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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刑初25號非法經(jīng)營、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02   閱讀:

審理法院: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7)豫15刑初2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非法經(jīng)營罪

裁判日期:2017-11-27

審理經(jīng)過

信陽市人民檢察院以信檢刑訴〔2017〕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1犯非法經(jīng)營罪、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一案,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信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范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1及其辯護人余海鷹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信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非法經(jīng)營罪

2014年9月,林天反提供資金和埃及卷煙樣品,以每件(1萬支)500元的價格,由吳某聯(lián)系被告人陳某1在河南漯河組織生產(chǎn)。2014年12月26日,吳某將生產(chǎn)好的卷煙從漯河運至深圳市達成工業(yè)園恒偉倉庫存放。2015年2月2日,吳某和藍雅偉將卷煙導入柜號為TCNU5867875的貨柜后運至黃埔老港關區(qū)。根據(jù)林天反提供的資料,藍雅偉、藍杰彬將卷煙以水杯和洗臉盆等品名報關出口至埃及德克拉。2015年3月15日,該貨柜被埃及德克拉海關執(zhí)法部門查獲,查扣“CIeopatra”(埃及艷后)牌卷煙1201萬支。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有銀行賬戶匯總和銀行交易明細、貨運記錄、黃埔海關緝私局轉交埃及海關提供材料的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證人張某、王某、鄧某、楊某、廖某1、廖某2、許某、李某、陳某、周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陳某1、同案犯林天反、吳某、藍雅偉、藍杰彬的供述和辯解,吳某、陳某1、廖某2、周某等人的辨認筆錄,微信聊天記錄、短信信息、手機聯(lián)系人等證據(jù)材料。

二、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

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陳某1在河南漯河組織生產(chǎn)卷煙,卷煙生產(chǎn)完成后,陳某1聯(lián)系吳某負責運輸。2015年1月初,吳某與藍雅偉聯(lián)系,將在漯河生產(chǎn)的假冒“Marlboro”(萬寶路)牌卷煙,由藍雅偉負責運輸、辦理報關、訂艙手續(xù),擬出口到牙買加金士頓。藍雅偉聯(lián)系趙某1運輸,趙某1駕駛粵B×××××集裝箱貨車(掛車尾號BC227掛)到漯河,與吳某取得聯(lián)系后,吳某安排人將卷煙轉入集裝箱(柜號GVCU5145323)。2015年1月14日凌晨4時,趙某1駕駛車行至信陽境內(nèi)時被信陽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和浉河區(qū)煙草局查獲,查扣“Marlboro”(萬寶路)卷煙1025萬支,貨值金額為587.6325萬元。河南省煙草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屬于偽劣產(chǎn)品。經(jīng)商標持有人菲利普莫里斯國際集團鑒定,屬于假冒該公司注冊商標“Marlboro及圖形”商標的卷煙。

本院查明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有銀行賬戶匯總和銀行交易明細、關于涉案卷煙價格認定的證明、浉河區(qū)煙草局涉煙刑事案件移送函及移送清單等書證,證人趙某1、趙某2的證言,被告人陳某1、同案犯吳某、藍雅偉的供述和辯解,趙某1、趙某2辨認筆錄等證據(jù)材料。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1生產(chǎn)、運輸出口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貨值金額587.6325萬元;違反國家規(guī)定,生產(chǎn)卷煙并以普通貨物報關出口,非法經(jīng)營卷煙1201萬支,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和非法經(jīng)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1一人犯數(shù)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應當數(shù)罪并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某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其本人辯解及其辯護人辯稱:1.陳某1的行為應統(tǒng)一定性為非法經(jīng)營罪。陳某1的行為雖然同時觸犯了非法經(jīng)營罪和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但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應擇一重罪處罰。如果按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定性,應認定為犯罪未遂。陳某1介紹生產(chǎn)的偽劣卷煙尚未銷售即被查獲,符合犯罪未遂的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當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2.陳某1在共同犯罪中為從犯。陳某1在兩起犯罪中只起介紹、聯(lián)系作用,賺取中間差價,既未提供資金、樣品,也沒有參與生產(chǎn)和銷售,起次要和輔助作用,應當從輕、減輕處罰;3.陳某1有坦白、初犯等法定、酌情從輕處罰情節(jié)。陳某1被抓獲后即如實交代自己介紹、聯(lián)系生產(chǎn)假煙的犯罪事實,庭審期間認罪、悔罪,具有坦白情節(jié),沒有犯罪前科,系初犯,應當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9月,林天反(另案處理)提供資金和埃及卷煙樣品,以每件(1萬支)500元的價格,由吳某(另案處理)聯(lián)系被告人陳某1在河南漯河組織生產(chǎn)。2014年12月26日,吳某將生產(chǎn)好的卷煙從漯河運至深圳市達成工業(yè)園恒偉倉庫存放。2015年2月2日,吳某和藍雅偉(另案處理)將卷煙導入柜號為TCNU5867875的貨柜后運至黃埔老港關區(qū)。根據(jù)林天反提供的資料,藍雅偉、藍杰彬(另案處理)將卷煙以水杯和洗臉盆等品名報關出口至埃及德克拉。2015年3月15日,該貨柜被埃及德克拉海關執(zhí)法部門查獲,查扣“CIeopatra”(埃及艷后)牌卷煙1201萬支。

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陳某1在河南漯河組織生產(chǎn)卷煙,卷煙生產(chǎn)完成后,陳某1聯(lián)系吳某負責運輸。2015年1月初,吳某與藍雅偉聯(lián)系,將在漯河生產(chǎn)的假冒“Marlboro”(萬寶路)牌卷煙,由藍雅偉負責運輸、辦理報關、訂艙手續(xù),擬出口到牙買加金士頓。藍雅偉聯(lián)系趙某1運輸,趙某1駕駛粵B×××××集裝箱貨車(掛車尾號BC227掛)到漯河,與吳某取得聯(lián)系后,吳某安排人將卷煙轉入集裝箱(柜號GVCU5145323)。2015年1月14日凌晨4時,趙某1駕駛車行至信陽境內(nèi)時被信陽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和信陽市浉河區(qū)煙草局查獲,查扣“Marlboro”(萬寶路)卷煙1025萬支,貨值金額為587.6325萬元。該被查獲卷煙經(jīng)河南省煙草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屬于偽劣產(chǎn)品,經(jīng)商標持有人菲利普莫里斯國際集團鑒定,屬于假冒該公司注冊商標“Marlboro及圖形”商標的卷煙。

