上訴人張碧云、張忠陽辨認(rèn)出李陳娟就是跟張碧云轉(zhuǎn)款用于購買假煙的人,周軍平是在張忠陽手里購買假煙的人;上訴人周軍平、李陳娟辨認(rèn)出張忠陽是賣給自己假煙的人,張碧云就是張忠陽的妻子,并通過微信轉(zhuǎn)賬的人。
7、邵陽縣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隊提供的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證明,易曉強于2018年8月7日向邵陽縣公安局繳納非法所得80000元。
8、邵陽縣人民法院(2013)陽刑初字第124號刑事判決書證明,上訴人周軍偉因犯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邵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9、同案人李小華的供述證明,她在新寧縣一渡水鎮(zhèn)上經(jīng)營一家“安春副食批發(fā)部”門店,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2014年開始,她陸續(xù)從周軍平處購買假煙,每次購買假煙的數(shù)量都在50條到100條之間??偣矎闹苘娖侥抢镔徺I了不低于10萬元的假煙,她從中獲利5萬余元。她買的假煙黃芙蓉王賣出每條賺30元,其他的煙每條加價5元。2018年7月20日,她用手機打電話給周軍平購買假煙。7月22日17時許,周軍平和妻子李陳娟駕車到了她店門口,她和周軍平、李陳娟每人抱了一件煙送到店鋪頂樓,他們正在交易時被公安民警抓獲。此次周軍平送黃芙蓉王22條,每條價格為120元;精品白沙110條,每條價格為60元;精品二代白沙20條,每條價格為60元;新版利群5條,每條價格為70元,總計人民幣10790元。
10、同案人王海平的供述證明,2017年10月份開始,周軍平就將一些四方形紙箱包裝或紙箱外面有蛇皮袋包裝的東西放進他的倉庫。同年12月份,周軍平又將東西放進來,他問周軍平放的是什么東西,周軍平告訴他是假煙。2018年2月和2018年7月22日凌晨,周軍平分別放了一批假煙在他倉庫。周軍平借他倉庫,他沒有向周軍平收取好處費。周軍平還經(jīng)常借他的車用,車牌號是湘E×××**。同年7月17日,周軍平跟他說要借他的車用幾天,他就將車借給他了。周軍平每次借他的車會付給他200元車費。同年4月25日,周軍平還微信轉(zhuǎn)賬給他1000元作車使用費。
11、上訴人周軍平的供述證明,他從2014年開始做假煙生意,2016年開始從張忠陽處拿貨。2018年三四月份,他在張忠陽手里買了23000元的精品白沙和精品二代假煙;同年5月,他在張忠陽處購買了3件硬黃芙蓉王、3件軟經(jīng)典雙喜、3件精白沙,共計26400元;同年7月21日,他從張忠陽處購買的假煙有4000元1件的硬芙蓉王5件,2400元1件的精品白沙9件,共計772條46400元,支付了現(xiàn)金。他妻子李陳娟用微信分10次轉(zhuǎn)賬付錢給張忠陽的妻子張碧云,共計60400元。他從上線手里買假煙的價格是:黃硬芙蓉王50元每條、精品一代白沙是36元每條、精品二代白沙是36元每條、蓋白沙是24元每條、利群是40元每條、軟經(jīng)典雙喜是38元每條、蓋經(jīng)典雙喜是38元每條、軟雙喜28元每條、一品黃山24元或25元每條。其中他將假煙賣給下線的價格是:黃硬芙蓉王是120或110元每條,精品一代白沙是50元每條,精品二代白沙是50元每條,蓋白沙是32元每條,利群是55元每條,軟經(jīng)典雙喜是50元每條,蓋經(jīng)典雙喜是50元每條,軟雙喜35元每條,一品黃山32元每條。他一般將煙賣給新寧縣一渡水鎮(zhèn)“安春副食批發(fā)部”老板娘李小華。從2014年開始,他陸續(xù)賣給李小華送的假煙不低于10萬元,都是用現(xiàn)金結(jié)算的。他還出售假煙給新寧縣回龍寺鎮(zhèn)“順發(fā)小賣部”的老板易曉強,大部分結(jié)賬的錢是易曉強通過微信轉(zhuǎn)賬給他妻子李陳娟,李陳娟代他收款共計74000元。2018年7月17日,他和李陳娟帶著孩子駕駛王海平的面包車到廣東省辦事,7月21日,他打電話給張忠陽要買假煙回邵陽縣賣。當(dāng)天16時許,他就到東莞市朗尼斯酒店外面,張忠陽給他送了777條煙,他當(dāng)場付了4萬元現(xiàn)金給張忠陽,他把煙放進面包車中,然后和李陳娟駕車回邵陽,他打電話要周軍偉駕車到永州來接他,在前面幫他看著是否有警察查車,如果有,他就可以提前避開。7月22日凌晨2時許,他將車駕駛到邵陽縣白倉鎮(zhèn)迎豐村王海平家,把假煙全部搬到雜物間。7月22日16時許,他駕車接到李陳娟和孩子就去新寧縣一渡水街安春副食批發(fā)部送假煙,他和李陳娟將煙搬進李小華的倉庫,還沒搬完,民警就來了。周軍偉一共協(xié)助他運輸3次假煙,高速上周軍偉在他前面走給他放哨。時間分別是2018年三四月份的時候一次、5月份一次、還有7月份這一次。他運輸假煙用的車是從王海平那里借的,王海平?jīng)]有參與到他做假煙的生意中來,他有時付兩三百元錢給王海平算作借車費用。
