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重慶市大渡口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8)渝0104刑初7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8-03-30
審理經(jīng)過
經(jīng)本院審理,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yù)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筆記本電腦一臺依法予以沒收。
本院認(rèn)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曹百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域