上述事實,有經(jīng)法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一)書證

1.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證明一份。證明內(nèi)容:被告人陳某1無違法犯罪記錄。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明內(nèi)容:陳某1,男,出生于1963年5月28日,公民身份證號碼,漢族,戶籍地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qū),戶籍登記地址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qū)湖濱北路3號2104室。

3.抓獲經(jīng)過一份。證明內(nèi)容:陳某1于2015年12月18日被河南省信陽市公安局治安支隊上網(wǎng)追逃,2016年9月1日晚,詔安縣民警在沈海高速閩粵公安檢查站例行檢查時抓獲在逃人員陳某1。

4.詔安縣看守所臨時羈押證明。證明內(nèi)容:陳某1于2016年9月2日由詔安縣公安局刑偵大隊送至我所臨時羈押,于2016年9月8日提押出所。

5.轉交埃及海關提供材料的函和材料翻譯。證明內(nèi)容:貨柜TCNU5867875于2015年3月15日在埃及德克拉港被查獲1201箱(共計1201萬支)牌子為“Cleopatra”(標注為生產(chǎn)于埃及)的香煙及14箱運動鞋。假“Cleopatra”牌卷煙1201萬支,貨值金額600,5000埃鎊。經(jīng)“Cleopatra”牌香煙的權利人EasternCompany鑒定,該卷煙屬于假煙。

6.鄧某貨運記錄(廣州市通省運輸有限公司司機)。證明內(nèi)容:2號運輸TCNU5867875貨柜,穗港外-深圳龍崗布吉達成工業(yè)區(qū)-烏沖。

7.楊某提供TCNU58567875出口貨物報關單、對賬單。證明內(nèi)容:TCNU58567875報關物品為水杯和洗臉盆,1010件,毛重25010千克,凈重24000千克,報關費用1600元。

8.藍雅偉手機中提取的資料。證明內(nèi)容:該批貨運輸?shù)攸c為埃及德克拉。

9.吳某6228480708435770373賬戶歷史數(shù)據(jù)查詢單。證明內(nèi)容:吳某銀行卡和許某(吳某的表弟)、李某(林天反的妻子)、陳某1、王某有現(xiàn)金交易。

10.許某(吳某的表弟)62×××74農(nóng)行卡轉賬匯總和轉賬明細。證明內(nèi)容: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22日,許某與吳某、陳某1、李某、陳某(陳某1的女兒)銀行卡多次大額轉賬。

11.廖堅梧(深圳市龍崗區(qū)布吉達成工業(yè)區(qū)恒偉倉庫老板)62×××47建設銀行賬戶明細。證明內(nèi)容:2015年1月17日,吳柳青(陳某1的妻子)轉給廖堅梧賬戶人民幣5000元。

12.陳某162×××76農(nóng)業(yè)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內(nèi)容:陳某1與許某(吳某表弟)、陳某之間有銀行交易往來。陳某1先后6次共轉給許某849950元,先后14次轉給陳某760000元。

13.林天反6228480682141087416、62×××74、6228480688378348975農(nóng)行卡轉賬匯總和轉賬明細、62×××72農(nóng)行卡和6228480688459197671轉賬匯總和轉賬明細。證明內(nèi)容:林天反銀行卡在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期間,先后與李某(林天反的妻子)、張淑娟(林天反持有其銀行卡)、黃敬文(藍雅偉的小姨夫)等銀行卡相互轉賬交易,并于2014年11月向許某賬戶轉賬40萬元,2014年12月31日向吳某6228480708435770373卡轉賬30萬元,2014年6月至10月份多次向吳某賬戶共轉賬287萬元。

14.李某(林天反的妻子)62×××79、9559980681597855417農(nóng)行卡轉賬匯總和轉賬明細。證明內(nèi)容: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間,李某賬戶先后與吳某賬戶、許某(吳某表弟)賬戶相互轉賬交易,并于2014年12月向黃敬文(藍雅偉的小姨夫)賬戶交易10萬元,2015年2月1日向藍杰彬6228480128053612676賬戶轉款82150元,2013年11月,3次向吳某轉款,2014年9月向藍杰彬轉款20000元。

15.張淑娟(林天反持有其銀行卡)62×××72農(nóng)行卡和62×××15農(nóng)行卡轉賬匯總和轉賬明細。證明內(nèi)容: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其與林天反、黃敬文、李某銀行卡多次大額轉賬。

16.黃埔海關緝私局2016年4月19日關于轉交埃及海關提供材料的函及附件。證明內(nèi)容:通過海關總署緝私局國際執(zhí)法合作渠道聯(lián)系埃及海關,埃及海關反走私總部回函確認貨柜TCNU5867875于2015年3月15日在埃及德克拉港被查獲1201箱(共計1201萬支)牌子為“Cleopatra”(標注為生產(chǎn)于埃及)的香煙,另有13箱“XIEFENG”牌運動鞋及1箱“YVANAT”牌運動鞋。根據(jù)埃及海關向“Cleopatra”香煙的權利人EsternCompany獲取的上述查扣香煙的鑒定報告,認定上述查扣香煙為假煙。根據(jù)埃及海關提供的《(埃及)財政部2015年第119號案件決議》認定,香煙市場價為10埃鎊每包。據(jù)此計算,1201萬支香煙市場價值為6005000埃鎊。

17.北京佳林翻譯有限公司翻譯件。證明內(nèi)容:經(jīng)對埃及海關提供文件的翻譯,證明黃埔海關函內(nèi)容正確。

18.黃埔海關緝私局關于埃及海關查獲貨柜TCNU5867875的情況說明。證明內(nèi)容:海關緝私局國際執(zhí)法合作室通過海關亞太地區(qū)情報聯(lián)絡中心(亞太RILO)的全球RILO渠道,獲知貨柜TCNU5867875運抵埃及,已被提出并等待查驗。2016年2月8日,埃及海關打擊走私中央部門的穆罕默德.哈桑正式回復,被查獲標注為埃及生產(chǎn)的埃及艷后牌香煙1201萬支并提供查驗文件阿拉伯原文材料4份以及貨柜裝箱單一份。2016年3月28日,埃及海關通過國際執(zhí)法合作渠道向我局發(fā)送鑒定報告掃描件。4月12日,埃及海關附上財政部關于香煙價格的文件。同日,向貴局行函,隨附轉送埃及海關查獲相關文件及英文翻譯,假煙鑒定報告、價值認定依據(jù)及中文翻譯等材料。