12、上訴人周軍偉的供述證明,他一共幫周軍平從廣東買假煙放哨3次。他知道周軍平在做假煙生意,周軍平?jīng)]有給他工資,只是給他將車油費和過路費。2018年7月20日晚上,周軍平打電話給他,要他21日去永州市藍山縣與廣東省連州市的二廣高速連州南下高速去接他,主要要他看看高速周邊有無查車的。21日22時許,他到二廣高速連州南收費站下高速,到了之后他就查看周圍有沒有警察查車。沒過多久,周軍平駕車過來了,他們就一起回邵陽,他每到一個可能交警設(shè)卡的稽查點就打電話告訴周軍平是什么情況,到了寧遠(yuǎn)至雙排地段的一個安全島,周軍平放了兩件白沙煙在他車上,還用塑料袋提了10條精品二代到他車上。大約7月22日凌晨3時,他從白倉下高速直接回榮村的家了。22日下午,王海平打電話給他說出事了,他就把假煙燒了。
13、上訴人易曉強的供述證明,他從2017年9月份開始從周軍平手中買假煙,其中精品白沙60元一條,精白沙60元一條,軟雙喜40元一條,經(jīng)典雙喜60元一條。銷售的價格是按比進價多5元每條賣出的,他銷售這些假煙獲利數(shù)額連本帶利不低于9萬元。他用微信轉(zhuǎn)賬給周軍平的妻子李陳娟假煙款共計74000元。
14、原審被告人張忠陽的供述證明,他從2017年五六月份開始跟著福建老鄉(xiāng)做假煙生意。他通過做假煙生意認(rèn)識了上線“老板”,“老板”的名字他不知道。他要貨都是“老板”開車送過來,他就付現(xiàn)金,共拿了四五萬元的貨,價格是精品一代、二代白沙每條45元,黃芙蓉王每條70元,軟、硬經(jīng)典雙喜每條44元。他一般是將假煙賣到深圳、東莞的小商店,賣到外面的就只有湖南邵陽縣的一個客戶周軍平。周軍平從2017年開始從他這里拿假煙,他們一般在廣東省東莞市朗尼斯酒店旁交易。交易的貨款是周軍平付現(xiàn)金給他,有時周軍平妻子通過微信轉(zhuǎn)賬給他妻子張碧云。周軍平妻子給張碧云微信轉(zhuǎn)賬共計60400元。周軍平在他手里買假煙的總貨款是134500元,后面還有三次,金額分別是2018年三四月份23000元;2018年5月份23400元;2018年7月21日26400元。
15、原審被告人李陳娟的供述證明,她丈夫周軍平是2014年開始銷售假煙的,她協(xié)助周軍平利用微信轉(zhuǎn)賬給購買假煙的上線張忠陽,還有收取周軍平賣煙所得的錢。她分10次共轉(zhuǎn)了60400元給張忠陽。2017年她和周軍平去廣東省鳳崗鎮(zhèn)吃夜宵時加了張忠陽妻子張碧云的微信,張碧云曉得周軍平與張忠陽是做假煙生意的,張碧云的微信號碼是×××,名字叫平平淡淡,她備注為建。另外易曉強在周軍平那里買假煙都轉(zhuǎn)賬到她微信上。易曉強的微信號碼就是他名字,她備注為哥哥,收到易曉強的轉(zhuǎn)賬共計74000元。她收到易曉強這些貨款之后,又通過微信轉(zhuǎn)給張碧云。2018年7月17日,她和周軍平還有兒子一起駕車到廣東省東莞市,7月21日他們回邵陽,她發(fā)現(xiàn)車?yán)镅b了很多紙箱,她知道紙箱里裝的是假煙,具體數(shù)量不知道。因為擔(dān)心被公安查到,到了湖南境內(nèi),周軍偉駕駛另外一輛車來接應(yīng)他們,大約是凌晨2時許,他們下了高速直接駕車去了王海平家,然后把箱子全部搬進王海平家。7月22日16時許,周軍平接到她一起去新寧縣一渡水安春副食批發(fā)部送貨,店老板娘李小華跟他們一起下貨,他們剛把貨放下沒多久,民警就來了。周軍偉一共到高速公路上接應(yīng)周軍平有三、四次,每次她都在場,周軍偉來接之后,在前面放哨,如果遇到查車就告訴他們好避開檢查。
16、原審被告人張碧云的供述證明,她和丈夫張忠陽賣假煙是從2017年開始的,她就幫忙在微信上收取假煙貨款。她的微信名是平平淡淡,微信號×××。2017年一天晚上,她和張忠陽、李陳娟、周軍平在東莞大排檔吃夜宵時。她加了李陳娟的微信,2017年至2018年,她從李陳娟處收取了10筆假煙貨款,共計60400元,她收到的假煙貨款有些提現(xiàn)到她自己銀行卡里面,有些轉(zhuǎn)給了張忠陽。
