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諸暨市人民法院
案 號:(2017)浙0681刑初59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7-08-23
審理經過
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檢察院以諸檢刑訴(2017)5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職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決定適用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諸暨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何某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職某1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6年5月中旬至2016年6月期間,被告人職某1從QQ群內購買了1654組實名支付寶賬號(賬號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內容),然后上傳至其在“買號街”網站(網址××)上注冊的名為“MM團隊”的17×××44賬號內對外售賣?,F已成交446筆,共賣出實名支付寶賬戶928組,違法所得8800余元。
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職某1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為證明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職某1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鑒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公訴機關提請對被告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職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相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職某1在審理過程中向本院退繳人民幣8800元。
上述事實,由公安機關依法收集,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被告人職某1的供述和辯解,證人楊某的證言,歸案經過,MM團隊出售信息光盤一份,支付寶流水信息光盤一份,審訊同步錄音錄像一份,手機拍攝照片,人口信息,買號街“MM團隊”部分銷售記錄,支付寶流水賬單打印件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職某1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職某1系自首,并退繳全部贓款,本院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職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即繳納);
二、被告人職某1退繳在本院的違法所得人民幣88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嵐
人民陪審員石璐
人民陪審員石莎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