19.關于信陽市“01.14”陳某1非法經(jīng)營案件涉案卷煙價格認定的證明。證明內(nèi)容:浉河區(qū)煙草局通過中國煙草總公司河南省公司《關于印發(fā)河南省2015在銷卷煙雪茄煙零售指導價格目錄的通知》進行查詢,無法查詢到該批涉案卷煙具體規(guī)格品牌,屬于無品牌假冒偽劣卷煙。依照兩高司法解釋規(guī)定,依據(jù)中國煙草總公司河南省公司《關于印發(fā)河南省2015年在銷卷煙雪茄煙零售指導價格目錄的通知》,2014年全省卷煙平均零售價格為114.66元/200支,該批卷煙硬盒萬寶路1025件,折算成1025萬支,計算出涉案總額為587.6325萬元。

20.浉河區(qū)煙草局涉煙刑事案件移送函及移送清單。證明內(nèi)容:2015年1月14日凌晨4時,接群眾舉報在信陽市浉河區(qū)境內(nèi)107國道雞公山超限站查獲趙某1駕駛的歐曼牌前粵B×××××;后粵B×××××后集裝箱貨柜車運輸?shù)挠埠腥f寶路香煙1025條,未取得許可證,非法經(jīng)營卷煙數(shù)額巨大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機關。

21.2015年1月14日趙某1拉假煙被查獲現(xiàn)場照片。證明內(nèi)容:趙某1所運貨物情況。

(二)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證明:2015年12月26日吳某給了我三部手機,一部聯(lián)系漯河當?shù)厝?,一部?lián)系深圳倉庫負責人,每個人的聯(lián)系號碼都提前輸在手機里了,具體每部手機的電話號碼是多少我不清楚。我在漯河高速口接的拉貨司機,我就坐著貨車,用手機聯(lián)系漯河當?shù)厝?,按照當?shù)厝酥笓]到了裝貨地點,裝貨地點是一個工廠的院子。下半夜時,漯河人告訴我貨裝好了以后可以走了,我就給吳某打電話,吳某告訴我當天到深圳去接貨,我就打電話給拉貨司機讓他到深圳后跟我聯(lián)系,我中午坐飛機到的深圳。第二天早上司機到深圳后,我讓他在深圳平湖出口下高速,把車開到達成工業(yè)區(qū)倉庫卸貨,我打車也去了達成工業(yè)區(qū)倉庫。在倉庫工人卸貨的時候,我和司機去吃的早餐,隨后取了1萬多元給司機付了運費,貨卸完后,我和司機都離開了,是灰色的蛇皮袋包裹的紫箱子,大概有一千件。

吳某說過幾天讓我到深圳幫他裝一車鞋子,我說沒有錢吃飯了,吳某就說給我打錢。2月1日,吳某給我打了五千塊錢,讓我到深圳幫他裝一車鞋子,并讓我給他付倉管費和搬運費。2月2號下午我坐車到深圳,搭車去了布吉鎮(zhèn)達成工業(yè)區(qū)的一個倉庫,我到的時候是晚上六七點鐘,拉貨的司機打我在東莞接貨的那個電話號碼,我就組織裝貨。在裝貨的時候吳某打電話安排把帶有包裝紙的紙箱裝前面,不帶塑料包裝紙的紙箱裝后面,我就讓裝卸工在集裝箱前面裝了900箱外有塑料包裝紙的紙箱子,在集裝箱后又裝70多件不帶塑料包裝紙的紙箱子。裝好之后,我有點好奇,就把不帶塑料包裝紙的紙箱打開,看見是小孩的鞋子,前面紙箱我沒看是什么貨,裝好后,我用吳某給我的相機拍了一張照片。隨后司機就用他帶的海關封簽封好柜門。

2014年12月26日我給吳某接的那車貨應該是卸在深圳達成工業(yè)園的倉庫了,當時卸貨的時候我去取錢了,司機自己去卸的貨,跟我在達成工業(yè)區(qū)裝貨的倉庫一樣。從漯河拉的貨和這次帶塑料包裝紙的箱子大小、式樣都差不多,都用塑料包裝紙封著。

2.證人廖某1證明:恒偉倉庫的老板叫廖某2,恒偉倉庫主要為客戶卸貨,儲存貨物和裝柜,然后收取裝卸費和儲存費。客戶直接和我們聯(lián)系,告訴我們大概什么時間有貨到,有多少件貨,讓我們做好接貨準備,接貨后如果出現(xiàn)貨物破損的情況,我們會對貨物進行拍照,作為責任劃分的證據(jù)。出貨的時候客戶會通知我們來裝貨進行拍照,作為責任劃分的證據(jù)。出貨的時候客戶會通知我們來裝貨的貨柜號和車牌號,我們核對無誤后就會按照客戶的要求組織裝貨,裝完貨物后,如果客戶有要求,我們就將裝柜的情況拍照,通過郵件發(fā)給客戶。我不認識王某,我見過陳胖(陳某1),他是過年前大概1月份的時候到我們倉庫來過,當時晚上9點多了,我問他姓什么來干什么?他說他姓陳,來看貨,他在倉庫喝茶、抽煙,待有一個小時左右就走了,我沒看見他是怎么走的,因為他長得很胖,所以印象深,這個陳胖當時一個人在那里,我不清楚和誰一起來的。

3.證人廖某2證明:我經(jīng)營的深圳市龍崗區(qū)布吉鎮(zhèn)達成工業(yè)園恒偉倉庫是2006年從達成工業(yè)園租的地,我在地上建的倉庫,主要就是暫存進出口的貨物,替貨主存放。貨主辦理進出口手續(xù),辦好后安排車將貨裝運出口,我主要掙存放費和裝卸貨的費用,我是倉庫的老板,廖柳青是我倉庫的經(jīng)理,替我管理倉庫。

我倉庫經(jīng)營使用的是一張建設銀行卡,卡號是62×××47,是2014年4、5月份我在建設銀行汕頭和平支行開的卡,這兩年我倉庫經(jīng)營就用的是這個卡。我不認識一個叫吳柳青的人,我的建行卡交易明細上2015年1月17日有個叫吳柳青的跟我產(chǎn)生過銀行交易,這筆錢是我倉庫經(jīng)理廖柳青讓一個姓陳的胖子轉到我卡上的,陳胖子就用這個叫吳柳青的建行卡(卡號62×××79)給我打了一貨柜貨物的倉儲和搬運費,一共是5000元。