17、戶籍資料證明了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的年齡等身份情況。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2015年12月23日凌晨1時許,劉某2、彭某、唐某1、唐某2(均已判刑)在邵陽縣口盜得劉某1的鈴木銳爽EN150-A黑色二輪摩托車。當(dāng)天9時,彭某騎著該摩托車到上訴人周軍平家中,周軍平明知該輛摩托車系彭某等人盜竊所得,仍以1800元的價格向彭某購買了該車用于自用。該車經(jīng)邵陽縣價格中心認(rèn)證,價值人民幣8500元。
2016年6月1日,上訴人周軍平到邵陽縣公安局城關(guān)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質(zhì)證且查證屬實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1、到案經(jīng)過證明,上訴人周軍平于2016年6月1日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
2、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證明,經(jīng)鑒定,上訴人周軍平收受銷贓的摩托車價值為8500元。
3、提取記錄、扣押物品清單、發(fā)還記錄證明,2016年6月30日,公安民警在巡邏時發(fā)現(xiàn)上訴人周軍平購買銷贓的摩托車并依法予以扣押,2016年3月31日將被盜摩托車發(fā)還給失主。
4、辨認(rèn)筆錄證明,彭某辨認(rèn)出周軍偉就是收購所盜竊摩托車的人。
5、湖南省邵陽縣(2016)湘0523刑初156號判決書證明,2015年12月23日凌晨1時許,劉某2、彭某、唐某1、唐某2在邵陽縣大木山建材城盜得被害人劉某1的二輪摩托車一臺,之后彭某將該車以1800元價格賣給周軍平,該4人因犯盜竊罪均已被判刑。
6、證人唐某1的證言證明,他和劉某2、彭某、唐某2在邵陽縣大木山建材城盜得被害人劉某1的二輪摩托車一臺,該摩托車被彭某騎走了,后聽說被彭某以1800元的價格賣給了周軍平。
7、證人彭某的證言證明,他與劉某2、唐某1、唐某2在邵陽縣大木山建材城盜得一輛黑色鈴木摩托車。次日早晨,他騎著偷來的摩托車去賣,將該車以1800元賣給他們村一個叫周軍平的男子。
8、證人劉某2的證言證明,他們盜竊摩托車于當(dāng)天被彭某以1800元的價格賣到了塘田市鎮(zhèn)向榮村莊上周家院子。
9、證人唐某2的證言證明,他們盜竊摩托車被彭某以1800元的價格賣出了。
10、上訴人周軍平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供認(rèn)不諱,且與上述事實相吻合。
本院認(rèn)為
本院認(rèn)為,上訴人周軍平、周軍偉及原審被告人張忠陽、李陳娟、張碧云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guī),未經(jīng)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非法經(jīng)營煙草專賣品,其中周軍平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達164940元,張忠陽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達156200元,李陳娟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達84790元,張碧云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達60400元,周軍偉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達60190元,擾亂了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yán)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非法經(jīng)營罪;同時上訴人周軍平明知是盜竊的贓車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又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上訴人易曉強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卻銷售假冒、偽劣卷煙金額達74000元,其行為構(gòu)成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訴人周軍平及原審被告人張忠陽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應(yīng)按照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上訴人周軍偉及原審被告人張碧云、李陳娟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從輕處罰。