我跟陳胖子發(fā)生了一次倉儲業(yè)務。大概是2014年12月底他通過一個貨車司機找到我的倉庫經(jīng)理廖某1,說有一貨柜的貨需要在我的倉庫暫存,廖某1就打電話給我說了這個事,我大概算了一下讓廖某1報了個5000元的價格給陳胖子,這5000元包含裝卸費用和倉儲費用,姓陳的就答應了,并安排司機將貨拉到我的倉庫。因為快過年了,陳胖子說要年前提貨,我怕到時候不好安排交接和收款,就找陳胖子先催要這5000元,到時提貨再多退少補。2015年1月17日,他用一個叫吳柳青的建行卡給我打了5000元的費用,具體拉貨時間是過年前。進貨時間就是2014年,出貨時間太長了,我記不清了。大概就是2015年陰歷年前。來送貨的司機我不認識,但他之前來過我們的倉庫,出貨的時候我跟廖某1都回老家準備過年了。

我見過陳胖子一面,他因為這批貨來過我們倉庫一次,大概是一天下午5、6點的樣子,具體日期我記不清了,我跟他閑聊了幾句,但是見了面肯定認得出,他長得胖,170左右高,皮膚黑,圓臉。廖某1在我倉庫負責倉庫的日常管理,進出貨,有業(yè)務了會給我說,我再具體給他安排。我和廖某1不知道陳胖子在我倉庫存放的一貨柜是什么貨。我們只提供倉儲,裝卸。我們的倉庫就是個暫存貨物的地方,一般我們只是口頭問下貨主存放的是什么貨,只要不是易燃易爆和違禁品,一般我們都是正常收貨,收貨時是不驗貨的,我倉庫之前工人驗貨發(fā)生過丟失貨物的情況,后來就沒再安排驗貨。

4.證人鄧某證明:2015年2月2日,根據(jù)所工作的廣州市通省運輸有限公司的派單員電話安排,到深圳市布吉達成工業(yè)區(qū)的一個倉庫裝貨,晚上11點貼好封條后拉到黃浦區(qū)烏沖碼頭,拉貨的柜號是TCNU5867875。我沒有見過托運方的人員,但2月2號有一個電話188××××9365打給我說在哪個倉庫拉貨,還有2月3號有一個電話188××××6754打給我問我柜還到碼頭沒有。

5.證人許某證明:2014年8月份的一天,我老表吳某到我店里找我,問我有沒有農(nóng)行卡,我說沒有,他讓我去農(nóng)行辦一張給他用。我當時因為辦貸款,需要銀行流水信息就答應他了,然后到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漳浦支行辦理了一張(卡號是62×××74),辦理好后我打電話讓他到我店里來拿的。這張銀行卡我辦理好后直接交給我老表吳某,我從未使用過該卡。我沒有給吳某、陳某1、陳某、林天反、李某、郭梅芳轉過款。這張卡開卡的時候,我哥吳某讓我一起把網(wǎng)銀開了,并辦理了U盾,也一起交給我哥吳某。吳某到我店里讓我用網(wǎng)銀在店里電腦轉過3、4次錢給別的賬號,時間太久我現(xiàn)在記不起來了,只能回憶,卡辦好后那個月他來店里讓我操作過,對方的賬號他念給我,轉款金額我也記不住了。

6.證人陳某證明:我現(xiàn)在才知道我父親陳某1可能是因為做假煙的事情被抓了,我不給我父親的生意幫忙。6228480078077254577是我的卡,2014年回家的時候,我父親讓我在廈門開的卡,開了以后就給我父親了,我從來沒有用過,我自己用的卡都是在新加坡開的卡。我記得在2014年9、10月份放假的時候,我父親讓我?guī)退D過賬,就讓我給他轉個賬,具體轉給誰,數(shù)額是多少,時間太長我忘記了,用的哪張卡,我也記不清了。

7.證人李某證明:自己辦的銀行卡都被林天反拿去用了,出示的銀行卡都是我用自己的身份證去開的戶,但按林天反留的是他的電話號碼138××××1163,銀行信息都發(fā)到林天反的手機上了,林天反做石材生意,部分出口到中東。

8.證人張某證言證明:2014年12月26日上午在鄭州瀏覽物流網(wǎng)的時候,我發(fā)現(xiàn)網(wǎng)上有條“漯河有貨去深圳”的信息,貨物名稱是服裝,手機號132××××3453,聯(lián)系后把車開到漯河,以11500元的運費談好。裝貨后,于12月28日到深圳,把貨拉到深圳龍華坂田達成工業(yè)區(qū)一個倉庫卸貨,看見卸的貨是用灰色蛇皮袋包裝的,每個箱子是長方形的。

9.證人楊某證明:2015年2月,貨柜TCNU5867875和貨柜IMTU1067638是我聯(lián)系的業(yè)務進行報關的。2015年1月底,東莞一個貨代自稱劉先生的,通過QQ和我聯(lián)系,讓我給他報關出口兩個貨柜,我給他報的價格是TCNU5867875是1000元,IMTU1067638是800元。他同意后就通過QQ給我發(fā)過來兩個柜的裝箱清單,IMTU1067638報的是嬰兒手推車、學步車,TCNU5867875報的是洗臉盆和水杯子,并讓我給他發(fā)了對賬單,一個柜子在單子上加600元錢,一個柜子加了200元錢。我通過QQ收到他的報關清單后,就交給我們公司的報關員莊慶強做這個單子,報關成功后,他就給我們公司財務主管邱彬的賬戶(62×××32)打了1800元錢。我和劉先生沒有見過面,都是通過QQ聯(lián)系,我就和他做過這兩柜的業(yè)務,他的QQ號碼33×××33,手機號是135××××4835,聽口音是30多歲的男子,自稱是浙江人。這兩柜具體是什么貨我不知道,我們也不負責驗貨,只有海關檢查的時候要驗貨才會通知我們到現(xiàn)場去,具體到哪不知道。是他自己負責訂艙,他給我提供的訂倉單上有目的地,好像都是非洲的國家安哥拉。我的QQ號是19×××37。

10.證人周某證明:我認識一個姓陳的矮子,我只知道他是福建人,我剛才做的辨認筆錄11號就是矮子(陳某1)。我是2014年認識他的,他經(jīng)常到我家經(jīng)營的超市里買煙,后來熟悉了,就偶爾來我這打麻將,也經(jīng)常在我家吃飯,我聽說他是做假煙生意。他就是來我的超市買煙買水,沒有生意往來。他購買的假煙不是我生產(chǎn)的,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沒有生產(chǎn)過假煙。

11.證人趙某2證明:2015年1月11日,趙某1聯(lián)系我,說他1月13日要到漯河市拉一車貨到廣州市東莞市,讓我陪同押車。1月13日,我從商丘市乘大巴車趕到鄭州與趙某1匯合,后我二人駕駛粵B×××××半掛車前往漯河市。20時30分,在京港澳高速漯河市出口處,一廣州口音約40歲男子接到我們,把我們帶到一工廠內(nèi)裝貨,在裝貨前接我們的男子說裝貨要很長時間,就帶著我和趙某1到一小飯店吃晚飯,飯后又帶我倆到一澡堂洗澡。1月14日0時,那男子通知我們貨裝完后,將我和趙某1送到裝貨地點,我和趙某1駕車前往廣州東莞市。3時許,途徑信陽市李家寨超檢站時,被老城公安分局的民警當場在車集裝箱內(nèi)查貨1000件(50條一件)萬寶路香煙。趙某1是我兒子,聯(lián)系方式:186××××1176,粵B×××××半掛車車主是趙某1。廣州口音約40歲男子,身高約1米70,中等身材,上身黑色襖。裝貨的地點好像是個工廠,離京港澳高速約10公里,具體位置說不清。裝貨時我和趙某1都不在場,當時裝的什么貨物我也不知道,被你們查貨后才知道這批貨是香煙,到東莞后是否有人接貨我也不知道。這是我第一次給趙某1押車,我不知道之前趙某1是否為廣州口音約40歲男子運輸過貨物。

12.證人趙某1證明:2015年1月9日前后,廣東“吳哥”給我打電話(152××××0291)讓我12號或者13號把一車貨從漯河拉到東莞,我問他什么貨,多重,多少錢?他說是一次性筷子,十二三頓,1萬塊錢,我就同意了。13號下午3點鐘左右,漯河的一個自稱貨主的人給我打電話(132××××3453),讓我晚上八點鐘在京港澳高速漯河南站口下高速,我就和我父親趙某2一起開著粵B×××××福田集裝箱車(后尾掛號碼是粵B×××××掛)從鄭州出發(fā),在漯河南站口下高速。我給那個漯河的貨主打電話,他坐著一輛出租車過來了,坐在我的貨車車上帶著我們?nèi)パb貨,我們把車倒進電器廠院內(nèi),然后他讓我把車門鎖上,車后面的集裝箱門打開,說先讓我們?nèi)コ燥?,等貨到了以后有人裝車。我和父親就坐著這個電器廠門口停的五菱之光面包車,他開著帶著我們?nèi)チ吖锿獾囊粋€“洛陽牛肉湯館”吃飯。吃完飯以后,他說貨還沒有到,他又帶著我和父親去附近400米的一個比較大的洗浴中心洗澡。大概夜里11點半左右,我們又回到了電器廠,發(fā)現(xiàn)貨已經(jīng)裝好了,后集裝箱門已經(jīng)關好并用碼頭封條已經(jīng)封好。他現(xiàn)場給我5000塊錢,讓我們車到東莞市大嶺山鎮(zhèn)大嶺村再和那個廣東姓吳的聯(lián)系,卸貨后他會再給我們剩下的5000塊錢。隨后我和父親開著車從漯河南上高速走到信陽明港下高速,沿107國道走到雞公山段被老城公安分局查獲。

我和廣東的那個叫吳哥的沒有見過面,都是通過電話聯(lián)系的。去年10月份,我在廣州經(jīng)一個跑運輸?shù)乃緳C給我提供的這個姓吳的電話號碼,我就和他聯(lián)系上了,他說他的貨在河南漯河,談好一車運費是18000元。

(三)被告人和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林天反供述:2014年到2015年春節(jié)前,吳某給我往埃及亞歷山大、德克拉走了兩柜貨,分別是以大理石和玻璃作為品名報關出口的。我先把貨物達到的港口、運輸?shù)拇?、收貨人姓名、收貨公司的電話等資料提供給“老張”(即吳某),老張安排人辦理報關定倉手續(xù),老張貨物從河南拉到廣東,貨走后老張發(fā)短信給我提供了訂艙海運公司的電話,由我和其對單,發(fā)往埃及的貨要做CIQ。

吳某給我走一柜貨,我給吳某國內(nèi)運費3萬元左右,報關、訂艙和海運費的費用他讓我打給誰,我就打給誰,一柜8萬元左右,一柜貨款20萬元左右。我給吳某打過錢,給深圳的姓藍的打過錢,都是貨款和報關的費用。剛才出示我和李某的銀行交易記錄,這上面給吳某、藍杰斌、黃敬文打的錢都是我打的,付的都是貨款、運費、報關、定倉的費用。這些貨物都是河南生產(chǎn)的,具體什么地方老張(吳某)知道,貨款都是吳某讓我打的,一次20萬元。為什么我報關出口到埃及亞歷山大、德克拉有兩貨柜被埃及海關查扣的都是煙,我沒辦法解釋。如果在埃及被查扣,肯定是我老板“哈森”的,是我跟老張聯(lián)系,老張負責具體組織生產(chǎn)的。一柜貨有一千件左右,一件50條,一條200支。

我不認識陳某1,李某的卡給陳某1打錢,是老張讓我打的,應該是陳某1生產(chǎn)煙的錢。我往埃及共走了兩柜煙,就是在2015年春節(jié)前走的,目的港是埃及的亞歷山大和德克拉。2013年我和老張是賣膠水認識的。2014年上半年聽別人說他是搞煙的,后來就找到他。朱先生,我和他沒見過面,只是通過電話對單子,沒見過面。搞假煙是因為老板埃及的朋友有人要,他安排我找老張幫忙搞的。老板在晉江和平中路開了一家阿拉伯餐廳,讓我管理,一年給我10萬元,搞煙不另外給我錢?!肮笔羌s旦人,四十幾歲,去年老張出事后,他就回國了,現(xiàn)在聯(lián)系不上。

2.同案犯吳某供述:2015年2月2日,貨柜TCNU5867875,從廣州黃埔出口到埃及德克拉,這批貨是陳胖和林天反的貨,是陳胖在漯河組織生產(chǎn)的,是我2014年12月26日安排王某去漯河接的貨,貨運到深圳后放在深圳達成工業(yè)園區(qū)一個倉庫。2月2日,我安排王某裝柜,配的有幾十件鞋放在柜后面,由藍雅偉報關出口到埃及,陳胖當時給了我3萬多元錢。我和林天反是通過陳胖認識的,他是做外貿(mào)的,后來做煙生意后,他和陳胖經(jīng)常和聯(lián)系,他也去過漯河,對漯河很熟悉。陳胖一般負責在漯河生產(chǎn)煙,林天反主要負責國外客戶,他和藍雅偉也認識,相互之間通過話,對單子。