周軍平、張忠陽、易曉強、李陳娟、張碧云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周軍平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周軍平收購贓車主要是用于自己生活生產(chǎn),依法亦可酌情從輕處罰。周軍偉曾因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被判過刑,又犯非法經(jīng)營罪,酌情從重處罰。周軍平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yīng)數(shù)罪并罰。周軍偉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周軍偉只協(xié)助周軍平銷售假煙兩次,而不是三次。經(jīng)查,周軍偉協(xié)助周軍平銷售假煙三次的事實有共同作案人周軍平、李陳娟的供述,周軍偉在偵查階段所作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明,足以認(rèn)定。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周軍平、周軍偉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經(jīng)查,原判根據(jù)周軍平、周軍偉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性,在法律規(guī)定幅度內(nèi)對周軍平、周軍偉量刑并無不當(dāng)。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易曉強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公安機關(guān)未將易曉強繳納的八萬元非法所得的證據(jù)予以提交,導(dǎo)致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經(jīng)查,在二審期間,邵陽縣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隊提交了易曉強于2018年8月7日向邵陽縣公安局繳納非法所得80000元的繳款書,鑒于易曉強積極退臟,可酌情從輕處罰。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二審出現(xiàn)的新情況,本院決定對上訴人易曉強犯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的量刑適當(dāng)予以改判。原判認(rèn)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zhǔn)確,審判程序合法。據(jù)此,對上訴人易曉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一)、(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湖南省邵陽縣人民法院(2019)湘0523刑初100號刑事判決第一、二、四、五、六項及第三項中對上訴人易曉強的定罪部分;
二、撤銷湖南省邵陽縣人民法院(2019)湘0523刑初100號刑事判決第三項中對上訴人易曉強的量刑部分;
三、上訴人易曉強犯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四、上訴人易曉強已繳納的違法所得人民幣80000元,由收繳機關(guān)邵陽縣公安局上繳國庫。
本判決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肖麗忠
審判員羅慶群
審判員羅澤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