2015年1月13日被信陽公安局查扣這批貨是“陳胖”和林天反的貨,他準備把這批貨發(fā)到牙買加,這批貨是我自己接的,煙是陳胖在漯河聯(lián)系生產(chǎn)好以后,我跟藍雅偉聯(lián)系,由他辦理定倉和報關手續(xù),他派趙某1到漯河去拉貨,趙某1到漯河后和我聯(lián)系,在漯河高速邊的一個電器廠裝的貨,趙某1拉貨走到信陽被查獲了,后來我也被抓住了,錢我也沒收到。大概就是去年12月底今年1月初的時候,胖子打電話給我,說有一車貨要我?guī)退\一下(他一這么說我就知道是要運假煙),要從河南漯河拉到廣東東莞,我們談好運輸價是35000元,他并給了我一個去漯河裝貨的聯(lián)系電話(機主姓周)。然后我就找到藍雅偉,讓他幫我找一輛車,藍雅偉就幫我找到被你們抓到的這個司機,我之前不知道這個司機叫什么,后來才知道他叫趙某1,我跟藍雅偉談的運費是30000元,藍雅偉和趙某1之間談的運費多少我就不知道了,貨車司機的運費由藍雅偉給。2015年1月13日,我從廈門坐飛機到的鄭州,然后從鄭州打的到漯河,我趕到漯河后就和姓周的電話聯(lián)系,姓周的說讓貨車夜里9點多到漯河,當天夜里9點多我就在漯河南站高速出口等到了拉貨的貨車(車牌號我記不清了),接著我就帶著趙某1按照姓周的指定路線,出了高速路口左轉。然后右轉,再一直往前走,到了一個村莊工廠的大門邊停下來,姓周的和好幾個人就在那里等著,車停下后,姓周的讓我開著他的面包車帶著趙某1和他父親去吃飯,我就開著面包車帶著他們父子倆先去吃飯,然后又帶他們找個洗浴洗了個澡,返回貨車停車的地方時貨已經(jīng)裝好了,我就先給貨車司機趙某15000塊錢的運費,趙某1就和他父親駕車離開漯河,第二天我坐大巴車離開漯河回到了福建。趙某1就給我拉了這一次貨,我不在旁邊,不知道這次裝了多少件什么牌子的煙。這些假煙就是在漯河當?shù)厣a(chǎn)的,要送到廣東東莞大嶺山鎮(zhèn),銷往哪里我就不知道了。

3.同案犯藍雅偉供述:2014年12月底的時候,吳某找到我,說他有一批花崗巖和水管要出口到敘利亞,讓我報價并代理船運及出口事宜。我們以27000元的價格談妥這次業(yè)務,由于船運公司倉位緊張,沒有及時給倉位,再加上他提出的條款比較麻煩,導致這批業(yè)務一直沒有做成。中間我一直在跟船運公司聯(lián)系,直到2015年1月中旬,吳某給我打電話(7703的手機號碼)說這批貨月底要到東莞,讓我安排拖車,并讓我直接聯(lián)系王某,我就給他打電話詢問貨物達到的時間和地點,王某于1月28日晚上給我發(fā)來信息,內(nèi)容是“沿江高速,沙田出口”。意思是讓我安排拖車到這個地點裝柜,到貨時間是2月2月日左右,因為當時我在老家漳浦,我就把這個信息轉發(fā)給了我在深圳的弟弟藍杰偉,讓他聯(lián)系拖車事宜,藍杰偉因為有事沒去,大概2月2日前后,我就直接聯(lián)系了拖車司機(我手機里有一張照片,內(nèi)容有貨柜號TCNU5867875,封號W193387,司機鄧某:186××××4933,拖車號牌粵A×××××,并標注了德克拉,大肚裝),我把王某的手機號給了司機,讓他們直接聯(lián)系,當晚這車貨就拉到了深圳蛇口的碼頭。這批貨物目的港是敘利亞,但是他要求在埃及卸貨。后來我跟船公司協(xié)商,他們不同意,最后吳某跟我商量把這批貨發(fā)到了埃及德克拉港。我用我尾號7550的手機給吳某發(fā)的信息,內(nèi)容是:135××××8779,這個手機號應該是從河南到廣東的貨柜司機的電話號碼,具體情況我記不清了。王某就是給吳某打下手的,吳某是他的老板。

第二次就是你們河南公安查獲的這個貨柜,時間應該是2014年12月底,吳某又給我打電話說又有一批跟上次一樣的貨物需要我公司托運并代理出口業(yè)務,并且跟我說這批貨物是發(fā)往牙買加的金士頓港口。我當時問他什么貨,他說還跟上次的一樣的貨物,我跟吳某談的運費也是30000元,報關加海運費是26000元,談好后我于2015年1月6日聯(lián)系趙某1,趙某1說他要去趟北京后才能去,最遲12號可以趕到漯河,談好11000元的運費,我跟趙某1聯(lián)系好后,我就與吳某聯(lián)系,讓他把漯河接車人的手機號發(fā)過來,于是他就通過手機把接車人的電話發(fā)給我了,并注明是“林廠長”,然后我就把這個號碼又發(fā)給趙某1了。下午的時候,趙某1給我來電話了,說他身上的錢不多了,叫我先給他支付一部分運費,我就給吳某打電話,叫他先墊付5000塊錢,剩下的等貨拉回來裝完柜之后,我再把另外的6000塊錢會給他。之后,我就沒有再過問這事了。直到兩天后,吳某給我打電話說“去漯河拉貨的車出問題了,車被公安局查了,并且告訴我說警方發(fā)現(xiàn)拉的是假煙,讓我把手機和卡都扔掉”,然后我因為害怕就把手機和卡都扔掉了。

4.同案犯藍杰彬供述:我是2014年6月份在藍雅偉的恒浩通運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幫忙,8月份正式在他公司上班,主要負責定倉、對單,有時也聯(lián)系拖車拖柜。恒浩通運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主要業(yè)務倉儲、運輸、海運業(yè)務,也代理出口報關,每月業(yè)務量很大,平均出口的貨物有四、五十單,我明確知道的吳某出口的有2單貨。一個是2014年9月份藍雅偉跟我講的吳某有一車貨從廣州黃埔到埃及塞德港,另一單是2014年11月份從廣州黃埔到埃及的亞歷山大港。還有后來知道的2015年2月2日有兩個柜子,一個從廣州黃埔到科佩爾,一個從廣州黃埔到埃及的德克拉,這幾個柜子都是我定的倉,對的單。王某裝的柜就是2015年2月2日廣州黃埔到埃及德克拉的這個柜,這個柜在坂田工業(yè)區(qū)一個倉庫裝的貨,是王某組織裝的貨。

5.被告人陳某1供述:我叫陳某1,外號“陳胖”,因為在漯河給吳某做假煙被上網(wǎng)通緝,2016年9月1日夜晚10點多在沈海高速公路閩粵檢查站被抓獲,后被交給詔安縣刑警大隊。

我和吳某十年前通過朋友介紹認識的,2014年5月份左右,我在廣東朋友家里遇上吳某,他說他在做假煙的運輸生意,問我有生產(chǎn)假煙的渠道沒有,如果有,想介紹單子給我生產(chǎn)假煙,他再來運輸和報關,大家都可以掙錢,我當時就同意了。我給吳某共生產(chǎn)過二次假煙,第一次是2014年6月,吳某和我談好的是按照吳提供的香煙樣品生產(chǎn)假煙1100件(每件是50條,每條10盒,每盒20只包裝),吳是每件付500元費用,總值50-60萬元錢。吳某先付給我20萬元錢的定金,通過銀行轉賬打到我和我姑娘的銀行賬戶上,然后我再找陳清金(我聽說他去年已經(jīng)死了)在漯河生產(chǎn)假煙。我和陳談好每件是480元錢,我也付給陳20萬元錢的現(xiàn)金定金,陳按照我提供的樣品在漯河生產(chǎn)假煙(具體地方我不清楚),假煙生產(chǎn)一半時吳某再給我賬戶打10萬元錢。9月份,陳清金按照要求把假煙生產(chǎn)完后,吳某就到漯河把假煙用集裝箱車拉走,同時再給我賬戶打20-30萬元,我再用現(xiàn)金付給陳生產(chǎn)假煙的剩余費用,整個過程我就是從中每件假煙抽取20元錢的介紹費用。第二次是2014年9月吳某又給我下了1200件假煙的生產(chǎn)單子,總值60萬元左右,假煙和第一次制假煙的牌子是一樣的,也是我通過陳清金在漯河生產(chǎn)。12月,陳清金在漯河把假煙批量生產(chǎn)完畢,吳某派人到漯河把假煙拉走,假煙生產(chǎn)中間吳分3次把錢打到我賬戶上。2014年9月生產(chǎn)出來的第一批假煙直接報關出口了,2014年12月生產(chǎn)出來的第二批假煙當時沒有直接報關出口,吳某當時把假煙拉到深圳沒有地方囤放,我就幫忙聯(lián)系深圳達吉工業(yè)園倉庫的廖經(jīng)理放到廖那暫存,2015年1月底吳某要出口這批煙裝車拉走,就給我打電話說了,后來這批假煙就從深圳報關出口了。

我聽吳某說,他通過我生產(chǎn)的這兩批假煙都出口到埃及去了,他還說這些假煙都是一個叫“小林”的男子叫他做的。我沒有見過“小林”,只聽吳某說“小林”是他背后的老板,還聽說“小林”在埃及等中東國家有買假煙的客戶,我不清楚吳某找誰把假煙運輸和報關的。吳某介紹我做假煙,我做兩次賺了4-5萬元,每批2萬多元錢。吳某賺多少錢我不清楚。

2015年2月3日,我曾經(jīng)給吳某發(fā)信息“建行62×××47廖堅梧”,是2015年1月底吳某把第二批假煙從深圳達吉工業(yè)園倉庫拉走時沒有付給廖堅梧倉儲費,廖找我要相關費用,我就給吳發(fā)短信意思叫他通過銀行轉賬付給廖倉儲費,吳要我先墊付,我就通過我老婆吳柳清中國農(nóng)行廈門東渡支行(賬號62×××15)給廖的建行62×××47賬號打了5000元錢。我給吳某發(fā)的信息“招商銀行6225885926702242陳某廈門市濱北支行”,意思是我讓吳某往我姑娘的銀行賬戶上打做生意的錢款。我和我女兒陳某農(nóng)行、招商銀行等賬戶,和吳某有2、3百萬的資金往來,這些錢一部分是做假煙生意吳某付給我的錢,還有一部分是我和吳做牛蛙生意的錢。除這兩批假煙之外,我沒有給吳某生產(chǎn)過別的假煙。

吳某打給我的款,他跟我說是小林打給他的。煙生產(chǎn)出來后,我找他要錢,他說小林款打過來之后他就打給我。錢都是通過吳某轉給我的,吳某轉給我的錢,用的是吳某和一個姓許的銀行卡,每次我都將銀行卡號發(fā)給他,大都轉到我(62×××76)和我姑娘陳某農(nóng)行的卡上(6228480078077254577),轉賬的時候吳某和我互相之間通電話,這樣我就知道哪筆錢是他轉的付假煙的錢。我看了一下我和我女兒陳某的銀行交易記錄,2014年九、十月份這一柜的煙款,是8月25號吳某用一個許某的銀行卡(62×××74)開始付的錢,分別于9月7號、14號、15號四次轉了549950萬元。第二柜的煙款是吳某用一個叫許某的銀行卡(62×××74)轉到我姑娘陳某農(nóng)行的卡(6228480078077254577)上,分別2014年11月4號、11號(兩次)、14號四次共轉60萬。其他的是吳某轉給我的飼料錢。

我和陳清金是老鄉(xiāng),很早就認識。2013年下半年,我想到河南做生意,陳清金說漯河搞假煙的比較多,讓我來看看,他就領我到周某家里去了一趟。周某的家是村里面臨街的平房,陳清金介紹周某就是做假煙的。2014年6、7月份,吳某找我?guī)退黾贌?,我就到漯河去找陳清金,聽說他被抓了,我就直接找周某家里去了。我和他談好由我提供樣品和內(nèi)外包裝,由周某組織人員加工成成品,一件300元左右,然后由吳某負責運輸。他生產(chǎn)煙的地方我沒去過,包裝煙的地方我去過,是去看加工出來煙的質量,好像離小周家不遠的村子里,我去的時候有十幾個工人在包裝煙。一開始做貨的時候我到漯河去,看一下生產(chǎn)煙的質量,滿意了以后,就讓他們開始生產(chǎn),我平時一到漯河就和姓周的見面,我沒到他生產(chǎn)的地方去過,只到他組織包裝的地方去過,是一個村莊旁搭的一個簡易棚,包裝好夠一車就拉走。

我給林天反和吳某生產(chǎn)的假煙是漯河一個姓周的在漯河東一工廠簡易棚里給我生產(chǎn)的,煙盒都是我從廣東汕頭一個叫老張買過來的。買的埃及煙的煙盒有五六千件,一件五六十元,一件就是一箱煙的內(nèi)外包裝,買的萬寶路的煙內(nèi)外包裝有一千多件,一件七八十元。這些假煙內(nèi)外包裝都是通過物流從廣東汕頭發(fā)往漯河東,由我聯(lián)系漯河姓周的安排人接貨,生產(chǎn)假煙的煙絲和盤紙是姓周的安排的。姓周的生產(chǎn)一件埃及假煙賣給我是400元,我賣給吳某500元一件,我還要付假煙的內(nèi)外包裝錢。姓周的生產(chǎn)萬寶路煙一件是450元,我賣給別人是650元一件,還要付運費100元,70到80元的內(nèi)外包裝錢。我給周某付煙款,都是用我的農(nóng)行卡在漯河市農(nóng)行取的現(xiàn)金,然后在茶館,賓館等地方給周某現(xiàn)金,每次5萬、8萬,數(shù)目不一定,沒有一次通過銀行轉過款。周某就是我跟他聯(lián)系,沒有其他人知道,吳某知道假煙在漯河生產(chǎn)的,但不知道具體是誰生產(chǎn)的,我也沒給他介紹郭周某。

信陽查扣的溫州老葉的這一柜煙,我準備安排吳某運輸報關,準備運往歐洲國家。2014年10月份,溫州老葉在廈門跟我見面,并給我提供萬寶路煙的樣品,讓我生產(chǎn)萬寶路煙報關出口,分兩次付給我40萬現(xiàn)金,剩下的錢等我將假煙拉到廣州后再付給我。我隨后聯(lián)系汕頭的老張比照樣品生產(chǎn)假煙內(nèi)外包裝,大約一個月煙盒生產(chǎn)出來后,我讓他將假煙包裝通過物流發(fā)往河南漯河,并聯(lián)系漯河姓周的安排人接貨,生產(chǎn)萬寶路香煙。2015年1月份生產(chǎn)完后,我聯(lián)系吳某到漯河負責運輸,并提供了漯河接頭人的聯(lián)系電話。吳某到漯河后和他聯(lián)系裝柜,1月14號,貨車走到信陽被查到了。我讓吳某去漯河運煙的聯(lián)系人我不認識,是周某給我提供的聯(lián)系電話和姓氏,我隨后提供給了吳某。埃及假煙樣品是吳某給我提供的,萬寶路煙的樣品是溫州一個叫老葉的給我提供的。我之前說是陳清金給我生產(chǎn)的,是因為陳清金死了,我不想牽扯太多的人。

(四)鑒定意見

河南省煙草質量監(jiān)督檢測站鑒別檢驗報告:根據(jù)《煙草專賣品鑒別檢驗管理辦法》國煙科[2014]285號、《卷煙產(chǎn)品鑒別建議規(guī)程》國煙科[2006]894號,采用感觀鑒別檢驗法檢驗,送檢的Marlboro條裝硬盒卷煙,條裝和盒裝均假冒注冊商標,顯著差異,手工包裝,防偽標識以假充真,煙支假冒注冊商標,顯著差異,卷制工藝低劣,長度差異,煙絲以次充好,顯著差異。檢驗結論: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

(五)辨認筆錄

1.吳某辨認筆錄:經(jīng)吳某辨認,指出7號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假煙貨主“陳胖”。

2.陳某1辨認筆錄:經(jīng)陳某1辨認,指出8號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在漯河生產(chǎn)假煙的周姓男子。8號照片中的男子為周某,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區(qū)召陵鎮(zhèn)常村3組173號。

3.廖堅梧辨認筆錄:經(jīng)廖堅梧辨認,指出9號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到其倉庫儲存的貨主“陳胖”。

4.周某辨認筆錄:經(jīng)周某辨認,指出11號照片中的男子就是陳某1。

5.趙某1、趙某2辨認筆錄:二人均辨認出吳某就是領其裝貨物的南方口音男子。

(六)電子數(shù)據(jù)。

1.藍雅偉189××××7550手機上生活微信號與其業(yè)務微信號(微信昵稱朱)的聊天記錄及其圖片。證明內(nèi)容:2015年2月2日22:23和16:00有微信聊天記錄“柜號:TCNU5867875,封號W193387,月AP0220鄧某186××××4933德克拉,大肚裝的。定倉號HuAEDk400036品名:洗臉盆900箱毛重:13450kg。出口到德克拉港口的海運定倉單等?!?/p>

2.吳某手機存聯(lián)系人及信息共8頁。證明內(nèi)容:手機信息中有深圳市龍崗區(qū)布吉鎮(zhèn)上水徑達成工業(yè)園小療134××××5718字樣,有與李友秋、胡江波、林金開之間信息來往。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1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guī),未經(jīng)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chǎn)企業(yè)許可證,組織生產(chǎn)煙草專賣品2226萬支,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關于信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1的行為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陳某1未經(jīng)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chǎn)許可證組織生產(chǎn)假冒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且部分卷煙經(jīng)河南省煙草質量監(jiān)督檢測站鑒別檢驗報告檢驗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產(chǎn)品,其行為同時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和假冒注冊商標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chǎn)、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guī)定,行為人實施非法生產(chǎn)、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同時構成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侵犯知識產(chǎn)權罪、非法經(jīng)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陳某1雖有兩次組織生產(chǎn)煙草專賣品的行為,但其基于相同的犯罪故意,具有同樣的犯罪目的和行為,侵犯同樣的客體,犯下同種類型的罪名,應以一罪論處,不適用數(shù)罪并罰。在被告人陳某1所犯下的數(shù)種罪名之中,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七年;非法經(jīng)營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十五年;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雖然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但因卷煙被查獲尚未銷售,屬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且被埃及德克拉海關執(zhí)法部門查獲的1201萬支卷煙缺少我國法定機構的鑒定意見,導致陳某1的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的犯罪數(shù)額減少1201萬支卷煙,與非法經(jīng)營罪相比處罰較輕,故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非法經(jīng)營罪對陳某1定罪處罰。信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1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指控其行為同時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被告人陳某1辯解及其辯護人辯稱陳某1的行為應統(tǒng)一定性為非法經(jīng)營罪的辯解(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在非法經(jīng)營共同犯罪中,陳某1積極聯(lián)系人員組織生產(chǎn)卷煙,并為卷煙生產(chǎn)者提供樣品和內(nèi)外包裝,監(jiān)督卷煙成品質量,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陳某1辯解及其辯護人辯稱陳某1在共同犯罪中為從犯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陳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其無犯罪前科,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酌情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1辯解及其辯護人辯稱陳某1具有坦白、初犯等從輕處罰的辯解(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陳某1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chǎn)、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某1犯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上訴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鑫

審判員冷寶楊

審判員張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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